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房地产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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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2019房地产合同甲方:_乙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9 页2019房地产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不动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的种类为标准,租赁合同可以分为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房地产用房租赁合同范本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地产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区路(街)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已载于本合同附件一。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地产。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租赁期限自年 月 日止。租金按月(季)结算,由乙方在每月(季)的前日内交付给甲方。付款方式:。三、上述房屋承租给乙方使用时,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由乙方使用。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保证承租上述房屋仅作为用房使用。五、房地产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1.上述房地产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2.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劫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3.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地产,甲方将提前个月通知乙方。六、房地产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1.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2.如需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时,必须取得甲方同意。3.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4.乙方将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5.乙方将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地产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担上述房地产,应提前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七、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地产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乙方逾期交付房租,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加收违约金。八、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上述房地产在租赁期内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十一、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地产租赁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十三、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合同副本份,送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处)。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法定代表人(签):地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杨媚与佛山市顺德区兴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杨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xx)顺法民一初第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广珠公路新松路段顺兴商业大厦3层301号写楼,在xx年7月5日交付定金5元,并与被告在xx年8月29日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编号:no:42685),当天支付购写楼款2419元,被告在同日将写楼交付原告。根据该合同第二条的约定:乙方(原告)所购买商品房一间建筑面积4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含杂物间)375.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38.84平方米;该商品房用地面积自用(分摊)平方米;上述面积为暂测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则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为准。合同第四条价格与费用中约定:该商品房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面积为每平方米22.80元,总金额为866419元;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被告)依据有关规定代收契税、交易服务费、登记费、工本费、印花税等税费26954元。该合同第十九条约定了产权登记:乙方(原告)在实际接收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甲方(被告)给予协助。签订合同后,原告在xx年9月25日付清了合同约定价款的剩余款项60万元,但一直没有交付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税费26954元。被告所开发建设的顺兴商业大厦经原顺德市规划国土局审查,在xx年4月日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证号9903号),竣工时间为xx年7月,xx年5月29日取得了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另附各单元平面图),具备了办证条件。根据房地产分层平面图,原告所购写楼的建筑面积是377.66平方米,公建面积是49.24平方米。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地产权证,认为被告将房屋的公摊面积计入房屋总价款没有合同依据,被告则要求原告交清应付(增加面积)房款26997元及相关税费,双方在xx年月通过口头形式协商房屋面积计算和办证问题。协商不成后,原告在xx年月31日以特快专递邮件形式向被告递交关于顺兴商业大厦301写楼有关事宜的函件,表明原告不同意以实得面积加公摊面积计算房屋价款,并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房地产权证。被告在xx年1月9日复函原告,要求原告交齐余款后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原告于xx年1月9日提起诉讼。原审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从合同的内容,明确约定了案涉写楼的总价款为866419元;从合同的履行情况,原告依约按期支付了866419元;在原告交纳定金、签订合同、交接写楼、支付首期款项及第二期款项交纳的整个交易过程中,双方对于总价款是清楚、明确、无争议的,这也符合房地产买卖的交易习惯。故确认所涉写楼的总价款为866419元。原告主张总价款为7854.85元,要求被告返还超额占有的房屋款及银行利息共46.20元,没有合法依据,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双方产生争议主要是由于计算方式不同:一种计算方式是以总价款除以建筑面积(即实得面积与公摊面积之和),得出每平方米为22.80元;第二种方式则是按实得建筑面积375.平方米来计算,每平方米售价为23.47元。显然被告本意按第一种计算方式,但原顺德市规划国土局所监制的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四条采用的是第二种计算方式,被告由于自身的疏忽导致争议的发生。