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S45 010-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火麻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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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DBS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 45/001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火麻油2014-06-10发布2014 - 09 - 01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布DBS 45/0012014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娟、陈延、潘宁、张齐军、韦丽、胡国庆。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火麻油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麻油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火麻(Cannabis sativa L.subsp. sativa)的籽为原料,经压榨、精炼制取的火麻油,或以火麻油原油为原料,经精炼制取的火麻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5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分析方法GB/T 5525 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T 5528 动植物油脂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法GB/T 553l 粮油检验 植物油脂加热试验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GB/T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T 22460 动植物油脂 罗维朋色泽的测定3 术语和定义3.1火麻油原油以火麻(Cannabis sativa L.subsp. sativa)的籽为原料,经除杂、去壳或带壳压榨、过滤等工艺制得的火麻油脂。3.2火麻油以压榨火麻油原油为原料,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等精制工艺制得的火麻油脂。4 要求4.1 原料要求4.1.1 火麻籽应清洁、无霉变、无杂质、无虫害;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1.2 火麻油原油应符合附录A要求。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要求。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火麻油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泽(罗维朋比色槽25.4mm) 黄75 红15气味、滋味具有火麻油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酸败味及其它异味透明度透明或微浊4.3 理化及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火麻油理化及卫生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及挥发物/(g/100g) 0.15不溶性杂质/(g/100g) 0.10酸价(KOH)/(mg/g) 3.0过氧化值/(g/100g) 0.25溶剂残留量/(mg/kg) 不得检出加热试验(280)微量析出物;罗维朋比色(比色槽25.4mm):黄色值不变,红色值增加小于4.0表2 火麻油理化及卫生指标(续)项 目指 标铅(以Pb计)/(mg/kg) 0.1总砷(以As计)/(mg/kg) 0.1苯并(a)芘/(g/kg) 10黄曲霉毒素B1/(g/kg) 10其他卫生指标应符合GB 2716、GB 2762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农药残留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5 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5的规定。7 检验方法7.1 色泽按GB/T 22460规定的方法检验。7.2 透明度、滋味和气味按GB/T 5525规定的方法检验。7.3 水分及挥发物按GB/T 5528规定的方法检验。7.4 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检验。7.5 不溶性杂质按GB/T 15688规定的方法检验。7.6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7.7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7.8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检验。7.9 苯并(a)芘按GB/T 5009.27规定的方法检验。7.10 加热试验(280)按GB/T 553l规定的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8.1 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配方,同一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8.2 抽样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8.3 型式检验8.3.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b) 更换设备或停产一个月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 原料、工艺出现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8.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4.2、4.3、5.2条规定的全部项目。8.4 判定规则8.4.1 如果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8.4.2 如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从该批产品中加倍量取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9 标签、标志、运输、贮存和保质期9.1 标签、标志9.1.1 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1.3 标签上应注明“压榨”字样;标注“火麻油”字样。9.2 包装、运输、贮存9.2.1 包装9.2.1.1 产品的包装容器与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9.2.1.2 净含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9.2.2 运输、贮存9.2.2.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必须轻装轻卸,不得摔撞避免受潮和日晒雨淋;9.2.2.2 应贮存于避光、通风、阴凉、干燥、清洁、防潮、防鼠、防虫的仓库内,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异味、腐蚀性、有污染等物品混贮。9.3 保质期在符合上述包装、贮存和运输条件下,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工艺,在产品预包装或其他标示上做出具体的规定。AA附录A (规范性附录)火麻油原油质量要求A.1 火麻油原油感官要求透明或微浊,具有火麻油原油特有的气味、滋味,无酸败味及其他异味。A.2 火麻油原油理化及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火麻油原油理化及卫生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及挥发物/(g/100g) 0.20不溶性杂质/(g/100g) 0.20酸价(KOH)/(mg/g) 4.0过氧化值/(g/100g) 0.25溶剂残留量/(mg/kg) 不得检出铅(以Pb计)/(mg/kg) 0.1砷(以As计)/(mg/kg) 0.1苯并(a)芘/(g/kg) 10黄曲霉毒素B1/(g/kg) 10其他卫生指标应符合GB 2716、GB 2762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农药残留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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