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解与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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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解与适用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3 页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解与适用消防行政强制。指公安消防机构在履行消防行政管理职责和灭火救援等消防行政执法活动中。为维护公共消防安全。预防和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或为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自行或提请法院。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行为等权利强行予以限制、剥夺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消防即时强制,以其他行政强制。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履行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消防行政处理决定所规定的义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强制或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它同时包括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定职责直接采取一定强制措施的情形,也包括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至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公安消防机构或人民法院。哪种强制执行权由公安消防机构行使,哪种由人民法院行使,须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一、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尚无专门立法,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常见于消防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之中。现行消防法第四十八条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经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明确赋予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的行政强制权,这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定职权自行实施强制执行的具体形式。除消防法第四十八条之外,对于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相应的权力,其行政强制的执行,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对此,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xx)8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虽然,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事实上,法律并未赋予公安消防机构对“三停”案件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其强制执行仍然要由法院实施。二、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一)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原则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是国家行政权力在公安消防管理中的具体运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职权法定原则。即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授予。包涵三层含义:一是主体法定。即执法主体资格必须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二是内容法定。即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执行对象、方式、方法和具体要求,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凡法律、法规没有设定的行政强制。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创设;三是程序法定。不同的行政强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的程序不同。(2)必要性原则。指在适用行政强制时,执法者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是否应采取行政强制。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的必要性进行了全面考虑,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是必须、非此不可的情况下才可适用。(3)比例原则,即相当性原则。指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种类、力度要与行政目标相匹配、适当,不能过分,也称为禁止过分原则和最小损害原则。坚持比例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执法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方面的自由裁量权。(4)公平正义原则。包含四层含义:一是合法合理地适用行政强制措施,即执法者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二是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及时高效执法办案。四是严格按法定程序适用行政强制措施。(5)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指在适用行政强制措施中,要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程序和要求按照职责法定原则,由公安消防机构自行实施的强制执行案件,仅限于消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范畴。依照该条第三款规定。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1、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依法实施处罚;2、在实施处罚的同时,提出拟采取强制措施的处理意见,填写内部审批表,报实施机构负责人批准;3、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给予合理期限,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4、对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执法人员强制予以拆除或清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实施强制拆除或清除时,必须经通知限期恢复原状而逾期未履行规定义务为前置条件,同时其违法行为必须呈持续状态。三、非诉讼案件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非诉讼案件的强制执行,狭义上讲,系指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其申请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时限及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申请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公安消防机构没有强制执行权,因此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即,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生效。且执行标的明确;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由作出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4、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即在规定的期限内,相对人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6、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即: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二)申请程序1、对依法制作并送达的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对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且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有强制执行必要的案件。