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RBT174-2018修订对照表 修订内容原文内容分包、采购统一采用“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结果质量保证改为“结果的有效性”; 组织改为“结构要求”、 记录改为记录/档案;依据修订后的范围进行重新汇总。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公正性、保密性、组织、委托受理、分包、采购、服务客户、纠正措施、记录、人员、培训和考核、设施环境、鉴定方法、仪器设备、抽样/取样、检材/样本的处置、结果质量保证及鉴定文书的认可专业要求。电子物证鉴定应改为电子数据本标准适用于开展电子物证鉴定4.1鉴定机构的人员4.10鉴定机构的人员4.1.14.10.1增加:法医物证DNA鉴定领域的鉴定人应有本专业或医学相关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并在法医物证 DNA 鉴定领域工作 3 年(含)以上;微量物证、法医病理和法医临床等鉴定领域的鉴定人应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文书、痕迹等鉴定领域的鉴定人应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10年 (含)以上本专业鉴定经历,非痕迹/文书专业的鉴定人应有鉴定专业技术系统培训经历;毒品毒物、声像资料等鉴定领域的鉴定人应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专科(含)以上学历,或者具有 10 年(含)以上化学检测工作经历。4.10.2鉴定机构每个鉴定专业应至少具有3名长期聘用的专职鉴定人。6年内4.10.3每个认可周期4.1.4鉴定机构的在培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和外部专家不应从事鉴定结果分析,结果报告、报告审核和批准等关键性工作。4.10.4鉴定机构使用的在培人员、技术支持人员不应从事结果分析和解释等关键性工作。4.1.5鉴定机构应每2年对鉴定人以及参与鉴定工作的人员至少进行一次现场见证,见证需结合岗位工作内容。4.10.5鉴定机构应对在培员工和临时聘用人员制定年度监督计划。4.1.6电子数据鉴定领域授权签字人应获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在本领域鉴定工作 2 年 (含)以上(或依法从事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工作 7 年以上),并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毒品毒物鉴定领域授权签字人应取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后在本鉴定专业连续从业 3 年(含)以上;法医物证DNA、微量物证等鉴定领域授权签字人应在获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在本鉴定专业工作 3 年(含)以上,并具有本专业中级(含)及以上技术职称;对于法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领域授权签字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在本专业连续从业 5 年(含)以上。4.10.6授权签字人应取得本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应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在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鉴定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对于法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领域,授权签字人应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鉴定工作5年以上。4.1.7鉴定机构应有程序和政策以评估与选择提供鉴定相关咨询意见的外部专家。.4.10.7鉴定机构应有程序和以评估与选择提供意见的外部专家。删除,此部分内容转入培训计划中4.10.8 法医物证鉴定人员岗位任职应考虑以下条件:a)熟悉鉴定专业涉及的生物检测安全知识和消毒知识;b)技术支持人员应得到与其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培训,具备相应的实际操作技能;c)当鉴定机构使用数据库软件、专业分析软件对检测的结果进行检索、处理时,对鉴定文书所含意见和解释负责的人员应对相关软件性能、操作等有充分的了解。4.1.84.10.9增加:4.1.9鉴定机构应保留所有与鉴定相关人员的授权、能力、教育和专业资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的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与鉴定相关专业的教育记录,如学历/学位证书、专业培训证书等;有关鉴定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包括再培训记录;获得有关专业经验的记录,如在资深鉴定人指导下从事鉴定实际工作的经历及能力评价、参加能力验证的结果、从事技术性辅助工作的经历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执业证书;有关专业能力考核、评价、授权的记录等。