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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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日”)在 (“签订地”)签订;转让费:负责人:地址电话:收购方:负责人:地址:电话:鉴于1. 转让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并存续的金融机构或自然人,转让方合肥所有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资产。2. 收购方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受让金融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3. 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转让,且收购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收购该资产包。鉴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 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1.1保证合同:系指任何规定第三方为保证债务人履行主合同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或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或确认保证责任的签章文件,或中国法律认可的构成保证关系的其他法律文件。1.2标的债权资产/资产:系指截至基准日的主债权、其从权利和转让方在资产文件项下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追索诉讼费用的权利),以及由该等权利转化而成的抵债资产和其他相关权益的统称。1.3处置收入:就资产明细表(见附件)中任何一项资产而言,系指在基准日(不含该日)后实际收到的现金付款、抵债资产和其他相关权益。1.4从权利:系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权利。1.5担保合同:系指保证合同和物权担保合同的统称。1.6担保人:系指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人和物权担保合同项下出质人、抵押人等的统称。1.7单户资产:系指债务人为同一主体的全部资产。1.8抵债资产:就资产明细表中任何一项资产而言,具体包括以下各项:(1)以转让方的名义持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2)转让方取得的生效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中的权利和利益,该项判决、裁定或裁决责令上述债务人或其他义务人通过向转让方转移其持有的特定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方式清偿全部或部分相关债务。1.9法定期间:系指法律规定的各种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撤销权行使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上诉期、申诉期、申请执行期间、保证期间、破产债权申报期间。1.10费用开支:就某一项资产而言,系指基准日(不含该日)后与该项资产的处置有关的必要和合理的费用和开支(应具有相关的协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合法平局及付款的法律依据)。1.11服务合同:系指转让方为实现标的债权资产的清收二与法律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服务协议。1.12过渡期:系指自基准日(不含该日)始至权利转移日(含该日)止的期间。1.13交接期间:系指自权利转移日次日起30天内的期间。1.14交接日:系指交接期间的最后一日。1.15基准日:系指 年 月 日 。1.16收购价款:系指本协议第3.1款规定的收购方应支付的价款。1.17其他相关权益:系指转让方因管理处置的需要可能与债务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等达成的协议,该等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资产未完成法定的权利转让程序。因此,收购方受让的对该等义务人的债权,将从原始的主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所确定的权利。1.18 权利转移日:系指收购方支付收购价款之日。1.19物权担保合同: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在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之上以抵押或质押的形式设定担保的物权担保合同,或主合同中创设物权担保的条款或实际交付权属文件,或中国法律认可的构成物权担保关系的其他法律文件。1.20 以物抵债:此处的物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益。1.21 债务负担:系指(1)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或其他担保权益;(2)收购协议;(3)债权从属(约定某一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协议或安排;(4)设置或执行上述权利的协议。1.22 债务人:系指标的债权资产项下的主债务人及其继承人。1.23 主合同:就任何资产而言,系指能够证明在该资产项下转让方向债务人提供贷款的贷款合同和/或证明转让方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其他书面文件。1.24 主债权:指截至基准日,资产明细表所列示的转让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想收购方转让的债权(包含债权本金、利息及主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1.25 资产包:系指资产明细表中所列的全部标的债权资产的集合。1.26 资产文件:系指截至权利转移日转让方所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资产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权利凭证、判决书、调解书、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抵债协议、抵债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破产债权申报书、催收通知书等文件。2. 标的债权资产的收购2.1 标的债权资产的金额截至基准日,全部标的债权资产的账面金额为:本金余额共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利息罚息共计人民币 (小写 元);本息合计共计人民币 (小写 元);具体每户标的债权资产的账面金额详见本协议附件资产明细表2.2标的债权资产的收购与转让 装让方同意将自基准日(不含该日)起资产包项下全部的权利、权益和利益装让给收购方,收购方同意收购。该等权利、权益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 资产包内各项资产所产生的到期或将到期的全部还款;(2) 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资产包内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不论其是否应由义务人偿付)的权利;(3) 与实现和执行资产包内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已经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2.2 风险的转移标的债权资产因意外事故或被征收、征用或其他并非由于转让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导致的减损、毁损、灭失风险自权利转移日起由收购方承担。3. 价款及支付方式3.1收购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收购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资产包收购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3.2 付款方式3.21 收购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3.1款约定的收购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3.22 本协议项下,转让方指定用于收款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户名:账号:开户行:4. 标的债权资产的转移与交接4.1 标的债权资产的转移4.11 双方确认,在权利转移日前,标的债权资产仍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应按照本协议第5条的约定对标的债权资产进行管理。4.12 自权利转移日起,本协议第2.2款约定的转让方对标的债权资产享有的一切权利、权益和利益均由收购方享有,且该等权利、权益和利益的转移不以转让方实际交付有关资产文件或资产为前提。转让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为收购方办理一切必要手续,以在法律上完善收购方取得的权利。4.2 转让通知转让方应按发送转让通知并取得回执、公正送达等方式在权利转移日后3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债权资产转让的事宜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为避免歧义,自权利转移日起,无论是否通知上述债务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收购方均有权与上述债务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接触并管理处置各项资产。