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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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电白区中小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教育基地风雨操场等建设项目 工程地点:茂名市茂南区袂花镇在路村委会椰子小学内工程内容:建筑面积:2692.96;结构类型:框架结构;基础类型桩基础 ;层数5层;总高度:22.5米;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本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07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合格以上。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人民币) (小写): (人民币)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六、组成合同的文件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协议书;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5、专用条款;6、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6.2 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于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第二节 通用条款本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内容(见粤建管字200962号)第三节 专用条款1、定义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1、文书、2、传真、3电子邮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2.2(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本工程招标文件;2.本工程最高限价报告书。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施工设计图纸51 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合同签订后3天内提供,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发包人可以延迟提供部份单位工程图纸。(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完整的施工图纸8份。5、通讯联络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派人面交、特快专递、挂号信。 7、工程分包75(1) 指定分包工程: 。(2)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13、交通运输 13.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13.2 场内施工道路的约定: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应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 (1)专项批准事件的监理工程师: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1、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国家现行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范、规定及监理合同赋予监理人的权力;签发工程开工、停工和复工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统筹)、分包工程的审批;工程所需材料、配件、设备质量的抽样检验;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投资的确认;工程进度款计量审核;工程变更、使用替换材料、使用暂列金额、使用计日工的审核及会签;工程索赔的审核;工程施工的现场签证的确认;工程安全监督。(2)专项批准事件的造价工程师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负责审查本项目工程计量和造价管理工作;审查工程进度款,提出审核意见;审查合理化建议的费用节省情况;审核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和材料采购用款计划,严格控制投资;编制工程投资完成情况的图表,及时进行投资跟踪;对有争议的计量计价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提出索赔处理意见,对工程变更对投资的影响提出意见;负责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收集、整理投资控制资料,编制投资控制的监理日志;承担相关的其它工作。 (3)专项批准事件的建造师的: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负责施工组织计划方案的制定与执行;负责施工过程的控制,对工程项目质量计划监督;参与项目的图纸会审、答疑和施工现场技术交底工作;负责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组织计划的实施;负责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的初审以及工程量的确认签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初验和工程决算的初审;参加工程关键阶段;基础验槽、基础、主体和竣工验收;对施工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等;配合营销部做好开工后材料进场费、完工验收费等工程款项的结算工作;做好工程完后的总结工作,及时整理工程资料,交本部门资料员备案;进行工程保修和处理用户意见。19、发包人 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开工前完成。(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开工前5天内发包人负责把施工用水、电接通至施工现场红线外30米内。表后水、电由承包人自行制安,制安费用及水电费均由承包人负责。(3) 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开工前与相关部门协调,具备能满足施工实施的需要。(4) 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前进行现场交底。施工必要时,发包人提供地质勘察资料。(5) 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开工前办理好施工界区内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所有的报建手续。配合承包人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6) 现场交验的时间:承包人进驻工地后3天内进行现场交验。(7) 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合同签订后5天内提供。(8)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承包人领取施工设计图纸后7天内,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9)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开工前与承包人进行现场交底后,由承包人提出相对的保护措施和实施方案,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由承包人做好防护措施,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0) 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按合同专用条款第81.1条规定付款。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报建手续。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在开工前完成。 19.4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9条预付款及第81条进度款的规定期限支付。(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帐号转帐。20、承包人 20.2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承包人在开工前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及生活设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投标报价的临时设施费中考虑。20.4 承包人完成设计的约定(1)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有:本工程不要求承包人负责设计。 (2) 承包人提交设计图纸的时间:不要求。 22、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所有施工过程中的签证需与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一起会签;不得自行要求承包人改变施工图纸,工程变更需通过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 23、监理工程师 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 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 (2) 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3.3 (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所有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图纸会审纪录、施工组织设计等及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变化可能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必须先经发包人同意,并在该事实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经发包人、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其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组织设计需经发包人、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才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依据,否则,结算时不予认可。24、造价工程师 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 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4.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工程进度及结算资料应报经发包人认可,结算要经发包人审阅后方可签字。25、承包人代表 25.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6、指定分包人 26.1 依法指定的分包人及其有关规定:无。(1)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无 。 (2)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无。 (3)指定分包人的有关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专业部份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承包人的施工班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工、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28、工程担保 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 履约担保的金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款的3%的履约银行保函,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大写): (小写): (2) 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合同协议书签署后5天内。(3) 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 。28.2 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承包人在履行本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违约,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将履约担保无息退还给承包人。28.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1) 支付担保的金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3%的履约担保作为支付银行保函,提供支付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大写): (小写): (2) 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合同协议书签署后5天内。(3) 出具支付担保的银行: 28.5 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定案,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81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结算进度款后15天后由担保银行退还给发包人。28.