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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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的思想1、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即天命、天罚思想。2、周公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其目的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同时“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第二章 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的思想1、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嫡长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核心内容。2、商朝末年确立了嫡长继承制,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西周的宗法制和分封制是紧密结合的。世袭制后发展成世卿世禄制。3、西周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4、礼治的基本原则: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其中“亲亲”和“尊尊”是他的基本原则。实际上是要维护王权和族权的统治。5、礼治的基本特征:周公倡导礼治。礼和刑都是奴隶贵族的统治手段,但它们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6、周公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即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慎罚:区别对待,罪止一身。主要内容:1、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2、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人;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4、刑罚适中。第三章 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1、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最具时代特点的是主张在政治、经济、军事上进行变革的革新思想。2、管仲: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张“天道”与法律相结合,改革旧礼与创立新法并举,以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以及商业政策,促进富国强兵。3、管仲的法制改良思想: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的运用。即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对周礼进行了四方面的改造:1、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2、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削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3、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4、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依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已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4、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即作内政而寄军令。管仲提出了“四民分居定业论”,“四民分居定业论”的具体化是“三国五鄙”制度。5、管仲在立法方面(特别是经济立法方面)主张: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惯,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制度。6、子产的法律思想具有折衷于礼、法之间的特征。子产一方面将礼和仪区别开来,一方面又把礼视为自然地总秩序和总规律,人顺应自然,就必须遵守礼。同时在礼治的指导下,提出:畏君之威,听其政,尊其贵,事其长,养其亲。提出“丘赋制”、铸刑书。7、铸刑书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1)首先,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公布成文刑法思想的提出,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2)其次,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8、子产对德刑关系的处理,具体表现为宽猛结合,以猛为主。9、邓析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治革新。第四章 儒家的法律思想1、孔子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儒家主张“以德为政”“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提倡教化,注重道德的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反对“不教而诛”。总结为德主刑辅。2、“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明确提出了“爱人”的思想。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礼治论主要有以下内容:(1)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是“天下之通义”,即宗法等级特权制度是天经地义的。(2)孔子强调各级贵族必须严格遵守周礼所规定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目的使大家各安其位,维护封建社会稳定。(3)按礼乐所规定的等级名分行事,社会秩序才不致紊乱,使用刑罚才能得当。(4)礼之用,和为贵。和,即和谐,由礼来节制。3、孔子主张“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宽猛相济,主张重义轻利的价值观。4、宽刑慎杀,反对冤狱:(1)宽刑慎杀;(2)赦小过;(3)反对冤狱;(4)无讼思想。5、孔子主张“为政在人”的人治论,特别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要以德服人。6、孟子提出(1)“王道仁政,道德教化”,孟子政治法律思想理论基础是性善论。