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统一设计标准》宣贯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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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673(2019版)宣贯培训材料(第六章),2019年6月 杭州,未来标准体系框架,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能源资源利用,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在组织编制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体系,其中城乡建设部分共38本。,项目建设类(14本) 1室外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2室外排水工程建设规范 3室外供热工程项目规范 4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5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7园林工程项目规范 8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9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10住宅项目规范 11公共建筑项目规范 12特殊建筑项目规范 13特殊设施项目规范 14自然与历史文化保护地保护利用项目规范,通用技术类(24本) 15城乡规划通用规范 16工程勘察通用规范 17建筑安全防范通用规范 18城乡测量通用规范 19工程结构设计通用规范 20无障碍通用规范 21建筑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22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23砌体结构通用规范 24钢结构通用规范 25木结构通用规范 26组合结构通用规范 27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28建筑防火通用规范,29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30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31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32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33市政管道通用规范 34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 35建筑与市政工程质量控制通用规范 36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 37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38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第6章 建筑物设计”主要修订内容,对建筑物的使用人数的确定原则作出规定,补充对地下室的相关要求。对设备层和避难层避难区外布置设备用房增加了相关要求。增加了对室内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要求。明确楼梯净宽度的概念,增加踏步防滑系数要求。增加了墙身隔声、防渗要求;增加了外墙外窗台防排水构造要求。增加了门窗、幕墙、防滑楼地面、吊顶的设计要求。新增室内外装修材料的环保要求。增加了对既有建筑改造的要求。,“第6章 建筑物设计” 修订概要目录调整,GB50352-2005 (15节) 6.1 平面布置 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4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5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6台阶、坡道和栏杆 6.7楼梯 6.8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9墙身和变形缝 6.10门窗 6.11建筑幕墙 6.12 楼地面 6.13屋面和吊顶 6.14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6.15室内外装修,GB50352-2019 (17节) 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 6.2 平面布置 6.3 层高和室内净高 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5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6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7台阶、坡道和栏杆 6.8楼梯 6.9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10墙身和变形缝 6.11门窗 6.12建筑幕墙 6.13楼地面 6.14屋面 6.15吊顶 6.16管道井、烟道、通风道 6.17室内外装修,“第6章 建筑物设计” 修订概要强条调整,GB50352-2005(5条)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6. 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2. 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6.14.1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GB50352-2019 (3条) 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它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保留) 6.8.6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m。 (原条文为一般性条文,新增) 6.8.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保留),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6.1.1 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的建筑,应按照标定人数为基数计算配套设施、疏散通道和楼梯及安全出口的宽度。(基本保留) 6.1.2 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应以此为基数计算配套设施、疏散通道和楼梯及安全出口的宽度。(基本保留) 原条文: 3.7.1 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应以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 条文说明 6.1.2 建筑物应按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计算安全疏散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宽度和数量,以便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人员迅速安全疏散。有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剧场、体育场馆等),可按标定的使用人数计算;对于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即未标定使用人数的建筑物,如商场、展厅等,其使用人数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按房间的人员密度值进行折算,根据所处城市、地段、规模等不同,经过调查分析,确定合理人员密度,以此为基数,计算厕所洁具等配套设施的数量,以及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和数量。