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的评价记录;专业工作经历与业务水平评价记录。4.24.114.2.1增加:,鉴定方法、相关设备的原理和 操作、分析软件的使用、综合评断等关键技术能力。4.11.1鉴定机构建立的培训计划应与其当前的、预期的任务,以及处于不同阶段的鉴定人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如复杂分析仪器)相适应,培训时间应满足有关法规或行业管理部门对鉴定人培训的要求。培训计划应包括鉴定人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庭质证能力的培训。4.2.2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接受有关本鉴定专业安全、防护、消毒和救护知识的培训。4.11.2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接受有关本鉴定专业安全、防护和救护知识的培训。4.2.3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人进行定期培训与技能考核,并保存记录。当鉴定标准、技术规范、检验方法或人员岗位等发生变化时,应对鉴定人进行重新培训和能力确认。如果有人员未达到考核的能力要求,鉴定机构应有采取处置措施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况时,鉴定机构需对相关鉴定人员进行重新培训:从事新的岗位工作;离开鉴定岗位时间超过1年;鉴定方法、关键设备发生变化。 对培训活动的有效性验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能力验证结果;内部质量控制结果;内外部审核;不符合工作的识别;利益相关方的投诉;人员监督评价和考核。4.11.3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人进行定期培训与技能考核,并保存记录。当鉴定标准、技术规范、检验方法或人员岗位等发生变化时,应对鉴定人进行重新培训和能力确认。如果有人员未达到考核的能力要求,鉴定机构应有采取处置措施的规定。删除4.11.4鉴定机构每24个月应对其人员进行至少1次重新培训,每12个月应进行至少1次技能考核,并保存记录。4.11.7法医毒物分析和毒品鉴定的上岗前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鉴定方法、质量控制方法、计量单位表述及数值修约规定,操作复杂分析仪器(如色谱、光谱、质谱等仪器)人员应接受专业技能培训。4.2.44.11.54.2.5在6年内,对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应覆盖其所从事技术工作的全部内容。4.11.6在一个认可周期内,对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应覆盖其所从事技术工作的全部内容已在RB/T198中体现4.1 公正性鉴定机构应建立和实施回避制度。4.2 保密性鉴定机构应制定含有以下内容的政策和程序:a)医学伦理学;b)客户机密和隐私;c)鉴定中获得的国家、商业秘密;d)检材/样本及其相关的信息不被用于鉴定及客户委托以外的其他目的;e)除非有特殊法律规定要求外,鉴定结果只能报告委托方。4.3 结构要求 鉴定机构岗位设置应:a)明确对鉴定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人员、授权签字人、鉴定人和技术支持人员的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职称、经历、专业技能和经验要求,鉴定机构应对从事特定鉴定活动的人员进行岗位授权; b)由熟悉鉴定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鉴定人、技术支持人员和在培人员进行充分的监督,监督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c)鉴定专业的技术负责人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鉴定专业工作经历。4.34.124.3.14.12.14.3.24.12.24.3.3鉴定机构应考虑电子数据鉴定中不同鉴定项目对设施和环境的要求。鉴定区域应采取防磁、防静电和不间断供电等措施;对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检材/样本的鉴定,应在信号屏蔽或信号阻断的环境中进行。 鉴定机构应具备保护其信息网络安全的措施,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等恶意代码、防范网络入侵和防范数据泄露等。 在特殊情况下(如恶意代码鉴定、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原始存储介质联网验证时),可能需要关闭杀毒软件等安全措施或者进行无线网络连接,此时鉴定机构应评估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保存相应记录。4.12.3电子物证鉴定区域应具备防静电设施,手机鉴定应在屏蔽手机信号的环境中进行;应具备保护其信息网络安全的措施。在需要关闭杀毒软件等安全措施的特殊情况下,应评估安全风险和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保存相应记录。