仁政的主要内容是对人民进行教化,发展农业生产,减轻赋税,减免刑罚。(2)减省刑法,罪人不孥;(3)为民制产,轻徭薄赋。(4)民贵君轻,暴君放伐;(5)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7、孟子识贤、举贤:(1)必须详细考察;(2)从下层人民中选拔人才,破格加以重用。8、荀子的法律思想是围绕如何实现和巩固统一而开展的,主要内容是“隆礼”和重法。荀子是“性恶”论者,认为人是“好利而恶害”的自然本性。冲破了传统的天命神权和君权神授的束缚。企图从社会本身来论证国家和法律的起源,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颇有积极意义的。9、荀子主张“隆礼而王”,贵贱有等。提出礼是政治的指导思想,礼居于首要地位,是政治的指导原则;严格划分政治等级;“平政爱民”,节用裕民。提倡重法论,主张法以礼为本。法的作用:起奖励的作用,起禁止的作用,起矫正的作用,起防范的作用。主张先礼后法,罪当其罚。同时荀子主张人治重于法治。荀子的隆礼重法,以儒为礼,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不仅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起过积极的作用,而且对中国封建法制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第五章 墨家的法律思想1、墨家代表小生产者阶级的利益,提出兼爱、尚贤、明鬼、尚同,墨家的法律思想也是以“兼爱”为核心的,提出“兼相爱,交相利”。墨家的特点:(1)墨家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坚决维护墨家的宗旨,并富有牺牲精神;(2)墨家有严格的纪律;(3)墨家以自苦为极,生活艰苦;(4)墨家有自己的法律。2、墨家认为人与人之间应平等相待;认为以人民之利即公利为惟一的价值标准,凡属有利于人民的事情就应当努力去做,有害于人民的事情应当严 厉禁止。3、墨家强调“以天为法”,认为“兼相爱,交相利”为天志。墨家认为以天为法的理由:(1)“天志”爱人利人,“天”是为了百姓而造就世界万物的;(2)“天”兼有万物,公正无私,一视同仁;(3)“天”有赏善罚恶的能力,具有主宰人间赏罚的最高权威,连天子也要服从。4、墨家认为设置刑赏的目的在于赏贤惩暴。对待赏罚应持慎重态度,既不滥赏,也不滥罚,不徇私情,公正执法。原则:(1)对赏罚的处理要及时、准确;(2)赏罚应与舆论、道德相一致;(3)赏罚要公正无私。5、墨家代表小生产者的利益,十分重视人民的生计,十分重视劳动。第六章 道家的法律思想1、道家的法律思想:(1)“道法自然”的自然学说;(2)无为而治;(3)废弃仁义礼智说;(4)否定人定法;(5)君人南面之术。2、“道”是老子哲学的最高范畴。“天道无为”的天道观,是老子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3、老子认为理想的治国方法是顺应自然,无为而治。他极力反对统治阶级的有为,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抨击统治者骄奢淫逸;(2)反对苛政暴敛;(3)反对战争;(4)不尚贤。老子所宣扬的无为而治的实质,在于以消解矛盾的方法避免斗争,使统治阶级对人民作出某些让步,减轻一些剥削和压迫,缓和各方面的矛盾以维持社会安定。同时老子提出绝仁弃义,绝圣弃智;否定人定法。4、庄子认为“天道”是自然无为的。人们应当效法天道。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十分突出,崇尚自然法,反对人定法,主张毁弃一切法度,对封建法治进行了严厉的抨击和批判。同时否定仁义礼乐,否定圣智和文化技艺。第七章 法家的法律思想1、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春秋战国时期,地主阶级为维护其私有财产和巩固其政治统治,一方面不断加强国家机器,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强迫人民遵守,另一方面,又要对他们的统治经验进行理论上的总结。先秦法家,一般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前期法家指战国初期和中期新兴地主阶级在各诸侯国内进行改革的法家,代表人物是李悝(撰写法经)、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后期法家指战国后期新兴地主阶级在各诸侯国内进一步巩固政权并争取实现统一的法家,代表人物为李斯、韩非。2、法家以法作为治国的惟一工具和判断是非功过的惟一标准。法的性质和特征:(1)规范性;(2)公正性;(3)平等性;(4)公开性。3、在法家来看,法之所以重要,是由于法具有“定分止争”、“兴功禁暴”的作用。定分是确定事物的所有权,其实质是要求把封建私有制和等级制用法令形式固定下来。兴功指富国强兵。4、法的纲要赏与刑。赏与刑是法的纲要,治国必须赏刑并用,力求做到“信赏必罚”“重刑少赏”,其实质在重刑。法家认为,要推行法治,必须以君主的权势为前提,以国家政权为后盾。法家的术指君主掌握政权和驾驭臣下的方法和手段。5、商鞅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6年,主要内容为:实行连坐法,确立以小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的制度,重农抑商,奖励农业生产,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年,主要内容为:废除奴隶制的井田制,确认土地私有制;实行分县制,建立君主集权的政治制度;禁止父子、兄弟同居一室;统一度量衡。6、商鞅变法是以其进化的历史观为理论根据的。商鞅认为人类经历了上、中、下三世。商鞅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变法论。提出统治者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礼法以时而定。7、商鞅把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法”,看做治理国家的惟一工具和判定是非功过的唯一标准。法的作用:具有定分止争和兴功禁暴的作用。“定分”是确定事物的权利名分,其实质是要求把封建私有制和等级制用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兴功:指富国强兵;禁暴:指制止被压迫者的反抗。商鞅讲法制,实质上是要维护国君统治人民的权力,维护国君至高无上的地位。8、商鞅主张赏刑并用,重刑止奸。治国必须赏刑并用,文武兼施,其中刑是主要的,赏是次要的。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同时提出刑用于将过和族刑连坐。主张对人民统一地进行农战教育。9、慎到主张立公弃私,事断于法。认为法具有规范性、公正性、平等性。主张法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更,变法之权归国君,而官吏只能充当执法的工具,百姓只能充当法的奴仆。10、慎到主张维护君权的“势治论”,慎到的势治论主要有以下三点:(1)权重为尊,主张国君指挥一切、大权独揽;(2)权势以“下”为基础,要得到人民的帮助;(3)立天子以为天下,即设立天子、国君是为了服务于天下国家的说法。11、韩非思想学说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法治论。继承了前期法家的历史进化论观点,将以往的历史分为上古、中古、近古、当今四时期。韩非用剥削阶级的眼光来看待人性,认为好利恶害,人之所有也。