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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金融监管,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什么是金融监管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对金融活动以及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施监督和管理的统称。,广义和狭义的金融监管,狭义的金融监管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所有的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管,属于经济管制范畴。 广义的金融监管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金融行业组织的自律性管理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般理由: 对政府管制持肯定意见的学者主要从市场缺陷的角度来论证金融监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金融领域市场失灵的具体表现 金融活动存在严重的外部负效应; 金融市场中存在着垄断和过度竞争现象; 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特殊根源 金融业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的特性 第一,金融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核心作用; 第二,金融是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 第三,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信贷收支中心、外汇收支中心、现金收支中心和结算中心,是国民经济活动的资金枢纽和神经中枢。,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金融业内在的脆弱性决定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体系中蕴含着促使金融危机爆发的潜在因素,使得金融体系在经济冲击下极为脆弱。金融市场中存在着多种风险,而金融市场参与者对高额利润的盲目追逐,使风险不断积蓄,并最终可能导致市场崩溃。这些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证券价格风险、购买力风险、流动性风险、财务风险、操作风险、诈骗风险、法律风险、国家风险以及体制转换等其他金融风险。,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通过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是金融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良好的金融秩序是保证金融安全的重要前提,公平竞争是保持金融秩序和金融效率的重要条件。为了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机构都应该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规范地经营,不能搞无序竞争和不公平竞争。这就要求金融主管当局通过金融监管实现这一目的,以保证金融运行有序、竞争公平且有效率。,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金融监管的对象 传统上,金融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国内的商业银行。 当前,除了银行等金融机构是金融监管的对象之外,在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一些业务性质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也是金融监管的对象。,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综上所述,金融市场的一般缺陷和金融体系所处的关键地位、易于动荡的内在脆弱性、发生连锁支付危机的可能性都意味着,如果没有外部力量的控制,金融领域一旦出现问题将会付出巨大的社会代价。因此,客观上依靠政府的权威对金融业实施较为严格的监管。,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金融监管的目标 金融监管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对金融业的监管维持一个稳定、健全、高效的金融制度。 保证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和金融体系的安全; 保证金融业竞争的平等性; 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保证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一致性。,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金融监管的原则 依法监管的原则; 适度竞争原则; 不干涉金融业内部管理原则; 自我约束与外部强制相结合原则; 安全稳健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原则; 一致性原则; 综合监管原则。,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金融监管的方式方法 金融监管的方式 规范化监管方式是以美国和欧洲各大陆国家为代表,特点是:金融监管的各个环节都是具有比较统一的程式化标准,监管当局主要通过成文法向金融机构表达其监管意图,对金融机构设定一系列监管比例和监管指标,实行比较经常化的现场检查等。,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灵活性监管方式主要存在于以英国为代表的英联邦国家,其特点是:监管当局与被监管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实行一种“君子协定”式的监管模式,监管当局的意图主要是通过非正式磋商或所谓“道义劝说”传达给金融机构,监管当局一般不直接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而主要采取非现场监督的方法。,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金融监管的一般方法和手段 事先检查筛选法:主要指金融机构建立之前的严格审查和注册登记。在各类金融机构建立之前,监管当局一般都要对拟建机构的地址、规模、股东人数、资本金、竞争力和未来收益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其目的是从总体上减少金融风险,消除金融业经营管理中的潜在隐患。,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通常都依法规定金融机构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监管当局很多时候都是依靠这些报告所提供的数据资料,再通过趋势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来查找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现场检查法:是由监管当局派出检查小组,到各金融机构实地检查其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管理质量、收入和盈利状况、清偿能力等。通过检查,来了解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政策、程序是否合法、安全;判断其内部经营管理情况;评价其贷款、投资等业务的质量,检查存款与其他负债构成状况,判断其资本是否充足;评估管理机构的能力和胜任程度等。,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自我监督管理法:强调金融机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在自觉基础上实现自我监管。