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3章 合同条款的订立,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合同中商品的数量、包装条款及其在合同中的确定,掌握商品的品名、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点结合实际分析商品的品名、品质、包装等相关的案例。,商品品名(Name of Commodity),又可以叫做商品名称,它是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名称,通俗地说就是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是概念。 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一般在合同或确认书正文的开头部分首先列明成交商品的名称,在表现形式上可以是在“商品名称”的标题下列出,也可以不加标题,直接写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商品的文句。,确定商品品名时应注意的问题: 1品名的内容必须明确并实事求是。商品的品名的文字表述要能够确切地反映商品的特点,不能过于笼统和空泛;另一方面,其内容必须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避免名不副实。如“一贴灵”,在用到商品名称上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认识不同商品的习惯叫法,注意知识产品保护的问题。有些商品在不同的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叫法或名称如菠萝又可以叫做凤梨,而不同的名称可能带来其保护的措施甚至费用的支付的不同,由此需要选择较为有利的名称。但是无论如何,所以商品名称的选择和规定一定要注意是否侵害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问题。 3在选择商品名称时尽量选用国际通用的名称。有些商品的中文也许不存在问题,可是英文翻译就可能闹出笑话,为此需要选用国际名称;有的商品存在学名、俗名等名称的问题,如涤纶在国际上的学名叫做聚酯,在对外贸易合同中就应该正确使用其学名。,第二节 合同中商品的品质,一、商品的品质 商品品质(Quality of Goods),又可以叫做商品质量,它是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表3-1:商品品质的具体表现,二、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主要有实物表示法和凭说明两类。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包括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两种方法。 (二)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 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Sale by Brand or Trade Mark) 6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the Name of Origin),三、品质公差和品质机动幅度 在国际贸易买卖中,卖方交付的货物品质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但在 实践中,由于商品特性、生产加工特点、气候等因素的影响,卖方往往很 难达到严格相符。为了避免缴获品质与买卖合同不符,在出口业务中,可 以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作一些变通规定。 其常见做法是规定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一)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 品质公差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如手表走时的误差,棉纱支书的 确定等。这种误差即使合同没有规定,只要卖方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 也不能视为违约。 (二)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商品的一些特定指标在一定的幅度范围内机动。 1.规定一定的范围。例如:染色条纹布:幅宽35/36英寸。 2.规定一定的极限。例如:中国芝麻:含油量最低50%。 3.规定上下差异。例如:果汁:果肉含量15%,允许上下浮动1%。,四、规定品质条款的注意事项 一般在合同中,往往将商品的名称和具体品质写在品质条款 中,即将品名和品质写在“商品名称(Name of Commodity)”标题 项下。 规定品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应该根据不同的商品特点,确定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2要注意条款内容和文字科学性及灵活性。 3凡是能采用品质公差和品质机动幅度的商品,应明确规定机动幅度的允许值或范围。 4要从产销实际出发,防止产品品质条件订得偏高或偏低。,第三节 合同中商品的数量,商品的数量,是指用一定度量衡示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 面积、体积和容积的一种表示。由于买卖双方约定的数量是交接货物的 依据,因此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和订立好合同的数量条款,对于国际贸易 业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数量条款是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 之一,它是评定卖方交货数量和处理数量争议的主要依据。 一、商品的计量单位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造成同一计量单位 所表示的数量不一。多年来,在国际贸易中较为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 制(The Metirc System)、英制(The British System)和美制 (The U.S. System)。,二、商品重量的计量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根据一般商业惯例,通常计 算重量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毛重(Gross Weight)指货物本身的重量加上包装的重量。这种计 量方法通常适用于低价值的商品。 2净重(Net Weight)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商品除去包装物后的实 际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方法。 3公量(Conditional Weight)即公定重量,是指先用科学方法抽掉 商品中所含的实际水分,然后加入标准水分而求得的重量。这种方法主要 用于价值较高而水分不稳定的商品。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指对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 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就可以从其件数推算 出总重量。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实物净重(Net net Weight)指商品 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的重量。,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量的依据,卖方必须严格按 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但有些商品由于计量不易精确,或受包装和运输条 件的限制,实际交货数量往往不易符合合同规定的某一具体数量。为了避 免发生交货数量与合同规定数量不符的争议,买卖双方一般在合同中订立 数量的机动幅度。 所谓数量机动幅度,就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数量条款中规定卖方实际 交货数量可多于或少于合同规定数量的一定的幅度。 常见的表示数量机动幅度的方法主要有: 1.约量法 2.溢短装条款 3.合同中数量未明确规定,第四节 合同中商品的包装条款,在国际贸易中,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之一。