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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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重点一、新闻法的概念和特征广义:调整新闻传播活动各种社会关系,保障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总称。狭义: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的专门性的法律,如“新闻法”、“报刊法”、“广播电视法”等。我国目前没有狭义上的新闻传播法,但有广义上的新闻传播法。新闻法的特征新闻法调整法律关系的广泛性,内容的复杂性。二、我国新闻传播法的基本原则及渊源基本原则:1、 言论出版自由原则2、 “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为人民服务原则和为社会主义服务原则)3、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渊源:1、宪法第22条 第35条(言论自由) 第41条(舆论监督) 第47条(从业)2、法律法律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意外的其他法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防震减定法证券法气象法等。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5、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7、同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内容三、中国古代新闻法特征只讲人治,不讲法治只准办官报,不准办民报刑事化的新闻统制制度只有禁止性规定,没有授权性规定4、 危害国家安全的宣传煽动行为煽动定义:为了达到犯罪的目的,以书面,口头或者是其他形式,向不特定人或者是多数人实施宣传鼓动行为,使其产生犯罪的决意,或者是刺激,主张其已经产生的犯罪决意。煽动特点:1、表达方式的非理性:浮夸,情绪性,蛊惑性;2、内容的非事实性:虚张声势,夸大其词;3、表现形式的公开性:直接面对公众,公开散布;4、目的的反常性:希望激起他人的狂热,不同于“书生空论”。行为1、煽动分裂国家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分歧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5、煽动军人逃离部队五、国家秘密、公众人物的含义1、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2、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有较高知名度,且其活动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六、 新闻保密工作重要性由新闻工作的特点所决定: 内容的广泛性、传播的扩散性、工作的时效性、社会的关注性7、 加强新闻保密工作的措施1、 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2、通过内部途径反应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3、采访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由主管机关批准制度4、新闻发布制度八、新闻泄密行为原因1、保密意识的淡薄2、保密常识的缺失3、保密制度的不严4、见利忘义泄密牟利九、新闻保密中应注意处理的三组关系1、新闻竞争与保密的关系2、新闻事实与保密的关系3、新闻保密与知情权的关系新闻的统一发布制度是一种义务性规范,它是以法律、法规或者与法规有同样作用的执政党文件,来规定某些新闻和信息职能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统一发布,其他传播媒介不得擅自报道。从大众传播及社会公共关系的角度来看,政府与媒体之间本来是相互依存、互相尊重的。10、 隐性采访问题透析如何看待记者暗访、偷拍等隐性采访行为?采取隐性采访应符合哪些条件?遵循什么原则?隐性采访有哪些禁忌?为了把隐性采访的害处降到最低,可采取哪些措施?隐性采访:是指作者采访受到阻碍或预计会受到阻碍时,隐瞒自己的身份,或者伪装成其他身份进行采访,采访的手段不只包括观察、记录,还有拍摄录音等,即偷拍偷录,一般用于负面报道,特别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揭露。首先,暗访偷拍等隐性采访行为是涉及媒体伦理,是行走在法律边缘的一种极具争议性的采访方式,必须谨慎使用。关于其正当性在业界学界也有很多讨论,支持者认为隐性采访能够获得最客观真实的新闻,有利于揭露负面现象,是媒体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但也不乏反对者,认为记者首先是公民,不具备警察的侦查权,不能突破法律界限。其次,正如陈力丹教授所言,在中国90的隐性采访都是不必要的,是为了获得戏剧性材料、博人眼球。第三,隐性采访容易侵犯他人隐私。第四,记者的人身安全也缺乏保障。采取隐性采访应符合的条件,可借鉴央视四条原则:(1)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要采访的是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或现象;(2)没有其他途径搜集资料;(3)暴露记者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4)经制片人同意。记者的隐性采访行为目的一定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采访对象的行为严重侵害公共利益,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所做的欺瞒行为产生的害处远远小于采访对象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公共利益的损失,以小害换取大价值。