这种方法是外部监管的补充。两种方法的相互结合可以减少监管当局直接管理的工作量,并提高外部监管的效果。,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内外部稽核结合法:很多国家的公司法要求公司或企业定期接受国家注册稽查人员对其账目报表进行审查。内部稽查是企业或银行自己或通过聘请的人员进行的审查与核对,职责是向股东大会负责,其重点是银行的盈利,而不是监管当局关注的风险与安全。,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法:当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活动违反金融法规规定,监管当局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督促其限期纠正偏差,改变现状;或采取果断措施迫使问题得到解决。,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紧急援助和制裁手段(也称为抢救手段):当金融机构出现安全问题时,金融监管当局通常采取一些紧急措施,实施紧急援助。这些措施包括:直接贷款、组织大银行援救小银行、存款保险机构出面提供资金、政府出面援助。金融机构违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监管当局要提出改进意见,甚至发出命令。对不遵从或拒绝的,监管机构要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给予经济惩罚、停止对其贷款和贴现、建议撤销其某些高级管理人员、撤销该行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权,降低其社会信誉、提出诉讼等。,第二节 金融监管体制与模式,金融监管体制 双元多头体制 双元多头(也称双线多头)体制是中央和地方都对银行有监督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来行使监管的职能。联邦制国家如美国,因地方权力较大往往采用这种体制。,第二节 金融监管体制与模式,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银行发照、注册并进行监管。在联邦这一元上,有最主要的三个监管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通货监理署。联储负责管理在州注册的、属于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管理在州注册的、属于非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联邦通货监理署负责管理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在州一级,50个州各有金融法规,各有各的银行监督管理官和管理机构。,第二节 金融监管体制与模式,优点:能较好地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防止金融权力过分集中,因地制宜地选择监管部门;有利于金融监管专业化,提高对金融业务服务的能力。 缺点:管理机构交叉重叠,易造成重复检查和监督,影响金融机构业务活动;金融法规不一,使不法的金融机构容易钻监管的空子,增加金融领域的矛盾和混乱;降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效率。,第二节 金融监管体制与模式,单元多头体制: 单元多头(也称单线多头)体制是指各国的银行监督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在中央一级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负责的一种监管模式。德国、法国均属于这种体制,它反映了这些国家权力集中的特征和权力制衡的需要。,第二节 金融监管体制与模式,在德国,从法律上讲,银行监管由联邦信贷监督局负责,但实际上是由德意志联邦银行和联邦信贷监督局共同监管。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其主要任务是管理国民经济中的货币流通和信贷供应。联邦信贷监督局的任务是对信用机构实行监督;对危及委托给信用机构的财产安全、损害正常执行银行业务、或对公共经济带来明显害处的信用业不良状况进行抵制和斗争,联邦信贷监督局只许为公众利益执行法律赋予它的任务。在执行金融监管过程中,联邦信贷监督局和德意志联邦银行依法相互合作。,第二节 金融监管体制与模式,优点:有利于金融体系的集中统一和监管效率的提高,但这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相互协作和配合。 缺点:面临双元多头管理体制机构重叠、重复监管等问题。,第二节 金融监管体制与模式,集中单一体制 集中单一体制是由一家金融机构集中进行监管,这种模式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中央银行行使监管职能;另一种是由中央银行以外的专门机构行使。这种监管体制在发达和发展中国家都很普遍。,第二节 金融监管体制与模式,英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历史尽管很长,但正规的银行监管制度始于1979年英国银行法。该法授权英格兰银行对在英国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并明确规定,对银行进行监管是英格兰银行的主要职责之一。英格兰银行作为英国的中央银行,全权负责银行体系的监管工作,其监管目的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确保银行安全可靠,即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不受损失;二是促使银行协助实施政府的货币政策,服务于经济发展。1997年,英国又一次进行金融改革,将英格兰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交由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局统一行使。,第二节 金融监管体制与模式,优点:金融监管集中,金融法规统一,金融机构不容易钻监管的空子;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存在的相互扯皮、推卸责任的弊端,为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 缺点:易于使金融监管部门养成官僚作风,孳生腐败现象。,第二节 金融监管体制与模式,金融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 分业监管:是指根据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由多家专业监管机构分别对金融业进行监管。这种模式适用于市场经济处于起步阶段的国家,是金融监管的较低层次。,分业监管的优缺点,分业监管的优点:易于操作,有利于监管机关集中精力对各自负责的对象进行监管,使监管力度得到强化。 分业监管缺点:各监管机构之间自成系统,形成事权条块分割,且监管工作中相互缺乏配合,易导致监管真空。,金融监管模式,混业监管:也叫统一监管,是指由一家监管机构承担监管职责,将金融业作为一个互相联系的整体统一进行监管。这种模式适用于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是金融监管的较高层次,能较好地体现监管效率,但技术复杂且不易操作。,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具体模式,英国模式:是将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统一于非中央银行的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采用此种模式的还有日本、瑞典、澳大利亚。 美国模式:由美联储作为伞型监管者,负责监管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分别由其他监管部门监管。我国香港也是采取此种监管模式。,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具体模式,韩国模式:是由中央银行同时负责货币政策和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仍采取此种监管模式。 