,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6.1.3 多功能用途的公共建筑中,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和疏散楼梯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地上建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以下楼层安全疏散楼梯的宽度,地下建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以上楼层安全疏散楼梯的宽度。(保留) 原条文: 3.7.2 公共建筑中如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6.2 平面布置,6.2 平面布置,6.2.1 建筑平面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等要求合理布局,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保留) 原条文: 6.1.1 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合理布局。 6.1.4平面布置宜有一定的灵活性。 条文说明 6.2.1 建筑的使用寿命较长,在设计时无法预见今后的变化,若平面布置具有灵活性和可变性,可为今后的改扩建提供条件。,6.2 平面布置,6.2.2根据使用功能,建筑的使用空间应充分利用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等自然条件。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基本保留) 6.2.3建筑出入口应根据场地条件、建筑使用功能、交通组织以及安全疏散等要求进行设置。(新增) 6.2.4地震区的建筑平面布置宜规整。(基本保留) 原条文 6.1.2 平面布置的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等相关规定。(已调整至3.5节) 6.1.3 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大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的部位。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 6.1.5地震区的建筑,平面布置宜规整,不宜错层。 条文说明 6.2.3为新增条文,强调了建筑出入口与场地布置及交通组织等协调的关系。 6.2.4我国是多震区国家,本条对地震区建筑平面布置的特殊性提出了符合抗震要求的相应规定。,6.3 层高和室内净高,6.3 层高和室内净高,6.3.1 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等综合确定,并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保留) 原条文: 6.2.1 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 条文说明 6.3.1 鉴于不同使用功能建筑对层高的要求有较大的差别,具体到每个建筑也存在差异性,所以不宜作统一的规定,应结合具体的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等综合确定,并符合相关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6.3 层高和室内净高,6.3.2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时,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保留) 原条文: 6.2.2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条文说明 6.3.2本条款对室内净高计算方法作出规定。除一般规定外,对楼板和屋盖的下悬构件(如密肋板、薄壳模楼板、桁架、网架以及通风管道等)影响有效使用空间时,规定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构件下缘(肋底、下弦或者管道底等)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6.3 层高和室内净高,6.3.3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0m。(保留) 原条文: 6.2.3 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条文说明 6.3.3建筑各类用房的室内净高按使用要求有较大的不同,应分别符合相关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空间带有共同性,规定最低处不应小于2m的净高是考虑到人体站立和通行必要的高度和一定的视距。国内外规范一般按此规定。,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4.1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其出入口,出入口、进排风竖井等的地面建(构)筑物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基本保留) 原条文: 6.3.1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有综合解决其使用功能的措施,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各类出入口部;地下空间与城市地铁、地下人行道及地下空间之间应综合开发,互相连接,做到导向明确、流线简捷。 条文说明 641642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地下空间快速发展时期,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已经由单一的开发利用模式逐渐转变为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建筑地下室尤其大型公共建筑的地下室与城市地下空间的连接的实例逐渐增多。为突出地下室与城市地下空间联系的重要性,将原通则6.3.1条相关内容单列出为6.4.2条,并强调联系便利,同时分界明确。,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4.2 地下建筑连接体的设计应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做到导向清晰、流线简捷,防火分区与管理等界线明确。(基本保留) 原条文: 6.3.1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有综合解决其使用功能的措施,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各类出入口部;地下空间与城市地铁、地下人行道及地下空间之间应综合开发,互相连接,做到导向明确、流线简捷。 条文说明 641642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地下空间快速发展时期,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已经由单一的开发利用模式逐渐转变为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建筑地下室尤其大型公共建筑的地下室与城市地下空间的连接的实例逐渐增多。为突出地下室与城市地下空间联系的重要性,将原通则6.3.1条相关内容单列出为6.4.2条,并强调联系便利,同时分界明确。,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4.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建造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管线等的安全。(新增) 条文说明 643 目前设计项目中的室外管线设计往往滞后,且设计人员对护坡挡土墙厚度不甚了解,地下室边界退让基地边界的距离不足,带来后期施工,室外管线设计困难等问题,有的甚至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管线等的安全。所以特别补充了6.4.3条。