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WDHF 0001 S-2012 贵阳乌当弘福食品厂 畜、禽肉类腌腊食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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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DHF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WDHF 0001S2012 畜、禽肉类腌腊食品20120520发布 20120520实施贵阳乌当弘福食品厂 发布Q/WDHF 0001S2012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本标准由贵阳乌当弘福食品厂提出。本标准由贵阳乌当弘福食品厂负责起草。本标准由贵阳乌当弘福食品厂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发越。Q/WDHF 0001S2012畜、禽肉类腌腊食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肉类腌腊食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或冻)猪肉、鸡肉、鸭肉为原料,以食盐、花椒等为辅料,经腌制、烘烤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腊肉、元宝鸡、板鸭等肉类腌腊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461 食用盐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9695.8 肉与肉制品 氯化物含量的测定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6869 鲜、冻禽产品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监总局(2005)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要求3.1 原料要求鲜、冻猪肉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鲜、冻禽肉应符合GB 16869的规定,食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Q/WDHF 0001S2012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项 目要 求色 泽呈本品正常的颜色,有光泽组织状态呈本品固有状态,完整,干爽,表面光洁明亮,无异物附着,无粘液,无霉斑,切面紧密,有光泽气 味具有本品固有的腊香味,无哈喇等异味滋 味呈本品固有滋味,咸度适中,香味浓郁3.3 理化卫生指标 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项 目指 标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腊肉、元宝鸡0.50板鸭2.50酸价(以脂肪计),(KOH)mg/g腊肉、元宝鸡4.0板鸭1.6苯并(a)芘a,g/kg5铅(Pb),mg/kg 0.2无机砷(以As计),mg/kg0.05镉(Cd),mg/kg0.1总汞(以Hg计),mg/kg0.05食盐(以NaCl计),g/100g8.0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30注:a为烟熏腌腊肉制品的检测项目3.4 食品添加剂3.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和添加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 净含量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Q/WDHF 0001S2012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4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检验按感官品评法进行。4.2 理化卫生检验4.2.1 无机砷的测定按GB/T 5009.11进行。4.2.2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进行。4.2.3 镉的测定按GB/T 5009.15进行。4.2.4 总汞的测定按GB/T 5009.17进行。4.2.5 苯并(a)芘的测定按GB/T 5009.27进行。4.2.6 酸价和过氧化值的测定应首先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从样品中提取油脂,然后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进行分析。4.2.7 亚硝酸盐的测定按GB 5009.33进行。4.2.8 食盐的测定按GB/T 9695.8进行。4.3 净含量检验 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应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kg样品(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将样品分为2份,其中1份作检验样品,另1份作备检样品。5.3 检验5.3.1 出厂检验5.3.1.1 每批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3.1.2 感官要求、过氧化值和酸价为出厂必检项目。预包装食品还应检测净含量。5.3.2 型式检验5.3.2.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Q/WDHF 0001S2012a、原料产地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3.2.2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5的全部内容。5.4 判定 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6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6.1 包装预包装食品应采用符合国家卫生规定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6.2 标志预包装食品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6.3 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合装运。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内,产品与地面间应有木板隔离,离地离墙不得少于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6.5 保质期在遵照本标准规定的存放条件下,预包装产品保质期6个月,散装产品保质期3个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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