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应具备的功能.doc

上传人:jun****875 文档编号:2262180 上传时间:2019-11-18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4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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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应具备的功能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2 页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应具备的功能1序言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包括限位器和限制器两类。限位器包括行走限位器、幅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及高度限位器;限制器包括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的作用是防止塔式起重机司机误操作及疏忽操作而引起塔机的恶性事故,它们的正确应用引起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广泛重视。xx.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xx年又颁布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为使读者方便了解国家标准对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的要求,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应具有的功能,下面作者根据GB/T9462-xx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5031-xx塔式起重机性能试验、GB5144-xx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T7950-xx臂架型起重机起重力矩限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等标准提出塔式起重机对限制器和限位器的要求。2固定式塔式起重机对安全装置要求2.1能够实现当起重力矩超过其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使塔式起重机具有停止提升方向及向幅度增大方向的动作功能;2.2对小车变幅的起重机能够实现按起重量和幅度分别调整的功能;2.3小车变幅最大速度超过0.67m/s的起重机,限制器能够实现在小车向幅度增大方向,当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自动转换成低速向外运行;2.4能够实现塔式起重机当起重力矩超过其额定值的90%时,自动报警的功能;2.5能够实现塔式起重机重量指标的控制进行分挡限速即不同的速度挡位限制不同的起重量。如采用三速电机的QTZ4007塔式起重机当起重量超过40%时高速自动转换低速运行;2.6能够实现幅度超过最大幅度和小于最小幅度时变幅机构能够自动停止运动;2.7能够实现起升高度超过额定值和落到地面时起升机构能够自动停止工作;2.8能够控制回转周数(1-3周)在规定范围内。其中2.1条摘自GB/T9462-xx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的4.5.2规定,作者认为对此条的理解容易产生异议,根据GB7950-xx臂架型起重机起重力矩限制器通用技术条件3.3条,此条作者认为应该理解为:1)塔式起重机应能够实现起重力矩额定值的起升和变幅动作。2)塔式起重机在起重力矩大于等于起重力矩额定值的110%不允许起升或增大幅度方向变幅。3)塔式起重机允许在大于起重力矩额定值,小于起重力矩额定值的110%的区间内任意数值停止向上提升及向外变幅的动作。3限位器、限制器控制开关设置分析固定式塔式起重机的限位器包括:起升高度限位器、幅度限位器和回转限位器。对于设有中央集电环的固定式塔式起重机只需要起升高度限位器和幅度限位器。限位器中应该设有控制定最大、最小幅度、最大起升高度、离地高度及回转角度的开关。固定式塔式起重机限制器包括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对于变幅速度小于40m/min;起升只有两个起升速度的塔式起重机需要设置4个控制开关,分别控制定码变幅、定幅变码、额定起力矩重90%及额定起重量参数。对于变幅速度大于40m/min;起升有三个起升速度的塔式起重机需要设置个6个控制开关,分别控制定码变幅、定幅变码、额定起力矩重90%、额定起力矩重80%、额定起重量高速及额定起重量中速。4现行限制器性能分析及改进的措施目前塔式起重机的限位器的质量、稳定性和精度能够达到国标的要求,这里不作讨论,而塔式起重机限制器的质量、稳定性和精度尚不能尽人意。下面仅对塔式起重机限制器进行讨论。目前广泛采用限制力矩和重量参数的方案的有:1)弓板式力矩限制器、拉力环重量限制器组合。2)多功能式限制器。4.1弓板式力矩限制器、拉力环重量限制器组合方案分析及改进的措施弓板式力矩限制器、拉力环重量限制器方案中重量的控制-采用拉力环重量限制器能够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力矩控制-采用弓板式力矩限制器,弓板式力矩限制器是通过控制塔帽主弦上安放力矩限制器段的应变来控制起升力矩,由于塔式起重机塔帽主肢受力简单,受风载荷及回转惯性力影响小,塔机塔帽主应变可以比较准确的反应起升载荷,从原理来讲是稳定可靠的。但是,目前采用的弓板式力矩限制器,一方面设置的微动开关数目不够,不能实现GB9462-88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起重力矩按重量和幅度分别控制的要求;另一方面,以塔机塔帽主肢应变为常量,进行起升力矩控制,且普遍采用公式(1)确定其起升特性曲线,对单吊点水平臂塔式起重机和短水平臂塔式起重机是可行和比较准确的。对双吊点长水平臂塔式起重机采用公式1确定起升特性曲线误差较大,力矩限制器调整十分困难。改进的措施为:1)增设几个力矩开关,达到上述3的要求。2)采用文献1给定的水平臂塔式起重机起升特性曲线的方法M=(Q1+q)x(x1-r)(Q+q)x(x-r)-(1)式中:x1基本臂幅度mr吊臂根部铰点至回转中心距离mQ1基本臂幅度时的额定起重量KNq吊具重量KNx幅度mQ幅度为R时对应的额定起重量KN4.2多功能限制器方案分析及改进的措施多功能限制器实现了力矩、重量及幅度的综合控制,便于与主机分离加工,实现配件的商品化。但目前采用的多功能限制器存在以下缺陷:1)曲线板的曲线不能调整、适应性差,难以满足同一机型的不同塔式起重机及不同机型的要求;2)限位开关少,难以实现GB9462-88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4.5.2-1条规定。3)变幅钢丝绳的松紧程度在使用过程中有所变化造成幅度参数稳定性不足。4)起重量传感器和多功能限制器距离远,风载、温度影响使重量参数稳定性不足。3)、4)构成了力矩限制器不稳定。改进措施参考图1所示为可调式多功能力矩限制器结构,拉板上设有四个微动开关,可以实现按起重量和幅度分别调整,实现当吊重超过最大起重量并小于最大起重量的110%时,停止提升方向和幅度增大方向的运动;当起重量超过最大起重量的90%时,自动报警;当起重力矩超过最大起重力矩的80%时,变幅小车自动高速转低速运行。采用B样条曲线进行力矩曲线的模拟,通过调整曲线来满足同一机型的不同塔式起重机及不同机型的要求,实现力矩的控制。底板上设置一个或两个微动开关可以实现起重量的分挡限制。过桥上设有两个微动开关可以实现最小幅度和最大幅度的控制;增加了自动张紧装置,保证了幅度参数的准确性;改变了测速轮的位置减小了重量传感器和力矩限制器的距离,增加了重量参数的可靠性。目前我厂已在QTZ40C、QTZ5013、QTZ4007等塔机中使用了由山东富有生产的这种多功能限制器,不但降低了成本,而且效果非常好。