,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4.4当日常为人员使用时,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满足安全、卫生及节能的要求,且宜利用窗井或下沉庭院等进行自然通风和采光。其他功能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基本保留) 原条文: 6.3.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 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3 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4.5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及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基本保留) 1应设排水设施; 2出入口、窗井、下沉庭院、风井等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原条文: 6.3.3地下室平面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及技术要求除应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08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室应在一处或若干处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和排水管道; 2.地下管道、地下管沟、地下坑井、地漏、窗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条文说明 6.4.5 本条文在原条文的基础上简化内容,主要强调防排两方面的内容。地下室防排水设计应综考虑地表水、地下水、毛细管水等的作用以及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地下室出地面的建筑、管线等应注意防排水、保温措施;严寒及寒冷地区的排水沟应有防冻措施;严寒地区的汽车坡道宜采用融雪措施。由于山地、坡地建筑受山洪灾害危害较大,所以布置在山地、斜坡上的地下室应采用山坡截水沟,截水沟断面应通过计算确定。,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4.6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保留) 原条文: 6.3.4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4.7 地下室不应布置居室;当居室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满足采光、通风、日照、防潮、防霉及安全防护等要求的相关措施。(基本保留) 原条文: 6.3.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 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条文说明 6.4.7考虑到目前将居住用房设于地下室的情况不仅在住宅建筑中存在,而且在旅馆、宿舍等建筑中也存在,所以将原通则中“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改为“地下室不应布置居室”。另从绿色建筑设计出发,提倡地下室采取自然采光通风等措施。,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6.5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6.5.1设备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基本保留) 1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的安装检修需要确定; 2设备层的布置应便于设备的进出和检修操作; 3在安全及卫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设备用房不宜相邻布置; 4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有振动和噪声的设备对设备层上、下层或毗邻的使用空间产生不利影响; 5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原条文: 6.4.1设备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的安装检修需要确定; 2.当宾馆、住宅等建筑上部有管线较多的房间,下部为大空间房间或转换为其他功能用房而管线需转换时,宜在上下部之间设置设备层。 3.设备层布置应便于市政管线接入。在防火、防爆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设备用房不应相邻布置。 4.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备层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地下室外墙设置风口或通风道,其面积应满足送、排风量的要求。 5.给排水设备的机房应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路或接口;配电房应满足线路的敷设。 6.设备用房布置及其围护结构,管道穿过隔墙、防火墙和楼板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6.5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条文说明 6.5.1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敷设高度及安装检修需要来确定,不宜作统一规定。 设备层的设置位置及布局要便于市政管线的接入和设备的进出以及维护、维修。如有些设备的安装一般在土建完工后进行,所以对体量较大或使用一定年限需要更新换件的设备,在布局中要充分考虑设备及部件的进入通道或吊装口的设置需求。 对有产生振动和噪声的设备用房,应采取减振降噪的措施。对有特殊安静要求的居住用房,其直接上层、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尽量避免设置设备层中振动和噪声较大的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用房,因无特别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很难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对居住用房的居住环境要求,所以在建筑布局时应权衡考虑。 设备层内各种机械设备和管线在运行中产生的热量,或跑、冒、滴、漏等现象会增加室内的温湿度,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使用,也不利于操作和维修人员正常工作。因此规定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外墙设出风口或通风道,其面积应满足换气的要求。无设备仅有管道穿行的管道层,其空间按管道所需进行设置。,6.5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6.5.2避难层的设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基本保留) 1避难层在满足避难面积的情况下,避难区外的其他区域可兼作设备用房等空间,但各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并满足防火、隔振、隔声等的要求; 2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0m。当避难层兼顾其他功能时,应根据功能空间的需要来确定净高。 条文说明 6.5.2避难层的位置、面积、构造及设备设施的配置要求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已有明确的规定,本条做原则性提示。 避难层除了满足避难面积设置的避难区(间)外,一般可兼顾设备或其它功能区的设置。以办公建筑为例:一般办公的使用面积为8平方米/人,而设计避难人数5人/平方米,根据此设置标准可知:每人避难层的避难使用面积相当于每层办公面积的1/40,再加上避难层的设置相隔一般不超过50m,也就是再考虑最多不超过15层的避难人数,避难面积一般不会超过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的一半,如果是酒店或公寓,避难人数还少,避难面积会更小,剩余的一多半面积就可设置设备或其它功能等用房,但设计中要注意满足各功能区之间的防火、隔声、防振、防水、维护管理等要求。