关于房地产权证的办理,合同约定原告自行办理,被告协助原告,则有关税费可由原告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交纳,被告以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办证的有关税费为由不协助,理由不成立;同时被告以原告没有付清增加面积的款项而不协助,被告对该款项的请求支付权,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应履行协助义务,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提交办证所需材料,并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于违约金没有合同约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支付从xx年1月9日至其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提交材料日止的违约金,按已付款总额866419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即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提交原告杨媚权属登记所需材料(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协助原告杨媚办理房地产权证。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媚支付违约金(从xx年1月9日起至其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交付所需材料完毕日止,按金额866419元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三、驳回原告杨媚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893元,由原告杨媚负担3335元,被告负担558元。宣判后,上诉人杨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的总价款为866419元,完全是于合同无据、于事实不符。上诉人认为只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应该知道一个常识,就是商品房的总价款的构成应该是由买卖双方签定的合同中约定的每平方米单价乘以合同约定的“实得面积”或“建筑面积”,具体的计算标准应完全依据合同的约定。结合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被上诉人向作为消费者的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的第二条明确写明案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为4平方米、“实得面积”为375.平方米。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案涉房屋的总价款的计算方法是以“实得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的单价是22.80元,计算出来的房价款应该是7854.85元。由于被上诉人在计算房价款时没有按照合同明确约定的“实得面积”来计算房价,以及上诉人在合同签定及委托被上诉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出于对房产商的信任以及自身疏忽大意才导致错误的发生,在上诉人发现房价款计算有错误时,已经马上找被上诉人交涉,但被上诉人一直不肯改正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对于总房价款无争议完全是与事实不符。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应该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法院亦应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去查明事实,而不能凭主观臆测去断案。在本案,被上诉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不能提供证据去证明案涉的总房价款866419元是依据合同哪一条计算出来的,一审判决完全无视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每平方米22.8元乘以合同约定的实得的面积375.平方米,反而错误的乘以全部建筑面积才得出错误的总房价款866 419元这一事实。以毫无事实作为依据的主观臆测去推测上诉人的本意,以错误的总房价款、错误的结果作为基础去推定,去否定合同明确约定的计算方法,一审判决这种以末求本、以果求因的做法从一开始就是完全错误的,作出的判决也完全是于法无据。3、案涉合同是被上诉人提供的,它应该清楚知道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的房屋价款完全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计算错误所导致。退一步来讲,就算原、被上诉人双方对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有争议(其实该条款是明确清晰的),一审法院也应该作出对被上诉人不利的认定,但一审判决完全违背了这一原则。4、上诉人认为,从合同签定到纠纷的发生,直至一审审理结束,被上诉人均清楚知道房屋单价22.80元是以实得面积计算的单价。如果被上诉人认为是出于疏忽而写错了单价或把“建筑面积”错写为“实得面积”,它完全可以以签定合同时有“重大误解”这一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相关条款,但截至本案一审判决结束,被上诉人仍未提出上述主张。一审法院完全违背不诉不理的原则,在被上诉人未主张的情况下,主动改变当事人自愿签定的合同条款内容,将合同中房屋价款的计算以“实得面积”变更为以全部“建筑面积”计算,完全是违反程序的错误判决。5、一审判决没有支持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所主张的超额占用房价款884.元的利息以及从xx年1月9日才开始计算违约金也是完全于法无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无理,损害了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上诉人的权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被上诉人辩称:1、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是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第二条与第四条是一个整体,对方当事人对此合同是明白的,知道该房屋的合同价款为866419元。从所提供的录音资料可知,实得面积增加,公摊面积增加了。双方争议的是公摊面积的增加,需要补钱,当时的合同面积是4平方,最后给的是426.9平方,实际公摊面积是49.24平方,在3%以内的对方补钱。合同是顺德国土规划局规定的格式合同,不是被上诉人提供,实得面积是重大误解。因公摊面积上诉人找过公司,公司根据规定要补钱,所以才产生纠纷,至于违约金不合理,钱未付够,面积增加,应该补钱给答辩方,是有法可依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不应有异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讼争的房产的总价款究竟是866419元还是7854.85元。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明确约定讼争房产的总金额为866419元;合同履行情况:杨媚在xx年9月25日之前,已依约共支付了房款866419元;从交易过程分析:在交易的整个过程中,杨媚要经过交付定金、签订合同、支付首期款,交接房产、交付第二期房款一系列行为,杨媚作为合同的买方对房产的总价款应当是清楚、明确的,在此期间也是无异议的。据此分析,讼争房产的总价款为866419元,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讼争房产的总价款为866419元而不是7854.85元,是正确的。上诉人认为讼争房产总价款应为7854.85元,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文本是当地规划国土部门监制的,并非是被上诉人预先拟定的,从合同文本看得出,合同第四条关于讼争房产的总金额是手写填写上去的,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签订的,不属格式条款。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所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893元,由上诉人杨媚承担。房地产合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住址:邮编:联系电话:乙方:身份证号:住址:邮编:联系电话:本租金补贴协议由上列各方于年 月 日在市订立。鉴于: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租金补贴协议,协议如下:第一条经甲方认定,乙方家庭原住本市(该房性质为),核定安置乙方家庭人为廉租住房安置对象乙方家庭成员具体如下:对此,乙方表示认可和接受,并且经乙方家庭成员全体一致同意,由乙方代表家庭全体成员与甲方订立本协议。第二条经乙方自愿选择,甲方采取租金补贴形式,安置解决乙方家庭全体廉租对象住房困难。第三条乙方家庭原人均居住面积平方米,现按安置人均居住面积达到平方米标准。甲方每月补贴乙方租金人民币元。由乙方家庭自行租赁房屋,以解决居住困难。第四条乙方与他方所订立房屋租赁协议须经甲方备案,由甲方开具“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交给乙方,由乙方交房屋出租人。出租人按季度领取租金补贴。第五条乙方与他方订立租金标准低于补贴的,甲方按协议发放补贴;高于补贴标准的,超过部份由乙方自理。第六条乙方必须将补贴用于租房。第七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将停发租金补贴(一)乙方家庭的人均收入连续年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三)将租金补贴挪作他用;(四)伪造租赁协议。第八条如乙方因虚报情况,则甲方将取消乙方在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第九条违约责任(一)甲方的责任如果甲方未按本协履行,则乙方可要求甲方按协议履行。