法国模式:是将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从中央银行中分离出来。欧洲中央银行成立后,法国等多数欧元区国家都采取了此种监管模式。,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政府监管 政府型监管体制:是政府积极参与金融监管,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法规实施对金融业的监管。 政府监管机构分为两类:一种是官方机构承担监管职责;一种是由民间机构或私人机构接受政府授权从事监管,这类机构实际上带有准官方性质。如美国、日本以及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多倚重规范化的政府监管。,政府型监管体制评价,政府型监管的优势:监管机构超脱于金融活动的当事人之外,能够公平、严格地发挥其监管作用,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具有权威性。 政府型监管的难点:随着社会金融结构日趋复杂,金融市场不确定性因素增多,政府既要加强监管,又不能过分干预市场,监管的难度相应提高,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自律型监管体制,自律型监管体制是指政府除了进行某些必要的国家立法外,较少直接对金融业进行规制。金融业主要是由民间管理组织(如金融行业协会或公会)实行金融业的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律组织制定一系列行为规范,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行业自律属于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不是依靠政府的力量强制实施。英国在传统上是行业自律性监管的典型。,自律型监管评价,优点:自律组织比政府更熟悉本行业的具体实际情况,在制定和执行管理条例的过程中更具有灵活性和预防性;自律监管侧重伦理和道德约束,作用空间较大;自律组织是由行业代表组成,能更好地与业内金融机构沟通,督促其自觉维护金融秩序。 缺点:监管缺乏强有力的手段;仅从本行业利益出发;监管者的非超脱性等。,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指来自于金融机构之外的部门,包括政府监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内部监管:指金融机构内部通过建立科学的治理结构、独立与权威的内部监察部门、业务职能部门明确的风险制约关系、谨慎的授信审批制度或分级授权制度、严格的会计控制制度、有效的内部检查与稽查制度等措施对金融机构自身进行的监管。,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趋于融合 由于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各具特点,二者出现了融合趋势。一方面,实行政府监管型的国家开始日益重视行业自律的作用。政府监管部门通过自律组织加强金融业内部的管理,避免业内不正当竞争,规范行业运作,促进金融机构同业之间的协作,减轻了政府监管的压力。同时,自律组织通过与政府监管机构适时的沟通,减少了金融机构与政府的摩擦。另一方面,实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国家也开始通过立法和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来加强监管的规范化,将金融业的自律机制逐渐纳入监管法制体系。,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相互促进 金融机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是外部监管的基础,金融机构的监管目标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自身的稳健经营来实现。因此,外部监管主体不再一味地从外部施加管制,而是更加注重促使金融机构强化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严密的内部控制将使金融机构有效地防范和规避风险,促使其时刻保持足够的理性,也使金融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过程更为顺利。,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浪潮的冲击下,许多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纷纷走上混业经营道路,与之相应,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逐渐发生重大转变。据有关调查显示,虽然目前多数国家仍然实行分业监管,但是受混业经营的影响,实行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的趋势,不少国家的金融监管正向完全混业监管或部分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颁布,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才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得以确立。 1998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监管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1998年,我国进行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这年的3月,证券委员会撤消,其职能转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作为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 1998年11月,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199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部门相应调整为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监管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合作金融监管司。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监管,从而确立了分业监管模式。,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2003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有关议案,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银行监督管理职权。至此,我国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各司其职,分业监管的格局。,第三节 金融监管的内容,银行监管的内容 防止因银行经营管理不善或违规经营造成损失而实施的预防性监管。包括对银行准入的管理、对银行日常经营的监管等; 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并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而提供存款保险制度; 在银行濒临危机时采取的紧急措施。,银行准入管理,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原则: 一是自由主义,法律对银行的市场准入不加规定,银行设立不需经过登记注册,而是依据事实而存在。 二是特许主义,银行成立的依据是统治者颁发的特许令或国会的特别法令。 三是准则主义,商业银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申请注册,无需经过监管机构批准。 四是核准主义,又称审批制,银行的设立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报请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申请登记注册。