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劳动法》的依据和需立法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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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贯彻劳动法的依据和需立法的项目”、 “应与劳动法配套的立法项目工作计划表”的通知 (劳部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劳动法将于年月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使劳动法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我部在对劳动法条文进行逐条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贯彻劳动法的依据和需立法的项目”、“应与劳动法配套的立法项目工作计划表”(表一、表二、表三)。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并请你们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劳动法,认真清理地方劳动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劳动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于需要修改和废止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应提请地方人大或地方政府加以修改和废止;对于需要修改的劳动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以劳动法为依据,抓紧修改;对于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以文件的形式将废止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清理法规的工作,要在明年月日之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及继续有效的地方劳动法规和规章目录于年底前报劳动部政策法规司。 二、抓紧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配套立法工作,加快地方劳动法制建设。根据劳动法第条、第条对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各地劳动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经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备案。同时,要根据劳动部贯彻劳动法配套工作的计划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立法计划,在立法权限内,提请地方人大或政府制定和发布有关的地方劳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做好贯彻劳动法的准备工作。 三、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全力以赴,做好贯彻劳动法的准备工作。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会遇到一些难点问题。各地要加强调查,注意研究可能出现的问题,对其中一些影响重大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劳动部;同时,要认真总结企业裁员、职工辞职、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国家对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工作经验,为下一步贯彻劳动法提供实践基础。要建立健全劳动监察队伍,为贯彻劳动法做好组织准备。从现在起到实施劳动法只有个月的时间,时间紧,准备工作任务重,各地劳动部门要妥善安排,周密计划,按照倒计时的办法,排出贯彻劳动法准备工作的工作进度计划表,全力以赴,保质保量地完成准备工作。 应与劳动法配套的立法项目工作计划表(略)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贯彻劳动法的依据和需立法的项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定了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 立法依据:宪法第、等条规定。 第二条规定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规定了劳动者的项权利和项义务。其中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权等。 第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 执行依据:现行全部有效的法律、法规。劳动方面规章制度的主要立法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以及工资、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了国家发展劳动事业的方针政策。 第六条规定了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 执行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专利法等。 第七条规定了劳动者和工会的基本权利。 执行依据:工会法。 第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的权利。 执行依据:工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 第九条规定了劳动部门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执行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 第二章促进就业 根据本章需制定就业促进法。 第十条规定了国家基本就业政策。 执行依据: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关于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地方制定的关于个体经济组织劳动管理规定等。 需制定境外就业劳动管理规定、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登记办法、就业和失业统计办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制规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了地方政府发展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事业的职责。 执行依据: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就业训练中心规定、关于就业训练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劳务信息工作规范等。 需制定职业介绍条例、失业保险条例、职业指导办法、就业训练与转业训练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了禁止就业歧视。 执行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等。 需制定防止就业和职业歧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了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执行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规定了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 执行依据:残疾人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 需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了禁止使用童工。特殊行业和工种例外。 执行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根据本章需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概念和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即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规定了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以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其中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本条第一款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即包括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以后实行的法律、法规。现行主要指民法通则、劳动法、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保险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 第十八条规定了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处理及认定。 本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同第十七条的解释。 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和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二十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种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过失性辞退的条件。 本条中的“依法”主要指刑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非过失性辞退的条件及程序。 需制定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 需制定企业裁员管理规定,这个规定以部颁规章的形式,于今年发布,年月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解除合同、非过失性辞退和企业经济性裁员,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执行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需制定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这个办法以部颁规章的形式发布,年月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企业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执行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保险条例、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 需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了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监督权。 本条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指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解释与第十七条相同。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执行依据:刑法及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 本法第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及劳动合同的内容等,都有待于通过制定劳动合同法来进一步明确、落实。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内容及签订程序。 需制定集体谈判规则,这个规则以部颁规章的形式发布,年月日起实行,待条件成熟上升为条例。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审查办法。 需制定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办法,以部颁规章的形式发布,年月日起实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工作时间的最高标准。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实行计件工作的用人单位也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 需制定规范性文件:关于工资支付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周休日。 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特殊行业和企业可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办法。 执行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需制定企业不定时工作和休息制度的审批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了法定休假节日。 执行依据:政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 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加班加点时间及程序。 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无条件加班加点的情形。 执行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加班加点。 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 需制定规范性文件:关于工资支付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年休假制度。 需制定职工年休假条例,拟月份报送国务院,争取今年年底前出台。 第五章工资 根据本章需制定工资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工资分配原则,工资水平增长机制,国家宏观调控工资总量。 执行依据: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规定等。 需制定工资法、国家对工资总额实行宏观调控的规定,其中后者以部颁规章形式发布,年月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 执行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等。 