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现场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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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安全生产的现场管理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8 页安全生产的现场管理项目部必须建立起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责任,在每个施工现场至少配备一名责任心强,懂生产,懂安全的人员作为专职安全生产检查员,随时检查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程项目发生设计变更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及时进行调整,并由监理工程师和业主重新进行审批。对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工程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设计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方案。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房屋、变电所、发电机房、临时油库均应设在干燥的地基上,严禁采用易燃材料修建,并应符合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等要求;生活、办公用房内严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加热器具,必须保证生活水源卫生无毒;夏季高温时应有防暑降温措施,冬季低温时应有防寒抗冻措施。施工场地布置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生活房屋应按防火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净距,工地的小型临时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米以外,并外设围栏。大型结构物、预制场、拌和场等处应自备电源;施工用电应由专职电工负责,用电设施的安装位置应与其他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电线(缆)不得破损或裸露,雨前雨后必须进行线路检修;场内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间距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安全规定;现场临时架设的线路必须采用绝缘物支持,不得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上。现场所设标志和警示牌应齐全、准确、醒目,悬挂位置适当;急弯及陡坡地段应设置明显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特殊路段应设置护栏。施工便道应坚实畅通,与被交路交叉处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标志或安排临时指挥人员疏导交通,施工便桥处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大型电器设备的检修应在切断电源、设好防护后进行,并在开关处设置警示牌,完成后方可移除;如需进行送电试验时,必须在认真检查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后,方可进行。电器设备的检修必须由电工进行,他人不得任意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高空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辆驾驶、爆破等特种工种的人员,需进行体检和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操作与上岗证不相符合的机械;机械操作前应严格执行开机前检查、操作中观察及工作后保养工作,严禁酒后驾驶机械,严禁机械带故障运转或超负荷运转。易燃易爆材料应专门妥善管理,必须实报实销,剩余的爆破材料当日退库,严禁私自收藏,乱丢乱放。在易燃易爆材料存放处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保管和施工人均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新、改建工程无法封闭交通,需边通车、边施工时应在施工路段的两端设立警示及绕行标志(牌);半幅通车路段,应在车辆驶出(入)前方设置指向和慢行标志,施工区与行车道区需设立隔离设施,并在适当的地点设置车辆会让处;夜间应设置鲜明、醒目的照明灯和警示灯。第 4 页 共 8 页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涵盖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众监督、社区组织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公民、工会、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权利)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目前,我国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很多。这些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的规定,从不同方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的统称,具体包括两类政府部门,一类是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四条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另一类是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部门。法律所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权之一,是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从4个方面作出了规定。(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4)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为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赋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赋予了4项职权。(一)现场检查权(二)当场处理权(三)紧急处置权(四)查封扣押权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提出了要求。一是坚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管执法的行为准则,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实于法律。不玩忽职守,不徇私情,不贪赃枉法。二是严格按照程序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持证执法,保守秘密。三是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四是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纪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配合也很重要。配合监督检查是一项法定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寻找借口和理由为监督检查设置障碍。法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否则就是妨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将要追究法律责任。五、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为了加强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严肃国法政纪,惩治行政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发现违法违纪的,要依法处理。第 7 页 共 8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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