审批制是现代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的通行制度。,银行准入管理的目的与内容,监管当局对银行市场准入控制的目的: 一是保证新设立的银行具有良好的品质; 二是保持银行数量与社会需要相适应,促进银行业的适度有效竞争。,银行准入管理的标准,银行监管当局判断准入的量的标准 是指法定最低资本金的要求,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维护银行体系稳定运行。 银行监管当局判断准入的质的标准 主要包括法人资格、组织章程、经营管理的方式与计划、内控制度、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素质等。,银行日常监管,银行日常监管的含义 监管当局制定各种预防性的谨慎监管规则,并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考察和约束。其核心是督促银行谨慎经营,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银行稳健运行。,银行日常监管的具体内容,一是资本充足性监管: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与资本标准的协议形成了银行资本充足度的国际标准。该协议规定,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比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比率不得低于4%。我国现在也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这一规定标准。,银行日常监管的具体内容,二是流动性监管:各国监管机构对流动性的衡量方法、管理方式差别较大。有的国家以各种流动性比率作为考核指标,要求银行达到一定标准;有的国家并无强制性的要求,只有指导性方针。我国人民银行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和商业银行法中对银行的流动性比率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存贷款比例、中长期存贷款比例、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拆借资金比例等。,银行日常监管的具体内容,三是贷款集中度监管:各国监管当局对银行贷款集中度加以限制,避免贷款风险过于集中,同时也对关系人贷款予以限制。欧盟规定银行对单个贷款人的贷款不超过总资本的25%,对关系人贷款不超过总资本的20%。美国联邦监管机构规定对单个借款人的贷款比率不超过15%,州监管机构的规定是不超过12%-25%。,银行日常监管的具体内容,四是资产质量监管:监管机构根据风险程度将银行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最后确定银行的资产质量等级。 (1)正常贷款类:即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银行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关注贷款类:即贷款存在潜在风险,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银行日常监管的具体内容,(3)次级贷款类:贷款缺陷已很明显,正常营业收入不足以保证还款,需要通过出售、变卖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 (4)可疑贷款类:贷款已肯定要发生损失,只是因为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还不能确定。 (5)损失类贷款:贷款的大部分或全部发生损失。,银行日常监管的具体内容,(次级类资产 20%)+(可疑类资产 50%)+(损失类资产100%),核心资本 + 贷款损失准备金,后三类属于不良贷款。按各类贷款按风险程度划分权重,正常类与关注类贷款权重为0%;次级类贷款权重为20%;可疑类贷款权重为50%;损失类贷款权重为100%,然后计算权重分类资产比例。计算公式为:,银行日常监管的具体内容,银行日常监管的具体内容,五是呆账准备金监管:各国监管当局对银行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计提比率、冲销方式一般都有规定。西方商业银行的呆账准备金多分为两部分:一是据当年贷款余额按固定比率提取的普通呆账准备金;二是据贷款的实际风险程度提取的特别呆账准备金。我国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商业银行在实行五级分类后,除了计提普通呆账准备金外,还应根据分类结果提取专项呆账准备金。,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含义: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为其吸收的存款向保险机构投保,当存款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限定数额的保险金。 存款保险制度的形成: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在经历了严重的经济、金融危机后,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美国通过1933年银行法确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于1934年1月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许多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也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 树立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保护存款者的利益; 对银行实施监督,促使其安全经营。,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不足 对存款人来说,存款保险制度降低了存款人对银行经营业绩的关心和对银行经营活动必要监督的必要性; 对投保机构来说,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保护意味着存款人挤提威胁对存款货币银行可能施加的惩戒力量受到削弱; 对监管当局来说,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延缓金融风险暴露的作用,导致风险不断积累,加大解决问题的代价。,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的组织形式: 一是官办型:由政府出资组建存款保险机构。如美国联邦保险公司成立时,自有资本一部分来自财政部拨款,一部分由各联储银行认股。 二是官方与银行业合办型:如日本1971年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由日本银行、政府、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 三是银行同业合办型:如英国1972年设立的银行间存款保护计划是由参加计划的银行出资建立基金。,市场退出管理,银行退出市场按原因分类: 主动退出:是指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需要解散,因此而退出市场的,其主要特点是“主动自行要求解散”。 被动退出: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如由法院宣布破产或因严重违规、资不抵债等原因而遭关闭,监管机构将其依法关闭,取消其经营银行业务的资格,银行因此而退出市场。,市场退出管理,银行退出市场按形式分类: 破产:如果监管当局对濒临破产的银行采取挽救措施后成效不大或是没有挽救希望,银行已没有继续经营的价值,法院将依法宣告银行破产。 撤销:若银行违法违规经营,监管机构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加改正者,监管机构将吊销其经营执照,关闭该银行。 解散:银行也可能由一合并、分立或由于银行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自行解散。