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DYT 0005 S-2015 山东云亭食品有限公司 锅底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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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SDYT山东云亭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DYT 0005S-2015锅底料2015-04-13发布 2015-04-26实施山东云亭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1 Q/SDYT 0005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山东云亭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元春、马连惠、徐曼丽。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锅底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底料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八角为主要原料,添加香菇、虾米等辅料,经过前处理、混合、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用用于涮火锅的锅底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40 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835 干制红枣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 食用菌卫生标准GB/T 7652 八角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729.7 香辛料和调味品 总灰分的测定GB/T 12729.8 香辛料和调味品 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H/T 1013 香菇QB/T 1871 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C/T 3204 虾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锅底料由八角、香菇、虾米等为食用物料配制而成。4 分类 根据原辅料不同,可分为涮火锅的锅底料、一锅煮的锅底料。5 技术要求5.1 原辅料5.1.1 八角 应符合GB/T 7652的规定。5.1.2 香菇 应符合GH/T 1013的规定。5.1.3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5.1.4 龙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5.1.5 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5.1.6 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5.1.7 虾米应符合SC/T 3204的规定。 5.1.8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5.2 生产工艺原料前处理混合包装检验入库。5.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具有各品种固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 保持各品种特有的滋味和香气性 状均匀适度杂 质无杂质5.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 25总灰分/(%) 10酸不溶性灰分/(%) 5食盐(以氯化钠计)/(g/100g) 11总砷(以As计),mg/kg 0.5铅(Pb),mg/kg 1.05.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方法7.1 感官检验7.1.1 在光线充足的实验室观察被测样品外观。7.1.2 将产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内,观察色泽、性状、杂质,闻其气味。7.2 理化检验7.2.1 水分按GB/T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总灰分 按GB/T 12729.7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酸不溶性灰分按GB/T 12729.9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食盐按GB/T 5009.40规定的方法测定。7.2.5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7.2.6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8 检验规则8.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8.2 抽样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0袋。其中2袋进行感官检验,2袋进行净含量检验,6袋进行理化和微生物检验,其余10袋留样备查。8.3 检验8.3.1 出厂检验8.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食盐。8.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8.3.2 型式检验8.3.2.1 正常生产时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8.4 判定规则8.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8.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28050及相关标准的规定。9.2 包装9.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双向拉伸尼龙(BONY)/低密度聚乙烯(LDPE) 复合膜,应符合QB/T 1871的规定。9.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9.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9.3 运输 9.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9.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9.4 贮存9.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9.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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