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二)乙方的责任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则按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第十条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甲方(盖章):乙方(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委托人甲(出售、出租方)居 间 方委托人乙(买入、承租方)第一条(订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居间方接受委托人甲、乙的委托,促成委托人甲、乙订立房地产交易 (买卖/租赁)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的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提供居间房地产的座落与情况)委托人甲的房地产座落于市区(县)路弄号室共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权属为 ,权证或租赁凭证编号, 其他情况。委托人乙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第三条(委托事项)(一)委托人甲委托事项(共项)主要委托事项:1、2、其他委托事项:1、2、3、(二)委托人乙委托事项:(共项)主要委托事项:1、2、其他委托事项:1、2、3、第四条(佣金标准、数额、收取方式、退赔)(一)居间方已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甲委托的事项,委托人甲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1、按该房地产(总价款月租金计),具体数额为币元支付给居间方;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币元支付给居间方。(二)居间方已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乙委托的事项,委托人乙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1、按该房地产(总价款月租金计),具体数额为币元支付给居间方;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币元支付给居间方。(三)居间方未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的,按照下列约定退还佣金:1、未完成委托人甲委托的主要事项第()项、其他事项第()项的,将合同约定收取佣金的,具体数额为币元,退还委托人甲。2、未完成委托人乙委托的主要事项第()项、其他事项第()项的,将合同约定收取佣金的,具体数额为币元,退还委托人乙。第五条(合同在履行中的变更及处理)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并征得相对方的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天内,签订补充条款,注明变更事项。未书面告知变更要求,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擅自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本合同履行期间,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违约责任)(一)三方商定,居间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2、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委托人甲、乙利益的;3、其他过失影响委托人甲、乙交易的。(二)三方商定,委托人甲、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居间方无法履行合同的;3、相互或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居间方利益的;4、其他造成居间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三)三方商定,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佣金总额的,计币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各守约方。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第七条(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项进行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订立合同数量)本合同壹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份。补充条款(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委托人甲(名/名称) 居间方(名称) 委托人乙(名/名称)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其他证件号码 其他证件号码住/地址 住/地址 住/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本人 法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章) (签章)代理人(签章) 执业经纪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执业经纪证书(编号)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于: 签于: 签于:特别告知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二、本合同所称的委托人甲是指委托居间方出售或出租房屋的当事人;本合同所称的委托人乙是指委托居间方买入或承租房屋的当事人;本合同所称的居间方是指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组织。本合同所称的房地产居间是指居间方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买卖、租赁等)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佣金的经营行为。三、房地产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并在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经纪人)和依法设立的具有经纪活动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接受委托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组织以及提供服务人员应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不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的,不得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委托人在委托有关房地产事务前,应查验接受委托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居间方)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以及提供服务的执业经纪人的执业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应予以配合。四、订立本合同前,委托人甲应当充分了解居间方提供居间服务的有关服务范围、内容,以及承诺的事项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并仔细查阅居间方提供的书面告知资料及向居间方真实告知委托的房地产情况,委托人乙应当实地勘查居间方提供的房地产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五、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应当明确委托事项,详细了解与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发生违约的退赔与补偿、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对居间方提供的咨询以及协商订立合同时发生疑问,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房地产交易中心征询或核查。本合同约定时或履行中,三方未尽事宜可通过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予以补充约定。六、订立合同后,委托人与居间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七、本合同文本在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执业经纪人协会;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均有售,建议委托人先行购买本合同并仔细阅读。八、本合同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不得翻印。第 18 页 共 19 页合同编号:_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模板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9 页 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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