它是造成买方 拒收货物的原因之一,同时又是商品流通的重要条件,良好的包装不仅可 以吸引顾客、扩大销路,而且可以起到宣传、美化和提高商品档次,增加 售价的作用。 一、商品包装的种类 根据商品包装在流通领域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以分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两种。 二、运输包装的标志 运输包装标志是指在商品的外包装上用文字、图形、数字制作的特定 记号和说明事项。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运输、仓储、商检、通关和货物交 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包装标志按照其用途可以分为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和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三种。,三、定牌和中性包装 定牌生产是在出口业务中应客户的要求采用的常见做法,中性包装也 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较为常见,主要是为了避开一些国家的关税壁垒措施 和非关税壁垒措施而产生的。 四、订立包装条款时应注意的事项 1包装的要求要明确、具体。一般不宜采用如“习惯包装”、“海运包 装”等含义模糊,没有统一解释又容易引起争议的表述。 2在包装条款中要明确包装费用由谁负责。关于包装费用一般在货价 中,不另外计收,但也有不在货价中的,而规定由买方另行支付。此种情 况要在包装条款中明确的反映出来。 3避免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和侵权行为。若采用定牌中性包装时,首先 应审查外商提供的商标等有无不妥之处;同时应向外商指出,若发生工业 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一切责任应由买方负责。,第五节 装运条款,一、装运条款 在洽商交易时,买卖双方必须就交货时间、装运地和目的地、能否分 批装运和转船、转运等问题商妥,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明确、合理地规 定装运条款,是保证进出口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条件。 装运条款的内容及其具体订立与合同的性质和运输方式有着密切的关 系。我国的进出口合同大部分是FOB、CIF和CFR合同,而且大部分的货 物是通过海洋运输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解释,在上述条件下,卖方只要 按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装运港履行交货手续,取得清洁的装船单据,并将其 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即算完成交货义务。因此,上述合同的装运条款应 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是否允许转船与分批装运、装运通知, 以及滞期、速遣条款等内容。,二、装运时间 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装运”(Shipment)和“交货”(Delivery)两种不同的用 语,因而也就有“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和“交货时间”(Time of Delivery) 两种不同的提法。 (一)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装运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卖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装运货物, 如果提前或延迟,均构成违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同时提出损害赔偿 要求。 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2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二)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的问题 1. 要考虑货源情况 要考虑船源情况 3.对装运期限的规定要明确 4.装运期不宜订得太死 5.装运期应长短适度 6.应考虑开证日期的规定是否明确合理,三、装运港和目的港 为便于安排运输,凡涉及运输的合同均需规定装运港或发货地和目的 港或目的地,而且必须在磋商交易时就应达成协议。凡采用E组、D组术语 等实际交货的合同,则应规定实际交付货物的地点。 (一)装运港(或发货地) 一般说来,装运港或发货地是由卖方根据便利货物装运出口的条件提出, 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的。 (二)目的港(或目的地) 在实践中,目的港或目的地通常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 (三)规定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时应注意的问题 1. 规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2. 规定国内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四、装运通知 装运通知(Advice of Shipment)是装运条款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 容。不论按哪种贸易术语成交,交易双方都要承担相互通知的义务。规定 装运通知的目的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促使买卖双方互相配合,共同 搞好车、船、货的衔接并便于办理货运保险。因此,订好装运通知条 款,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应当特别强调的是,买卖双方按CFR条件成交 时,装运通知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五、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条款 买卖双方成交的大宗商品,一般采用程租船运输,负责租船的一方在 签订买卖合同之后,还要负责签订租船合同,而租船合同中通常都需要订 立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条款。为了明确买卖双方的装卸责 任,并使买卖合同与租船合同的内容互相衔接和吻合,在签订大宗商品的 买卖合同时,应结合商品特点和港口装卸条件,对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 期、速遣费的计算与支付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六、分批装运和转运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和转运(Transhipment)直接关系到买卖双 方的利益,所以往往也是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需要交易磋商时达成协 议,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一)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ments),是指一个合同项 下的货物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凡数量较大,或受货源、运输、使市场 销售、资金等条件的限制,有必要分期分批发运、到货的,通常都需要在 买卖合同中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或具体分批办法的条款。 (二)转运 转运是指货物从装运港或发货地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 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同一运输方式的另一运输工具;或在不同运输方式 情况下,从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的行 为。,七、其他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涉及的面很广,除上述条款外,有时根据需要还订有其他与 装运有关的条款,例如,OCP条款就是其中的一种。在同美国进行贸易 时,为了取得运费亡的优待,可以采用OCP条款。按OCP运输条款达成的 交易,出口商不仅可享受美国内陆运输的优惠费率,而且也可以享受OCP 海运的优惠费率。