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XM 0002 S-2015 山东无棣鑫麦石磨面粉有限公司 系列小麦粉.doc

上传人:丁** 文档编号:1496717 上传时间:2019-10-2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1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QSXM 0002 S-2015 山东无棣鑫麦石磨面粉有限公司 系列小麦粉.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QSXM 0002 S-2015 山东无棣鑫麦石磨面粉有限公司 系列小麦粉.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QSXM 0002 S-2015 山东无棣鑫麦石磨面粉有限公司 系列小麦粉.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Q/BXSY 0001S-2014 Q/SXM)山东无棣鑫麦石磨面粉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XM 0002S-2015系列小麦粉2015-03-25发布 2015-04-06实施 山东无棣鑫麦石磨面粉有限公司发布1Q/SXM 0002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山东无棣鑫麦石磨面粉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新艳 张宪国 李建营。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系列小麦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系列小麦粉的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为原料,经清理、研磨、筛理、制粉、检验、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供制作面食制品用的系列小麦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1 小麦GB 1355 小麦粉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实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六六六 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5009.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谷物及制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测定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T 5504 粮油检验 小麦粉加工精度检验 GB/T 5505 粮油检验 灰分测定法GB/T 5506.1 小麦和小麦粉面筋含量 第1部分 手洗法测定湿面筋 GB/T 5507 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0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T 5510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脂肪酸值测定GB/T 5515 粮油检验 粮食中粗纤维含量测定 GB/T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方法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335.4 涂布纸和纸板 涂布白纸板GB 13122 面粉厂卫生规范 GB/T 24905 粮食包装 小麦粉袋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侧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全麦粉 加工过程中研磨次数少,充分保留了小麦固有营养成分的小麦粉。3.2 高筋小麦粉加工精度高,面粉色泽白的小麦粉。3.3 麦芯粉是由小麦籽粒中心部分的胚乳磨制而成的小麦粉。3.4 特精粉加工精度较高,面粉色泽白的小麦粉。3.5 麦香粉充分保留小麦固有麦香味的小麦粉。3.6 纯颗粒小麦粉是指制粉工艺中前路的小麦细颗粒,研磨次数比普通制粉工艺少,由于研磨次数减少,降低了对小麦胚乳的组织结构的破坏,最大程度的保留了小麦的营养成分。3.7 原味小麦粉加工精度高,原汁原味,麦香浓郁,天然健康的小麦粉。4 分类按加工精度、灰分含量、面筋不同分为: 麦香粉、麦芯粉、麦芯颗粒小麦粉、多用途麦芯粉、特精粉、高筋小麦粉、纯颗粒小麦粉、全麦粉、原味小麦粉。5 技术要求5.1 原辅料5.1.1 小麦 应符合GB 2715和GB 1351的规定。5.1.2 生活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5.2 生产工艺原料清理去石磁选水分调节清理去石磁选研磨筛理磁选包装成品检验入库。5.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泽白或略呈微黄色 不发暗,无杂色气味、口味具有小麦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粉末状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5.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 指 标麦香粉麦芯粉麦芯颗粒粉多用途麦芯粉高筋小麦粉特精粉纯颗粒小麦粉原味小麦粉全麦粉水分/(%)14.014.014.014.014.014.014.014.014.0面筋质(以湿重计)/(%) 30.030.029.029.030.030.029.031.031.0灰分(以干基计)/ % 0.620.620.600.650.600.620.620.700.70粗细度全部通过CB36号筛,留存在CB42号筛的不超过10.0%加工精度按实物标准样品对照检验粉色麸星,符合标准样含砂量/(%) 0.02磁性金属物/(g/kg) 0.003脂肪酸值(湿基)/(g/100g)65总砷(以AS计)/(mg/kg)0.1汞(以Hg计)/(mg/kg)0.02镉(以Cd计)/(mg/kg) 0.1铅(以Pb计)/(mg/kg)0.2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g /kg) 1000黄曲霉毒素 B1/(g /kg)5.0六六六/(mg/kg) 0.05滴滴涕/(mg/kg) 0.055.5 其他卫生指标 按GB 2715、GB 2763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5.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3122的规定。7 检验方法7.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口味、组织形态按GB 5492规定的方法进行。7.2 理化检验7.2.1 水分 按GB/T 5497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灰分 按GB/T 5505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面筋质按GB/T 5506.1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粗细度按GB/T 5507规定的方法测定。7.2.5 含砂量 按GB/T 5508规定的方法测定。7.2.6 磁性金属 按GB/T 5509规定的方法测定。7.2.7 脂肪酸值 按GB/T 5510规定的方法测定。7.2.8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7.2.9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2.10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7.2.11 总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7.2.12 六六六 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7.2.13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7.2.14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按GB/T 23503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8 检验规则8.1 组批同原料、同工艺、同设备、同班次加工的同种产品为一组批。8.2 抽样按GB/T 5491的规定执行。8.3 检验8.3.1 出厂检验8.3.1.1 每批产品出厂前,有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方可出厂。8.3.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粗细度、灰分。8.3.2 型式检验8.3.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全部项目。8.3.2.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试检验: 原料变化或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停产6个月以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试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8.4 判定规则8.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8.4.2 理化指标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时,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检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9.1 标志、标签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9.2 包装9.2.1 包装袋应符合GB/T 8946的规定,纸盒应符合GB/T 10335.4的规定,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9.2.2 包装外形完整,无污垢,不得破损,标签规整。9.3 运输9.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9.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9.3.3 运输过程不的暴晒、雨淋、受潮、冰冻。9.4 贮存9.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9.4.2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有防蝇、防鼠措施。9.4.3 产品堆放应放垫板,与地面距离不低于10cm,距墙面15cm以上。9.4.3 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6个月。 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各类标准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