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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安全操作规程目 录前 言II粉尘防爆安全规程1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与定义14 总则35 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36 防止粉尘云与粉尘层着火47 粉尘爆炸的控制78 除尘系统99 粉尘控制与清洁1110 检修1111 个体防护1213前 言本标准除1,2,3章外,其它所有条款均为强制性。本标准代替GB 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本标准与GB 15577-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结构名称与顺序作了调整 (2007年版的所有章节都进行了相应修订);将2007版的第7、第8章进行合并;增加了除尘系统 (2007版的6.6,本版本的第8章);增加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清洁内容(2007版的8.3,本版本的第9章);增加了检修作业相关安全的规定(本版本的第10章)。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粉尘防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5)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GB 15577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577-1995;GB 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程及工艺设计、设备安装及检修、生产管理、粉末产品的贮存和输送。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井下,烟花爆竹和火炸药粉尘场所。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 12158 防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2476.2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 防爆导则GB/T 18154 监控式抑爆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T 25445 抑制爆炸系统GB/T 24626 耐爆炸设备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可燃性粉尘 combustible dust在一定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飞絮。3.2 爆炸性粉尘环境 explosive dust atmosphere在一定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area subject to dust explosion hazards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存在的时间可以划分为不同区域。3.4 惰化 inerting向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充入惰性物质,使粉尘混合物完全或部分失去爆炸性的技术。3.5 抑爆 explosion suppression爆炸发生时,通过物理化学作用扑灭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尘不再参与爆炸的控爆技术。3.6 阻爆(隔爆) explosion arrestment在含有可燃粉尘的通道中,设置能够阻止火焰通过和阻波、消波的器具,将爆炸阻断在一定范围内的控爆技术。3.7 泄爆 venting of dust explosion围包体内发生爆炸时,在爆炸压力达到围包体的极限强度之前,使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燃烧产物和未燃物通过围包体上预先设置的薄弱部分向无危险方向泄出,使围包体不致被破坏的控爆技术。3.8 二次爆炸 subsequent explosion发生粉尘爆炸时,初始爆炸的冲击波将沉积粉尘再次扬起,形成粉尘云,并被其后的火焰引燃而发生的连续爆炸。3.9 清洁 clean采用不会引起扬尘的方式清除作业现场沉积的粉尘。3.10 除尘系统 dedusting system由吸尘罩、风管、除尘器、风机及控制装置组成的用于捕集气固两相流中固体颗粒物的装置。4 总则4.1 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4.2 企业应辨识所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评估粉尘爆炸风险,并采取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危险的措施。4.3 企业应建立粉尘防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应包含防范粉尘防爆安全作业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4.4 企业应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其粉尘爆炸危险特性,制定本企业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进行粉尘防爆安全检查。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或工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4.5 企业应开展粉尘防爆安全教育及培训,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员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粉尘爆炸危险岗位的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门的粉尘防爆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4.6 企业应编制粉尘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4.7 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及控制等安全设备设施应确保持续有效,未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负责人批准,不应更换或停止使用。4.8 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应根据可燃性粉尘云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划分为20区、21区和2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20区应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的区域;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粉尘环境可能偶尔出现或故障状态下出现的区域;2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粉尘环境一般不可能出现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5 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5.1 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建(构)筑物,不应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应与其它厂房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规定。5.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应采用轻型结构。如为多层建筑应满足如下要求: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应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面积;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应经核算并保证在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5.3 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工艺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设计及施工安装;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露天场所;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5.4 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扫的表面结构。5.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应设有二个以上的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应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出入口的门应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5.6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设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数目、位置和宽度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规定;安全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疏散路线应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6 防止粉尘云与粉尘层着火6.1 防止粉料自燃6.1.1 能自燃的热粉料,贮存前应冷却到正常贮存温度;6.1.2 在通常贮存条件下,大量贮存能自燃的散装粉料时,应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应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6.1.3 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堆放与贮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6.2 防止明火与热表面引燃6.2.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存在明火。当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有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动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进行动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进行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6.2.2 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电机外壳、传动轴、加热源等),其表面允许温度应低于相应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6.2.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装置的传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如有过热可能,应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温度检测装置;不宜使用皮带传动;如果使用皮带传动,应安装速差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当发生滑动摩擦时,保护装置应自动停机;金属粉末干磨设备应安装温度检测装置,当金属粉末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自动停机。6.3 防止电弧和电火花6.3.