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全国青少年法治知识网络大赛高中题目附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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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体 系 不 包 括 ( ) A 完 备 的 法 律 规 范 体 系 B 高 效 的 法 治 实 施 体 系 C 周 到 的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D 完 善 的 党 内 法 规 体 系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C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体 系 包 括 五 大 体 系 : 完 备 的 法 律 规 范 体 系 、 高 效 的 法 治 实 施 体 系 、 严 密 的 法 治 监 督 体 系 、 有 力 的 法 治 保 障 体 系 、 完 善 的 党 内 法 规 体 系 。 C项 表 述 不 正 确 , 当 选 。 2、 下 列 哪 个 原 则 不 是 我 们 在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当 中 应 当 遵 循 的 原 则 ? A 坚 持 人 民 主 体 地 位 B 坚 持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C 坚 持 效 率 优 先 , 兼 顾 公 平 D 坚 持 从 中 国 实 际 出 发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C 效 率 是 实 现 法 律 公 正 的 基 础 , 公 正 是 评 价 法 律 效 率 的 尺 度 。 效 率 和 公 正 是 相 互 依 赖 、 相 互 制 约 的 矛 盾 统 一 体 。 效 率 并 不 享 有 优 先 地 位 。 C项 为 本 题 正 确 答 案 。 3、 社 会 组 织 机 制 健 全 , 社 会 管 理 完 善 , 社 会 秩 序 良 好 , 人 民 群 众 安 居 乐 业 , 社 会 保 持 安 定 团 结 。 请 问 这 体 现 了 和 谐 社 会 建 设 的 哪 一 项 要 求 ? A 诚 信 友 爱 B 公 平 正 义 C 民 主 法 治 D 安 定 有 序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D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要 求 是 : 民 主 法 治 、 公 平 正 义 、 诚 信 友 爱 、 充 满 活 力 、 安 定 有 序 、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相 处 。 安 定 有 序 指 的 是 社 会 组 织 机 制 健 全 , 社 会 管 理 完 善 , 社 会 秩 序 良 好 , 人 民 群 众 安 居 乐 业 , 社 会 保 持 安 定 团 结 。 答 案 为 D。 4、 宪 法 的 作 用 不 包 括 下 列 哪 一 项 内 容 ? A 保 障 了 我 国 的 改 革 开 放 和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B 促 进 了 我 国 的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建 设 C 促 进 了 我 国 人 权 事 业 和 各 项 社 会 事 业 的 发 展 D 详 细 规 定 了 立 法 、 执 法 、 司 法 以 及 守 法 的 具 体 行 为 模 式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D 宪 法 规 定 了 国 家 的 社 会 制 度 和 国 家 制 度 的 基 本 原 则 、 国 家 机 关 的 组 织 和 活 动 的 基 本 原 则 ,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等 重 要 内 容 , 但 并 未 对 D项 的 内 容 进 行 规 定 , 它 只 是 给 国 家 和 人 民 的 行 为 方 式 等 提 供 了 原 则 性 的 指 导 和 规 范 。 D项 为 本 题 的 正 确 答 案 。 5、 “ 国 家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 是 哪 个 宪 法 修 正 案 的 内 容 ? A 1988年 宪 法 修 正 案 B 1993年 宪 法 修 正 案 C 1999年 宪 法 修 正 案 D 2004年 宪 法 修 正 案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D “ 国 家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 是 2004年 宪 法 修 正 案 的 内 容 。 答 案 为 D。 6、 按 照 宪 法 是 否 具 有 统 一 的 法 典 形 式 , 我 国 宪 法 属 于 ( ) 。 A 成 文 宪 法 B 不 成 文 宪 法 C 部 分 成 文 、 部 分 不 成 文 宪 法 D 无 法 判 断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A 成 文 宪 法 是 指 具 有 统 一 法 典 形 式 的 宪 法 , 有 时 也 叫 文 书 宪 法 或 制 定 宪 法 。 不 成 文 宪 法 则 是 不 具 有 统 一 法 典 的 形 式 , 而 且 散 见 于 多 种 法 律 文 书 、 宪 法 判 例 和 宪 法 惯 例 的 宪 法 。 我 国 的 宪 法 属 于 成 文 宪 法 。 答 案 为 A。 7、 大 卫 是 一 名 在 中 国 留 学 的 美 国 人 , 他 与 房 东 老 周 口 头 协 商 : 以 每 月 1500元 的 价 格 租 住 位 于 上 海 市 中 心 的 公 寓 一 套 , 租 期 两 年 。 老 周 素 来 崇 洋 媚 外 , 便 口 头 应 允 。 出 于 对 老 周 的 信 任 , 大 卫 并 未 要 求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 大 卫 入 住 以 后 , 由 于 股 票 大 跌 , 老 周 大 部 分 资 产 被 套 牢 , 急 需 现 金 周 转 。 