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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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_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国家、省、市现行工程建设及监理法律、法规、办法及规定;2、国家、省、市现行施工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技术规定;3、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任务书、勘察设计合同、设计文件;4、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依法订立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5、委托人与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签订的有关购货合同;6、委托人为工程建设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1、监理的范围:长沙产业中心一期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的监理,包括工程安全、质量、工期、建设投资的控制,工程合同、信息(含资料)的管理,主持工程调度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相关参建单位的协调工作。监理的施工项目:上述监理范围内的土石方、基坑支护、桩基、土建、人防工程、装饰工程、幕墙、钢结构、给排水、强弱电、消防、暖通、电梯、燃气、空调、高低压配电、室外道路、综合管网、园林绿化、太阳能、楼梯照明、环境景观及其它配套工程、附属工程和其它专业工程。2、监理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2.1施工阶段监理:1、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2、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3、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4、出具书面建设工程监理评估报告及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5、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1)、在开工前,协助委托人组织有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使承包人对图纸的主要意图、技术要求、细部大样都完全清楚;对图纸中错误或施工中不具操作性问题或非最优化方案提出监理方面的整改意见,使图纸中存在问题消灭在施工前;会审完成后,协助委托人将会审意见整理成报告于3天内提交委托人及承包人各一份。(2)、协助承包人和委托人办理开工手续,审核开工报告,并签发开工令。(3)、依据委托人、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发布开工通知。(4)、对进行重大设计修改、变更的项目,提出监理意见。(5)、根据“三控”、“三管”、“一协调”原则,监理人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供监理实施细则。(6)、督促承包人监理、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实施。(7)、审核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修改后签认,监督承包人实施。为加强施工质量和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监控力度,必须对所有施工合同中有关质量、进度条款提出控制意见。(8)、审查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试验单位的资质并加以确认。(9)、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检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和质量,对砼配合比、砂浆配合比、砼试块、钢筋、水泥等重要材料取样、检测进行现场旁站检查、见证,如有必要可督促和监控采购单位进行再次测试。(10)、督促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现场督促承包人按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工艺、施工规范施工;督促承包单位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实施质量预控措施,并作现场监控。(11)、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签认,每次浇灌砼前,按施工图纸检查钢筋型号、位置及绑扎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是否与承包人提交的钢筋配料表相符,验收合格后,方可签署浇灌令、随后,将承包人的钢筋配料表与施工图对号入座,梁、板、柱、墙要注明编号、部位、标高,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分期分批交委托人审核。(12)、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和要求,监理与业主工程师对现场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并予以签认,同时检查相应工程技术资料收集和整理的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监督承包人完善。(13)、检查工程进度并监督各监督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按月或适时进行进度检查,提出进度调整意见,与委托人一道督促承包人采取相关措施加快进度。(14)、根据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形象进度进行核实,签署工程质量,进度意见。(15)、检查安全防护设施,按照国家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郴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督促和检查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对符合要求的督促承包人及时整改。(16)、监督发包方与承包方施工合同的履行,维护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正当权益。以监理身份参加施工合同条款补充、变更以及合同争议的协调。向发包方提出避免违约索赔的意见,参与违约索赔事项的处理。(17)、督促承包人及时收集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达到与工程进度同步,并及时签认。需签认的资料,如果涉及工程技术性认定或验收,不涉及工程结算金额变化的,监理人员可以及时签证;如果涉及工程结算金额变化的签证(包括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索赔),监理人员必须事先征得委托方工程部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后才能签证。(18)、组织隐蔽、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初验,配合并参与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对承包人的竣工备案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及时组织设计单位、承建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19)、本合同确定的监理人员常驻工地,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每月月底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真实反映工程实际进度、质量,提出下月的监理工作、质量预控措施。