4.3.44.12.44.3.5 微量物证鉴定实验室应应确认检验设施和环境不应对鉴定结果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例如扫描电子显微镜对周围磁场和机械振动的要求、红外光谱仪对湿度的要求等,鉴定机构应有相应的条件予以保证。4.12.5 微量物证鉴定实验室应满足扫描电子显微镜、红外光谱仪等设备对设施、环境的特殊要求,并对易发生转移和扩散的微量样品进行有效隔离。4.3.6 录音资料鉴定应考虑声像资料鉴定中不同鉴定项目对设施和环境的要求,需要时,录音资料鉴定区域应能达到隔音效果,照相技术区域应能达到暗室效果。 4.12.6 录音资料鉴定区域应具有隔音措施,照相技术区域应能达到暗室效果。增加4.3.7鉴定机构应考虑生物检材/样本、标准物质(溶液)保存和仪器设备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温度、湿度控制设备,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相关环境条件,并有文件化规定超出控制值时应采取的措施。增加4.3.8鉴定机构应有安全处理、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措施及文件化程序,并应有安全处理、处置有害废物的设施。4.44.144.4.2鉴定机构对于无法进行校准/检定的仪器设备对于校准/检定或功能核查后的仪器设备4.14.1鉴定机构对于无法进行校准的仪器设备对于校准或核查后的仪器设备增加4.4.1鉴定机构应配备鉴定所需要的分析仪器以及检材/样本分离、处理和制备所需的配套设备。对于鉴定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设备应制定设备操作作业指导书。相关仪器设备通常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试剂和标准物质在制备、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应关注其特定要求,如储存环境和安全等。4.4.34.14.24.4.4.增加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在使用期间应按计划进行期间核查,核查可根据鉴定工作的实际进行。标准物质主要从查看其外观性状是否有异常变化、储存环境和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着手。标准溶液主要从技术测试方面着手。如果在期间核查中发现标准物质已经发生分解、产生异构体、浓度降低等特性变化,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追溯对之前鉴定结果的影响,执行7.10不符合鉴定工作的控制。4.14.34.4.54.14.4删除4.14.5文书鉴定中技术要求较高的功能性检验设备(如文检仪、静电压痕显现仪、特殊性能的显微镜等)和特殊检测分析设备(如各类光谱、色谱、能谱检测分析)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4.4.6鉴定机构应保存主要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除满足准则本条款所列之外,还应包括设备的使用记录;设备核查(含重新核查)和期间核查的记录;设备软硬件的配置及升级或更新记录。4.14.6电子数据鉴定设备(包括软件)的版本或配置发生改变时,应重新核查;其测量溯源性要求仅适用于测量设备和具有测量功能的鉴定设备。4.5外部服务4.5和4.64.5 外部服务4.5.1鉴定机构需要外部提供检测服务时,应首先选择已经通过认可的鉴定机构。需要非鉴定机构的实验室提供检测服务时,除技术能力的要求外,还应同时考虑法律对鉴定公正性的规定和要求,例如与案件相关机构、人员的回避、保密性等。鉴定人应对外部提供检测服务结果的适用性进行专业技术判断。4.5.2 鉴定机构不应将抽样/取样、鉴定结果的分析和判断,以及鉴定意见的形成等鉴定过程的关键环节进行外部检测服务。4.5 分包4.5.1鉴定机构需进行分包时,应首先选择获得认可或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机构。 4.5.2鉴定机构需向非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的实验室分包检测/检验工作时,对分包方的评价除技术和管理能力的要求外,还应同时考虑法律对鉴定公正性的规定和要求,例如与案件相关机构、人员的回避、保密性等。鉴定人应对分包结果的适用性进行专业技术判断。4.5.3法医学鉴定不得将法医病理切片阅读诊断工作进行分包。4.5.3鉴定机构应优先选择已经获得产品认证和/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外部提供者的产品,并保存资质、各种能力和评价的记录。对于涉及内网、敏感终端、服务器、大数据的外部技术支持或服务,应当制定相关的保密措施。4.5.4 试剂和标准物质在制备、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应特别关注特定要求,包括其毒性、对温湿度和光的稳定性、与其他化学试剂的反应、储存环境和安全等。4.5.5鉴定机构应以试验的方式对影响鉴定结果质量的重要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材料进行确认;阳性对照检材/样本和阴性对照检材/样本在使用前必须进行质量确认。必要和可行时,应通过适当的检测手段。4.6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4.6.1鉴定机构应优先选择已经获得产品认证和/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并保存资质、各种能力和评价的记录。