于 是 , 他 想 把 大 卫 赶 出 公 寓 , 以 市 价 另 行 出 租 。 作 为 老 周 的 法 律 顾 问 , 你 会 给 他 什 么 建 议 以 便 顺 利 解 决 出 现 的 问 题 ? A 书 面 告 知 大 卫 : 租 赁 合 同 将 于 两 个 星 期 后 解 除 , 请 尽 快 寻 找 新 的 居 所 B 书 面 告 知 大 卫 : 租 赁 合 同 是 要 式 合 同 , 由 于 双 方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 故 合 同 未 成 立 , 请 尽 快 搬 离 公 寓 C 书 面 告 知 大 卫 : 我 方 将 不 再 提 供 住 房 , 请 尽 快 收 拾 好 自 己 的 物 品 搬 离 房 屋 , 否 则 一 切 后 果 自 行 承 担 D 直 接 采 取 暴 力 手 段 将 房 屋 腾 空 , 并 对 公 寓 的 门 锁 进 行 更 换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A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租 赁 期 限 6个 月 以 上 的 ,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当 事 人 未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的 , 视 为 不 定 期 租 赁 。 不 定 期 租 赁 的 情 况 下 , 当 事 人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合 同 , 但 出 租 人 解 除 合 同 应 当 在 合 理 期 限 之 前 通 知 承 租 人 。 故 本 题 答 案 为 A项 。 8、 A公 司 和 B公 司 签 订 货 运 合 同 , 双 方 应 当 根 据 ( ) 确 定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A 公 平 原 则 B 互 不 相 让 原 则 C 竞 争 冲 突 原 则 D 比 例 原 则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A 合 同 法 第 5条 规 定 , 当 事 人 应 当 遵 循 公 平 原 则 确 定 各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因 此 本 题 中 A、 B两 公 司 签 订 合 同 应 遵 守 公 平 原 则 确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故 本 题 答 案 为 A。 9、 周 大 宝 聘 请 某 明 星 担 任 自 己 婚 礼 现 场 的 主 持 人 , 劳 务 费 为 50万 。 结 果 , 因 为 天 气 炎 热 , 该 明 星 爽 约 , 并 且 大 放 厥 词 , 说 无 论 如 何 也 不 去 主 持 了 , 因 为 他 得 知 周 大 宝 此 次 举 办 婚 礼 竟 然 是 二 婚 ( 这 纯 属 造 谣 ) 。 经 反 复 交 涉 无 果 , 周 大 宝 将 该 明 星 诉 至 法 院 , 那 么 请 问 周 大 宝 的 哪 项 请 求 最 不 可 能 被 法 院 支 持 ? A 要 求 该 明 星 赔 偿 违 约 金 B 要 求 该 明 星 继 续 履 行 C 依 据 侵 权 责 任 法 要 求 该 明 星 赔 礼 道 歉 D 依 据 侵 权 责 任 法 要 求 该 明 星 消 除 其 言 论 的 影 响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B 根 据 合 同 法 第 110条 的 规 定 ,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非 金 钱 债 务 , 对 方 可 以 请 求 履 行 , 但 债 务 的 标 的 不 适 于 强 制 履 行 或 者 履 行 费 用 过 高 的 除 外 。 本 案 中 , 周 大 宝 的 婚 礼 已 经 经 过 , 强 制 对 方 继 续 履 行 即 主 持 婚 礼 显 然 不 符 合 实 际 。 故 本 题 答 案 为 B项 。 10、 根 据 义 务 教 育 法 的 规 定 ,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 班 ) 学 生 人 均 公 用 经 费 标 准 应 当 ( ) 普 通 学 校 学 生 人 均 公 用 经 费 标 准 。 A 低 于 B 不 低 于 C 高 于 D 不 高 于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C 义 务 教 育 法 第 43条 第 3款 规 定 ,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 班 ) 学 生 人 均 公 用 经 费 标 准 应 当 高 于 普 通 学 校 学 生 人 均 公 用 经 费 标 准 。 故 正 确 答 案 为 C 项 。 11、 老 刘 去 世 时 将 全 部 财 产 赠 给 14岁 的 小 青 , 那 么 小 青 的 受 遗 赠 权 可 以 ( ) 。 A 直 接 由 小 青 行 使 B 在 征 得 小 青 父 母 的 同 意 后 由 小 青 行 使 C 由 老 刘 的 妻 子 行 使 D 由 小 青 的 老 师 代 为 行 使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B 继 承 法 第 6条 第 2款 规 定 ,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继 承 权 、 受 遗 赠 权 , 由 他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为 行 使 , 或 者 征 得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后 行 使 。 故 正 确 答 案 为 B项 。 12、 小 王 如 果 放 弃 继 承 父 亲 老 王 的 遗 产 , 应 在 ( ) 做 出 放 弃 继 承 的 表 示 。 