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QR 0008S-2013 大连乾日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即食海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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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QR大连乾日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DQR 0008S2013代替Q/DQR 0008S-2010 即食海参2013 - 08 - 17发布2013 - 09 - 16实施大连乾日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DQR 0008S201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大连乾日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和大连工业大学联合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燕航、许毅、董秀萍。本标准属第二次修订。本标准代替Q/DQR 0008S-2010即食海参。本标准与Q/DQR 0008S-201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更新相关引用标准,并按要求增加部分引用标准; 删除范围及内容6涉及“食用说明”部分内容; 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原料范围增加“盐渍海参、冻煮海参”; 根据实际产品情况,水发即食海参蛋白质由“3.5”改为“3.0”; 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将原标准中盐分指标由“2.0”改为“3.0”; 根据GB 2762规定,多氯联苯指标由“2.0”改为“0.5”; 增加“铅”、“镉”和“铬”的指标要求; 标志中增加执行标准GB 28050。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08年首次发布Q/DQR 008-2008即食海参;2010年第一次修订Q/DQR 0008S-2010即食海参。IQ/DQR 0008S2013即食海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海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新鲜海参,或以此为原料加工的冻煮海参、盐渍海参,经脱盐、煮制等预处理后,水发(或不水发)、包装、杀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海参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461 食用盐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T 273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SC/T 3215 盐渍海参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量限定3 要求3.1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海参采用品质良好的海参原料,无腐烂,无变质。鲜活海参、冻煮海参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盐渍海参应符合SC/T 3215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1.4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标准及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呈淡褐色或深褐色,有光泽组织形态肉质组织正常,个体完整,无腐烂滋、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固形物含量/% 50蛋白质 /% 3.0盐分(以氯化钠计)/% 3.0铅(以Pb计)/(mg/kg) 1.0无机砷 (以As计)/(mg/kg) 0.5镉(以Cd计)/(mg/kg) 2.0铬(以Cr计)/(mg/kg) 2.0甲基汞(以Hg计)/(mg/kg) 0.5多氯联苯 /(mg/kg) 0.5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3000大肠菌群/(MPN/g) 0.3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污染物污染物指标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7 兽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规定。3.8 加工要求生产人员、环境、车间及设施、生产设备及卫生控制程序应符合GB/T 27304的规定。3.9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 在自然条件下,用人体感觉器官进行检验。4.2 理化指标4.2.1 固形物含量 按GB/T 10786 规定进行。4.2.2 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进行。4.2.3 盐分按GB/T 12457规定进行。4.2.4 铅按GB 5009.12 规定进行。4.2.5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进行。4.2.6 镉按GB/T 5009.15 规定进行。4.2.7 铬按GB/T 5009.123 规定进行。4.2.8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进行。4.2.9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 规定进行。4.3 微生物指标4.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执行。4.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执行。4.3.3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执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与抽样以同原料、同规格、同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按SC/T 3016规定进行。5.2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偏差、固形物含量、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全部要求。5.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投产时;b) 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 正常生产每半年时;d) 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e)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3.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销售包装的标签内容按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执行,标志应清晰、完整、牢固。包装箱表面按GB/T 191规定执行。6.2 包装本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的标准及有关规定,包装牢固、严密。运输包装为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6.3 运输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防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6.4 贮存本产品应贮存于洁净、干燥、阴凉处,防止与污染物混贮。产品自生产之日起,0-4保存,保质期为3个月。速冻,在-182以下保存,保质期为12个月。Q/DQR 0008S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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