,市场退出管理,我国对银行的市场退出一般按以下几种形式监管 一是接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4条至68条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行监管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组织自接管开始之日起,行使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权力。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在接管期限届满之前,该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或该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则接管终止。,市场退出管理,二是解散: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9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被指认解散的,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级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市场退出管理,三是撤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0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机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市场退出管理,四是破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监管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我国银监会的职能与职责,我国的银监会及其职能 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内控的监管,重视其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促使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国银监会的职能与职责,银监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草拟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证券监管的内容,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克服证券市场上的种种缺陷;保护市场参与者(尤其是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障正常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证券中介机构依法经营;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促进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调控证券市场与证券交易规模,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高效。,证券监管的内容,发行市场的监管 证券发行注册制 注册制主要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证券监管的内容,证券发行核准制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情况,而且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注册制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对发行人的营业性质、财力、素质、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等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并据此做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证券监管的内容,证券交易监管 证券上市制度 为保证上市证券的质量和流通性,各国通常都制定了证券上市条件。 (1)规模标准:主要是公司的证券发行量和资本总额。,证券监管的内容,(2)经营标准:上市公司需要一定的经营年限和连续盈利的经营业绩。 (3)证券持有的分布标准:指证券持有者达到一定人数,股权应适度分散,这样有利于活跃交易,且避免大户操纵。 (4)合规性标准:指公司财务制度健全、上市证券的规格符合规定、对证券转让未加限制等。,证券监管的内容,市场交易规则 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都对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做出具体规定,包括保证金制度、交易程序、竞价方式、委托方式、交易单位、成交规则、清算与交割制度、涨跌幅限制等。此外,监管部门还禁止种种不正当交易行为。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指违反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行为等。,证券监管的内容,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又称公示制度:证券市场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应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将一切相关真实信息予以公开。信息披露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全面、规范。,证券监管的内容,证券商监管 证券商市场准入 监管部门对证券商的设立及从事业务活动的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 (1)注册制:证券商的设立及从事某种业务须向证券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申请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其申请即可获得批准。美国和我国香港采用这种制度。,证券监管的内容,(2)特许制:证券商设立或从事经营活动须具备法定的各种实质性要件外,还须经有关主管机关特许,主管机关有权据当时的证券市场状况及经济金融形势做出决定。日本、德国等实行这种做法。 (3)承认制:政府对证券商的设立不予管理,而由自律性组织管理,政府承认自律组织的会员作为证券商的资格。英国曾实行承认制,1986年后被取消。,证券监管的内容,证券商行为规范 由于证券商在证券市场上拥有信息优势、资金优势和职务便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监管部门对证券商的业务活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必须给予规范。证券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证券监管的内容,证券商经营状况监管 为了控制证券商经营活动中的风险,监管部门对其经营状况也需进行监管。监管部门要求证券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并设定证券商净资本规则、最低流动性标准,以防止证券商过度进行高风险投资活动。此外,监管部门还要求证券商提取保证金或准备金。监管部门还要求证券商随时提供有关的经营报告,对其经营状况随时进行检查。,证券监管的内容,除上述内容外,证券监管还涉及: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包括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注册认证以及市场禁入制度等;对证券交易场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及证券投资者等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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