对工程质量、安全两方面重大事项提交监理专题报告。(20)、施工全过程中积极参与并配合衔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查调解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争议,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并书面提出监理意见。(21)、监理人应设专门的资料管理人员,对现场所有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及相关的批文、报告、记录、纪要等工程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册存放,资料的查询、借阅应有专门制度,确保所有资料完整无缺,随时可查。(22)、监理人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整理监理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包括监理工作的各种文件和向委托人、市城建档案馆提交的档案资料。监理合同内容完成或终止时及时移交委托人(建设方)并积极主动配合委托人办理工程资料政府备案手续。(23)、组织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会,提出处理意见。(24)、每周组织和主持一次在工地召开的工程监理例会,做好会议纪要,征求与会单位意见并统一后,形成正式文件,打印分发给各单位。2.2保修阶段监理:对工程保修阶段出现的质量问题在接到委托人通知24小时内(紧急情况下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检查、分析并提出监理意见,并对工程保修进行监督。参与处理客户索赔及委托人向施工承包人索赔事项的处理。3、监理工作重点:3.1施工方案及技术方案审查、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提议及贯彻;3.2工程技术资料审核、监理资料归集整理;3.3主持监理例会,参与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中间验收、工程完工后的分户验收、竣工验收;3.4材料进场及重要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把关;3.5参与质量、安全事故处理;3.6日常质量、安全巡视及检查。4、技术资料的审查: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负责审核,对各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全面负责控制,也对承包人配合委托营销要求的工程进度负责控制。监理人审核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提出合理化建议,重点的工程进度负责控制。监理人审核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提出合理化建议,重点审核、检查或执行以下内容:4.1施工场地平面功能划分是否符合施工工艺流程、生产流程、是否影响室外工程和架空层提前施工,是否与委托人营销计划相配合。4.2施工划分和各项活动的工期估计是否合理。4.3各项施工活动的逻辑关系是否优化合理。4.4工程网络进度计划中的关键线路设计是否最佳,能否满足委托人对进度的要求,为保证关键线路中关键点按时完成,其劳动力、机械设备的配置是否有保证。4.5根据基础工程、地下室、主题封顶、各专业交叉施工等不同的施工阶段,评判是否留有充足时间进行专业施工图出图及材料、设备采购。4.6大型机械设备的固定地点、进退场时间,施工脚手架搭设的方式、拆除时间,地下室、室外管线、化粪池及其它构筑物的掩埋是否做了周密的考虑。4.7承包人对外墙装修、园林绿化、销售包装是否做了综合考虑,采取什么措施能满足分包单位的要求。4.8根据审核确认的承包人的工程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项目总体管理网络控制计划,并将该计划分解为每月、每周的控制计划。4.9应设专门的计划统计人员,确保及时掌握整个工程质量、进度计划的真实情况,以利及时纠正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之间的偏差,并在出现问题后6小时内将问题通报有关人员,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措施。4.10复核承包单位测量的坐标、轴线、标高、督促施工单位沉降观测、检查试验报告,做到有专人送检。其检查设备、仪器、操作人员等均由监理人自己解决。第三条 委托监理人承担的协调工作1.协助委托人组织施工图审查,并就施工图独立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2.协助委托人处理施工技术上或方案上的复杂性问题;3.协助委托人组织水、电、气、通信等综合管线部门进场施工;4.协助组织园林、绿化、路基、路面、管网、景观照明等专业工程验收与移交,并代为组织最终的整体竣工验收。监理人承担该部分外部协调工作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报酬中,委托人不另支付报酬。第四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外部条件1、委托人负责办理建设前期除监理招标及备案以外的各种申报及审批手续;2、委托人负责办理开工前的施工用地、水源、电源、运输道路、施工许可证等各种申报手续;3、委托人负责与当地相关规划、设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第五条 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六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xxx ,职务:项目负责人第七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各标段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5间房间,其中配备办公桌椅和办公电话及交通工具等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无 。第八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零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零 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九条 监理人行使下列职权必须取得委托人批准才能行使(1)核验承包人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工程造价和工期顺延,其结论必须经委托人审核确认。(2)验收工程用主要材料和构配件的品牌,其结论必须经委托人审核确认。(3)验收工程和确认付款依据,其结论必须经委托人审核确认。(4)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5)选择工程分包人必须经委托人最终确认。监理机构所签署的文件(包括工程签证),根据国家监理规范的规定由权限范围内的监理人员签字。第十条在发生较大的施工费用或工期索赔的情况下,监理人应及时督促承包人提供原始资料,并及时组织索赔的风险分析以书面材料报告委托人。第十一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120%(如果第三方也有责任的,按照各自责任比例承担赔偿金)。第十二条 监理人保修期间的责任1、监理工作: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己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监理人承诺:监理人执行缺陷责任期服务工作不另计费。第十三条 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1、长沙产业中心一期本合同监理范围的监理报酬按建筑面积 19.3 元/平方米包干,总建筑面积暂估127525.64平方米,暂定总价 2461244.8 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陆万壹仟贰佰肆拾肆元捌角整 。