4.3资产文件的交付4.3.1 在交接期间内,双方应商定时间和地点审阅并清点资产文件、共同编制、核对资产文件清单;资产文件核对完毕后,转让方应向收购方交付资产文件及经双方共同签署的资产文件清单。4.3.2 自权利转移日至交接日产生的资产文件、账单、发票、保险单、信函或其他文件,转让方应于交接日一并交予收购方。4.3.3 转让方于交接期间以后收到的资产文件、账单、发票、保险单、信函或其他文件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交付给收购方。4.4 处置收入的结算与转付 转让方应于交接日向收购方提供自基准日(不含该日)至交接日(含该日)的处置收入及费用开支明细,双方按下述(1)方式处理:(1) 自基准日(不含该日)至本协议签订日(含该日)期间发生的费用开支,转让方提供相关费用开支的发票、相关方的通知等有效凭证,相应费用由转让方从处置收入中扣除,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 转让方自本协议签订日(不含该日)至交接日(含该日)的费用开支,在转让方提供支付费用的发票、相关方的通知等有效凭证后,从处置收入中扣除,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 如果转让方在交接日(不含该日)之后收到与标的债权资产有关的任何处置收入,则转让方应在收到上述处置收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部转付给收购方。(4) 其他约定 4.5 抵债资产和担保物的交付 转让方应于交接期间内将其实际占有或有效控制的抵债资产、物权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物(含代位物、代位权利等)及其孽息等全部权益转移至收购方占有或有效控制之下,并按照本协议第4.6款的规定协助办理权属变更或转移手续。 4.6 权属变更及转移手续 4.6.1 转让方应当在交接期间内协助收购方办理完毕以下必要手续,使收购方获得与标的债权资产相关的完整权利,其费用由收购方承担,但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将抵债资产的所有权或其他依法需要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的标的债权资产变更或转移登记至收购方或收购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2)根据实际情况,将标的债权资产所涉及的诉讼主体或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包括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至收购方或收购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3)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义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且转让方已就标的债权资产申报破产债权的,将相关破产债权变更至收购方或收购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4)根据实际情况,将物权担保合同项下的需要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的质权、抵押权变更或转移登记至收购方或收购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5)除上述各项外,为完善收购方对一项或多项资产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而协助收购方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4.6.2 在转让方协助收购方办理完毕前述相关手续之前,转让方仍应按管理自有资产同样的方式、标准和注意程度维护相关权利或权益,并将其获知的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收购方,并遵从收购方关于处理相关事务的指示。如果前述相关手续未在收购方要求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则收购方有权随时要求转让方继续办理(或协助办理)直至该等手续全部办理完毕。 4.7 单户资产转让协议 双方可以在交接期间内签订单户资产转让协议。 4.8 加速交付 在交接期间内,根据特定标的债权资产的处置进度和需要,收购方有权决定对特定资产加速交付并要求转让方加速履行本协议第4.2款至第4.7款规定的相应义务,转让方应在收购方通知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 4.9服务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移 4.9.1 收购方有权决定是否承继任何服务合同。收购方决定承继相关服务合同的,收购方自权利转移日自动承继转让方在该项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9.2 转让方同意并确认,若相关中介机构拒绝由收购方承继转让方在相关服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的,则收购方无义务承继该等服务合同,且收购方不应该为此承担任何费用或责任。5. 过渡期及交接期间内标的债权资产的管理和处置 5.1 转让方保证其在过渡期及交接期间内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和处置标的债权资产:(1)以不低于其合法所有的其他类似资产管理和处置行为包括:维护标的债权资产的诉讼时效或其他法定期间;安全保管所有相关资料文件和抵债资产;保存与资产回收、费用支出等情况有关记录;对相关义务人、抵押物、或质物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其他与标的债权资产管理、维护有关事项,且该等事项使收购方收益。 5.2 在本协议签订后至交接日(含该日)前,转让方对标的债权资产的任何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资产、放弃任何权利、接受或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对义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申请执行)均需取得收购方书面同意。6. 标的债权资产保证 转让方承诺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和准确充分: 6.1 转让方式标的债权资产真实、唯一、合法的所有人,除根本协议第5条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外,转让方未曾将标的债权资产出售、赠与、转让或信托给任何其他主体,且未曾在标的债权资产上设定任何抵押权、质权或其他负担; 6.2 在基准日之后,除根据本协议第5条对标的债权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外,转让方未曾放弃的债权资产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减免任何义务; 6.3 转让方将标的债权资产合法转让给收购方,且未被转让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所禁止或限制,且该等转让行为不需要获得债务人、担保人或任何其他主体的同意; 6.4 标的债权资产的主债权涉及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或最高额保证的,主债权数额均已确定; 6.5 截至交接日,转让方已将其掌握的全部资产文件提供给收购方审阅,不存在隐瞒、欺诈或遗漏;转让方保证在持有标的债权资产期间没有伪造任何文件,在本次交易中没有提供任何虚假信息;如果转让方对于任何标的债权资产的资产文件存在原件,则转让方保证向收购方提供该等原件; 6.6 与资产明细表中所述资产相关的信息及资产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及充分;7. 陈述和保证 7.1 收购方的陈述和保证 收购方特此向转让方作出下述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和准确:(1) 收购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的主体资格,已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的相应授权或批准。(2) 收购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a)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收购方的任何中国法律;(b)不违反收购方的公司规定的义务相冲突。(3) 不存在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者行政程序,以致给收购方履行本协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2 转让方的陈诉和保证 转让方为了收购方的利益特此向收购方作出下述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和准确及充分:(1) 转让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分支机构,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相关文件的主体资格,转让方已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的相应授权。(2) 转让方为签订、履行本协议而向收购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充分的,不存在隐瞒和欺骗的情况。(3) 转让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a)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转让方的任何中国法律;(b)不违反转让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c)不与由其签订的任何已生效的合同规定额义务相冲突。