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专业知识7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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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资 料,仅 供 参 考河北医疗卫生考试资料公基专业知识7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随着2017年新民法总则的通过,民法成为各类公职类考试中的热点学科,民法中学到的最基础的理论问题即民事主体之自然人,对于这一问题,第一个需要解决的就是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本文将就这一考点进行系统梳理。(一)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二者并不相同,前者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后者随着自然人年龄和精神状况的变化有所区别。(二)分类民法通则根据行为人年龄与智力状况的不同,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分别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三)民事行为效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效力经常结合考察,考生复习时应当结合两个知识点进行系统复习,下面把民事行为效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结合点进行梳理总结。1.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一般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某些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民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及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事后追认,应当认定为有效。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行为(接受奖励、报酬和赠与)有效。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及纯获利益的行为(接受奖励、报酬和赠与)有效。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若无其他无效情形为有效行为。关注微信 关注微博 加qq群 更多医疗卫生考试资讯,关注河北卫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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