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GD 0001S-2013 大连固德水产有限公司 即食海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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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GD大连固德水产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GD 0001S-2013 即 食 海 参 2013-09-28发布 2013-10-28实施大连固德水产有限公司 发布Q/DGD 0001S-2013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中污染物指标依据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修订。蛋白质指标依据实测值制定。本标准由大连固德水产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晓博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DGD 0001S-2013即 食 海 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海参的术语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23871 水产品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C/T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DGD 0001S-201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产品分类3.1 原味即食海参 以新鲜或冷冻的海参为原料,经去内脏、清洗、煮制、盐渍、水发、包装、杀菌或速冻制成的原味即食海参。 3.2 调味即食海参。以新鲜或冷冻的海参为原料,经去内脏、清洗、煮制,食用盐、味精、酱油调味、包装、杀菌制成的调味即食海参。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 4.1.1 海参:应新鲜,无腐败,无污染。并应符合GB2733、GB2762及国家有关渔药限量的规定。4.1.2 味精:应符合GB/T 8967 规定。4.1.3 食用盐:应符合GB5461 规定。4.1.4 酱油:应符合GB2717规定。4.1.5 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 规定。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组织形态肉质组织正常,体态完整。滋、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Q/DGD 0001S-2013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原味即食海参调味即食海参固形物含量% 50蛋白质/% 3.03.5无机砷(以As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1.0甲基汞(以Hg计)/(mg/kg) 0.5多氯联苯a/(mg/kg) 0.5a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PCB和PCB180总和计。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30000大肠菌群(MPN/100g)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5 食品添加剂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6 生产加工规范应符合GB/T 23871的规定。4.7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2762规定。4.8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 在自然条件下,色泽、组织形态、杂质等用目测法检验,气味、滋味与口感的检测用鼻嗅和口尝的方法检验。5.2 理化检验5.2.1 固形物Q/DGD 0001S-2013 按照GB/T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蛋白质按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无机砷按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按GB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甲基汞按GB/T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检验5.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6.1 原料入库检验原料须经本企业质监部门检验合格或验证供货方提供的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6.2 组批与抽样同一种原料、同一规格、同一生产线、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按SC/T 3016规定进行。6.3 出厂检验6.3.1 出厂检验由本企业质监部门执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2 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固形物、 蛋白质、净含量偏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型式检验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Q/DGD 0001S-2013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 标志应符合GB 7718、GB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产品外包装应采用纸箱包装,封口严密、牢固、不泄漏,内包装采用食品用塑料袋、纸盒、塑料盒等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有关规定。7.3 运输运输时应防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7.4 贮存产品应在清洁卫生的冷库内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放。原味即食海参:0-4冷藏条件下,保质期3个月,-18以下冷冻保存12个月。调味即食海参:0-4冷藏条件下,保质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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