韩非主张“依法治国”,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指出治国必须依法为本,刑赏是君主手中的二柄。如何运用和贯彻赏罚,韩非提出:(1)信赏必罚;(2)赏罚应“合于刑名”;(3)赏罚有度;(4)厚赏重罚。韩非讲抱法处势,就是坚持法治而又掌握权势的意思,韩非讲势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化君主的权势,确立君主的无上权威,从而有效地维护封建统治。12、韩非要求远仁义,摒德治,实行愚民政策。(1)远仁义,君主治国,必须抛弃仁义;(2)摒德治。儒家主张德治,强调道德的感化作用。但韩非认为君主治理国家,不是依赖人们做好事,而是迫使他们不去干坏事。(3)实行愚民政策。13、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前期法家的思想,形成一套更加完整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他主张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这适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当时具有反对封建割据和促进国家统一的进步作用。但他过分强调暴力,主张以重刑镇压人民,异常迷信权势,主张运用阴谋权势,这些都充分反映了其地主阶级本性。第八章 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1、秦朝实行“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并主张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思想。同时主张严刑峻法,“深督轻罪”。秦朝实行“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文化思想上进行统一,搞文化专制主义,推行愚民政策。李斯提出焚书建议。2、西汉王朝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黄老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并将它运用到政治和法治实践中去。陆贾的新语为汉初统治者提供了系统的治国理论。同时,汉统治者也重视文武并用,“德刑相济”。约法省刑,文帝继位后改革了秦朝恶严刑苛法:(1)废除连坐收孥法;(2)废除诽谤妖言法;(3)废除肉刑。在主张“约法省刑”的同时,又主张以农为本,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把法律的作用同发展农业生产联系起来,以促进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3、贾谊提倡以民为本的思想,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的兴亡,决定于是否得到人民的拥护;(2)民多势众,不可欺辱;(3)统治者必须爱民。4、贾谊提出了“变化因时”、“立经陈纪”,建立起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确立以尊君为中心的封建等级制度。即法律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适应时势的变化,创造出适合当时情况的法律制度。同时提出刑不上大夫。提出礼义为先,礼法结合。主张削藩,维护中央集权。5、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2)应经合义,礼法融合;(3)“三纲”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的精神支柱和制定封建法律的根本原则。(4)德主刑辅,先教后刑。6、董仲舒提出(1)“大一统”思想,即“一统乎天子”,也就是实行君主集权。(2)更化论:即修饰“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3)罢黜百家,统一思想。7、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君权神授,法自君出的思想;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仁、谊(义)、礼、智、信。主张阳德阴刑,德主刑辅。春秋决狱: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典化。原心定罪:以行为者的动机加以惩罚。8、王充是唯物主义思想家,继承了荀子的“明于天人之分”的思想,否定有意志的天的存在,认为天是自然物体而不是神,世间万物都是由物质性的“元气”构成的。(1)批判天有赏善罚恶能力的“天造谴告”说;(2)批判“用刑非时则寒,施赏违节则温”的时令说;(3)批判“行善者福至,为恶者祸来”的祸福说。王充在批判“天刑”论的同时,还批判“天生圣人”“帝王受命”等君权神授说。王充从实际出发,提出文武张设,礼法兼用的主张。9、仲长统著作昌言 ,作为批判思潮的主要代表人物,强调“人道为本,天道为末”,深刻揭露神学法律观,提出了独特的变法改制的思想主张。仲长统是无神论者,反对传统的唯心主义“天命说”和“君权神授”,否定天有意志,强调重视人的主观努力。仲长统把朝代的兴亡分为兴起、保守、衰亡三个阶段。仲长统主张:(1)废分封,行郡县;(2)恢复井田制;(3)恢复肉刑;德教为本,以刑罚为辅。第九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1、这时期门阀士族的出现是这时期社会政治的特点。法律思想有三大思潮:(1)律学思潮,律学本是汉代经学的一个分支,为我国法律史上最具有特色的法律注释学;(2)玄学的法哲学思潮;(3)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定汉法的法律思潮。2、律学原是经学的分支,根据儒家经书中的经义来研究、解释法律,形成律学。晋代是律学鼎盛时代。3、杜预,西晋著名律学家,一是参与修订晋泰始律,二是为做注解。有以下主张:(1)纳礼入律,礼法合一。“格之以名分”是杜预贯彻于其修律和注律之始终的基本精神。所谓“名分”,即当时统治者竭力提倡的名教、礼教,它是儒家之礼的根本内涵。(2)“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简直的立法观是杜预律学思想的主要内容。即法律的文字要简明通俗(文约),条例应明白准确,直截了当(例直),法律的形式要单纯,概念要明确(听省);条文要简约,不要繁密(禁简)。(3)区分律、令的界限。杜预所谓的律即刑法,是专门规定关于违法行为所犯的罪名及这种行为的惩罚的方法;令是各种规章制度。4、张斐(fei)主张:(1)以礼率律,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礼;(2)礼直刑正。礼即儒家宣扬的封建纲常名教;刑正,指使用法律要做到准确,宽严适中,轻重得当,有罪必罚,罪刑相符。为贯彻理直刑正须明确区分和规定何种犯罪概念;提出随事取法(1.实行类推定罪,2.以判例定罪),临时观衅的司法原则;(3)提出“刑、理、心、情、事”综合的审讯原则。刑: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理:刑法中的礼义原则;心:犯罪的动机;情:由动机产生的犯罪心理特征;事:犯罪事实。5、刘颂在政体方面主张分封制,在施政方面提出息役:减少赋役,少扰百姓,使社会相对安定,属无为政治主张;平籴:政府在丰年平价购存粮食,到荒年以平价出售,意在采取这种利农政策而使国家仓禀充实,属重农政策;著信:树立和提高政府的信用度,源于儒家的诚信原则;官久:信任贤能的官吏,不随便更换他们,反映了士族阶层的政治利益。