确定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对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依法应当报请政府决定的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过程中,还应向当地政府履行报审程序。并提交相关请示和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报请政府审批表等有关材料;2、决定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以及行政案件卷宗,具体材料包括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3、人民法院受理非诉案件强制执行申请后,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4、对准予强制执行的,并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法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对责令“三停”案件,公安消防机构依职权配合法院强制执行。(三)申请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申请期限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 7 页 共 13 页消防设备、设施管理(一)中控室管理制度中控室是管理、使用消防设备及发现火灾、指挥灭火的重要部门,是整个会议中心消防安全的心脏,为此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规范其管理:(1)中控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值班室。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岗位职责,每日做好值班记录,室内卫生在交班前清扫一次。(2)每天检查消防系统是否正常,有计划地清点各种消防设备是否完好,填写消防系统的检测登记表,每月随部门工作总结上报。(3)出现报警信号,立即检查信号的真假,经核实后予以处理。(4)消防专职值班员负责对会议中心内消防设施进行巡检和管理,发现丢失和损坏立即报告。(5)值班室内禁止吸烟,杜绝一切火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6)中控室内的电话属专用报警联系电话,任何人不得占用,影响消防联络。(7)中控室内应配备手持灭火器材、消防扳手、消防斧、消防头盔、强光手电等消防器具。(二)中控室设备报警处理程序(1)电梯控制盘报警显示:接报警后,通过电梯报警电话安慰被困人员,并用对讲机或电话通知电梯工或保安人员到场检查、解救、抢修。(2)如遇消防控制屏报警,应立即用电脑显示器查出报警的具体位置,并通知领班或就近保安员到现场查看,同时做好简要记录。如属火警应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当值保安部主管(夜值经理),并按对火警报警的处理规范处理;如属误报应复位,若不能复位应通知工程部人员到场维修。对所有报警及处理过程都应详细记录在中控室值班记录表上。(三)消防设备运行管理规范(1)中控室保安员负责监控室内消防设备24小时运行的操作、监控、记录。显示火警信号后,应立即派人前往、观察,确认火情后,通过广播和警铃疏散人员,并启动相应灭火设备。(2)当设备发生故障时,中控室值班人员应及时通知工程部进行维修处理。(3)当值保安员要负责中控室的清洁工作,保持地面、墙壁、设备无积尘、水渍、油渍。(4)工程部弱电专业人员要对消防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5)工程部和安保部每月定期对会议中心消防系统进行模拟检测,确保消防设备处于正常状态。(6)消防系统如因维护或其他原因要暂时改变消防系统的状态,应由工程部书面通知安保部,并提出相应的临时措施,确保会议中心消防安全(四)中控室安全管理制度(1)值班员要认真学习业务,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情况和紧急情况的处理办法。(2)值班员要坚守岗位,密切监视消防主机机号和电视屏幕,发现报警信号或可疑情况立即按规定的程序妥善处理。(3)除值班人员及工程部维修人员,严格禁止其他人员按动各种键钮。(4)对仪器设备经常进行擦拭,值班员下班前必须搞好室内卫生方可交班。(5)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时工作情况必须交接清楚,接班人未到前上班人不得调动,严禁空岗。(6)室内禁止会客,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中控室,中控室内不得打私人电话。(7)室内严禁吸烟。(五)消防安全疏散标识管理制度(1)每班巡楼保安员负责巡查楼层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如发现杂物阻塞通道,应立即通知相应单位清理。(2)每班中控室人员对楼层的疏散标志进行检查,如出口指示灯等,如发现疏散标志出现故障或损坏,应通知工程部进行维修。(3)工程部维修人员接到安保部报修后,应及时进行维修,并将维修后的结果反馈到安保部。(4)安保部中控室人员负责整改情况的跟进工作。(六)消防设备设施的测试、检查制度(1)安保部中控室人员负责消防系统的检测及消防设施的清洁维保。(2)中控室人员必须按照消防系统检测、清洁维保的计划,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确保系统正常。(3)每次检测结果都应详细做好记录,并认真填写“消防设备设施测试结果登记表”每月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部经理。(4)检测完后如有问题,要填写“消防整改通知单”,工程部解决,解决完毕,中控室的人员要进行复查。(5)楼层消防设施(消防栓、报警器、烟感、喷淋头、消防广播、正压送风口等)由中控室人员负责每天巡查,并在中控室登记表上做好记录如有问题要报告工程部解决。(七)消防监控中心操作规程(1)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监控内容。(2)密切注意消防控制屏以及监控画面,发现报警信号或可疑情况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如遇电梯故障困人,应立即接通电梯通话器安慰客人。通话时要礼貌,声调自然、音量适中,并询问被困人员健康情况,告诉客人我们已经知道有人被困,不要试图扒开梯门;同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电梯维修人员或电梯工、安保部领班(经理或主管)以及客房服务部。故障排除后应将受困时间、故障原因、楼层及处理情况记录在中控室值班记录表上。如发现客人用客梯搬运货物时,应有礼貌的进行劝阻,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就近保安或前台人员对其说明会议中心的有关规定,让其从货梯搬出。如遇消防控制屏报警,应立即用电脑显示器查出报警的具体位置,并通知领班或就近保安到现场查看,同时做好简要记录。如属火警,应以最快的速度当值安保部主管(经理),并按对火警的处理规范处理;如属误报应复位,若不能复位应通知工程部人员到场检查维修,对所有报警及处理过程都应记录在中控室值班记录表上。如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应重点监控或录相,并让班长和就近保安员控制和处理;如客人要求查看录相,须由安保部主管(经理)报总办主任批准同意,同时应记录中止录相时段。突发事件的录相资料必须封存备查。(3)熟悉监控设备的性能并能熟练操作,保持摄像镜头的最佳角度,如发现角度偏移,要立即通知就近保安到现场矫正。如因供电导致录相中止,应保持镇定迅速报告主管(经理),组织保安加强防范,同时通知工程部并保持通讯畅通,恢复供电后继续录相。对断电及恢复时间要做详细记录,查明缘由。严禁擅自断电、中止录相,严禁擅自启动报警系统和利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4)杜绝闲杂人员进入中控室,相关人员如因工作需要进入监控室,须经主管或经理同意并填写“中控室进出登记表”后,方可入内。(5)爱护中控室的一切设备设施,除值班人员及工程部维修人员,严禁其他人员按动各种键钮。注意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对仪器设备经常进行擦拭、每天交接班前应认真检查系统性能是否完好并做好清洁,如发现监控设备故障,应立即通知当值保安加强防范,同时通知工程部人员维修,事后做好记录。(6)按规定使用录相带(设施),协助部门资料管理员做好录相带的封存保管工作。(7)值班期间严禁吸烟、吃零食、看报纸、杂志或占用消防电话接打私人电话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8)当值人员不得随意离岗、串岗。(9)接听电话时须在铃声三响内拿起电话说:“你好,中控室”,如系火警应问清报警人姓名、所在楼层及房号,火灾燃烧的面积、燃烧物的性质、有无人员被困等,要求语音清晰、简洁明了;如系会议中心情况咨询应耐心地回答客人。如自己不能回答的,应在充分了解后及时报告部门主管或联系其他部门解答,并尽快反馈给客人。请领班将处理过程详细记录在“值班日志”上。(10)每日例行消防检查,巡楼期间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给主管并记录在中控室值班记录表和巡视记录表,并跟进处理,每月例行消防月检查并向消防主管提供书面材料。(11)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增添电器设备,室内消防灭火器要经常检查维护,保证完好、有效。(12)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时工作情况必须交接清楚,接班人未到前上班人不得离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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