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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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2 页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一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二级单位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第二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一)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安全资料;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二)专(兼)职安全员职责: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第三条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一)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二)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三)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四)船舶应急预案;(五)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六)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第四条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一)船舶基本情况台账;(二)船舶证书登记台账;(三)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四)船舶事故登记档案;(五)船舶航海图书台账;(六)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账;(七)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账;(八)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第五条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第二章船舶单位安全要求第六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第七条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从事国际船舶营运的船舶单位应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及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国家的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第八条船舶单位应使船舶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航行。第九条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第十条在船舶租赁时,应签定船舶租赁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权力与义务。第三章船舶安全要求第十一条船舶投入使用前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最低配员证书等法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和适航证书。第十二条应按照规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第十三条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各项安全标志,正确的显示号灯、号型。在危险区、作业区与生活区应按照有关规范划定明显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标识。船舶的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应采用颜色、文字、铭牌等加以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使用。关键性操作如救生艇释放程序、二氧化碳释放程序、消防炮启动程序等应在操作地点以文字标明。第十四条应记录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第四章从业人员资格第十五条船舶单位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内河、职高)以上学历。第十六条船舶单位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第十七条船舶单位应有四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上。第十八条从事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船舶单位,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的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第十九条有船单位应对陆岸基地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实际业务能力作出评估,以确保其具有适当的资格。第五章船员安全要求第二十条船员所持有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及专业培训合格证应与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相适应;不应低于所担任的职务。(一)船长应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公约、规定、规则、指南和标准。(二)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锚泊值班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工作计划,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等管理。(三)轮机长是全船机械、动力、电气(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甲板部使用的电子仪器除外)设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并对甲板部所管设备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船舶预防检修计划和技术操作规程,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四)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行的船员。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应同时离船。(五)因需要需增加船员时,船上总人数不应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第六章航行安全要求第二十一条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应按安全检查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海(水)上船舶应在有效证书中所允许的航区及海洋环境条件范围内进行航行和施工作业;否则应提前到避风水域避风。第二十三条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有关的航行和避碰规则。在大风浪中、雾中、冰区、夜间、分道通航及狭窄水道、进出港航行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则、指南执行,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并与有关方面保持密切的通信联络,严格驾驶室及轮机值班制度。第二十四条船舶系泊作业中应加强船岸联系,严格执行系泊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海(水)上拖带作业中拖轮、辅助船与护航船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第二十六条海(水)船舶所载物品应满足船舶技术证书的要求,人员交通应乘坐交通船,载客人数控制在额定载客人数之内。第二十七条船舶动火作业应按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令第31号公布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按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 6 页 共 12 页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防止和减少浸出制油工厂(车间)(以下简称浸出油厂)火灾和爆炸的危害,保障浸出油厂职工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技术法规,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安全生产,方便使用,经济合理。第1.0.3条本规范适用范围一、新建、扩建、改建的浸出车间及其禁区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备和电气设施;二、溶剂贮罐与装卸区;三、浸出车间物料输入和输出的设备;四、浸出油厂生产安全管理和安操作。第1.0.4条现有浸出油厂的厂房、生产装备、电气大修理、努力达到本规范的要求。第1.0.5条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除执行本规范的现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厂房第2.0.1条浸出油厂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和耐火等级表2.0.1第2.0.2条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表2.0.2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部分名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第2.0.3条浸出车间应独立设置,并应在距离车间外墙壁12m以外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并应列为防火禁区。两个以上浸出车间,可以设置在同一个防火禁区内。但浸出车间的厂房总占地面积不应超高过1500m2。浸出车间与相邻车间(一、二级耐火等级)之一的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6m。其相邻一面禁区围墙(只限一个方位)距离可相应减少,但不应小于6m。第2.0.4条浸出车间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重要的公共建筑与文物保护区50m民用建筑25m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m厂外铁路(中心线)30m厂内铁路(中心线)20m厂内公路(路边)15m变配电站(室)25m注:1本厂内的铁路如有机车进入区关闭灰箱或设隔离车等安全措施时,其防火间距可以不限。2采用高架变配电站(室)(离地高1.25m),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5m。第2.0.5条禁区内附属于浸出车间的溶剂罐及其罐房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车间外地下溶剂罐房距离浸出车间外墙不应小于6m,半地下溶剂罐房距离浸出车间不应小于8m;二、地下溶剂罐房应采取防水和通风排气措施;三、溶剂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60m3,直埋式地下溶剂罐的总容量可以放宽到80m3。第2.0.6条溶剂装卸场地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至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30m;至浸出车间30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12m;溶剂罐15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5m;至邻近厂内生产建筑物12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5m。第2.0.7条设在禁区外的溶剂,应有独立的高度不低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墙,围墙与贮罐的间距不宜小于1.5m,围墙至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8m。第2.0.8条浸出车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如采用钢柱承重的框架结构时,钢柱应涂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第2.0.9条浸出车间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以作泄压面积。作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120kg。第2.0.10条泄压面积与车间体积比值(m2m3)宜采用0.100.22。当体积超过1000m时,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5。第2.0.11条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第2.0.12条浸出车间地面应有一定的坡度,但不得设地沟、地坑,放工时开设的地沟、地坑应在放工完成后用细砂填实,并以薄层水泥敷面。第2.0.13条浸出车间内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更衣室、化验室、零部件贮藏室。第2.0.14条浸出车间配电室若毗邻车间外墙设置,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体隔开,其地面应高于地面1.25m。第2.0.15条浸出车间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设有疏散指示标志。车间内最远工作的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出口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m。第2.0.16条大型操作平台的长度超过25m时,楼梯设置不应少于两座,且其中一个楼梯的倾斜度不应大于45。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m。浸出车间二楼及楼以上平台宜设一个疏散门和一个室外疏散梯。第2.0.17条浸出车间应设置水封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宜靠近浸出车间;二、应为三室及以上水泥结构,其保护高度不应0.4m,封闭水柱高度应大于保护高度过2.4倍。容量不应车间分水箱容积的1.5倍。三、水流的入口和出口的管道均应是水封闭式。第2.0.18条浸出车间和独立溶剂库周围应设的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净空高度应小于4m。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第2.0.19条浸出厂房建筑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所有的门、窗等应向外域启。第2.0.20条浸出车间的其他建筑防火设计应按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 11 页 共 12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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