A 老 王 死 亡 前 B 老 王 的 遗 产 处 理 前 C 老 王 的 遗 产 被 分 割 完 毕 后 D 以 上 都 可 以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B 继 承 法 第 25条 规 定 , 继 承 开 始 后 , 继 承 人 放 弃 继 承 的 , 应 当 在 遗 产 处 理 前 , 作 出 放 弃 继 承 的 表 示 。 没 有 表 示 的 , 视 为 接 受 继 承 。 故 正 确 答 案 为 B项 。 13、 张 华 和 一 家 公 司 签 订 了 为 期 三 年 的 劳 动 合 同 , 公 司 要 求 对 张 华 先 试 用 一 段 时 间 。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几 个 月 ? A 3 B 4 C 6 D 12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C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19条 的 规 定 , 三 年 以 上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 故 正 确 答 案 为 C项 。 14、 学 生 王 五 ( 15岁 ) 听 同 学 说 同 班 的 赵 四 曾 经 辱 骂 自 己 , 于 是 怀 恨 在 心 。 一 天 他 找 来 几 个 伙 伴 在 学 校 附 近 将 赵 四 打 致 重 伤 。 请 问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有 ( ) 。 A 王 五 赔 点 钱 就 行 了 , 不 构 成 犯 罪 B 王 五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罪 , 但 由 于 不 满 十 六 周 岁 , 他 不 用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C 王 五 应 当 对 自 己 的 犯 罪 行 为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D 赵 四 辱 骂 他 人 在 先 , 引 来 王 五 殴 打 , 赵 四 自 己 也 要 承 担 部 分 责 任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C 刑 法 第 17条 的 规 定 , 已 满 十 四 周 岁 不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人 , 犯 故 意 杀 人 、 故 意 伤 害 致 人 重 伤 或 者 死 亡 、 强 奸 、 抢 劫 、 贩 卖 毒 品 、 放 火 、 爆 炸 、 投 毒 罪 的 ,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 因 此 , 已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犯 故 意 伤 害 致 人 重 伤 的 ,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 故 正 确 答 案 为 C。 15、 除 依 法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的 以 外 , 死 刑 应 当 报 请 ( ) 核 准 。 A 国 务 院 B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C 公 安 部 D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B 刑 法 第 48条 规 定 , 死 刑 除 依 法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的 以 外 , 都 应 当 报 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核 准 。 故 正 确 答 案 为 B。 16、 正 当 防 卫 是 否 要 负 刑 事 责 任 ? A 负 完 全 刑 事 责 任 B 负 刑 事 责 任 , 但 可 以 减 轻 C 根 据 正 当 防 卫 的 情 节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D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D 刑 法 第 20条 规 定 , 正 当 防 卫 ,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 故 正 确 答 案 为 D。 17、 国 家 在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的 分 配 制 度 是 ( ) 。 A 按 劳 分 配 为 主 体 , 多 种 分 配 方 式 并 存 B 按 劳 分 配 C 按 个 体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成 果 分 配 D 按 生 产 要 素 分 配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A 宪 法 第 6条 第 2款 规 定 , 国 家 在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 坚 持 公 有 制 为 主 体 、 多 种 所 有 制 经 济 共 同 发 展 的 基 本 经 济 制 度 , 坚 持 按 劳 分 配 为 主 体 、 多 种 分 配 方 式 并 存 的 分 配 制 度 。 故 本 题 答 案 为 A。 18、 国 家 在 必 要 时 得 设 立 特 别 行 政 区 。 在 特 别 行 政 区 内 实 行 的 制 度 按 照 具 体 情 况 由 ( ) 以 法 律 规 定 。 A 国 务 院 B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C 国 家 主 席 D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B 根 据 宪 法 第 31条 规 定 , 国 家 在 必 要 时 得 设 立 特 别 行 政 区 。 在 特 别 行 政 区 内 实 行 的 制 度 按 照 具 体 情 况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以 法 律 规 定 。 故 本 题 答 案 为 B。 