为了把隐性采访的害处降到最低,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采取如下措施:(1)公开采访优先:如果是公开采访能获得的信息,优先采用公开采访,这需要加强记者新闻采访技巧训练。(2)明确目的:一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问题报告政府部门不能得到解决。(3)限制对象:只对准侵犯公共利益的人。(4)限制场所:只在公共场合,不能侵入私人空间,以免侵犯隐私权。(5)不得以采访为由进行违法行为,如贩毒等。(6)严格区分两个阶段:在拍摄阶段不得已做出的侵权行为,在播出阶段一定要加以弥补,如打马赛克、声音处理等。(7)制定记者隐性采访的相关事项的规范。(8)记者应树立基本的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和规范,在隐性采访中也不能做出违背行业规范、专业精神的行为。11、 新闻报道中的人文关怀1.人文关怀的内涵现代意义上的“人文关怀”主要是由西方的“人文主义”延伸出来的。人文主义的形态几经变迁,其核心却基本保持了稳定。人文关怀的核心在于尊重人的人格、尊严、思想和情感;肯定人的价值和主体性,以人为目的;关怀个体的自我实现与自由,追求人性的完善,实现人的最大发展。2.我国传媒为什么更应强调人文关怀历史原因:新闻传播存在着程式化、片面性等问题,普通民众的生存状态、精神处境往往被忽视。媒体性质:媒体是党喉舌现实背景:崇尚经济利益、消费主义、物质主义盛行的年代。2、新闻报道缺乏人文关怀的主要表现忽视采访对象的感受灾难性报道中的争夺和冷漠二次伤害侵权、泄露隐私对弱势群体的不尊重、其实,无人情味的报道3、在报道苦难新闻时,记者应该做到:资源共享,尽量对别人的不可避免的侵犯降到最低;对采访要保持敏感,在采访过程中要谦虚谨慎、态度柔和对看在的令人痛苦的题材无比要谨慎小心派经验丰富的记者去采写报道在采访中体现记者的人性十二、新闻侵权的特点和表现形式表现形式:侵权者是新闻媒体和新闻采访者;侵权行为是开展新闻活动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损害的主要是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等。特点:1、从形式上看,主要是对公民的人格造成伤害,其中以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最为多见。2、从传播的方式上看,具有广泛性和迅速性的特征。3、从后果看, 传播面越广,受害程度越深,侵害最多的是公民的人格权。十三、新闻审判现象分析“新闻审判”定义“新闻审判”又名“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指媒体在报道一个尚未进入司法程序或正在审判中的“未决”程序中的集体时,已经到用报道、分析、评论的方式,令读者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形成“未审先判”,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新闻审判的原因1、新闻监督行为缺少有效的约束机制。2、部分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素质较低。3、社会舆论对于新闻审判行为持相对宽容的态度。新闻审判的两大负面影响1、亵渎了法治原则:新闻传播媒体占据道德制高点,逞一时之快,制造和引导一种“众情激愤”的舆论氛围,漠视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罚相适应”等法治原则。2、导致新闻传播媒体角色错位:“媒介审判”使新闻传播媒体超越报道新闻、提供信息、引导舆论的职能,转而担当“民间审判”的角色,放大了自己拥有的权力。新闻审判的规避1、客观、真实,不煽风点火,不添油加醋,防止泛道德化;2、理性,避免情绪化,要不偏不倚,忠实记录历史;3、公正、平衡,给原被告双方同等说话的机会,甚至于给犯罪嫌疑人发言或为自己辩驳的机会;4、维护司法尊严,在法治原则下监督司法:比如案件判决前不作定罪、定性报道,评论放在判决后进行等。十四、如何预防新闻侵权(一)新闻侵权的工作预防 1、与人为善,改进工作 2、公正评论,不当裁判 3、文风朴实,不违法律 4、细节真实,事实清楚 5、用词准确,切记浮夸 6、严格审稿,兼听则明(二)新闻侵权的法律预防1、宪法层面的预防,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在这一方面规定了新闻传播活动主体的宪法地位;另一方面重点规定了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利是一种绝对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2、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的预防,新闻传播媒体的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在这些法律修改或制定出新的法律时,应组织新闻从业人员及时进行学习3、司法解释、行业规定和宣传纪律的预防,各种行业管理规定以及我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新闻宣传纪律,从可操作层面,从微观角度对新闻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知情权和隐私权在不同主体客体下的利益平衡知情权和隐私权均是公民重要的权利或自由,都不可或缺,两者存有一致、协调的地方,但也存在着相互冲突、矛盾之处。所以不应简单的划分隐私权或知情权的优先位序。对于新闻从业者来说,问题不是应不应该侵犯隐私,而是何时可以侵犯以及可以侵犯到何种程度?对隐私权的侵犯从合理到不合理的转折点在哪些地方?个人私事涉及公共利益的隐私普通人物AB公众人物CDA状况下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在这种情况下,新闻活动指向的是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并且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事。此时隐私权更多的是与个人的人格发展密切联系,对隐私的侵犯会使个人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而这种损害并不能带来其他的社会利益。