体现了以儒家为本,综合道家、法家、农家的学说。6、刘颂主张重法:(1)复肉刑;(2)纲举网疏。法律方面说,纲举:要求严惩“大奸犯政”“豪强横肆”的行为,网疏:对贤人君子的小疵高抬贵手;(3)法令划一,执法必严,以律断罪。7、名教是指儒家提倡的以纲常伦理作最高准则来正名定分的封建礼教,名教的作用是禁锢人们的思想,麻痹并销蚀人民的斗争意识,镇压人民的反抗,从而在维持统治秩序上起了很大作用。玄学首先是一种哲学,同时也是一种社会政治理论,研究刑名,本末,有无等问题,而中心是讲天人关系,即天道与人道的相互关系。8、王弼bi,主要著作有老子注周易注论语释疑老子指略。提出“名教出于自然”、无为而治、王弼的无为而治包含以下内容:君主无为、愚民政策、反对法烦刑酷。9、嵇康强调名教与自然是对立的,名教不出于自然,而是当权者造立出来的,主张无为而治,主张任自然。阮籍宣扬无君论。10、鲍敬言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无君、无政府主张的思想家。(1)否定“君权神授”论,提出暴力征服说;(2)否定君主设刑是“兴利除害”,批判君主“屠割天下”的罪恶;(3)建立无君无臣的社会,废弃任何国家和法治。11、拓跋宏汉化改革的核心是文治,文治的中心任务是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采用中原地区汉民族先进的封建经济体制、政治法律制度和以儒家思想为主的传统文化。孝文帝强调礼具有根本法的性质,对法律有着根本性的指导作用。主张:(1)主张加重对不孝罪的刑罚;(2)创制存留养亲制度;(3)严格区分斩、绞两种死刑等级,废除“裸刑”处斩的行刑方式。提出法为治要,慎刑恤刑,反对滥施刑讯和留狱。教随时设,政因事改。第十章 隋唐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1、公元581年,隋朝杨坚改革国家体制,确立三省(尚书省、门下省、内史省)六部(吏、礼、兵、刑、户、工)制度;继续推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减轻赋税徭役,废除已推行三百余年的九品中正制,把管理选举权收归中央。他制定了开皇律 ,体现了“以轻代重,化死为生”。2、唐初统治者李世民在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标志着正统法律思想已经成熟,礼法结合基本定局。3、杨坚立法、司法方面的思想主张和实践:(1)以轻代重,废除苛惨之法;(2)慎断死罪;(3)行罚不避亲贵;(4)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4、李世民的法律思想:(1)以隋为鉴,安人宁国;(2)立法公平,形成了以“宽简”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即制礼,又立刑;立法必须公平;国家法令,惟须简约;法须稳定,不可数变。(3)慎狱恤刑,务求其实:慎狱恤刑创立九卿议刑制度;完善死刑的审判程序;反对严讯,务求其实;(4)明正赏罚,一断以律;(5)纳谏与执法相结合:求谏纳谏,以成治道;各尽其言,群策群力;纳谏与执法相结合,君臣共同守法。5、唐高祖李渊制定武德律,唐太宗李世民制定贞观律,唐高宗李治制定永徽律,永徽律及其疏统称为唐律疏议。6、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1)德礼为本,政教为用;(2)封建纲常的法律化:君为臣纲:置于三纲之首,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均处以最严厉的刑罚;父为子纲:父为子纲为三纲的基础,实际上是利用族权来维护封建政权;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3)维护等级特权的礼法思想。贵族官吏有罪无刑;良贱异法。7、礼法结合的唐律吸收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和法律原则,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因而成为宋元明清各朝各代法律的蓝本。就法律思想来说,唐代以后各封建王朝,都是以这种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思想最为正统法律思想。但它明确规定皇亲国戚、贵族官吏及其亲属享受种种特权,充满着封建特权思想,这对后世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8、韩愈是反佛、道宗教的代表人物。韩愈的“道统论”的中心思想是儒家一向所倡导的仁义道德。韩愈提倡性三品说,宣扬天刑论。承袭礼法兼用,德礼为先的主张。 9、柳宗元是王叔文政治革新集团的重要成员,其改革的主要内容为:(1)抑制藩镇割据势力;(2)打击宦官势力;(3)严惩贪官暴吏,推行用人唯贤路线;(4)减轻剥削,释放宫女。10、柳宗元主张:(1)天人不相预和赏罚及时说,强调赏罚要及时,提高执政效率;(2)法律起源于势;(3)刑、礼其本则和,其用则异。11、白居易的思想体系以儒为主,兼采道、法诸家思想,特别是在解决具体的现实社会问题时,往往表现出崇儒尚法、援法附儒的倾向。他的法律思想明显的表现出以儒为主、调和儒法的特点。(1)刑、礼、道迭相为用;(2)法令贵一,自上行之;(3)正确运用法律,慎选司法官吏。理大罪,赦小过;消除犯罪,止狱措刑;肉刑可废不可复;慎选司法官吏。第十一章 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1、朱熹以儒家学说为核心并融合佛教道教的学说,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2、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是其哲学的核心,也是其法律思想的核心。3、朱熹对“德、礼、刑、政”的关系:(1)德礼为本,政刑为末,但它们在本质、目的上是一致的;(2)在德和礼之间,应以德为本,以礼为末;(3)就政和刑的关系来说,政是统治的工具,刑是辅助统治的方法;(4)重视礼仪道德的感化作用。4、朱熹极力主张刑法以严为本,但强调慎刑:(1)主张恢复肉刑;(2)限制赎刑;(3)严惩奸凶。5、朱熹为维护南宋王朝统治,缓和阶级矛盾,主张“恤民”。(1)以口数占田;(2)奖励农业生产;(3)推行社仓制度。6、朱熹生当乱世,其时法令废弛,纲纪荡然。所以他力主憋肃纲纪,以变风俗;法令简易,慎刑恤狱。同时,他也主张发展农业生产,采取恤民措施。以理为核心的法律思想的本质来说,则适应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维护“三纲五常”、强化思想统治的需要,禁锢人们的思想,阻碍了包括法学在内的学术思想的自由发展。7、丘濬(JUN)目睹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政治腐败和劳动人民的反抗斗争,强烈要求统治阶级实行自我约制,缓和阶级矛盾,以解除政治危机,维护明王朝的统治。他反对横征暴敛,严刑峻法,主张轻徭薄役。他的思想具有反对暴君专制、主张德化仁政的儒家色彩。8、德、礼、政、刑即德治、教化、政令、刑罚,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1)“德、礼、政、刑四政,王道之治具也”。德治、教化、政令、刑罚都是统治阶级治理天下的方法和工具,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封建阶级的统治秩序。(2)德礼、政刑的作用不同。德礼可以使人民主动服从封建王朝的统治,政刑有一定的控制和威慑作用,使人们迫于畏惧“非所有者不敢取,非所言者不敢道,非所为者不敢作”。