该监理报酬系指完成本监理合同专用条件所指监理范围的监理工作之监理报酬总金额(该监理报酬已包括税金,附加工作、额外工作的报酬在内),包含本合同监理范围所有施工内容从开工至全部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满二年的监理内容,合同期内不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最终监理费在竣工结算时按竣工报告实测建筑面积核定。2、监理工作报酬的支付:(1)本工程(II标段)完成主体封顶前,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每月支付107,680元(至暂定监理报酬的35%止);(2)施工至各项验收完成,开始竣工验收备案前,2015年1月至2015年10月,每月支付110,750元(至暂定监理报酬的80%止);(3)工程竣工、竣工资料备案完成,委托人支付至暂定监理报酬的90%(246,180元);(4)总包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及确定最终结算审定金额且按实测建筑面积完成监理结算,支付至监理结算报酬的95%;(5)工程保修期满、资料移交后委托人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剩余款。监理人请求委托人支付监理报酬时,须提供委托人财务部门所要求的正规税务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顺延付款。 第十四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 零 汇率计付。 第十五条 按合同约定因监理人的责任造成或其他监理人应承担违约金、赔偿金的,在相应付款阶段的监理费支付时扣除。第十六条 奖罚办法: 最终监理报酬以本工程监理范围内委托人发包的施工合同金额合计额(含不可预见费)为考核基数,根据最终造价(减去因政策性文件调整、经业主批准的工程洽商(变更)、新增项目、甲方优化设计、材料价差和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造价调整额)的增减比例,以下述比例反向变动支付监理报酬,如:在考核基数基础上,增加5%的造价将减少支付5%的监理报酬(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十三条计算所得金额),减少5%的造价将增加支付2.5%的监理报酬(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十三条计算所得金额)。第十七条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其专为本工程编制的文件材料及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用于本监理合同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也不得在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基础上为其他工程项目编制任何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本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部分 附加协议条款 一、监理人员1、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应按湘建建2010109号文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本项目II标段设总监理工程师 1 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5 人,监理员不少于 5 人。本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如下:序号岗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1总监理工程师2345II标段:总监1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3名、给排水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电气监理工程师1名,其他监理人员3名,资料主办人员1名,并要求常驻工地。监理到岗人员必须符合政府文件要求,总监及总监代表必须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料员应有上岗证,以上所有监理人员均不得兼职。开工后,监理人根据工程进展需要及甲方要求安排适当数量的监理人员常驻现场,施工准备阶段(时间为1个月)工地现场常驻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人,在基础施工阶段(即0.00以下)(时间为3个月)工地现场常驻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0人,在主体施工阶段(时间为6个月)工地现场常驻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1人,在安装、装修施工阶段(时间为10个月)工地现场常驻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3人,在竣工阶段(时间为1个月),工地现场常驻监理人数不得少于8人,为实现全方位监理提供人员保障,监理人在整个监理期间平均常驻监理人数不得少于11人。累计出勤率不得少于220月人次。如监理人累计出勤率少于220月人次,则在延期附加工作中扣除相应缺勤月次。委托人如果认为监理人所委派的监理服务总人数不能保证本工程实际需要,则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立即增加人员,直至满足监理服务范围内监理服务的需要为止。2、在监理机构进场七天前,监理人应将进场人员组织机构、人员资历、工作职责、联络表、计划进退场时间报委托人项目部,项目部应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如监理人员未按合同要求配置、或项目部对监理人员有调整意见,监理人必须于七天内将调整更换的名单再次报项目协调组。3、监理人员素质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且须甲方认可,未经甲方认可进入现场的监理人员,其考勤簿计入监理人累计出勤率。如委托人发现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并提出更换通知时,监理人须在两周内更换。未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更换本合同约定的总监和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擅自更换总监和总监代表,监理人须按合同总监理费向委托人支付每人每月10%的违约金,未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的,监理人须按合同总监理费向委托人支付每人每次5%违约金。4、监理工程中委托人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并进行考评,对监理人在监理职责范围内没尽责的按监理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罚,监理合同规定的现场常驻监理人员必须坚守现场,委托人不定期进行考勤,如发现有监理人需要、变换监理人员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减少现场监理人员,监理人应向委托人书面提出人员变动的报告,经委托人批准后方可变动,否则视违约,监理人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5、主体工程封顶后监理人应有专人负责室外总规和室外管网掩埋的监理工作,确保室外各管线施工,回填土及垃圾清运有序进行。6、常驻监理人员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6天,每天工作不少于8小时,监理人员上下班时间应与委托人工程部人员保持一致,需要加班时应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总监理工程师连续离岗时间三天以内的,应向委托人项目负责人请假,连续离岗超过三天的,应向委托人主管工程的领导请假。