1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指 的 是 ( ) 。 A 国 务 院 B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C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D 中 央 军 委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A 宪 法 第 85条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 即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 是 最 高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执 行 机 关 , 是 最 高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 故 本 题 答 案 为 A。 20、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自 治 机 关 是 自 治 区 、 自 治 州 、 自 治 县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 ) 。 A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B 人 民 政 府 C 人 民 法 院 D 公 安 机 关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B 宪 法 第 112条 规 定 ,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自 治 机 关 是 自 治 区 、 自 治 州 、 自 治 县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人 民 政 府 。 故 本 题 答 案 为 B。 21、 行 政 区 划 是 国 家 为 了 进 行 分 级 管 理 而 实 行 的 区 域 划 分 。 按 照 我 国 宪 法 的 规 定 , 中 国 行 政 区 划 分 为 几 级 ? A 二 级 B 三 级 C 四 级 D 五 级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B 行 政 区 划 是 国 家 为 了 进 行 分 级 管 理 而 实 行 的 区 域 划 分 。 按 照 我 国 宪 法 的 规 定 , 中 国 行 政 区 划 分 为 省 、 县 、 乡 三 级 。 故 正 确 答 案 为 B项 。 22、 下 列 对 于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的 表 述 有 误 的 是 ( ) 。 A 要 为 人 民 服 务 , 对 人 民 负 责 , 受 人 民 监 督 B 是 最 高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组 成 人 员 C 是 由 各 地 选 民 直 接 选 举 产 生 的 D 要 代 表 人 民 管 理 国 家 和 社 会 事 务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C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是 通 过 间 接 选 举 产 生 的 , C项 说 法 错 误 , 当 选 23、 下 列 哪 一 项 不 属 于 公 民 的 政 治 参 与 ? A 民 主 选 举 B 民 主 审 判 C 民 主 决 策 D 民 主 监 督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B 公 民 的 政 治 参 与 包 括 民 主 选 举 、 民 主 决 策 、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 B项 说 法 不 正 确 , 当 选 。 24、 下 列 不 属 于 立 法 法 的 制 定 目 的 的 是 ( ) 。 A 规 范 立 法 活 动 B 健 全 国 家 立 法 制 度 C 提 高 立 法 质 量 D 惩 治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D 立 法 法 第 1条 规 定 , 为 了 规 范 立 法 活 动 , 健 全 国 家 立 法 制 度 , 提 高 立 法 质 量 , 完 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 发 挥 立 法 的 引 领 和 推 动 作 用 , 保 障 和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 根 据 宪 法 , 制 定 本 法 。 故 D项 为 正 确 答 案 。 25、 欢 欢 听 爸 爸 说 , 他 们 家 在 买 房 子 的 时 候 交 了 一 笔 维 修 资 金 , 若 房 屋 外 墙 漏 水 可 以 申 请 免 费 维 修 , 请 问 该 维 修 资 金 应 归 谁 所 有 ? A 谁 交 的 归 谁 B 业 主 共 有 C 物 业 公 司 D 房 屋 开 发 商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B 物 权 法 第 79条 规 定 , 建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维 修 资 金 , 属 于 业 主 共 有 。 经 业 主 共 同 决 定 , 可 以 用 于 电 梯 、 水 箱 等 共 有 部 分 的 维 修 。 维 修 资 金 的 筹 集 、 使 用 情 况 应 当 公 布 。 维 修 资 金 应 归 业 主 共 有 。 故 本 题 答 案 为 B。 26、 珊 珊 购 买 了 一 辆 汽 车 , 需 要 完 成 什 么 手 续 , 珊 珊 才 获 得 了 汽 车 的 所 有 权 ? A 将 汽 车 交 付 给 珊 珊 B 签 订 完 购 车 合 同 C 向 销 售 员 表 达 要 买 车 的 意 愿 即 可 D 交 足 购 车 款 即 可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A 物 权 法 第 6条 规 定 ,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设 立 、 变 更 、 转 让 和 消 灭 ,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登 记 。 