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XS 0001 S-2015 济南兴森淀粉科技有限公司 地瓜淀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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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S济 南 兴 森 淀 粉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S 0001S-2015 地瓜淀粉2015-07-14发布 2015-07-26实施 济南兴森淀粉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3 Q/XS 0001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兴森淀粉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济南兴森淀粉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3地瓜淀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瓜淀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地瓜淀粉为原料,经分装而成的地瓜淀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 53 淀粉类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4 马铃薯淀粉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2309 工业玉米淀粉GB/T 12087 淀粉水分测定 烘箱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2427.1 淀粉灰分测定GB/T 22427.4 淀粉斑点测定GB/T 22427.5 淀粉细度测定GB/T 22427.6 淀粉白度测定GB/T 22427.13 淀粉及其衍生物二氧化硫含量的测定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 10228 淀粉通用技术条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地瓜淀粉应符合SB/T 10228、GB 2762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并应符合GB 5749 的要求。3.2 生产工艺原料验收分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外观白色粉末,具有光泽。气味具有地瓜淀粉固有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 目指 标水分/(%) 20灰分(干基)/(%) 0.5蛋白质(干基)/(%) 0.5斑点/(个/cm2) 8细度/(%) 90白度/(%) 70电导率/(us/cm) 200PH值6.0-8.0铅(以pb计)/(mg/kg) 0.2总砷(以As计)/(mg/kg) 0.3二氧化硫/(g/kg ) 20 表2 理化指标 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按GB/T 12309 中4.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按GB/T 1208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灰分按GB/T 22427.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蛋白质按GB/T 12309中4.3.6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斑点按GB/T 22427.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细度按GB/T 22427.5规定的方法测定,其中实验筛用0.15mm实验筛。 5.2.6 白度按GB/T 22427.6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电导率按GB/T 8884 附录B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PH值按GB/T 8884 附录B规定的方法测定。5.2.9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 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11 二氧化硫 按GB/T 22427.1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生产日期、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袋,其中8袋用于检验,其余4袋留样备查。6.3 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PH值、灰分、斑点、细度。6.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7.2 包装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2.3 包装要牢固、干燥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中,离墙离地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要求运输贮存,常温保存保质期24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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