这时的隐私权受到法律和道德的最大保护,他人没有权利获知此范围内的隐私,同样的新闻记者也没有这个权利或权力。如果记着以知情权为由介入,那么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是不允许的。B状况下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在这种情况下新闻活动指向的是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但是涉及的隐私与公共利益有关。由于涉及到公共利益,这时隐私权的享受就应有所限制。毫无疑问,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体的介入就不需要负侵权责任。C状况下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这种情况下新闻活动涉及到公众人物的隐私而且所涉及的内容与公共利益有关。在这种情况下维护知情权和隐私权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的原则,必然演进为对权力主体的隐私权保护适当弱化,对新闻媒介代为公众行使的知情权利适当宽容的原则,否则两权平衡就不易得到维持。这时如果过分强调隐私权,让隐私权无限扩大,则新闻媒体公众人物的关注与监督势必受到限制,公众也就无法了解到那些人究竟是否作者对公众有意义的事情。D状况下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新闻活动虽然涉及到公众人物,但内容是与公众利益完全没有关系的个人私事,公众人物也是社会个体,不能因为知情权的要求使其处于完全透明的状态。这种情况下法律和道德的天平自然要倾向于隐私权的保护,媒体对这部分隐私的侵害必然导致败诉,以及担负相应的民事责任。15、 新闻侵犯肖像权表现:在新闻媒介中使用他人肖像,主要是两种场合,一是新闻报道中,二是在广告中。实践中,新闻侵害肖像权行为具有以下表现:1、未经本人同意,拍摄他人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照片或录像,侵害他人肖像制作专有权。2、未经本人同意,在新闻报刊中使用他人与新闻内容无关的肖像。3、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在新闻媒介中作广告,进行商业宣传。(二)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国外民事立法对于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一般有两种:有限保护制度。即未经同意不得以营利方式使用他人肖像。以德国、意大利为代表。全面保护制度。即未经授权或遗嘱指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他人肖像。以苏联、东欧为代表。(3) 对肖像权的合理利用新闻报道中肖像的合理使用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肖像合理使用情况。1、是对因具备特定身份而具有新闻价值的社会人士。如国家元首、政治家、学者、运动员;2、是对出席公共场合或参与公共事件的自然人的肖像进行合理使用。如集会游行、仪式等;3、是新闻媒体为行使舆论监督职能,对不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通过刊登图片的方式予以谴责;4、拍摄时摄入人物,但并不以人物为主体;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的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肖像;7、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肖像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况:1、 集体肖像的合理使用。 2、死者肖像的合理使用(4) 如何避免侵害肖像权1、 不能有意无意侵害被报道对象的形象2、 谨慎使用犯罪嫌疑人的图像和未成年人的形象3、 避免把新闻的图片、录像用于其他版面或节目,如广告、生活服务:也不要用于报纸、杂志和电视栏目的包装上,对肖像的公益使用必须是在新闻报道中直接使用。十六、侵害名誉权含义、表现、构成要件、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和规避含义:指用发表新闻的手段使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伤害的行为。表现:1、报道内容无中生有,凭空捏造,造谣中伤他人;2、采访时偏听偏信,未找被批评人核实情况以至于报道的主要事实失实;3、报道内容真实,但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诽谤他人名誉。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2、指向特定的受害人,指名道姓地贬损他人的名誉3、损害事实的存在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 停止侵害 2、恢复名誉 3、消除影响 4、赔礼道歉 5、赔偿损失规避方式:1、平衡报道:给予当事人以平等的话语权,向受众传递更为全面和客观的信息,以避免可能产生的偏听偏信;尽可能直接援引被采访者的陈述,尽可 能避免媒体以上帝视角进行陈述。2、专家评论:在评论部分也采访和引用专家的意见,甚至是同时引用数位专家的不同观点。而媒体本身的观点和评价则应尽可能的中立和超然。3、跟踪报道:通过跟踪报道的方式,一方面以新的报道不断澄清和修正此前报道可能的错误,另一方面也不断通过新的报道反映此前采访不够的各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意见,或者持不同观点的专家学者的意见4、用词谨慎:新闻报道及其标题的用词尽可能的理性、平和、文明,尊重事实和各方当事人5、转载核实 :在转载报道时不但要与各方利害关系人进行核实,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说法或者主张,或者有当事人被原报道所忽略的,可以在转载的同时一并采访报道6、保留证据:平面媒体的文字记者在进行采访,特别是批评型、揭露型报道的采访的时候,一定要做好自我保护,对全过程进行录音以及其他采访资料的建档保存工作十七、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定义:指的是新闻传播媒体或新闻记者在新闻侵权诉讼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提出其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某种相应的事实主张。