动 产 物 权 的 设 立 和 转 让 ,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交 付 。 故 本 题 答 案 为 A。 27、 森 林 是 国 家 所 有 的 财 产 , 对 于 这 类 财 产 的 所 有 权 的 描 述 正 确 的 是 ? A 森 林 是 国 家 所 有 的 自 然 资 源 , 所 有 权 可 以 不 登 记 B 所 有 权 必 须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C 森 林 的 所 有 权 归 属 需 要 书 面 告 知 每 一 个 公 民 D 法 律 没 有 相 关 规 定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A 物 权 法 第 9条 规 定 , 依 法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自 然 资 源 , 所 有 权 可 以 不 登 记 。 故 本 题 答 案 为 A。 28、 小 强 在 某 期 刊 发 表 了 一 篇 小 说 , 但 未 作 任 何 不 许 使 用 的 声 明 。 根 据 著 作 权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下 列 哪 种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其 他 报 刊 可 以 不 经 小 强 同 意 , 在 其 刊 物 中 使 用 该 小 说 , 且 无 需 支 付 报 酬 B 为 实 施 九 年 制 义 务 教 育 和 国 家 教 育 规 划 而 编 写 出 版 教 科 书 的 , 可 以 不 经 小 强 同 意 汇 编 该 小 说 片 段 , 但 需 支 付 报 酬 C 为 实 施 九 年 制 义 务 教 育 和 国 家 教 育 规 划 而 编 写 出 版 教 科 书 的 , 可 以 不 经 小 强 同 意 使 用 该 小 说 , 且 无 需 支 付 报 酬 D 为 实 施 九 年 制 义 务 教 育 和 国 家 教 育 规 划 而 编 写 出 版 教 科 书 的 , 可 以 不 经 小 强 同 意 汇 编 该 小 说 片 段 并 隐 匿 小 强 的 姓 名 和 小 说 名 称 , 但 需 支 付 报 酬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B 根 据 著 作 权 法 的 规 定 , 作 品 刊 登 后 , 除 著 作 权 人 声 明 不 得 转 载 、 摘 编 的 外 , 其 他 报 刊 可 以 转 载 或 者 作 为 文 摘 、 资 料 刊 登 , 但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向 著 作 权 人 支 付 报 酬 。 为 实 施 九 年 制 义 务 教 育 和 国 家 教 育 规 划 而 编 写 出 版 教 科 书 , 除 作 者 事 先 声 明 不 许 使 用 的 外 , 可 以 不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 在 教 科 书 中 汇 编 已 经 发 表 的 作 品 片 段 或 者 短 小 的 文 字 作 品 、 音 乐 作 品 或 者 单 幅 的 美 术 作 品 、 摄 影 作 品 , 但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支 付 报 酬 , 指 明 作 者 姓 名 、 作 品 名 称 , 并 且 不 得 侵 犯 著 作 权 人 依 照 本 法 享 有 的 其 他 权 利 。 故 本 题 答 案 为 B。 29、 以 下 属 于 行 政 征 收 的 是 ( ) 。 A 政 府 征 用 土 地 B 奖 励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个 人 或 单 位 C 颁 发 驾 驶 执 照 D 征 税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D 行 政 征 收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凭 借 国 家 政 权 , 依 法 向 行 政 相 对 人 强 制 的 、 无 偿 的 征 集 一 定 数 额 金 钱 或 实 物 的 行 政 行 为 。 故 正 确 答 案 为 D项 。 30、 下 列 不 属 于 税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是 ( ) 。 A 税 收 法 定 原 则 B 纳 税 自 由 原 则 C 税 法 公 平 原 则 D 实 质 课 税 原 则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B 税 收 法 定 原 则 是 指 税 法 主 体 的 权 利 义 务 必 须 由 法 律 加 以 规 定 , 税 法 的 各 类 构 成 要 素 必 须 且 只 能 由 法 律 予 以 明 确 规 定 。 税 收 公 平 原 则 包 括 税 收 横 向 公 平 和 纵 向 公 平 , 即 税 收 负 担 必 须 根 据 纳 税 人 的 负 担 能 力 分 配 , 负 担 能 力 相 等 , 税 负 相 同 ; 负 担 能 力 不 等 , 税 负 不 同 。 实 质 课 税 原 则 指 应 根 据 客 观 事 实 确 定 是 否 符 合 课 税 要 件 , 并 根 据 纳 税 人 的 真 实 负 担 能 力 决 定 纳 税 人 的 税 负 , 而 不 能 仅 考 虑 相 关 外 观 和 形 式 。 依 法 纳 税 是 每 个 公 民 的 法 定 义 务 , 必 须 严 格 依 法 履 行 , 不 存 在 纳 税 自 由 的 情 形 。 故 正 确 答 案 为 B项 。 31、 小 学 生 王 东 被 校 外 人 员 威 胁 , 要 他 从 家 里 拿 钱 , 并 扬 言 若 不 照 办 就 会 有 生 命 危 险 , 该 校 外 人 员 涉 嫌 ( ) 。 