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1)承包人履约担保内容:为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实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和责任。(2)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价款的5%扣取违约金。并由承包人返修至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约定工期完成工程任务,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把工程另行发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扣除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人工资费用,建设工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由发包人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及书面通知。发包人扣除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3)发包人履约担保内容:为保证发包人履行工程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它应支付款项等全部合同价款的义务和责任。(4)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发包人应及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月报表,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若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逾期拨付进度款超期30天,所造成的工程延期由发包人负责,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窝工涉及的工人工资及机械闲置费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并从发包人的履约担保金中扣取相关费用。逾期应支付的工程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1、不可抗力 31.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除了通用条款31.1条包含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瘟疫等。32、保险 32.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无 。 32.8 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依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投保,承包人应为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和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在投标报价时作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买保险,不负责安全生产责任。33、进度计划和报告 33.3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签订合同协议后28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组织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14天向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开工后每月22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报下个工作月进度计划。另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一式2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34、开工 34.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签发开工令。35、暂停施工和复工 35.4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无。 36、工期及工期延误 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1) (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 (2) (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 38、提前竣工 38.1 计划竣工日期: 42、质量目标 42.1 工程质量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合格以上。4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45.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按通用条款第45.3款。 45.5 治安管理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45.3款。46、测量放线 46.1 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的时间: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后的3天内提供。46.4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在规定误差范围内。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 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8.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无。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通用条款本条规定要求。 49.2 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按通用条款本条规定要求。49.8 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按工程量清单约 定的建安材料采购使用,所有主材必须为国标合格产品,其中钢材、管材、砌体用砖必须 采用大厂国标合格产品;建筑用砂采用河沙,瓷砖采用优等品,承包人采购材料进场前, 必须提供三家或以上材料供应商或厂家的产品,由甲方根据要求确定材料的品牌、规格、 型号等方可进行采购进场。本工程所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并带有合格证书,严禁以次充好。承包人每 批次购进的材料,必须按设计、规范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复验(送验)。复验 结果属合格产品才能使用,并保存复验记录。如未经复验而用于工程,造成不良后果由承 包人负责。发包人随时抽查和复验,若属合格产品,则重复的复验费由发包人承担,如复 验结果属不合格产品,复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工程量清单材料表中列举的材料品牌 为暂定牌子,发包人有权更改材料牌子、型号及规格,并按专用条款 68.2(6)条和 72.4 条规定结算。材料设备须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看样,审核资料合格并认可材料价格后, 方可定货。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时间和地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 中间验收部位包括:(1)现行施工规范中所有要求隐蔽验收的部位。(2)工程具备隐藏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按通用条款第63.1条规定,并通知发包人及有关验收的设计、质检部门的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3)工程质量应达到相关验收规范合格以上等级标准。55、工程试车 55.1 是否需要试车:否。56、工程变更 56.4 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应得的奖励:无。 58、竣工验收 58.10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本款不适用。 合同工程有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各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 (工程名称)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2) (工程名称)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58.11 合同工程需在施工期运行的约定:无。 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6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59.8 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按合同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工作内容执行。63、暂列金额63.1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元,以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分部分项项费为计算基础的 计算,不列入投标竞争的范围,由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发生各种情形按合同通用条款本款相关规定支付使用。65、暂估价 65.3合同工程含有专业工程的暂估价金额 元 。 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6.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本工程承包人需按本计划工期内施工完毕,不设提前奖。若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则有关赶工费的计算按有关规定另行商定。 66.2 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每逾期一天,承包人以人民币2000元作为误期赔偿费,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在工程款扣取。 (2)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直扣至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为止。 67、优质优价奖 67.1 优质优价奖的约定: 没约定优质优价奖的,本款不适用; 约定优质优价奖的等级: 67.2 优质优价奖的计提与支付:无。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68.2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工程量的偏差;(2)工程变更;(3)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5)政府对工程结算的政策性调整。(6)其它调整因素:包括非承包人原因确需临时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或其它特殊工序的施工方案以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对工程的影响。72、工程变更事件 72.4 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以下方法调整:工程施工期间按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指定材料规格、品牌施工的,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中标综合单价进行结算。施工图范围以外,若由于非承包人原因确需现场签证的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及工程量清单中指定材料规格、品牌等改变,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调整;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调整;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内容、按现行定额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套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同期建设信息材料价格与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内容单位或总价经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进行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73、工程量的偏差事件 73.2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调整的方法: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73.3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以下方法调整:图纸范围内工程量的偏差或因工程材料的型号、品牌的更换或材料价格的调整而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措施项目费(包括技术措施费与其它措施费)不进行调整;图纸范围以外增减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可以调整。