(3)刑罚的目的是保障德礼的贯彻实行。9、丘濬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认为封建法律代表着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他借用董仲舒的“天谴说”,用天意、天理的绝对权威对君主专断进行抑制,要求君主严格依法办事。10、丘濬认为,礼即封建纲常名教,是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的核心。封建统治阶级必须以礼的精神为指导。他提出“应经合义”:要求用儒家思想来指导礼法,以改变当时刑罚严酷的局面;同时立法的宗旨应顺情便民:(1)省刑罚、薄税敛;(2)维护土地私有制,限制兼并;(3)保护工商,反对与民争利。11、丘濬重视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思想在司法问题上的反应就是慎刑恤(xu)狱,不枉不滥,刑罚适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原情定罪:审理案件单靠有限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应注意以往的判例,衡量犯罪的情节和行为人的动机、目的。(2)注重证据;(3)限制赎刑;(4)控制复仇;(5)慎行赦宥(you)。第十二章 宋明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1、范仲淹法律思想主要是针对时弊,力主改革,并从健全和加强封建法制入手,以图中兴。(1)改革官制,革故鼎新。官制之弊主要表现在(一)赏罚不明,贤愚同等,清浊一致;(二)官风不正,庸碌苟且,排斥良吏。他坚决主张改革官制,作为变法图强的中心内容。其主要措施有:(一)严明赏罚,有功则进,无功则黜;(二)开学校,设科学,大力培养人才。(2)限制君权,君臣共理天下。范仲淹试图遏制皇帝个人专断的恶性发展,劝说皇帝明晓“君臣共理天下”的道理,重用贤臣,遵守法治(一)克服专断、偏听;(二)重宰相谏官御史之职;(三)舍一心之私,执法公正;范仲淹的“君臣共理天下说”,不仅是针对当时皇权太重的现实而发的,而更重要的是为推进改革服务的。但是,这一理论只是建立在劝谏君主和君主自觉的基础上,不可能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因而是无法实现的。(3)审刑名的司法原则。(一)审刑名,谨慎适用罪名,审理案件最重要的是弄清情理,正确适用罪名;(二)行纠察,加强司法监督;(三)习法律,提高业务素质。2、王安石提出“三不足”变法理论: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王安石的哲学思想是唯物主义。他认为,万物的根源是来自脱离人们意志而独立存在的自然界。天变不足畏:自然界的运动规律是可以认识的;祖宗不足法:祖宗之法应当效法,但效法不等于硬搬过去的施之以方,而只能法其意。人言不足恤的理由:(1)国家立法不能受人言左右,而应以国民长远利益为标准;(2)如果以人言为恤,则根本不能制定善法。王安石三不足的变法理论,是对中国古代变法改革思想的总结和升华,显得相当彻底和完善。3、王安石认为要实现天下大治,主要靠两种办法,一是大明法度,即废除旧法、弊法,创立新法、善法;二是众建贤才,即淘汰守旧平庸之吏,起用进取有为之吏。提出了法治、人治统一说。王安石重视人的作用,主要表现以下方面:一是立法离不开贤人;二是执法离不开贤人。王安石把法度和贤才的作用统一起来,认为法治和人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因素,形成了法治、人治统一论。4、王安石提倡运用法治手段选拔和任使人才,主要表现为:(1)久其任而待之以考绩之法,让官吏久其职事,才能获得专业技能,搞好本职工作,在上述基础上再对官吏责之以“考绩之法”,胜任者留,有功者升,其不胜任而辄退之。(2)设“明法科”培养执法官吏。5、有司议罪,惟当守法。王安石重视法律的作用,并要求严格依法办事,这一思想包括以下几点:(1)君主应当知法、守法。(2)执法要刑平而公;(3)有司议罪,惟当守法。6、张居正:下令清丈土地,清查大地主隐瞒的庄田,并改变赋税制度,推行一条鞭法,把各项税收徭役合并为一,按亩征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政府的财政情况;积极浚治黄、淮,改良漕运。在政治上,针对当时的弊病,厉行改革,整饬吏治,汰除冗rng员,加强内阁和六部的权利。(1)主张高度集权,以法律政令规范天下;(2)立法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他认为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国家法律制度也必须不断更新。(3)整饬ch吏治,慎用刑罚;(4)法在必行,奸无所赦。张居正是明代中后期封建统治阶级的政治家,他能洞察和正视社会积弊,大胆改革,并取得一定成效。他的法律思想同他的政治实践一样,在明代历史上占有一定地位。第十三章 辽、金、元各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1、金世宗完颜雍在位期间,金朝的封建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完善,为维护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金世宗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注意吸收大批汉族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参加政府机构,借以完善国家政权建设和扩大金朝统治的社会基础;同时,他十分重视封建法制建设和吏治的整顿,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2、金世宗:慎行“议亲”“议贤”,确立君主的最高权威。金世宗对“议亲”“议贤”的改动和解释:(一)明确后族的议亲范围,后族享有议亲特权的亲属有三种:太皇太后缌(si)麻以上亲,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二)缩小宗室议亲范围:议亲的范围包括皇帝袒免以上亲,排除了皇帝五服以外的袒免亲;(三)强调宗室和外戚的区别;(四)严格掌握议贤的条件:议贤即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和言行可为法则者。金世宗认为贤的最低标准是守法,议贤的条件二者必居其一:因他人犯罪而缘坐的;犯公罪,即因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五)“八议”制度最根本的一条是“拟请奏裁”,即皇帝说了算。事实证明,他利用这一法律制度,一方面削弱外戚贵族势力,另一方面又保护和扩大宗室的势力。运用这一杠杆,抑制了女真族贵族和外戚的势力,调整了政治阶级的内部秩序,从而使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度进一步得到巩固。3、金世宗:赏罚不滥,即是宽政。金世宗十分重视赏罚特别是刑罚的作用,但在赏罚不滥中,特别强调刑罚不滥,构成了慎行思想。主要表现在:(1)根据犯罪具体情节,区别对待;(2)断案当“以情求之”,不可刑讯为然;(3)提高审判效率,“勿使滞留”。4、金世宗:慎守令之选,严廉察之责。(1)严惩贪污官吏;(2)厉行监察之法;(3)改革官吏任免旧制,破格选录人才:金世宗破格录用人才的主张和措施是:其一,举荐人才不以亲故,不以亲疏为避忌;其二,用人试之以事,不以一时独见定取舍;其三,不循资历,取用壮年;其四,注重选拔基层下僚;其五,取一技之长,不待全才;其六,改革管理终身制。