A 盗 窃 罪 B 恐 吓 罪 C 故 意 杀 人 罪 未 遂 D 敲 诈 勒 索 罪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D 敲 诈 勒 索 罪 是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对 被 害 人 使 用 威 胁 或 要 挟 的 方 法 , 强 行 索 要 公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 题 干 中 校 外 人 员 的 行 为 可 能 构 成 此 罪 , D项 正 确 。 32、 李 某 是 无 业 游 民 , 长 期 在 街 上 游 荡 , 并 随 意 殴 打 他 人 , 情 节 十 分 恶 劣 , 李 某 的 行 为 ( ) 。 A 构 成 寻 衅 滋 事 罪 B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罪 C 不 构 成 犯 罪 D 构 成 聚 众 斗 殴 罪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A 李 某 随 意 殴 打 他 人 , 情 节 恶 劣 , 属 于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的 寻 衅 滋 事 行 为 , 构 成 寻 衅 滋 事 罪 。 本 题 答 案 为 A项 。 33、 下 列 有 关 诈 骗 罪 的 表 述 , 哪 一 项 是 不 正 确 的 ? A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是 出 于 故 意 , 并 且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公 私 财 物 的 目 的 B 诈 骗 公 私 财 物 数 额 较 大 的 才 构 成 犯 罪 , 如 果 诈 骗 数 额 较 小 , 则 不 构 成 犯 罪 C 诈 骗 罪 并 不 限 于 骗 取 有 体 物 , 还 包 括 骗 取 无 形 物 与 财 产 性 利 益 D 行 为 人 诈 骗 财 物 后 必 须 归 自 己 使 用 , 若 转 归 第 三 人 则 不 构 成 诈 骗 罪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D 诈 骗 罪 并 不 限 于 骗 取 有 体 物 , 还 包 括 骗 取 无 形 物 与 财 产 性 利 益 。 根 据 刑 法 第 2l0条 的 有 关 规 定 , 使 用 欺 骗 手 段 骗 取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者 可 以 用 于 骗 取 出 门 退 税 、 抵 扣 税 款 的 其 他 发 票 的 , 成 立 诈 骗 罪 。 因 此 , C项 的 说 法 正 确 。 成 立 诈 骗 罪 要 求 行 为 人 实 施 了 诈 骗 行 为 。 至 于 诈 骗 财 物 是 归 自 己 挥 霍 享 用 , 还 是 转 归 第 三 人 , 都 不 影 响 本 罪 的 成 立 。 故 D项 说 法 错 误 , 当 选 。 34、 在 下 列 选 项 中 , 哪 一 项 属 于 行 政 许 可 法 规 定 的 行 政 许 可 ? A 知 识 产 权 局 授 予 某 发 明 人 专 利 B 产 品 质 量 认 证 C 发 给 采 矿 证 D 结 婚 登 记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C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2条 规 定 , 本 法 所 称 行 政 许 可 ,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根 据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申 请 , 经 依 法 审 查 , 准 予 其 从 事 特 定 活 动 的 行 为 。 故 正 确 答 案 为 C项 。 35、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因 行 政 机 关 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受 到 损 害 的 , 有 权 依 法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 这 是 行 政 处 罚 法 基 本 原 则 中 的 哪 个 内 容 ? ( ) A 权 利 保 障 原 则 B 公 开 原 则 C 行 政 处 罚 法 定 原 则 D 处 罚 与 教 育 相 结 合 原 则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A 赔 偿 是 为 了 保 障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合 法 权 利 , 属 于 权 利 保 障 原 则 中 规 定 的 内 容 。 故 正 确 答 案 为 A项 。 36、 我 国 刑 法 量 刑 的 原 则 是 什 么 ? A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B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C 平 等 适 用 刑 法 原 则 D 主 客 观 相 统 一 原 则 正 确 答 案 : B 刑 法 第 5条 规 定 : “ 刑 罚 的 轻 重 , 应 当 与 犯 罪 分 子 所 犯 罪 行 和 承 担 的 刑 事 责 任 相 适 应 。 ” 该 条 的 规 定 即 “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 , 是 我 国 刑 法 的 量 刑 原 则 。 因 此 , 本 题 答 案 为 B。 37、 我 国 刑 法 规 定 对 累 犯 从 重 处 罚 , 这 是 ( ) 原 则 的 体 现 。 A 罪 刑 法 定 B 刑 法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C 法 不 溯 及 既 往 D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正 确 答 案 : D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要 求 刑 罚 既 要 与 犯 罪 性 质 相 适 应 , 又 要 与 犯 罪 情 节 相 适 应 , 还 要 与 犯 罪 人 的 人 身 危 险 性 相 适 应 。 