75、现场签证事件 75.3 现场签证报告确认约定的时间:所有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涉及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变化或材料的更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变更通知和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造价工程师在3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该事实发生后5天内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造价工程师会签,才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否则,结算时不予认可。76、物价涨落事件 76.1 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的方法:施工期间人工工资按粤建价函2007 276号文规定进行调整;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在施工期间的信息价平均值增减超出投标截止日期上月信息价10%时,增减的材料价差按实计算调整;对施工机械使用费超出10%时,对增减的施工机械使用费按实计算调整。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信息价的平均值增减低于投标当月信息价的10%,施工机械使用费价格涨落低于10%时,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内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各自承担。76.2 调整合同价款日期 :招标工程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78、支付事项 78.2 计算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79、预付款 79.1 预付款的约定: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80、安全文明施工费 80.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和范围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合同双方的其他要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 承包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报价总额: 万元。80.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其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茂建字20051号文件管理条款实施并支付。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支付50%;待建筑工程主体封顶或进度完成80%时,经安全监督机构对各阶段安全评价合格后,凭该阶段安全评价结果通知书再支付30%;工程竣工经安全监督机构通过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凭其出具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检查)合格证明,再计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余额。 81、进度款 81.1 支付期间 以月为单位。工程进度款(不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工程进度支付。每月按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发包人审定的实际完成工程价款的85%进度款在次月15日前支付,当累计付款至合同价款9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另外约定由于设计变更、材料更换、图纸会审纪录等涉及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加部分,经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按实际完成工程价款的90%补充支付进度款。在竣工结算审定后28天内,发包人按审定结算造价付款至95%,留5%作工程质量保修金。81.2 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为: 无 。82、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82.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交齐有关竣工图纸资料、结算文件等送交发包人,发包人及造价工程师在收到结算资料后28天内审核完毕,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照发包人及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将竣工结算文件和完整竣工结算图纸资料,报送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经三方定案后28天内支付工程竣工结算进度价款。84、质量保证金 84.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即按工程结算造价的 5% 。 其他为 。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 。 其他方式:按专用条款81.1条规定扣留质量保修金。 84.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 年后 28 天内发包人无息返还保修金(工程结算造价的 5%)的 50%给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 年后 28 天内发包人无息返还保修金的 30%给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5 年后 28 天内发包人无息返还保修金的 20%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85、最终清算付款 85.1 最终结清申请报告 提交份数:一式四份。提交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后。 86、合同争议 86.4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86.6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1、保密要求 91.1 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 无 。 94、合同份数 94.1 提供合同文本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提供方式为:由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合同内容、格式及其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编写合同文本。94.2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十份,双方各执四份,正本与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另外,县招标办、招标代理各一份作为存档资料。 95、 补充条款95.1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如违约,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该工程承包资格,追回已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95.2 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平面布臵及临时设施的建设须报发包人认可方可进行布臵。95.3 所有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均应由发包人代表发出,向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均发放原件,否则不能作为施工及结算依据。95.4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须转账到承包人的账户,账户资料见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95.5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或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主要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 务水平不称职、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撤换,撤换人员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同意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同时须按以下标准 向业主提交违约金: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1 万元/人次,专职安全员 2000 元/人次。95.6 项目经理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同时任职,且必须保证每月有 22 天以上驻守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保证每月有 22 天以上驻守现场,否则按附表承包人违约金一览表的相关规定视为承包人违约。附表承包人违约金一览表序号违约内容违约金标准备注1未得到监理人批准,承包人擅自对施 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1万元/次2违规分包或转包2万元/次3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要求人员进场 的通知5天后仍未安排相关人员进场 从第6天算起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500元/人.日;专职安全员 500元/人.日。如果承包人接到通知后15 天未安排相关人员进场,将 要求其更换人选,同时执行 人员更换违约条款。4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负责人在本 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替换。2000元/人次5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 全员驻守现场不足22天/月,处以不 足天数的罚款。500元/天6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职安 全员无故缺席发包人指定的各种会 议,包括监理人主持的重要会议(如 工地例会等)。1000元/次7超过24小时没有施工员在场而继续 施工的。3000元/次8承包人未按期开工参照工期延误的标准扣除 违约金。9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按照项目专用条款第66.2 款误期赔偿费约定的标准 扣除。10承包人未履行监理人的指令对缺陷 工程进行修补、修复或重建,发包人 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 验的费用,并按该项修复和 查验费用的 10扣除承包 人违约金。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第四节 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工程名称:工程编号:序号编码材料、工程 设备名称规格生产 产家单位数量单价 (元)总价 (元)投产 日期备注填表:复核:批准:单位(章)日期:年月日附件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建质20057号文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1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电气照明灯具、开关插座质量保修期为1年。如保修工程内容在保修期内有保修事项,则该保修项在原保修时间基础上再延长一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造价的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 年后 28 天内发包人无息返还保修金(工程结算造价的 5%)的 50%给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 年后 28 天内发包人无息返还保修金的 30%给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5 年后 28 天内发包人无息返还保修金的 20%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并且有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2 廉 政 合 同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双方权利和义务1.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87 条规定处理。2发包人义务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 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 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3承包人义务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 付的任何费用。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3.5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 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违约责任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 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 13 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 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 (工程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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