在节假日监理人可安排个别人员轮休,但不得影响工程正常运转和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7、委托人项目部可对监理机构不称职的人员提出警告,直至要求监理人撤换。 8、监理人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委托人及施工承包人。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人所发出的。9、监理人如需更换监理人员,必须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二、监理机构作息时间 1、现场监理机构的作息时间应与施工承包人保持一致,在工作日工作时间以外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安排工作,夜间必须按每标段配备一名工作人员值班;并做到24小时现场有监理工程师值班,确保能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在工地办公时间不少于5天。 2、国家法定假日前,监理机构应提前向委托人提交节假日值班表,并在得到委托人项目负责人同意后安排值班人员。3、监理机构应安排好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程质量验收或旁站监控工作,不得以下班为由拒绝施工承包人的验收申请。三、监理机构的内业管理 1、在进场后,监理机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相关监理规范及委托人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包括质量、安全、进度等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明确质量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机构应按照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审查核验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承包人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人工挖孔桩、深基坑、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监理机构应记录监理日志,对日常工作作好详细记录。 4、监理机构办公场所应保持整洁,监理组织机构、工程形象进度、现场平面布置、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要点等资料要求上墙。 5、监理机构应配备一套工程规范。6、施工承包人报给监理机构要求审核、审批的技术资料、工程款申请书、签证等,监理机构的审核、审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施工承包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天或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时间的,由监理人承担相应责任。7、监理机构应设有专人跟踪检查施工承包人技术资料,以使技术资料的整理与工程同步。工程竣工后,应督促施工承包人提交技术资料,经审核后,由施工承包人向委托人移交。8、监理机构应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会议,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人向设计单位建议,监理机构应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上签字盖章确认。9、监理机构要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总承包管理实施规划)、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将意见书面报给委托人。10、监理机构应主持召开由委托人、监理、总分包单位参加的每周工地例会或专项监理会议,针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合同管理等事宜进行协调管理,作好会议记录,及时向参加单位发放会议纪要。11、监理机构每月5日前向委托人报送上月监理工作月报,监理月报的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标2000277号)的要求。12、监理机构应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当地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完成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竣工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审查记录等;13、工程竣工后,监理机构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四、监理机构对施工承包人的管理1、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2、监理机构要将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材料对环境的污染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3、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承包人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承包人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4、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承包人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审查应备案的分包合同是否备案,审查施工承包人特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5、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承包人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6、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人,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承包人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委托人。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机构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7、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监理机构应责令施工承包人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及监理人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8、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准用文件、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验收记录等,督促施工承包人履行安全报验手续,监理机构将审查结果归档备查。9、监理机构应随时检查施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发文责令其整改,文件抄送委托人。10、监理机构应定期巡视检查施工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11、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复核、检查,要求如下:(1)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2)符合工程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并办理验收手续。