,6.5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6.5.3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0m。(保留) 原条文: 6.4.3 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6.6.1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保留) 1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应根据功能合理布置,位置选择应方便使用、相对隐蔽,并避免所产生的气味、潮气、噪声等对其他房间的影响和干扰。室内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应满足不同类型建筑的要求,除有相关规范规定外,不宜超过50.0m; 2在食品加工及贮存、医药及其原材料生产与贮存、生活供水、电气、档案、文物等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不应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在餐厅、医疗用房等有较高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应避免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否则应采取同层排水和严格的防水措施; 3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直接上层。,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原条文 6.5.1厕所、盥洗室、浴室等卫生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 2.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用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 3.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卫生用房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4.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5.楼地面、墙面(或墙裙)面层应采取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6.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防止积水。 7.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条文说明 6.6.1 第1款人员较少或使用频率较低时,服务半径可适当加大。 第2款本条对于有水房间下面的用房根据其对卫生、安全要求的严格程度进行了区分,在公共建筑中,对于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的房间上方,必须杜绝渗漏的隐患,不允许布置有水房间;对于餐厅、医疗等有较高卫生要求用房,原来上部也是不允许布置有水房间的,这类房间一旦发生渗漏会产生较大的损失,应尽量避免渗漏的隐患。随着技术的发展,采取有效的措施是可以避免渗漏的,因此进行了适当的放宽。如果采用双层楼板的做法,下层楼板必须做防水,并且当上层楼板发生渗漏时,应能及时发现和检修。,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6.6.2卫生器具配置的数量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根据使用特点、使用人数确定,在男女使用人数基本均衡时,男厕厕位(含大、小便器)与女厕厕位数量的比例宜为1:11:1.5,在商场、体育场馆、学校、观演建筑、交通建筑、公园等场所不宜小于1:1.51:2。(修改) 原条文:6.5.1 2.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用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 条文说明 6.6.2 由于女性排队如厕的现象比较普遍,经调研,男女平均如厕的时间比例接近1:1.5,因此,在男女人数相当时,男女厕位的比例宜为1:1.5,在有女性人数大于男性人数,或大量人员集中使用的场所要进一步增加女厕厕位配置的数量。 男厕厕位(含大、小便器)与女厕厕位数量的比例宜为1:11:1.5。,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6.6.3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修改) 1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平面设计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管道布置应相对集中、隐蔽。有无障碍要求的卫生间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2公共厕所、公共浴室应防止视线干扰,宜分设前室; 3公共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4公共活动场所宜设置独立的无性别厕所,且同时设置成人和儿童使用的卫生洁具。无性别厕所可兼做无障碍厕所。 原条文:6.5.1 8.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9. 公用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条文说明 6.6.3第1款公共厕所的大便器宜以蹲便器为主,并应为老年人和残疾人设置一定比例的坐便器。在有儿童使用的卫生间,宜设置儿童尺度的洗手盆、厕位。 大、小便的冲洗宜采用自动感应或脚踏开关冲便装置。厕所的洗手龙头、洗手液宜采用非接触式的器具,并宜配置烘干机或一次性纸巾。洗手盆宜与洗手液、烘手器、纸巾盒位置靠近,或一体化组合设计。 第2款在有大量人员集中使用的公共厕所,宜设开敞式迷宫入口前区 第4款无性别卫生间是为解决一部分特殊对象(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共同外出,其中一人的行动无法自理)上厕不便的问题,主要是指女儿协助老父亲,儿子协助老母亲,母亲协助小男孩,父亲协助小女孩等。无性别厕所内的设备应考虑儿童及老人使用方便,并应有特殊标志和说明。,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6.6.4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应根据使用特点合理确定,并不应小于表6.6.4的规定。交通客运站和大中型商店等建筑物的公共厕所,宜加设婴儿尿布台和儿童固定座椅。交通客运站厕位隔间应考虑行李放置空间,其进深尺寸宜加大0.2m,便于放置行李。儿童使用的卫生器具应符合幼儿人体工程学的要求。无障碍专用浴室隔间的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修改),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表6.6.4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条文说明 6.6.4 表6.6.4规定了隔间平面尺寸,均为最小尺寸,在标准较高的场所应适当增加。表中隔间尺寸以中-中尺寸计(10mm20mm厚的轻质薄板),如采用较厚的材料,尺寸应相应加大。