选录管理的具体措施有三:一是考试;二是令监察官员和各级官吏举荐;三是吏部考核业绩,以决升贬。金世宗的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女真族的骄横不法,并由于吸收大量汉族地主阶级知识分子而扩大了政权的社会基础,促进了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发展。尤其是严于吏治的思想和选拔官吏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5、耶律楚材:(一)建立了封建法制以取代落后的习惯法:(1)定朝仪,明君臣上下之分。随着朝仪的建立,耶律楚材还建议制定其他法律制度,首先是统一全国的符印,其次是实行军政分治;再次是统一驿站制度。(2)开文治,任用汉族儒臣。其一袭封孔子后人;其二,考经取士;其三,整理、宣讲儒家经典。(3)统一司法,禁止滥杀,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二)因地制宜,建立封建赋税制度。(三)秉公执法,不畏权贵。耶律楚材的法律思想及其实践,虽然出于维护蒙古贵族长远利益的目的,但客观上促进了当时封建法制的确立,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因此,他不失为一个在中国历史上作出贡献的少数民族杰出的政治家和思想家。第十四章 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1、黄宗羲对封建君主及其“一家之法”的批判:首先,黄宗羲明确反对封建“家天下”制度;其次,黄宗羲猛烈抨击专制君主对人民的剥削和残害;第三,黄宗羲集中地批判君主的独断和专横;第四,黄宗羲指责封建法律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一家之法带来很多弊端和危害,一是使法令繁密,因为君主图谋私利,便要用人防人,设立种种防范规定;二是造成了有法不依;三是压抑了贤才,束缚了天下人民才能的发挥;四是造成了狱吏残害人民。黄宗羲不是对某个君主的抨击,而是对整个封建制度的揭露;他不是仅对明王朝的批判,而是对整个封建法制的批判。黄宗羲的批判和揭露,清算了封建专制主义“法治”的罪恶,吹响了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的号角。2、黄宗羲具有民主因素的法治理论:(1)立法必须体现天下人的利益,为天下人兴利除害;黄宗羲国家法律起源论的核心是公利说。主张废除封建土地国有制度和重赋政策,用授田于民等办法来保障人民的财产权利,主张工商皆本,以体现人民尤其是工商市民阶层的经济权益;主张不分贫富,大办学校,实行全民性的普及教育;主张兵权属民。(2)立法必须体现“以天下为主”,保障万民的平等权利。这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初级形式。主张统治者必须忠实的为天下人民效劳,必须保障人民在政治上与官吏平等。(3)君主、宰相、大臣共同掌握立法、司法权力,提倡以君臣平等,同为天下作为基点限制君权。(4)实行“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法治。其中的法为天下之法即代表天下人民利益的平等的法律。 综上所述,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民主性精华,并为后来的资产阶级改良运动提供了思想武器。然而,黄宗羲毕竟是一位封建时代的思想家,地主阶级的偏见和封建观念的束缚,都使他无法彻底冲破正统思想的藩篱。他的民主主义法治理论,在本质上,只是没有触及剥削阶级法治原则的改良,是无法实现的一纸空文。总的来说,黄宗羲是一个带着旧传统的明显烙印,刚刚跨进新时代门槛的卓越的启蒙思想家。3、王夫之哲学上批判形形色色的唯心论观点,成为我国古代唯物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在政治上反对封建专制暴政,要求建立一个维护中小地主利益的强大民族国家,决定了他在改造封建法律及其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富有民主性色彩的、复兴民族国家的法律思想。4、王夫之主张趋时更新的法律时变观点。首先,王夫之认为法律的趋时更新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他认为法制的以新代旧是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所决定的。其次,王夫之通过对圣法不可变的正统论的否定,以论证法律的趋时更新;再次,王夫之揭示出有定理无定法的规律,深刻论述了改革旧法的必要和法律超时更新的前景,他认为社会的发展是由野蛮到文明,法制的发展是从为私到为公。王夫之的思想标志着十七世纪的社会觉醒,也将中国古代关于法随时变的思想推向高峰。 5、王夫之提出了具有民主因素的立法思想:(1)立法必循天下之公,王夫之所强调的公,已超越了前代思想家的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范围,而是包括工商农等在内的多数人的意志和要求。(2)立法应以保类、卫群为宗旨。把能否维护民族利益作为判断君主及其法治的最高标准,民族高于君主。保类、卫群首先表现在各民族互不侵扰,各自为安。保持自己的民族特点;其次,保类卫群表现在维护国土的完整和不可侵犯。(3)立法应遵循尊君卑臣,分权分治的原则。王夫之肯定君权,但反对君主集权于一身,主张分权分治。6、王夫之主张任法与任人结合、宽与严结合的司法主张。(1)任法与任人相结合:人需要以法为准则,法需要人来推行,二者是缺一不可得;(2)严以治吏与宽以养民相结合。第十五章 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1、龚自珍:(1)对清王朝腐朽封建专制的披露和批判,是龚自珍思想的特点。龚自珍对清王朝法律制度的批判是同对君主专制的批判联系在一起的。清王朝的腐败统治:其一,龚自珍把清王朝制定的各种律令条例比喻为束缚人们手脚的长绳,使大小官员动弹不得,丝毫不敢有所作为;其二:刑狱黑暗,司法官吏残暴地迫害人民。龚自珍害揭露统治阶级横征暴敛,以事无不变,作为更法、改图的根据。(2)龚自珍认为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于农说。龚自珍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所以请定王法,按室授田,使贫富平均,以稳固地主阶级的统治。平均贫富的基本问题是土地的平均分配。(3)不拘一格降人才。(4)禁绝鸦片,宜用重典。龚自珍变法、改图的思想,虽然是为了补天,基本上没有超出封建主义的范围,但在当时的社会中,他敢于开创议论时政的风气,揭露清朝统治的黑暗腐朽,宣传改革政治的主张,在当时确实起到了振聋发聩的作用,对清末思想界产生了重大思想。2、魏源是地主阶级改革派的代表,著有海国图志 。(1)抨击封建君主专制,赞赏西方政治法律制度。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口号。但魏源作为一个封建官僚,只能从表面上看到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某些现象,确实比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有一定的优越性,但他不可能透过那些表面现象,看出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虚伪本质。(2)变古愈尽,便民愈甚。魏源认为世界上没有什么永恒不变的事物,天地万物和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令制度随着“势”的变化而变化,这是历史自身发展的法则。