第 6 页 共 12 页塔式起重机安拆的安全监理摘要:塔式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产生的影响十分严重。本文结合国家现行的的规程规范及安全管理文件,对于监理单位如何进行塔吊管理进行了综述。关键词:塔吊安拆监理规定引言塔吊,作为目前在建筑工地上应用最为广泛的垂直运输工具,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在塔吊安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该如何对塔吊进行管理,才能做到履责到位?才能使监理单位承担的风险最小?本人结合近几年的安全管理实践经验,对于塔吊安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总结,与同行共同探讨。一、塔吊安拆之前的材料审查(一)、安拆单位资质及人员审查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为“塔吊技术规程”)第2.0.1条规定: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业务;第2.0.3条规定: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1、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2、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结合以上规定,监理单位在塔吊安拆前应主要审查以下资料:1、安拆单位的营业执照能否提供,年审是否有效;2、安拆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3、安拆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是否满足该项目要求;4、项目负责人、安全员、机械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是否符合要求。5起重司机、起重机械安拆工、信号司索工、建筑电工的上岗证是否有效。(二)、应急救援预案及专项安装方案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塔吊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拆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单位审核。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结合以上规定,监理单位在塔吊安拆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1、施工单位是否编制专项安拆方案及安装(拆卸)工程应急救援预案;2、安拆方案是否经安拆单位的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是否经总包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3、预案及安拆方案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三)塔吊自身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结合以上规定,监理单位应收集以下塔吊技术资料:1、塔吊租赁协议;2、出厂合格证;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备案登记证明;6、超过使用年限时需出示安全评估报告。(四)群塔作业方案及架空线路保护方案塔吊技术规程第2.0.14条规定: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4.1.4条规定: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结合以上规定,当施工现场布置的塔吊超过2台时,监理单位应督促总包单位负责编报群塔作业方案;当塔吊与周边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要求时,监理单位应督促总包单位负责编报架空线路保护方案。否则,严禁施工单位进行塔吊运转作业。(一)安装告知手续: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结合以上规定,在进行塔吊安拆前,监理单位应督促塔吊安拆单位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否则,严禁安拆单位进行塔吊安拆作业。(二)辅助设备的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报送监理单位审核。结合以上规定,对于安装塔吊所使用的汽车吊,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中的要求进行验收。(三)方案执行情况:在塔吊安拆及顶升的过程中,监理单位一定要检查塔吊安拆人员或顶升人员是否与经过审核的人员一致,塔吊安装过程是否与方案一致,一经发现不相符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发文要求停止作业。三、塔吊安装完成的验收备案(一)安装单位自检及第三方检测:塔吊技术规程第3.4.15条规定: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应按本规程附录A填写自检报告书;第3.4.16条规定: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书。结合以上规定,塔吊安装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督促安装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塔吊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否则,严禁施工单位进行塔吊运转作业。(二)验收及备案登记塔吊技术规程第3.4.18条规定:经自检、检测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结合以上规定,塔吊经过第三方检测合格后,监理单位应督促总包单位组织塔吊的租赁、安装、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塔吊经各方验收后,总包单位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至此,塔吊方可以正常使用。结束语塔吊作为施工现场重要的大型机械设备,对于高效快速施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因塔吊造成的事故也屡屡发生,塔吊的安全管理成了安全监理的一个管理重点。这就要求在塔吊安拆、使用过程中,监理单位严格按照规程的程序进行验收、检查,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塔吊使用安全进行控制,充分发挥塔吊的优势,避免塔吊事故的发生。参考文献:1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xx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xx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xx76号文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xx166令5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xx87号文第 11 页 共 12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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