人员轮岗交流管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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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人员轮岗交流管制规定姓名:XXX部 门:XX部人员轮岗交流管制规定为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培养锻炼工作能力,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廉洁从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市股级干部交流轮岗暂行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轮岗交流的范围在全体管理人员(侧重二层管理人员)岗位之间进行。第二条轮岗交流的形式根据保护和促进管理人员队伍健康成长的需要,在企业内部侧重对二层管理人员实行有计划地轮换任职。第三条轮岗交流的条件1、各分场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轮岗交流。2、直接从事财、物管理和计划、资金、项目建设以及土地等重要岗位满五年的二层正职,必须进行轮岗交流。其它岗位视工作情况进行轮岗交流。3、在同一科室、分场由副职升任正职且连续任职满五年的,有计划的进行轮岗交流。第四条轮岗交流的纪律一、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轮岗交流制度,严格程序,轮岗交流对象须经民主测评、集体研究确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轮岗交流对象。二、干部接到轮岗通知后,必须在七天内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配的,免去职务调离原岗位按待岗处理,且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扣发年终奖。三、有接收轮岗人员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配合安排好合理的工作岗位。第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场综合办负责解释。第 4 页 共 4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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