因此,对美交易中,采用OCP运输条款,对进出口双方 均为有利。 不过,在采用此条款时,必须注意下列问题: (1)货物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地区范围。 (2)货物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因此,签订CFR和CIF出口合同 时,目的港必须是美国西海岸港口。 (3)提单上必须表明OCP字样,并且在提单目的港一栏中除填明美国西 部海岸港口名称外,还要加注内陆地区的城市名称。,第六节 检验条款,一、检验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检验时间与地点、 复验期限与复验地点、检验机构与检验证书以及检验标准与方法等内容。 二、商品检验的意义 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必须符合合同规 定。因而在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过程中,对商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三、商检时间与地点 公约等规定的买方检验权。是一种法定的检验权,它服从于合同的 约定,买卖双方通常都在合同中对如何行使检验权的问题作出规定,即规 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 1出口国检验 2进口国检验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四、商检机构 国际上的检验机构,有官方的,也有民间私人或社团经营的。官方的检验机构 只对特定商品(粮食、药物等)进行检验,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国际 贸易中的商品检验主要由民间机构承担,民间商检机构具有公证机构的法律地位。 比较著名的有: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日本海外货物检验株式会社 (OMIC)、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英国劳合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法国船级社(B.V)以及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等。 五、检验证书 :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检验证书有: 1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2重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3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4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5卫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Health) 6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on Inspection Certificate) 7产地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Origin) 8价值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Value) 9验残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 10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Packing),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应根据成交货物的种类、性质、有关国家的 法律和贸易惯例来确定交易中应取得何种商品检验证书,并在合同中加以 规定。 商检证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是 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2作为买方对品质、重量、包装等条件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索 赔、解决争议的凭证。 3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 4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凭证。,六、检验标准与检验方法 (一)检验标准 商品检验标准是检验和衡量进出口商品是否合格的依据。采用不同的 检验标准就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检验标 准。但是,买卖双方约定的标准不能和国家法律规定使用的标准相冲突; 否则,该项合同的内容是无效的。 在选用何种标准时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1)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必须使用。 (2)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必须使用的标准,按照买卖双方在合同中 约定的标准进行检验。凭样品成交的,则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3)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如果低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则 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进行检验。 (4)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必须使用的标准,而且买卖合同中也 没有约定检验标准或约定的检验标准不明确的,则按照生产国的标准检 验。没有生产国标准,则按国际通用标准检验;如果生产国标准和国际通 用标准都没有,则按进口国的标准检验。,(5)在信用证支付的交易中,信用证中规定的标准也是必须使用的。即 既要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标准,也要符合信用证中规定的标准。如果合同和 信用证中规定有不一致时,则按信用证规定检验。 (二)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是指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时抽样的数量和方法。在检验中一般 采用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微生物学检验、称量法、点数法、 理论计算法等。对有些商品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可能会得出不同的检验结 果,为了避免发生争议,应在合同中对检验方法作出明确的规定。,七、复验 复验是指买方对到货有复验权。复验权是国际贸易合同中关于检验权的一种规 定方法。它是指货物应在装运前检验,但装运港(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不 能作为确定货物品质及重量的最后依据,而只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凭证。货 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货后,买方仍有再检验的权利,即复验权。 在规定进口方有复验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明确复验的期限。因为复验的期限也就是索赔的期限,不在规定的复验期限 内检验商品,即使以后检验发现商品有问题也无权向出口方提出索赔。如果合同中 没有规定复验期限,虽可以“合理时间”来确定复验期限,但对“合理时间”的解释可 能会产生争议,因此,最好明确复检期限。 2复验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商品的特点、检验需要的时间和港口的情况。 (1)对品质随着时间的推移容易发生变化的商品(如农副产品),复验期宜短一 些;对品质比较稳定的商品(如五金矿产),复验的期限可以长一些。 (2)对检验操作简单的商品,其期限可订得短一些;对检验操作复杂的商品, 其期限则要订得长一些。 (3)对于港口拥挤、装卸能力差的地方,复检期限适当放宽。对进口商品的复 验期限最好订明“在目的港卸货后,若干天内进行复验”,这比“到达目的港后若干 天内复验”有利。,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