4.6.2试剂和标准物质在制备、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应特别关注特定要求,包括其毒性、对温湿度和光的稳定性、与其他化学试剂的反应、储存环境和安全等。4.6.3鉴定机构应以试验的方式对影响鉴定结果质量的重要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材料进行确认;阳性对照检材/样本和阴性对照检材/样本在使用前必须进行质量确认。4.64.44.6.1增加“在接收原始存储介质时,应当检查原始存储介质的相关信息,必要时,查阅封存记录;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应当检查是否采取了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在接收电子数据时,应计算、核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必要时,核查提取电子数据过程的记录”4.4.14.6.24.4.24.6.3增加“对检材/样本进行有损鉴定时,应预先告知委托方并得到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对鉴定后剩余样品或样品提取物的保留时间或处置也应得到委托方的书面同意。”4.4.3 鉴定机构受理时确认需补充检材/样本的,应向委托方明确相关补充要求,并在受理协议或相关记录中注明。鉴定工作开始后,如发现需补充检材/样本的,应及时与委托方沟通,协商确认补充要求,并记录有关情况。4.6.4法医学鉴定应有对委托方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外部信息(病历、影像学资料、现场勘查资料、调查访问笔录、鉴定文书等)进行审查、甄别的程序,若需要利用上述外部信息作为判断依据的,则应在鉴定文书中注明。鉴定机构对送检外部信息在鉴定前应获得委托方的确认以消除疑义,并对送检外部信息的真伪需委托方负责审查,事先应告知并确认。鉴定机构应保留所有相关记录。对送检外部信息的审查包括:数量、状态、保存情况等,以及这些外部信息所反映的信息。4.4.4法医学鉴定应有对委托方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材料(病历、影像学资料、现场勘查资料、调查访问笔录、鉴定文书等)进行审查、甄别的程序,若需要利用上述材料所提供的信息作为判断依据的,则应在鉴定文书中注明。送检材料在鉴定前应获得委托方的确认以消除疑义,送检材料的真伪需委托方负责审查,事先应告知并确认。鉴定机构应保留所有相关记录。对送检材料的审查包括:数量、状态、保存情况等,以及这些材料所反映的信息。4.74.134.7.14.13.14.7.24.13.24.7.34.13.34.7.44.13.44.7.54.13.54.13.4 微量物证鉴定因仪器设备型号和操作条件的不同而对推荐(授权)方法进行改变时,应制订相应作业指导书。4.13.4 微量物证鉴定如果因仪器设备种类、型号和操作条件的不同而对标准方法进行偏离时,应进行方法确认,并制订相应作业指导书。4.7.6法医毒物分析和毒品鉴定选用的标准方法中如果存在未能详述并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环节时,应将详细操作步骤编制成作业指导书,作为标准方法的补充。因仪器设备型号和操作条件的不同而对推荐(授权)方法进行改变时,应制订相应作业指导书。对首次采用的标准方法应进行技术能力的验证,验证内容定性分析至少应包括检出限、定量分析至少还应包含线性范围、回收率、准确度和精密度等。当标准方法变更涉及到鉴定方法原理、仪器设施、操作方法时,需要通过技术验证重新证明正确运用新标准的能力。4.13.6法医毒物分析和毒品鉴定对于鉴定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设备,如色谱仪、质谱仪等,应制定设备操作作业指导书。删除4.13.7 由鉴定机构自行开发的对鉴定结果有影响的所有软件,应进行配置管理: a)应编制配置管理计划,将配置管理计划形成文档并加以实施。 b)应制定一个方案,该方案标识需要控制的软件及其版本。 c)应标识和记录更改申请;分析并评价更改;批准或否决更改申请。应对每次修改进行审核跟踪,可以跟踪修改的原因和修改的授权。d)应编制管理记录和状态报告,以说明受控软件项的状态和历史。4.84.154.8.1.增加“如缺乏鉴定取样技术标准,鉴定机构应对取样要求文件化。”4.15.14.8.24.15.24.94.164.9.14.16.14.9.24.16.24.9.3增加“,并防止检材/样本的污染”4.16.34.8.4鉴定机构应根据实验项目制定合格检材/样本的接受条件,明确提出对检材/样本的要求。对委托方在办案过程中需强制鉴定的委托项目,而检材/样本又不符合鉴定的条件,上述情况应在委托协议书和鉴定文书中明确说明。4.16.4 法医物证DNA鉴定、法医毒物分析和毒品鉴定和微量物证鉴定等领域应对拒收检材/样本有文件化规定。4.9.5电子数据.4.16.5电子物证.4.9.64.16.64.9.74.16.74.9.84.16.8增加4.9.9当未知样品是物体之间相互转移的微量物质时,附着在检材上的外来物质可能不止一种,应对所有的附着物进行分部位、分种类检验,并图示或拍照取样和检验位置。当鉴定工作涉及取样(包括检材和样本)时,如缺乏鉴定取样技术标准,鉴定机构应对取样要求文件化。鉴定机构应对接收、内部传递、处置、保留、返还和清理等过程进行记录,确保“保管链”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9.10微量物证鉴定检材为其它物体(载体)上的附着物时,除检材外,载体本身也可能具有重要的物证价值。因此,在从载体上发现、分离提取检材之前,应对载体全貌进行拍照。