累 犯 属 于 屡 教 不 改 , 情 节 较 为 严 重 的 犯 罪 人 , 具 有 高 度 的 人 身 危 险 性 , 因 此 应 当 从 重 处 罚 , 这 是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的 要 求 。 故 本 题 正 确 答 案 为 D项 。 38、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 如 果 公 诉 人 不 能 提 出 确 实 充 分 的 证 据 证 实 被 告 人 的 罪 行 , 法 庭 经 过 庭 审 和 补 充 性 调 查 也 不 能 查 明 被 告 人 有 罪 的 事 实 , 那 么 就 只 能 ( ) 。 A 判 定 被 告 人 无 罪 B 判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C 将 被 告 人 进 行 关 押 D 由 被 告 人 证 明 自 己 无 罪 解 析 正 确 答 案 : A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95条 规 定 , 在 被 告 人 最 后 陈 述 后 , 审 判 长 宣 布 休 庭 , 合 议 庭 进 行 评 议 , 根 据 已 经 查 明 的 事 实 、 证 据 和 有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 分 别 作 出 以 下 判 决 : (一 )案 件 事 实 清 楚 , 证 据 确 实 、 充 分 , 依 据 法 律 认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的 , 应 当 作 出 有 罪 判 决 ; (二 )依 据 法 律 认 定 被 告 人 无 罪 的 , 应 当 作 出 无 罪 判 决 ; (三 )证 据 不 足 , 不 能 认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的 , 应 当 作 出 证 据 不 足 、 指 控 的 犯 罪 不 能 成 立 的 无 罪 判 决 。 因 此 , 本 题 的 正 确 答 案 为 A项 。 39、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不 属 于 对 民 事 纠 纷 的 正 确 表 述 ? A 发 生 在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B 以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为 内 容 C 纠 纷 产 生 后 , 当 事 人 只 能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D 包 括 财 产 关 系 的 民 事 纠 纷 和 人 身 关 系 的 民 事 纠 纷 正 确 答 案 : C 发 生 了 民 事 纠 纷 , 当 事 人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有 关 单 位 、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调 解 , 也 可 以 依 法 向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仲 裁 , 或 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 因 此 , C项 说 法 错 误 , 当 选 。 40、 我 国 人 民 法 院 共 有 四 级 , 但 一 个 民 事 案 件 经 过 两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 作 出 的 判 决 即 生 效 , 当 事 人 不 得 再 起 争 议 , 不 得 再 行 上 诉 、 起 诉 。 这 被 称 作 什 么 制 度 ? A 公 开 审 判 制 度 B 两 审 终 审 制 度 C 审 判 监 督 制 度 D 级 别 管 辖 制 度 正 确 答 案 : B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民 事 案 件 , 实 行 两 审 终 审 制 度 , 即 对 地 方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的 一 审 裁 判 , 当 事 人 可 依 法 上 诉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的 裁 判 , 即 为 终 审 裁 判 。 故 本 题 答 案 为 B。 41、 在 法 庭 调 查 证 据 合 法 性 的 过 程 中 , ( ) 应 对 证 据 收 集 的 合 法 性 加 以 证 明 。 A 人 民 法 院 B 人 民 政 府 C 公 安 机 关 D 人 民 检 察 院 正 确 答 案 : D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57条 规 定 , 在 对 证 据 收 集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法 庭 调 查 过 程 中 , 人 民 检 察 院 应 当 对 证 据 收 集 的 合 法 性 加 以 证 明 。 故 本 题 答 案 为 D。 42、 民 事 调 解 书 生 效 的 时 间 是 ( ) 。 A 调 解 书 制 作 出 来 后 B 人 民 法 院 在 调 解 书 上 盖 章 后 C 一 方 当 事 人 签 收 后 D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收 后 正 确 答 案 : D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 调 解 书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收 后 , 即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故 本 题 答 案 为 D。 43、 在 一 起 借 款 纠 纷 案 件 中 , 原 告 对 被 告 矢 口 否 认 曾 有 过 借 款 事 实 气 愤 不 过 , 冲 上 前 去 打 了 被 告 两 个 耳 光 , 法 院 决 定 对 原 告 进 行 罚 款 。 