他认为现有的法令、制度本身没有大的问题,要变的必须讲求行法之人。因此这种变法只是进行点点滴滴的改良,根本没有触及封建统治制度,也没有以新法代旧法,仿行西方资产阶级政治社会法律制度的要求。因此这种变法的作用是有限的,但在当时因循守旧的情况下,他的变法主张仍然有一定的进步意义。(3)民主议政,广开言路:魏源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人民的力量和智慧。(4)广收人才,法治在人。魏源提出以能够和善于解决实际问题为原则造就人才,选拔人才。同时十分强调、选拔任用立法和执法的人才。魏源是中国近代最先向西方寻找真理的人,他接触外国的资产阶级法律知识,开始意识到资产阶级民主制比封建君主制优越。这是他超越前人的地方。他的思想,对于中国近代思想的发展有较大的影响。但魏源的改革、主张并没有超越封建制度所允许的范围,并认为封建制度本身是永恒不变的。他主观上是想通过改革来修补封建制度,摆脱日益严重的社会危机,使国家富强起来。魏源在政治上不敢触动腐朽的封建制度,要想实现这一变革,只能是一种幻想。第十六章 天平天国的法律思想1、1851年爆发太平天国革命,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农民革命,揭开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的序幕。太平天国所提出的法律思想,其内容相当丰富且颇具特色:一方面,它具有农民阶级的平等、平均观念和比较鲜明的反封建、反侵略的思想,又夹杂着浓厚的皇权主义、宗教迷信的色彩;另一方面,又反映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和向西方学习的倾向。这是由于太平天国革命既有旧式农民运动的成分,又有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的因素等复杂情况所决定的。2、(1)斩邪留正,除妖安良一直是太平天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其一,洪秀全把社会划分为两个对立的营垒,一面是正、良,以农民,集中以皇上帝为代表,一面是邪、妖,以清朝统治者,集中以阎罗妖为代表。其次,他无情的揭露清朝封建统治者以妖法至酷人民、镇压人民的罪恶,要求制定出代表农民阶级意志的“天法”取代“妖法”。再次,他强调要以体现至公的精神的天法为工具,除妖安良,斩邪留正,即镇压清朝封建统治者,保护农民群众。(2)洪秀全主张人无私财,逆者议罪,这种公有思想以改革封建土地所有制为核心。(其中天朝田亩制度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3)主张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婚姻自由。(4)严刑峻法,轻罪重刑。洪秀全领导的太平天国运动具有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他的法律思想夹杂着严重的封建毒素:(1)首先是皇权思想;(2)其次是等级观念; 洪秀全的法律思想充满了矛盾,既要求建立平等的太平统一的国家,又确认了封建的等级特权制度;既反对清朝的封建专制统治,又确认天王享有专断的世袭大权。洪秀全法律思想这种矛盾的出现不是偶然的,从根本上说是由农民阶级的局限性决定的。农民阶级有反对地主阶级的革命性,又摆脱不了封建思想的束缚,因此反映在他们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中既有进步的一面,又有落后的一面。3、洪仁轩是太平天国后期的主要领导人,撰写了资政新篇。其主要思想:(1)国家以法制为本,立法要因时制宜,度势行法,立法必须通过变通,以求更新。(一)政治方面,他要求权归于一,加强中央的领导,王、侯不得各自为政;(二)经济方面,他主张兴车马之利,发展交通事业,主张发展金融,主张发展工矿业,保障专利和私人投资与雇工;(三)文化教育、社会福利方面,他主张发展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四)对外关系方面,主张国与国之间自由通商,平等往来。(2)恩威并济与教、法兼行。威指执法严。要执法严必须注意:(一)国家管理必须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二)奉行天法要刚正不阿,不畏权贵;(三)严明赏罚,做到有功必赏,有罪必罚。洪仁轩不愧为太平天国的一个先进的思想家。他在太平天国后期总理朝政期间,能顺应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度势行法”力图为农民革命指出一条继续前进的道路。在法律思想方面,突出地反映出要求发展和保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具有较多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色彩。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他的经济主张和法律措施未能真正实现,因而也未起到挽救太平天国免遭覆亡的作用。第十七章 洋务派的法律思想1、洋务派的口号为“自强”“求富”,基本主张是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为指导,以纲常名教为本。2、曾国藩宣扬“诚”“仁”。(1)维护纲常名教,一秉于礼;(2)严刑以致义安;(3)屈从外国,损害中国主权。3、张之洞是大地主、大买办阶级的政治代表及代言人。(1)提倡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其中“中学”指孔孟之道为核心,维护三纲五常的儒家学说。“西学”即西方的法制,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都予以摒弃。中体西用是张之洞的思想核心,他表现在法律主张上,就是坚持维护以纲常名教为本的旧法律;坚持宽猛相济、刚柔结合的统治方法;同时,要求用变形不变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2)整顿中法,采用西法。体现在其一,整顿中法主要为改革刑狱;其二为采用西法,主张博采各国法律,编撰中国刑律。(3)法律是表,即形式,是统治者手中的重要工具;经术才是里,即内容,形式受内容决定并为内容服务。(4)宽猛相济,刚柔结合。第十八章 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1、戊戌变法运动的目的主要在于救亡图存,是一次反帝反封建的爱国运动。康有为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运动的领袖,后期变为保皇派的代表人物。1895年组织“公车上书 ”,组织强学会,创办强学报和中外纪闻,在澳门创办了知新报;出版孔子改制考等。(1)主张“时移法亦移”,倡变法维新。只有变法维新,才是自强之策;(2)变法全在定典章宪法,实行君主立宪,三权分立;倡导实行君主立宪的具体方案是:(一)设议院开国会;(二)制定宪法;(三)行三权分立,即“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3)坚持保皇立宪,鼓吹复古;(4)太平之世不立刑。2、梁启超主张:(1)法律起源于人的“良知”和“契约”,这种学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资产阶级要求摆脱封建专制的束缚,希望建立反映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法律制度,具有反对封建专制,提倡资产阶级民主的启蒙意义。