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NLB 0001 S-2014 济南绿宝乳业有限公司 果(乳)味饮料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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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JNLB济南绿宝乳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JNLB 0001S-2014 果(乳)味饮料2014-03-16发布 2014-04-06实施济南绿宝乳业有限公司 发布6 Q/JNLB 0001S2014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绿宝乳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永健。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生产单位:名称:济南绿宝乳业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平阴县城振兴街东段(220国道261.3公里处)III Q/JNLB 0001S-2014果(乳)味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风味饮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白砂糖为原料,添加果汁(或乳粉)、食用香精(料)、甜味剂、酸味剂等,经加工制成的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578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酵母计数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1 软饮料中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方法 折光计法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2488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卫生规范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22467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储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产品分类 按使用调味原料不同,产品分为:果味饮料、乳味饮料。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4.1.1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4.1.2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3 果汁 应符合GB 17325的规定4.1.4 乳粉 应符合GB 19644的规定4.1.5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4.1.6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应符合GB 4578的规定。4.1.7 食品添加剂 甜蜜素 应符合GB 12488的规定。4.1.8 食品添加剂 阿斯巴甜 应符合GB 22367的规定。4.1.9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4.2 生产工艺原材料调配调酸调香均质杀菌灌装检验入库。4.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具有所加食品香料相符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呈液体,无分层现象,允许有少量沉淀。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 目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 mg/L) 1.0总酸(以柠檬酸计),(g/L)1.05.0表2 理化指标总砷(以As计),mg/L 0.2 铅(以Pb计),mg/L 0.05 铜(以Cu计),mg/L 5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应符合GB2760规定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应符合GB2760规定其它食品添加剂按GB2760规定4.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ml) 100大肠菌群/(MPN/100ml) 3霉菌,cfu/ml 20酵母菌,cfu/ml 2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 的有关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6.1.1色泽和组织状态:取适量试样于50ml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状态。6.1.2滋味和气味:取适量试样于50ml烧杯中,先闻气味,然后用温开水漱口,再品尝样品的滋味。6.2 理化检验6.2.1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总酸按GB/T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铜按GB/T 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致病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6.3.4 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6.3.5 酵母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6.4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在每批成品中随机抽样,抽样数量不得少于25件(样品量不少于500g),在抽取的样品中确定10件(或500g),分别用于各项检验。7.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8.2.1产品内包装采用真空热封性能好,不透气的透明使用塑料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包装要牢固、胶封,捆扎结实,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运输 8.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距地面、墙壁不少于20cm。8.4.2 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条件下,塑料瓶装为3个月;纸塑铝复合软包装为6个月;金属灌装为12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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