1、履行舆论监督职能2、公正评论3、权威的消息来源4、公众人物和公共兴趣5、合理使用6、受害人同意18、 创办报刊的制度、国内统一刊号报刊的出版管理制度:1、 依照法定程序出版2、 报刊审读制度3、 质量评估制度4、 报刊年检制度十九、如何建立良性的新闻与司法的关系:1、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无罪推定即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人。在法院的有效判决出之前,任何媒体都不得随意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定罪量刑。对涉及犯罪或被提出指控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应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称呼,而不得将其称为“罪犯”,“人犯”。在将起诉书的内容作为案件的“事实”进行新闻报道时,必须加上“被指定”、“涉嫌”等定语。2、平等和公正原则媒体即使在对负面现象进行报道和评论时也应当遵守平等和公正的原则,在同一个案件中,对当事人有利不利的事实都应当给予同样的语言。3、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媒体在监督司法活动时,要做到:(1)防止情绪化和冷道激化(2)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应当注意给予各方当事人同等的机会(3)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做全程报道和评论,法院不得事先限制a注意案件报道和连续性和完整性b对案件的评论要注意时间和范围二十、新闻职业道德定义及其调节对象定义:新闻传播职业道德是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互相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调节对象:1、新闻工作者和受众的关系:受众是新闻工作者的服务对象,传播者的所作所为,是为了满足受众需要。2、新闻工作者和工作对象的关系:工作对象包括采访对象,向媒介投寄稿件的各种工作者。3、新闻工作者和同行的关系:良性竞争4、新闻工作者与所属媒体的关系:权利与义务二十一、新闻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一)从新闻自由到社会责任:1.新闻自由原则的确立17世纪奠定思想基础18世纪付诸实践19世纪达到顶峰20世纪与社会责任论相遇2、社会责任原则的提出:社会责任论诞生于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渐趋成熟.两个关键词:自由、责任。现代社会责任论最主要的特征:新闻自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忠于职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2、要充当群众联系的桥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二十二、新闻职业道德的特点与功能特点:1、阶级性与普适性的统一2、职业性与大众性的统一媒体民间化3、团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统一每一个媒体机构都是道德行为的主体,她们超个体行为能力决定了他承担着为个体责任无法替代的集体性团体责任。功能:1、支撑和提升新闻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2、营造新闻媒体的社会公信力3、对社会道德发挥示范作用 二十三、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3、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4、发扬优良作风5、坚持改革创新6、遵守法纪7、促进国际新闻同行的交流与合作二十四、社会责任原则的主要观点和核心理论主要观点:1、新闻自由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道德与法律是是否行使新闻自由权利的制衡器;2、理性不能主宰人性,人类不是天生就有一种去寻求真理和服从真理的道德感;3、新闻自由权利是新闻媒介、公众和政府共享的权利,强调新闻自由不能仅仅强调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还要强调公众和政府的权利。核心理论:要求新闻传播媒体在享有自由权利的时候,恪尽对社会和公众的义务和责任。二十五、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涵义和特征定义: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核心;是新闻传播行业及其从业者在调整职业活动中的各种利益时所必须要遵循的最重要的一把尺子。特征:它是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社会本质和经济利益的最集中的反映,在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发展的方向及整个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在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理论体系中是决定其性质的核心内容。它是新闻传播从业者处理新闻传播生活中相互关系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归宿,是知道新闻传播从业者选择、评价一切职业道德行为的最根本的准绳,对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各个具体规范起制约、指导的作用。