,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6.6.5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基本保留) 1洗手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居住建筑洗手盆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35m; 2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m; 3单侧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居住建筑洗手盆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4双侧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m; 5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洗手盆或盥洗槽的距离,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3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5m; 6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7m,小便器之间宜加隔板,小便器中心距侧墙或隔板的距离不应小于0.35m,小便器上方宜设置搁物台;,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6.6.5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保留) 7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 8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小便器或小便槽双侧布置时,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m(小便器的进深最小尺寸为0.35m); 9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并应在浴盆一端设置方便进入和使用的坐台,其深度不应小于0.4m,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原条文: 6.5.3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洗脸间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55m; 2.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3.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4. 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5.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 6.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7.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8.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条文说明 6.6.5 卫生设备间距规定依据以下几个尺度:供一个人通过的宽度为0.55m;供一个人洗脸左右所需尺寸为0.70m,前后所需尺寸(离盆边)为0.55m;供一个人捧一只洗脸盆将两肘收紧所需尺寸为0.70m;隔间小门为0.60m宽;各款规定依据如下: 第1款考虑靠侧墙的洗脸盆旁留有下水管位置或靠墙活动无障碍距离;居住建筑在空间紧张时可以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0.35m。 第2款弯腰洗脸左右尺寸所需; 第3款一人弯腰洗脸,一人捧洗脸盆通过所需;居住建筑因可以避让,可以适当减小。 第4款二人弯腰洗脸,一人捧洗脸盆通过所需; 第7款门内开时两人可同时通过;门外开时,一边开门另一人通过,或两边门同时外开,均留有安全间隙;双侧内开门隔间在4.20m开间中能布置,外开门在3.90m开间中能布置; 第8款此外沿指小便器的外边缘或小便槽踏步的外边缘。内开门时两人可同时通过,均能在3.60m开间中布置。,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6.6.6在交通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站、医院、大中型商店、博览建筑、公园等公共场所应设置母婴室,办公楼等工作场所的建筑物内宜设置母婴室。母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新增) 1母婴室应为独立房间且使用面积不宜低于10.0m2; 2母婴室应设置洗手盆、婴儿尿布台及桌椅等必要的家具; 3母婴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条文说明 6.6.6本条为新增条文。母婴室的设置对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本条规定了应设置母婴室的公共场所以及母婴室的基本设施;写字楼等工作场所也应根据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6.7 台阶、坡道和栏杆,6.7台阶、坡道和栏杆,6.7.1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修改)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不宜小于0.1m; 2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3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宜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宜按坡道设置; 4台阶总高度超过0.7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设施; 5阶梯教室、体育场馆和影剧院观众厅纵走道的台阶设置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规定。 原条文: 6.6.1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条文说明 6.7.1阶梯教室、影剧院观众席、体育场馆看台的台阶设置主要取决于视线升起要求,设计需符合各专项设计规范。,6.7台阶、坡道和栏杆,6.7.2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保留) 1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0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4坡道总高度超过0.7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设施; 5供轮椅使用的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6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使用的坡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6.7台阶、坡道和栏杆,原条文: 6.6.2 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坡道不宜大于1:8, 室外坡道不宜大于1:10; 2.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 4.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1:5; 5.机动车行坡道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6.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条文说明 6.7.2供轮椅使用的坡道在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中有明确规定,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坡道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中有明确规定。,6.7台阶、坡道和栏杆,6.7.