12、施工承包人进场后,监理机构应要求其将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施工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上报,监理机构在审核后应附上监理措施,一并报给委托人。在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施工时,委托人将实地检查监理工作。13、监理机构应验收施工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分批进场的,每批均应验收,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国家、地方标准的,监理机构应责令并见证施工承包人在两天内将材料运离现场,同时将不合格事项记录书面通知委托人,不得隐瞒。14、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发现异常或发生质量事故的,监理机构必须书面报告委托人,并与委托人研究处理意见。15、监理机构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指令施工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与委托人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16、监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承包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17、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承包人报审的试验室进行审核,按照国家及当地建设部门规章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应记录齐全。18、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承包人限期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五、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监理人员不许向施工单位推荐工程材料和介绍施工单位。2、不允许监理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在工地现场和附近开设娱乐场所和小店。六、监理人违约、赔偿责任1、监理机构有权利和义务督促施工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如工程不能按施工合同工期完成,监理人未尽到监理职责的,监理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同工期每逾期一天,按1000元/天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监理机构在施工前应对施工图纸进行认真会审,如果因为审核工作不到位而引起返工,则监理人应承担1000元/次的违约金。3、监理机构有权利和义务督促施工承包人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每签发一次有关安全及文明施工问题的处罚通知单,而监理人未尽到监理职责的,监理人按2000元/次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4、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承包人已完工程数量(月报、工程签证),准确率应达到90%以上(依据委托人最终审定结论),如不能满足要求,每发现一次,监理人按1000元/次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监理机构必须对所监理工程中所有的隐蔽工程进行见证,若发现隐蔽记录不实,则由监理人承担2000元/次的经济责任。6、监理机构必须对所监理工程中的关键部位进行旁站,若所承监的关键部位发生质量事故,经查实监理人员未履行旁站,则由监理人承担返工损失。7、监理机构必须认真编写监理月报、阶段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工作总结及监理日志,委托人项目部现场代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若发现监理机构不重视,不编报,每缺一项,监理人按200元/项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8、监理机构必须督促施工承包人及时整理验收资料,若因监理人原因造成所监理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无法竣工备案,则视为监理机构违约,每延误一天,监理人按1000元天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9、监理机构未按照监理合同和监理规划(实施细则)要求履行工程质量及安全责任,工程受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第一次委托人项目部发批评警告函,第二次委托人约见监理人领导谈话并责令监理人撤换总监理工程师,第三次委托人约见监理人法人代表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则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10、若因监理人监督、督促不力,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或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第一次委托人约见监理人领导谈话并责令监理人撤换总监理工程师,第二次委托人将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11、监理机构未按照本合同约定验收施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隐蔽验收的,第一次委托人项目部发批评警告函,如再次发生此类事件委托人项目部将责令监理人撤换直接责任人。12、监理机构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但默许施工承包人使用,未造成委托人损失或工程永久性质量缺陷的,委托人将责令监理人撤换直接责任人,造成委托人损失或永久性质量缺陷的,委托人将按实际损失的130向监理人索赔,并责令监理人撤换总监理工程师。13、监理机构无正当理由审核、审批的资料积压时间超过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监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委托人有权责令监理机构限期完成,在限期内未完成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撤换责任人。14、监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索贿、故意刁难施工承包人行为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撤换直接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有此行为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撤换总监理工程师。由此造成工程损失或延误工期的,监理人须承担相应责任。15、监理机构在工作时间内人员不齐,工作松懈,工作人员经常迟到早退,或在非工作时间未安排人员值班的,第一次委托人将口头警告,第二次委托人将书面警告,第三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撤换责任人员,第四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撤换总监理工程师。Wel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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