4.9.11毒品毒物鉴定在接收和返回毒品检材/样本时,应详细记录交接毒品的重量,并经委托方和受理方双方签字确认。4.10记录/档案4.9检验记录4.10.14.9.14.10.2电子数据4.9.2电子物证4.10.34.9.34.10.4法医学鉴定记录应包括尸体保存状况(是否有腐败改变)、检材状况(器官是否完整、有无变质)、鉴定环境条件(听力鉴定、临床特殊功能鉴定)、鉴定所用设备、鉴定所用的技术方法等。对鉴定意见提供支撑的法医学鉴定记录应足够详细、全面和清晰,阳性发现必须记录,对鉴定结果有甄别作用的阴性结果也应记录;当被鉴定者损伤特征、肢体功能可能出现动态变化时(如消失、好转等),且该改变或损伤特征又是判断依据时,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图像记录和 /或仪器检验记录。记录中应有鉴定人、鉴定日期、鉴定方法等标识。4.9.4法医学鉴定记录应包括尸体保存状况(是否有腐败改变)、检材状况(器官是否完整、有无变质)、鉴定环境条件(听力鉴定、临床特殊功能鉴定)、鉴定所用设备、鉴定所用的技术方法等。法医学鉴定中的阳性发现必须记录,对鉴定结果有甄别作用的阴性结果也应记录;当被鉴定者损伤特征、肢体功能可能出现动态变化时,且该改变或损伤特征又是判断依据时,除文字记录外,还应通过照相或录像方式保存鉴定时的发现,并配以必要的比例尺或其他标识便于核查。4.10.5文书鉴定的技术记录除仪器检验/检测图片、图谱及数据外,还应包括各类特征比对表(如笔迹特征比对表、印文特征比对表等)。特征比对表应包含支持鉴定意见的足够信息,应包括特征的标识或说明、制作人、制作日期、审核人等信息。4.9.5文书鉴定的技术记录还应包括各类特征比对表(如笔迹特征比对表、印文特征比对表等)。特征比对表应包含支持鉴定意见的足够信息。4.10.6痕迹鉴定的技术记录应能够追溯到原鉴定的检验过程和鉴定意见的形成条件、依据。除准则中本条款所列内容外,技术记录还应包括但不限于: 检材/样本唯一性标识; 检验时间、人员、设备、方法、等信息,必要时,记录地点、气候、场所环 境; 实验样本制作过程、具体方法、取样的数量及其唯一性标识; 检材/样本特定特征的数量、质量及是否具备鉴定条件的评价; 检材/样本检验中特征符合点、差异点的客观状况及评价; 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研判和鉴定意见;检材/样本检验中的流转保全状况和检验完毕后的处置意见、去向; 鉴定人独立检验的过程及发现; 鉴定人共同讨论的过程,特别是鉴定人之间意见分歧时,不同鉴定人的意见,以及做出最终鉴定意见的过程。 痕迹鉴定的技术记录中各类特征比对表(如手印特征比对表、足迹特征比对表、工具痕迹特征比对表等),应包含特征的标识或说明、制作人、制作日期、审核人等 信息。4.9.6痕迹鉴定的技术记录还应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时间、地点、气候、场所环境等信息;实验样本制作过程、具体方法、取样的数量及其唯一性标识;检材/样本特定特征的数量、质量及是否具备鉴定条件的评价;检材/样本检验中特征符合点、差异点的客观状况及评价等。4.10.7法医毒物分析和毒品鉴定的检测结果、数据应在产生的当时予以记录,对于结果的计算应在记录中列出计算公式和导入数据。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检材/样本前处理、质量控制、筛选过程、定性分析和结果计算等内容,并提供相对应的图谱。4.9.7法医毒物分析和毒品鉴定的检测结果、数据应在产生的当时予以记录,对于结果的计算应在记录中列出计算公式和导入数据。4.10.8声像资料鉴定的技术记录除仪器检验/检测图片、图谱及数据外,同一认定鉴定项目还应包括特征(如 语音特征、人像特征)比对表(或图谱、数据比对记录)。特征比对表(或图谱、数据比对记录)应包含支持鉴定意见的足够信息,应包括特征的标识或说明、制作人、制作日期、 审核人等信息。对于涉及现场取样的(包括检材和样本),应记录取样人及取样的条件、时间、地点等信息。 4.9.8声像资料鉴定的技术记录除包括仪器检验/检测图片、图谱及数据外,同一认定鉴定项目还应包括特征(如语音特征、人像特征)比对表(或图谱、数据比对记录)。特征比对表(或图谱、数据比对记录)应包含支持鉴定意见的足够信息。4.11确保结果的有效性4.17鉴定结果质量的保证4.11.14.17.14.11.24.17.24.11.3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鉴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应覆盖认可能力范围内的鉴定项目/参数,对于无法获得能力验证的项目/参数(微量物证鉴定和毒品毒物鉴定为鉴定对象),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间比对。4.17.3 获认可的领域应满足CNAS能力验证的规范文件要求,无法参加能力验证的鉴定对象,一个认可周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间比对。4.11.44.17.44.11.54.17.54.11.64.17.64.11.74.17.7增加4.11.8质量控制活动的结果应进行分析,并要应用于对鉴定活动的控制,适合时包括应用于对鉴定活动的改进。 4.124.184.12.14.18.14.12.24.18.24.12.3a)增加“鉴定设备的信息(含版本号)。”d)增加“必要时提供最低检出限的数值” f)必要时,应附加取样部位或取样情况的说明及照片。4.18.3删除4.7删除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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