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修改)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9及其它相关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3 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底面宽度有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4 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6.7台阶、坡道和栏杆,原条文: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从楼地面及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0.22m,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的场所,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6.7台阶、坡道和栏杆,条文说明 6.7.3第1款 有些专项规范中对栏杆水平荷载有专门规定,如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8.1.6条1.5KN/m,高于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因此,栏杆水平荷载取值除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要求外,还需满足其它相关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第2款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的防护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发生坠落事故。根据对全国31个省市区的3至69岁中国公民的国民体质监测数据,我国成年男性平均身高为1.697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1.0182m,考虑穿鞋后会增加约0.02m,取1.038m,加上必要的安全储备,故规定24m及以下临空高度的栏杆防护高度不低于1.05m,24m以上临空高度防护高度提高到1.10m,学校、商业、医院、旅馆、交通等建筑的公共场所临中庭之处危险性更大,栏杆高度进一步提高到1.20m。 第3款宽度和高度均达到规定数值时,方可确定为可踏面。,6.7台阶、坡道和栏杆,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它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保留)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6.7.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它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为防止坠落和攀爬,对防护栏杆设计做了专门要求。其它公共建筑,一般情况下儿童应在监护人陪同下使用,防护栏杆可参照此要求设计。,6.8 楼梯,6.8 楼梯,6.8.1楼梯的数量、位置、梯段净宽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保留) 6.8.2 当一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当双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当有凸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物表面算起。(修改) 原条文: 6.7.1 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6.7.2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条文说明 6.8.2 本条明确了当楼梯一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考虑扣除墙面装饰的构造厚度。另外,当有框架柱或其他构件、设施等凸出在楼梯间内(凸出楼梯间四角的除外)影响通行宽度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部分算起。如当楼梯附设无障碍升降平台时,梯段净宽应自升降平台折起后的最外缘算起。,6.8 楼梯,6.8.3 梯段净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宽度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保留) 原条文: 6.7.2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6.8 楼梯,条文说明 6.8.3 楼梯梯段最小净宽应根据使用要求、模数标准、防火规范等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 楼梯梯段净宽在防火规范中是以每股人流为0.55m计,并规定按两股人流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0m,这对疏散楼梯是适用的,而对住宅套内楼梯、维修专用楼梯外的其他平时用作日常主要交通的楼梯不完全适用,尤其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如商场、剧场、体育馆等)主要楼梯应考虑多股人流通行,使垂直交通不造成拥挤和阻塞现象。此外,人流宽度按0.55m计算是最小值,实际上人体在行进中有一定摆幅和相互间空隙,因此本条规定每股人流宽度为0.55m+(00.15)m,00.15m即为人流众多时的附加值,单人行走楼梯梯段宽度还需要适当加大,见图6.8.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允许建筑高度不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不小于1m,是考虑其栏杆上侧有一部分空间可利用,根据实际情况有所放宽。 图6.8.3 楼梯梯段净宽,6.8 楼梯,6.8.4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90m。(保留) 原条文:6.7.3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条文说明 6.8.4 楼梯平台宽度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当楼梯平台有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影响通行宽度时,楼梯平台宽度应从凸出部分或其他障碍物外缘算起。当框架梁底距楼梯平台地面高度小于2.00m时,如设置与框架梁内侧面齐平的平台栏杆(板)等,楼梯平台的净宽应从栏杆(板)内侧算起。 本条规定了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同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楼梯宽度的要求,满足平台最小宽度以保持疏散宽度的一致,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并能使家具等大型物件通过,见图6.8.4-1。 双分平行楼梯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也不应小于梯段计算最小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见图6.8.4-2。 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主要供人员行进途中休息用,不影响疏散宽度,故未要求与梯段净宽一致,但0.90m为最低宽度,实际设计时还应根据建筑类型合理确定中间平台宽度,并满足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6.8 楼梯,条文说明 图6.8.4-1 楼梯梯段、平台、梯井 图6.8.4-2 双分平行楼梯梯段、平台、梯井,6.8 楼梯,6.8.5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少于3级且不应超过18级。(保留) 原条文:6.7.4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6.8.6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m。