问 该 决 定 应 以 什 么 形 式 作 出 ? A 由 书 记 员 记 入 庭 审 笔 录 即 生 效 B 应 经 院 长 批 准 后 , 制 作 决 定 书 C 应 由 审 判 庭 评 议 后 , 制 作 裁 定 书 D 应 由 审 判 长 决 定 后 , 制 作 通 知 书 正 确 答 案 : B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对 违 反 法 庭 规 则 的 人 , 可 以 予 以 训 诫 , 责 令 退 出 法 庭 或 者 予 以 罚 款 、 拘 留 。 拘 传 、 罚 款 、 拘 留 必 须 经 院 长 批 准 。 罚 款 、 拘 留 应 当 用 决 定 书 。 故 本 题 正 确 答 案 是 B。 44、 下 列 哪 一 项 不 属 于 依 法 治 国 的 基 本 原 则 ? A 坚 持 人 民 主 体 地 位 B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C 坚 持 依 法 治 国 和 以 德 治 国 相 结 合 D 坚 持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正 确 答 案 : B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是 我 国 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之 一 , B项 不 符 合 题 意 , 当 选 。 45、 行 政 主 体 根 据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申 请 通 过 颁 发 许 可 证 或 执 照 的 方 式 赋 予 行 政 相 对 人 从 事 某 种 活 动 的 资 格 , 称 为 ( ) 。 A 行 政 征 收 B 行 政 确 认 C 行 政 给 付 D 行 政 许 可 正 确 答 案 : D 行 政 许 可 指 的 是 行 政 主 体 根 据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申 请 通 过 颁 发 许 可 证 或 执 照 的 方 式 赋 予 行 政 相 对 人 从 事 某 种 活 动 的 资 格 。 故 正 确 答 案 为 D项 。 46、 下 面 关 于 收 缴 、 扣 留 机 动 车 号 牌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 A 保 安 可 以 扣 留 机 动 车 号 牌 B 交 警 可 以 收 缴 机 动 车 号 牌 C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扣 留 机 动 车 号 牌 D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收 缴 、 扣 留 机 动 车 号 牌 正 确 答 案 : D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11条 第 3款 规 定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收 缴 、 扣 留 机 动 车 号 牌 。 故 正 确 答 案 为 D项 。 47、 下 列 国 家 机 关 中 , 无 权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征 税 职 责 的 是 ( ) 。 A 财 政 局 B 地 方 税 务 局 C 邮 政 局 D 海 关 正 确 答 案 : C 税 务 局 、 财 政 局 、 海 关 有 权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征 税 职 责 。 故 正 确 答 案 为 C 项 。 48、 李 某 通 过 盗 窃 获 得 陈 某 价 值 1万 元 的 古 董 , 并 谎 称 为 自 己 祖 传 , 随 后 李 某 将 该 古 董 以 12000元 的 价 格 卖 给 古 董 商 任 某 。 请 问 李 某 的 行 为 构 成 什 么 犯 罪 ? A 盗 窃 罪 B 诈 骗 罪 C 盗 窃 文 物 罪 D 走 私 文 物 罪 正 确 答 案 : A 根 据 刑 法 第 264条 的 规 定 , 盗 窃 罪 是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秘 密 窃 取 公 私 财 物 数 额 较 大 或 者 多 次 盗 窃 、 入 户 盗 窃 、 携 带 凶 器 盗 窃 、 扒 窃 公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 李 某 的 行 为 构 成 盗 窃 罪 , 故 正 确 答 案 为 A。 我 国 刑 法 中 没 有 规 定 盗 窃 文 物 罪 , 盗 窃 文 物 的 构 成 盗 窃 罪 。 49、 王 某 不 是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他 可 能 会 因 为 成 立 以 下 哪 项 犯 罪 而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A 贪 污 罪 B 行 贿 罪 C 受 贿 罪 D 渎 职 罪 正 确 答 案 : B 行 贿 罪 的 主 体 不 限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因 此 普 通 人 也 可 能 犯 这 个 罪 名 。 其 他 几 项 犯 罪 的 主 体 均 有 身 份 的 限 制 。 故 本 题 答 案 为 B项 。 50、 甲 ( 15周 岁 ) 绑 架 同 班 同 学 乙 , 向 乙 的 家 人 勒 索 钱 财 , 最 终 被 警 察 抓 获 。 甲 的 行 为 应 认 定 为 ? A 绑 架 罪 B 非 法 拘 禁 罪 C 敲 诈 勒 索 罪 D 不 构 成 犯 罪 正 确 答 案 : D 根 据 刑 法 的 规 定 , 已 满 十 四 周 岁 不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人 , 犯 故 意 杀 人 、 故 意 伤 害 致 人 重 伤 或 者 死 亡 、 强 奸 、 抢 劫 、 贩 卖 毒 品 、 放 火 、 爆 炸 、 投 毒 罪 的 ,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 绑 架 罪 不 在 前 述 范 围 之 内 , 故 本 题 正 确 答 案 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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