(4) 不存在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者行政程序,以致给转让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8. 承诺8.1 收购方的承诺 本协议履行期间,收购方向转让方作出下列承诺:(1) 收购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收购价款。(2) 收购方应为转让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提供必要的配合。(3) 收购方在得知其违反了其在本协议第7.1款项下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或违反了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并由此给转让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应立即通知转让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8.2 转让方的承诺本协议履行期间,转让方向收购方作出下列承诺:转让方在得知其违反了其在本协议第6条或第7.2款项下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或违反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并由此给收购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应立即通知收购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9. 违约责任9.1 一般原则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受损害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如双方有违约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9.2 转让方的违约责任9.2.1 在收购方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转让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第4条、第5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导致收购方主要权利无法正常行使或受到严重威胁,且在接到收购方发出的违约催告通知后【10】个工作日,转让方仍旧不能消除违约情形,则收购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转让方应退还收购方已支付的收购价款,并且从收购方支付收购价款之日至收购方收到转让方退还全部收购价款之日每日按照收购价款的【万分之五】向收购方支付违约金,如上述措施不足以弥补收款方因此导致的实际损失,转让方须加以弥补。9.2.2 在收购方不存在违约情形的前提下,转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或陈述、保证以及承诺并给收购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收购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9.3 收购方的违约责任9.3.1 在转让方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如收购方违反本协议第3条规定的付款义务,则收购方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按日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如上述措施不足以弥补收购方因此导致的实际损失,收购方须加以弥补。9.3.2 在转让方不存在违约情形的前提下,收购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或陈述、保证以及承诺并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转让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10. 通知10.1 本协议项下双方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递送,并且如果本协议另有要求,每一份通知均应抄送给其他各相关双方。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a) 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标示的日期】;(b) 特快专递:【在投邮2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c) 传真:【传真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但通知方应同时将加盖公章的通知原件以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被通知方】。10.2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报告或其他通信以及抄送给对方的副本,均应按本协议文首载明的联系方式发送给对方。10.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对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各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各方本协议中所所约定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10.4 本协议约定的各方地址适用于各方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11. 不可抗力11.1 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时间,是指在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非由于任何一方的果实或故意,发生了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时间,且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以及新法律或国家政策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因素。11.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供事件发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协议。11.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之各项义务,则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承担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12. 保密本协议双方于交易过程中所获得的其他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为公开的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或有关政府机构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13.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14. 争议解决14.1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下列第【 (1) 】项争议解决方式:(1) 向转让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14.2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继续履行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部分。15. 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15.1 本协议在协议双方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若收购方为自然人,则由收购方签字)。15.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双方只有在一致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16. 其他16.1 本协议签订前形成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16.2 如果本协议的某条款被宣布为无效,应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16.3 本协议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协议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16.4 本次债权转让发生的税收和费用,本协议没有约定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16.5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附件、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16.6 本协议一式【 三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二 】份,乙方执【 一 】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债权转让协议 签字页转让方: (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收购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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