(保留,本条为新增强制性条文)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条文说明 6.8.6 本条所指净高应自楼梯平台、踏步等部位的装饰面算起,至上方突出物装饰面下缘。 由于建筑竖向处理和楼梯做法变化,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净高不一定与各层净高一致,此时其净高不应小于2m,使人行进时不碰头。当平台上部凸出部分底部距平台地面高度小于2.00m时,应采取防碰撞的措施。梯段净高一般应满足人在楼梯上伸直手臂向上旋升时手指刚触及上方突出物下缘一点为限,为保证人在行进时不碰头和产生压抑感,故按常用楼梯坡度,梯段净高宜为2.20m,见图6.8.6。 图6.8.6 梯段净高,6.8 楼梯,6.8.7 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保留) 6.8.8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m。楼梯水平栏杆或栏板长度大于0.5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保留) 原条文: 6.7.6 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楼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6.7.7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应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6.8 楼梯,6.8.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保留) 原条文:6.7.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6.8.9 楼梯段及平台围合成的空间为楼梯井。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其梯井净宽大于0.20m(少儿胸背厚度),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措施,防止其在楼梯扶手上做滑梯游戏,产生坠落事故跌落楼梯井底。楼梯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和花饰;杆件或花饰的楼空处净距不得大于0.11m,楼梯扶手上应加装防止少年儿童溜滑的设施。少年儿童活动频繁的其他公共场所也应参照执行。,6.8 楼梯,6.8.10 楼梯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6.8.10的规定。(修改) 表6.8.10 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 注: 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6.8 楼梯,条文说明 6.8.10楼梯踏步高宽比是根据楼梯坡度要求和不同类型人体自然跨步(步距)要求确定的,符合安全和方便舒适的要求。坡度一般控制在30左右,对仅供少数人使用的住宅套内楼梯则放宽要求,但不宜超过45。步距是按2rg:水平跨步距离公式,式中r为踏步高度,g为踏步宽度,成人和儿童、男性和女性、青壮年和老年人均有所不同,一般在560630mm范围内,少年儿童在560mm左右,成人平均在600mm左右。按本条规定的踏步高宽比能反映楼梯坡度和步距,见表6.8.10。,6.8 楼梯,条文说明表6.8.10楼梯坡度及步距 (m),6.8 楼梯,条文说明 6.8.10上表中人员密集且竖向交通繁忙的建筑主要指电影院、剧场、音乐厅、体育馆、商场、医院、旅馆、交通客运站、博物馆、展览建筑、公共图书馆、游乐园(场)这类建筑场所。 超高层建筑中常由不同功能类型组合而成,由于其日常竖向交通主要依赖于乘客用电梯,超高层建筑中核心筒内为满足消防疏散而设置的疏散楼梯平时很少使用,主要在安全疏散时使用,故对其踏步尺寸要求有所放宽,踏步最小宽度可按0.25m、最大高度可按0.18m,以节约使用空间和合理组织楼梯。 检修及内部服务楼梯是指维修工作人员对设备维护的工作时使用楼梯,公共建筑中辅助用房如耳光室、库房等仅供内部人员使用房间的楼梯。,6.8 楼梯,6.8.11 每个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宜一致。(新增) 6.8.12 当同一建筑地上、地下为不同使用功能时,楼梯踏步高度和宽度可分别按表6.8.10的规定执行。(修改) 6.8.13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保留) 6.8.14 当专用建筑设计规范对楼梯有明确规定时,应按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保留) 条文说明 6.8.11 楼梯的每一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也宜保持一致,以保证楼梯的舒适性和防止摔跤。当同一梯段首末两级踏步的楼面面层厚度不同时,应注意调整结构的级高尺寸,避免出现高低不等。 当楼梯在首层及避难层按防火规范要求进行分隔,上下层梯段断开,可不视为相邻梯段,踏步可按不同的高度和宽度设计。 专用服务楼梯 6.8.12考虑到同一建筑地上、地下不同的使用功能,楼梯可按不同建筑物使用功能要求设计踏步高度和宽度。对于地上、地下具有相同的使用功能建筑的同一段楼梯踏步高度还应一致。 6.8.13楼梯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可采用饰面防滑、设置防滑条等。防滑措施的构造应注意舒适与美观,构造高度可与踏步平齐、凹入或略高。,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6.9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6.9.1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2电梯台数和规格应经计算后确定并满足建筑的使用特点和要求; (新增) 3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宿舍建筑的电梯台数不宜少于2台,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的电梯台数不应少于2台,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 4电梯的设置单侧排列时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时不宜超过24台; 5高层建筑电梯分区服务时,每服务区的电梯单侧排列时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时不宜超过24台; 6当建筑设有电梯目的地选层控制系统时, 电梯单侧排列或双侧排列的数量可超出本条第4、5款的规定合理设置; (新增) 条文说明 6.9.1第1款可能会有特例(250m超高层中);第3款规定是考虑平时使用一台电梯,另一台备用便于检修保养,人流高峰时两台同时使用,以节省能源。 第6款 目的地选层控制是乘客在侯梯厅中预约自己的目的楼层,电梯群的总控电脑精确计算出哪一部电梯能最合理将乘客送达目的楼层,去同一目的楼层乘客被分配到同一台电梯,并以图解的形式告知乘客,避免乘客在侯梯厅中无序等候和往返,减少电梯停层次数。,6.9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7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9.1的规定: 表6.9.1. 侯梯厅深度 (注:B为轿厢深度,B*为电梯群中最大轿厢深度),6.9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6.9.1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且电梯井不宜被楼梯环绕设置; (后半句为新增) 9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10电梯机房应有隔热、通风、防尘等措施,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11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2专为老年人及残疾人使用的建筑,其乘客电梯应设置监控系统,梯门宜装可视窗,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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