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HY 0001S-2012 饮用泉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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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HY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颐和源泉水厂企业标准 Q/DHY 0001S-2012饮 用 泉 水2012-01-05发布 2012-01-16实施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颐和源泉水厂 发布Q/DHY 0001S-2012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颐和源泉水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丛永斌。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DHY 0001S-2012饮 用 泉 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泉水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泉水为原料,经过滤,灭菌、灌装等工艺处理,可直接饮用的泉水。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饮用泉水:采用从地下自然涌出的泉水或经钻井采集的未受污染的地下泉水且未经过公共水系的水源,只经最低限度加工的制品。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水源水质要求: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2 水源地防护:应符合GB 8537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度,度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混浊度,NTU1臭和味无异味、异臭肉眼可见物不得检出1Q/DHY 0001S-2012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偏硅酸/(mg/L)15亚硝酸盐(以NO2-计) /(mg/L)0.005耗氧量(以O2计) /(mg/L)2.0铅(以Pb计) /(mg/L)0.01总砷(以As计) /(mg/L)0.01镉(以Cd计) /(mg/L) 0.005余氯/(mg/L)0.05溴酸盐/(mg/L)0.01挥发性酚(以苯酚计) /(mg/L)0.002三氯甲烷/(mg/L)0.02总放射线/(Bq/L)0.5总放射线/(Bq/L)1.03.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1、表3-2的规定。表3-1 微生物指标项 目要 求大肠菌群/(MPN/100mL)0粪链球菌/(CFU/250mL)0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0产气夹膜梭菌/(CFU/250mL)0取样1250mL (产气夹膜梭菌150mL)进行第一次检验,符合表3-1要求,报告为“合格”。检测结果大于等于1并小于2,应按表3-2采取n个样品进行第二次检验。检测结果大于等于2时,报告为“不合格”。2Q/DHY 0001S-2012表3-2 第二次检验项 目样品数限量ncmM大肠菌群4102粪链球菌4102铜绿假单胞菌4102产气荚膜梭菌4102注: n一批产品应采样的样品件数; C允许可超出m值的样品数,超出该数值判为不合格; m每250 mL(或50 mL)样品中最大允许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CFU); M每250 mL(或50 mL)样品中不可接受的微生物限量值 (CFU),等于或高于M值的样品均为不合格。3.5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的要求应符合GB 19304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按GB/T 8358的规定进行。4.2 理化指标按GB/T 8538和GB/T 575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3 微生物指标按GB/T 8538的规定进行。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与抽样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随机抽样量:净含量小于3L的产品不少于10瓶;净含量大于3L的产品不少于5桶。5.2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5.3.1 正常生产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3a) 产品定型投产时;Q/DHY 0001S-2012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的全部内容。5.3.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包装箱、瓶(袋)上都应有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外包装上的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6.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和有关规定。6.2.2 包装必须封装严密,包装物体必须端正、清洁,标签封贴紧密。6.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6.4 贮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在0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保质期:桶装水为45天,瓶装水为12个月。4Q/DHY 0001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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