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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商行为通则,张怡超zhangyichao99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10年12月,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主要内容一、营利请求权二、商行为代理三、商事留置权四、商事保证五、商事债权的消灭,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一、营利请求权(一)利益分配请求权1、商事营利原则2、盈利与分配3、商事企业资本与资本收益4、利益分配请求权的产生5、我国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7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2008年10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对于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一、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二、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三、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四、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五、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六、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八、本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7号)同时废止。,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二)报酬请求权1、概念:商人在其经营范围内,为他人利益而行为时,可以请求相应的报酬。2、构成要件:(1)请求人应是商人(2)报酬请求权应发生在商人的营业范围内(3)应是为他人利益而为。,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三)利息请求权1、概念:商人之间进行金钱消费借贷,出借人可以请求利益。2、立法日本商法典第513条“商人间实行金钱消费借贷,贷款人可以请求法定利益”瑞士债法典第312条“商事借贷即使未有利息之约定也应当支付利息”3、中国立法:企业之间的借贷处于一种“合理但不合法”的状态。,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目前我国立法只允许法定贷款人依法贷款。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我国立法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其原因在于:有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范围;有助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金融是一国经济的命脉,国家必须对其加以控制。如果允许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必然会造成金融秩序失控,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效果: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的贷款合同无效,本金返还,利息理论上国家是要没收追缴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是允许形成借贷关系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利息的四倍。,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二、商行为代理1、商事代理商事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代理人根据委托协议和行业规则,既可以显示被代理人,也可以不显示被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2、非显名代理:外贸代理解决外贸代理实践中,无外贸经营权企业的产品出口问题,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3、我国立法(1)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2)合同法第403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三、商事留置权(一)民事留置权物权法第23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二)商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基于商事交易的快捷和安全的要求,并强调被担保债权和留置标的物的一般关联关系,并不像民事留置权那样,强调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一定与债权同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三)商事留置权成立条件1、被担保债权的产生:双方商行为2、商事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动产3、占有取得的形成:基于营业行为占有,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四)商事留置权的效力1、一般法上的效力(1)占有留置物(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3)就留置物优先受偿2、破产法上的留置权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取回留置物。,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五)商事留置权的消灭1、债务人在约定或法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履行了债务;2、留置权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3、留置权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四、商事保证(一)商事保证概念我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二)商事保证的使用情形1、保证人对因商事行为产生的债务进行保证票据法第45条“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行为属于商事行为,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三)商事保证的特点1、商事保证的独立性,不因主债权的存在为必要条件2、商事保证的单独性,不需要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合同3、商事保证是要式行为4、商事保证不同于民事保证,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四)信息披露保证1、概念证券法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人以外的特定主体,必须依法明示保证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因信息披露的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而导致相关证券投资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2、信息披露保证的性质及特点(1)人的保证,是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的合法性予以保证,并为此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2)特点A信息披露保证是一种法定保证B信息披露保证是一种不同于一般民事保证的保证,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3、信息披露保证与一般民事保证的不同(1)权利主体具有不确定性(2)保证对象不同于一般债的保证(3)责任范围不具有事先的特定性(4)保证期限具有不确定性(5)信息披露保证是一种连带保证,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五、商事债权的消灭1、消灭时效的概念2、民事债权的时效3、商事债权的短期时效(1)财险赔偿请求权2年,人寿险5年(2)票据权利为2年,最短3个月(3)海商法,货运1年,客运2年,油损3年,最长6年。,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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