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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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_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6 页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切实有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广大员工参与局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全面推动我局安全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奖励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我局从事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施工和其他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第三产业、设计、修造单位适用本办法。在我局承(分)包施工的局外劳务组织、局基地管理和局机关有关处室、依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对输出劳务的单位和人员,可参照执行。第二章安全目标控制第三条各生产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的自我约束。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措施,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及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恶性事故,消灭重大设备和其他事故,大幅度减少一般事故。第四条工程据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照决策层、管理层、作业层各自的安全职责,逐级提出分解,一级向一级负责,严格考核,系统控制,有序运行。工程局局长向集团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努力实现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局属各单位和行政正职向工程局负责,积极实现安全目标,施工处,分公司、车间、作业队的行政主要领导向本单位负责,保证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到每个班组岗位和职工。第五条工程局根据各生产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单元工程因有危险等,确定年度或施工阶段的安全文明考核指数,以“责任书”的形式,在局年度安全工作会议上,由局长与各生产单位、项目部行政正职签订。按照分层控制的原则,生产单位也要以适当方式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把关,形成纵向到底的系统控制网络。第六条考核期内,适用于全局安全考评的保证项目:1、按全口径统计的各类事故控制在指标以内,安全管理工作有序,施工(生产)现场文明规范;2、无人身死亡和群伤事故,年千人重伤率在上级下达的指标以内,年轻伤伤害频率(12%);3、车辆交通事故不超过5/百台年(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轻伤3人,经济损失不足30000元无人员伤亡事故);4、机械电气设备事故不超过4起/百台年(指修理费用一般设备500-1000元;关键设备1000-3000);5、无重大车辆、机电设备和火灾事故6、无大面积的群体中毒事故;7、当年无新增职业病患者8、达到或基本达到水电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检查考评标准的有关要求第三章奖励第七条工程局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对局属个单位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考核,作出安全生产优秀、良好、达标、未达标的评定,同时对该单位的行政正职和有关领导及安全部门的负责人的工作作出评价。第八条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项目部),工程局给予表彰并授予证书,对单位或项目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奖励,由工程局一次性给予3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对主管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的奖励由各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奖励额度的80%和50%予以兑现。第九条对连续两年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工程局将向集团公司予以推荐表彰。第十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生产单位领导,安全人员和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的表彰或嘉奖。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及职业病防治工作上作出成绩的。2、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面提出建议,并在实践中卓有成效的。3、排除事故隐患或抢险有功,使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或减轻损失的。4、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纠正违反劳动安全纪律,坚持安全文明生产成绩显著的。第十一条在特殊情况下对个别有功人员的奖励决定,资金数额由工程局党政领导或分管副局级领导作出外,工程局每年组织一次全局性安全生产评比活动,奖励指数及标准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1000人以上的单位4-6名,1000人以下的单位3-4名,不足500人的单位1-2名,标准为300元/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全局4-6个/年度,标准3000元至5000元。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全局20-30个/年度,标准1000元至3000元。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全局30-50个/年度,标准500元至1000元。第十二条成绩特别突出的个人,工程局将向集团公司推荐表彰。第十三条各单位、项目部都要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落实奖励基金。其奖金总数可在结算人工费中按1-3%提取(土建工程取上限、安装工程取下限),划归安全部门用于本单位或项目经常性的安全考评和年终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第十四条工程局年度安全科长会议上对全局安全监察员的工作做出考核评定,对合格以上的安全监察员予以一次性200元至500元的表彰奖励。第十五条被集团公司评为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项目部),对单位或项目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奖励,由工程局一次性给予10000元以内的奖励,第十六条被集团公司或省级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由工程局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工。各单位、项目部应按本规定精神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局安监办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第 5 页 共 6 页规章制度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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