二十六、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与新闻法规的关系1.共同点(1)目的具有一致性协调新闻传播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为新闻传播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必要条件。(2)内容具有相互包含性所有的道德与法律都是从人类生活风俗和社会习惯规则中演化而来的,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规也不例外,它们也都是人类社会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约定俗成的习惯,规则中发展出来,二者内容上相互包含。2.两者的相互作用(1)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对新闻法规的作用1)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为新闻传播法规提供存在的价值基础。新闻传播法规应该体现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以保障新闻自由,强化媒体社会责任为宗旨。 2)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对新闻法规具有补充作用。法规具有自身局限:反应性的滞后缓慢与合法性难以平衡,成本高3)加强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对新闻传播法规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新闻传播从业者增强法制观念是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2)新闻传播法规对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作用1)新闻法规可以保障新闻道德准则的实施。将道德要求纳入新闻传播法规,由国家强制力作保证,但新闻传播法规不能代替新闻传播职业道德2)新闻传播法规是传播新闻职业道德的有力手段。法律的实施过程也就是道德的传播过程:新闻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也就是有违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行为;除了制裁不良传播行为意外,新闻法规能把偶新闻自由、维护媒体和从业者合法权益,并赋予从业者一定的职业特权。二十七、新闻评议制度(1)定义:是运用自律手段使新闻界行驶社会责任的一种有效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民间自愿性的新闻职业道德评议组织,出版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评议刊物,制定新闻职业规范和开展日常性的新闻职业道德评议活动。(2)新闻评议会的评价新闻评议委员会是帮助报业实行自律的他律组织最早成立的新闻评议委员会是1916年瑞典的“报业荣誉法庭”1953年英国成立报业评议总会,1963年改为“英国报业评议会”我国行使这方面职能的是记协评议会一般只受理违反职业道德案件,不受理违法案件;大多只有裁决权,没有处罚权从新闻评议会的权利来看,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新闻评议会只有裁决权而无处罚权。新闻评议的结果不具有强制力,而仅从道义上对有关媒介施加影响或压力,以期改进新闻工作,促进新闻事业的发展。二十八、新闻职业道德境界的界定及其构成要素1.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境界的形成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境界特指新闻传播从业者通过接受新闻传播职业道德教育,进行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修养之后达到的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觉悟程度,或所形成的职业道德品质状况与道德情操水平。 *新闻传播职业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政治特权地位的职业,是具有重要的信息特权地位的职业,是具有较高的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由于新闻传播职业的特殊性,社会对新闻传播从业者的道德境界必然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初始层次,应该建立在比较高的起点之上。2.影响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境界提升的主要因素社会整体道德发展水平行业自身发展与成熟程度新闻传播从业人员个体道德修养二十九、劳伦斯考尔伯格的新闻职业道德境界说1、害怕惩罚2、追求名誉3、迎合社会价值取向4、遵守规章制度5、满足社会需求6、坚持公正原则7、成为道德化身三十、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境界首先必须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提倡的“为人民服务”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为基本导向。其次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伦理道德观作为基作为指导思想,注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最后必须与社会主义特殊的经济基础与政治制度相对应。三十一、中国第一部有关新闻出版的专门法律:大清印刷物专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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