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3 压力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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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213.3-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213.32010压力锅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压力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压力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公称工作压力为50kPa120kPa,容积不大于18L的不锈钢压力锅和铝及铝合金压力锅。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或情况)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2213213.3分类名称日用消费品其它日用消费品压力锅2.2产品种类压力锅产品主要根据锅体使用材料分为不锈钢压力锅和铝及铝合金压力锅。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不锈钢压力锅:锅身和锅盖用不锈钢板加工成型的家庭用压力锅。3.2 铝压力锅:锅身用铝及铝合金板材加工成型的家庭用压力锅。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压力锅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压力锅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3000且3000030005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 15066-2004 不锈钢压力锅GB 13623-2003 铝压力锅安全及性能要求GB 13623-2003 铝压力锅安全及性能要求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抽样型号或规格优先抽取铝压力锅,兼顾不锈钢压力锅。优先抽取规格为22cm26cm的压力锅,兼顾其他规格的压力锅。优先抽取旋合式压力锅,兼顾落盖式、压盖式或其它结构压力锅。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在企业成品库内抽样时,库存基数应不少于120口。流通领域的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具体产品抽样数量如表3所示:表3 抽样数量序号产品种类抽样数量1不锈钢压力锅压力锅随机抽取12口,密封圈12只;如需要,企业可提供破坏压力检验专用密封圈6只2铝压力锅压力锅随机抽取12口,密封圈12只注1:不锈钢压力锅其中6口锅和6只密封圈作为检验样品,其余6口锅和6只密封圈封存作为备用样品。注2:铝压力锅其中6口锅和6只密封圈检验样品,其余6口锅和6只密封圈作为备用样品。6.3样品处置6.3.1 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并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6.3.2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6.3.3 检验机构负责对样品的验收,样品接收时应查验封条是否完好,包装是否损坏,发现包装破损,应及时确认样品损坏情况。6.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压力锅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铝压力锅产品,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铝压力锅产品年销售总额;计划抽查不锈钢压力锅产品,就只记录被抽查企业的不锈钢压力锅产品年销售总额。7 检验要求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7.1.1不锈钢压力锅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表4 不锈钢压力锅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aB类b1合盖安全性GB15066-20045.8强制性GB15066-20047.2.72工作压力GB15066-20045.9、5.10强制性GB15066-20047.2.83密封性GB15066-20045.11强制性GB15066-20047.2.94安全压力GB15066-20045.12强制性GB15066-20047.2.105耐热压GB15066-20045.13强制性GB15066-20047.2.116开盖安全性GB15066-20045.14强制性GB15066-20047.2.127防堵安全性GB15066-20045.15强制性GB15066-20047.2.138耐内压力GB15066-20045.16强制性GB15066-20047.2.149泄压压力GB15066-20045.17强制性GB15066-20047.2.1510破坏压力GB15066-20045.19强制性GB15066-20047.2.1711卫生要求GB15066-20045.22强制性GB15066-20047.2.2012手柄连接牢固性GB15066-20045.7.3强制性GB15066-20047.2.6.3a 极重要质量项目b 重要质量项目备注-7.1.2铝压力锅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5。表5 铝压力锅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aB类b1合盖安全性GB13623-20035.10强制性GB13623-20036.2.112工作压力GB13623-20035.11、5.12强制性GB13623-20036.2.123密封性GB13623-20035.13强制性GB13623-20036.2.134安全压力GB13623-20035.14强制性GB13623-20036.2.145耐热压GB13623-20035.15强制性GB13623-20036.2.156开盖安全性GB13623-20035.16强制性GB13623-20036.2.167防堵安全性GB13623-20035.17强制性GB13623-20036.2.178耐内压力GB13623-20035.18强制性GB13623-20036.2.189泄压压力GB13623-20035.19强制性GB13623-20036.2.1910卫生要求GB13623-20035.22强制性GB13623-20036.2.2211破坏压力GB13623-20035.23强制性GB13623-20036.2.2312手柄连接牢固性GB13623-20035.8强制性GB13623-20036.2.9a 极重要质量项目b 重要质量项目备注-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7.2.2 检验顺序要求不锈钢压力锅产品检验顺序:合盖安全性密封性工作压力安全压力耐热压开盖安全性防堵安全性耐内压力泄压压力手柄连接牢固性破坏压力卫生要求。铝压力锅产品检验顺序:合盖安全性密封性工作压力安全压力耐热压开盖安全性防堵安全性耐内压力泄压压力手柄连接牢固性破坏压力卫生要求。7.2.3 检验分组要求压力锅锅身内壁为聚四氟乙烯涂料的卫生要求检验按表6分组要求检验:表6 聚四氟乙烯涂料的卫生要求项目要求分组检验项目卫生要求1蒸馏水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氟含量、涂膜24乙酸蒸发残渣、铬含量、涂膜3正己烷蒸发残渣、涂膜7.2.4 密封圈做卫生项目检验时,使用送检的3只密封圈,应将每只密封圈截取4段进行检验。7.2.5 泄压压力对密封圈有损坏时,可更换密封圈进行破坏压力检验。7.2.6 不锈钢压力锅进行破坏压力检验时,可使用企业提供的破坏压力密封圈进行检验。8 判定原则8.1 单项判定原则不锈钢压力锅及铝压力锅的单项判定规则见表5和表6。表5 不锈钢压力锅产品检验项目样本大小和判定数组序号检验项目样本大小判定数组(Ac Re)1合盖安全性n1=n2=30 21 22工作压力0 21 23密封性0 21 24安全压力0 21 25耐热压0 21 26开盖安全性0 21 27防堵安全性0 21 28耐内压力n1=n2=30 21 29泄压压力0 21 210破坏压力0 21 211卫生要求n130 112手柄连接牢固性n1=n2=30 33 4其中:Ac接收数,Re拒绝数。表6 铝压力锅产品检验项目样本大小和判定数组序号检验项目样本大小判定数组(Ac Re)1合盖安全性n1=n2=30 21 22工作压力0 21 23密封性0 21 24安全压力0 21 25耐热压0 21 26开盖安全性0 21 27防堵安全性0 21 28耐内压力0 21 29泄压压力0 21 210卫生要求n130 111破坏压力n1=n2=30 21 212手柄连接牢固性n1=n2=30 33 4其中:Ac接收数,Re拒绝数。8.2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 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 下列情况不再进行复检:9.3.1破坏压力、卫生要求项目不合格的不进行复检。9.3.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复检的情况。10 附则本规范代替CCGF 213.32008版。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毕智涛)。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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