(2)变法是救亡图存的必由之路。首先,他以资产阶级进化论的观点来论证变法是合乎事物发展规律的;其次,以具体事实批驳了清朝统治集团中的顽固派坚持祖宗之法不可变的谬论;最后,他分析中国当时的现状,指出“非变法万无可以图存之理”。(3)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的三权分立说。首先,变法必先变人;其次,变法必兴民权;再次,变法必须变专制政体为立宪政体:设立民选议会、制定宪法、实行三权分立。(4)法治、认知并重,法律、道德相须为用。梁启超作为中国近代思想界的一个有重要影响的人物,具有丰富的法律思想,他在近代法律思想史的发展上有重要的地位。既要对梁启超思想中的错误观点,尤其是后期的错误以致反动的观点进行严肃批判,又要对他在戊戌变法前后宣传变法,介绍西学中民主性的法律学说及对封建主义的批判所起的作用给予肯定。3、谭嗣同主张冲决一切封建网罗。(1)批判封建君主专制,其锋芒主要是从思想上、制度上对准封建君主专制,直截了当提出“废君统,倡民主”,目标是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2)抨击封建纲常名教,谭嗣同所谓的仁,即以平等为第一或最主要的标准。谭嗣同认为变法的根本在废弃旧章,学习西方“其法度政令之美备”。在改革旧律方面:(1)成立学会,代行议院职权;(2)大兴法律之学,培养法学人才。(3)修订具体的法律条文。第十九章 清末礼法两派在法律思想上的斗争1、沈家本于1910年修订了大清现行刑律。1907年,大清新刑律草案完成后,发生了“礼教派”和“法理派”之间的激烈斗争。前者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后者以沈家本为代表。两派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立法宗旨不同,即采取旧的纲常名教还是采取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的问题。2、沈家本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1)论法的性质和作用:沈家本沿袭秦法家的学说,认为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是衡量天下万事万物的一种客观标准;同时法律是人民生命所系的大事,决不可等闲视之。(2)法随时变,会通中外;(3)法须平等、统一;(4)教化为先,以刑辅之。3、平恕为审断之本。他不但重视立法详审,尤其注重严格执法,要做到公平执法,必须依法断罪,反对比附。沈家本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废除比附援引旧制。4、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如何得其用法之人:(1)所有国家官吏皆宜知法;(2)司法官吏应具有专门学识,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3)设置律学博士,教授法学,沈家本十分重视法律教育,特别是把法律作为一种专门科学看待。5、法学盛衰说。立法要有道理,要符合法理学的原则。法学之盛衰,要符合法理学的原则。法盛而政不一定盛,法衰而政必衰。沈家本法律思想的主流是民主的、科学的,具有一定人民性的,特别是具有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和法学的进步思想性质。他又是一位卓越的法制改革家,具有丰富的治法经验。第二十章 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1、资产阶级革命派以孙中山、章太炎为代表。法律思想的特点是:(1)反对封建;(2)民主性;(3)民族性;(4)一定的反帝性。2、孙中山是资产阶级革命派领袖,近代中国伟大的革命先行者。1894年在檀香山创立“兴中会”,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联合政府”的资产阶级革命纲领。兴中会是中国最早的资产阶级革命团体。1905年,孙中山在东京创建了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政党中国同盟会,提出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政治纲领,明确提出了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为基本内容的三民主义。孙中山以三民主义为思想武器,以民报为阵地与保皇派论战。1924年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将旧民主主义改造成了反帝反封建的以三大政策为主要标志的新三民主义。3、三民主义是民族、民权、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为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1)民族主义:是三民主义的首要问题,基本任务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即推翻清朝政府,光复以汉族为主体的民族国家。孙中山民族主义的基本精神是反对国外民族压迫,争取民族平等,实现民族解放,独立和富强。新三民主义把反帝作为了首要任务。民族主义的精髓是要以新的资产阶级民主国家代替旧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他贯穿着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民主精神,在调整、处理国内民族关系和以反帝、扶倾济弱为主旨的国际关系方面,为立法提供了指导原则。具体主张包括:取消列强在华特权,废除领事裁判权,恢复关税自主权,收回租界和失地等。(2)民权主义:民权主义是三民主义的核心,其中心内容是“反对帝制,建立民国”,实质是要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新三民主义对民权主义做了修改:其一是强调主权在人民,其二是主张直接民权。(3)民生主义:是三民主义中最富有特色部分,是三民主义中的社会革命纲领。孙中山把民生主义归纳为解决土地和资本两大问题。节制资本是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防止私人资本主义操纵国计民生。4、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1)孙中山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武器,深刻揭露和批判清朝封建专制法制;(2)主张建设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家:孙中山在这方面的主张有:其一,民主政治靠法律来保证,法律由国会制定;其二,用法律形式规定和保障人民各项民主权利;其三,主张司法独立,以保证法治。孙中山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的民主和法治原则,是近代中国先进的法律思想,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没有得到实现,但留下了一笔丰富的法律思想财富。5、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人民的政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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