需制定工资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执行依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需制定最低工资条例、推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 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 执行依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第五十条规定了工资支付制度。 需制定规范性文件:关于工资支付的意见,月底以前下发。 第五十一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制度。 执行依据:本条中的“依法”主要指政务院关于各地厂矿对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等。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根据本章需制定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义务。 执行依据:矿山安全法、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关于加强有计划改善劳动条件工作的联合通知、关于加强领导,防止企业继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紧急通知、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 执行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暂行规定、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暂行规定、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 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 执行依据: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锅炉使用登记办法、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条例等;劳动保护用品方面的依据: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特种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特种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职业病和从事有职业危害劳动的职工的定期健康检查,执行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等。 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特种作业的上岗要求。 执行依据:矿山安全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 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执行依据:矿山安全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及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执行依据: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施办法、矿山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等。 职业病统计:执行职业病报告办法。 需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管理办法。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及未成年工的年龄界限。 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执行依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等。 第六十条规定了女职工的经期保护。 执行依据:高处作业分级、低温作业分级、冷水作业分级等国家标准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女职工的孕期保护。 执行依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女职工的生育假期的最低标准。 执行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 执行依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六十四条规定了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执行依据: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放射防护规定、有毒作业分级等。 第六十五条规定了未成年工的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需制定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以部颁规章的形式发布。年月日起实行。 第八章职业培训 根据本章需制定职业技能开发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国家在职业培训方面的职责。 执行依据: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关于加强工人培训工作的决定等。 需制定职业技能竞赛规定、全国技术能手奖励条例。 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政府在职业培训方面的职责。 执行依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关于就业训练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学徒培训工作的意见等。 需制定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培训方面的义务。 执行依据: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人考核条例等。 需制定企业职工培训条例、学徒培训条例、技术工种上岗前培训规定、企业职工培训经费使用与管理规定、技师管理规定,年月日起实行。 第六十九条规定了职业培训的有关制度。 执行依据:职业资格证书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关于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工种分类目录及每一工种鉴定标准。 需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根据本章需制定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条规定了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执行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等。 第七十一条确定了社会保险水平的原则。 第七十二条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制度。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需制定养老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生育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规定。 第七十三条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种类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执行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职、退休的暂行办法、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等。 需制定城镇企业职工死亡待遇规定、城镇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规定。 第七十四条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执行依据:企业职工养老基金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经费、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社会保险会计制度。 需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组织管理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组织条例。 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国家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 执行依据: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七十六条规定了职工福利制度。 执行依据:劳动保险条例等。 第十章劳动争议 根据本章需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 执行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民事诉讼法等。 第七十八条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 执行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民事诉讼法等。 第八十条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执行依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第八十一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执行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和处理时效。 执行依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八十三条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及执行。 第八十四条规定了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制度。 需制定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办法,以部颁规章的形式发布,年月日起实行。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根据本章需制定劳动监察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执行依据:劳动监察规定、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需制定违反劳动法的处罚办法、劳动监察条例、劳动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 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劳动监察机构的监察程序。 执行依据:劳动监察规定、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需制定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 第八十七条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权。 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工会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权。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根据本章需制定违反劳动法的处罚办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对违反本法第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规定了对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规定了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规定了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规定了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规定了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了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法律责任。 上述各条均需制定违反劳动法的行政处罚办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对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需制定违反劳动法的处罚办法、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对违反本法第六章有关条款的规定的法律责任。 执行依据:刑法、矿山安全法。 需制定违反劳动法的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职业安全卫生条例。 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对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执行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对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执行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九十五条规定了对违反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执行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需制定违反劳动法的处罚办法。 第九十六条规定了侵犯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 执行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违反本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执行依据:刑法。 需制定违反劳动法的处罚办法。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执行依据: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 需制定劳动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效力。 执行依据:现行全部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权限。 需制定推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今年月底前下发。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劳动法的实施日期。(中央法规)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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