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建(构)筑物应按GB 50057中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雷措施。6.3.2 当存在静电危险时,除应符合GB 12158相关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措施;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不应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应防止可燃性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应防止由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6.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 12476.1、GB 12476.2的相关规定。6.3.4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力设计、安装应按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6.4 防止摩擦、碰撞火花6.4.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装置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摩擦、碰撞。6.4.2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6.4.3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火花。6.4.4 未采用与明火作业等效的保护措施,不应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6.5 惰化6.5.1 在生产或处理易燃粉末的工艺设备中,采取防止点燃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时,宜采用惰化技术。6.5.2 对采用惰化防爆的工艺设备应对氧浓度进行监测。6.6 灭火6.6.1 灭火应符合消防相关规定要求。应根据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正确选用灭火剂。6.6.2 不应采用引起粉尘飞扬的灭火措施和方法。6.6.3 对于金属粉尘火灾灭火时,宜采用灭火毯、细沙、水泥等方法覆盖着火物。6.6.4 若燃烧物与水接触能生成爆炸性气体,不应用水基灭火剂。7 粉尘爆炸的控制7.1 一般要求7.1.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工艺设备的连接,应保证不进行明火作业就能将各设备方便地分离和移动。7.1.2 应根据车间的大小,安装数个能互相联锁的动力电源控制箱;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所有电机的电源。7.1.3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工艺设备,应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7.2 抗爆7.2.1 生产和处理能导致爆炸的粉料时,若无抑爆装置,也无泄压措施,则所有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抗爆设计,且能够承受内部爆炸产生的超压而不破裂。7.2.2 各工艺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如管道、法兰等),应与设备本身有相同的强度;高强度设备与低强度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应安装阻爆装置。7.2.3 耐爆炸压力和耐爆炸压力冲击设备应符合GB/T 24626的相关要求。7.3 泄爆7.3.1 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泄爆口的尺寸应符合GB/T 15605的要求。7.3.2 安装在室内的粉尘爆炸危险工艺设备应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安全方向泄爆,泄压导管应尽量短而直,泄压导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泄压口面积,其强度应不低于被保护设备容器的强度。7.3.3 不能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泄爆的室内容器设备,应安装无焰泄爆装置。7.3.4 具有内联管道的工艺设备,设计指标应能承受至少0.1MPa的内部超压。7.4 抑爆7.4.1 宜采用抑爆装置进行保护。7.4.2 如采用监控式抑爆装置,应符合GB/T 18154的要求。7.4.3 抑爆系统设计和应用应符合GB/T 25445的要求。7.5 阻爆(隔爆)7.5.1 通过管道相互连通的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容器设备,管道上应设置隔爆装置。7.5.2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多层建构筑物楼梯之间,应设置隔爆门,隔爆门关闭方向应与爆炸传播方向一致。8 除尘系统8.1 一般要求8.1.1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8.1.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它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8.1.3 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8.1.4 除尘系统的导电部件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管道连接法兰应采用跨接线。8.1.5 除尘系统的启动应先于生产加工系统启动,生产加工系统停机时除尘系统应至少延时停机10min,应在停机后将箱体和灰斗内的粉尘全部清除和卸出。8.2 吸尘罩8.2.1 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8.2.2 吸尘罩应按照GB/T 16758的要求设计,满足作业岗位粉尘捕集要求。8.3 风管8.3.1 风管应明铺,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室)中。8.3.2 风管应采用圆型横截面的钢质金属材料制造,风管的设计强度应不小于除尘器的设计强度。8.3.3 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8.3.4 水平风管长于10m应采用倾斜敷设,向除尘器入口构成不小于10的倾斜坡度,且每间隔6m处设置清灰口或设置高压惰性气体吹刷喷头;风管非清理状态时清灰口应封闭,其设计强度应大于风管的设计强度。8.4 除尘器8.4.1 除尘器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应符合GB/T 17919的相关规定。8.4.2 不应采用干式静电除尘器。8.4.3 除尘器宜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如安装在厂房内,应安装在厂房内的建筑物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房间的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隔墙,房间的建筑物外墙处应开有泄爆口,泄爆面积应符合GB/T 15605的要求。8.4.4 除尘器应设置进、出风口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并每班记录压差数据;在风压差偏离设定值时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8.4.5 袋式除尘器应采用脉冲喷吹方式,滤袋应采用阻燃及防静电的滤料制作,滤袋抗静电特性应符合GB/T 17919的要求。8.4.6 除尘器应按要求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定期清卸灰仓内的积灰。8.4.7 除尘器灰斗内壁应光滑不至形成积尘。8.4.8 干式除尘器箱体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如采用泄爆装置,泄爆口应朝向安全区域,泄爆面积和泄爆装置参数应符合GB/T 15605的要求;泄爆方向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应采用无焰泄爆装置。8.4.9 对安装在室外的干式除尘器,其进风管侧风管上宜设置隔爆阀,其安装应保证阻隔爆炸向室内传播。8.4.10 除尘系统风机应安装在除尘器出风侧,除尘器应保持负压下运行。8.4.11 机械加工过程产生的可燃性金属粉尘场所宜采用湿式除尘器;湿式除尘设计用水量、流速应能满足去除进入除尘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水量、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储水池(箱)及水质过滤池(箱)应设有通风气孔并保持畅通;除尘器、循环用水管及储水池(箱)内不应结冰。9 粉尘控制与清洁9.1 生产、加工、储运可燃性粉尘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粉尘泄漏的措施,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口、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9.2 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严格的粉尘清洁制度,包括清洁范围、清洁方式、清洁周期等。9.3 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9.4 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对粒径细微的粉尘,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扫。9.5 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不应采用洒水增湿方式清扫;清扫收集的粉尘应按规定处理。9.6 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10 检修10.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定期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中的设备传动装置(齿轮、滑轮、胶带运输机托辊、轴承等)、润滑系统以及除尘系统、电气设备等进行检修维护;对抑爆、泄爆、隔爆及火花探测器等防爆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10.2 检修作业应采取作业审批制。10.3 检修前,应停止所有设备运转,清洁检修现场地面和设备表面沉积的粉尘。检修部位与非检修部位应保持隔离,检修区域内所有的泄爆口处无任何障碍物。10.4 检修作业应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铁质检修作业工具。10.5 检修过程如涉及动火作业,应清洁作业区域10m范围内的地面、设备表面等沉积的粉尘,并应设专人监护,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10.6 应按照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和程序作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禁止交叉作业。10.7 不应任意变更或拆除防爆设施,如有变更,应重新进行检测核算,直至符合相关规定要求。11 个体防护11.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按GB 11651的有关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11.2 在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或可能释放出有毒气体的场所,应配备可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呼吸保护装置。11.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不应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装,应按GB 11651的有关规定穿着防静电工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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