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类私募基金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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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基金合同合同编号:托管人合同编号:XXXX-不良资产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风险提示函尊敬的投资者: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函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特作出如下风险提示:(一)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二) 基金合同如载有业绩比较基准等类似表述的,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终实际获取的收益(率),也不构成基金管理人对该等收益(率)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三) 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企业,以及受让基金份额收益权、资产收益权、债权收益权等,资金闲置期间可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金融产品。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通胀风险以及本基金特定投资对象及特定投资方式所产生的风险等。详情请仔细阅读“风险揭示”章节的表述内容。(四) 关联交易风险:投资人知晓本基金将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这构成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关联交易。基金持有人不得基于任何原因,对于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而造成的损失、收益未达预期或其他责任,向基金管理人主张任何权利。(五) 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与本基金在投资范围上存在重叠或交叉,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本基金投资的产品在投资收益或投资风险方面会优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范围与本基金存在重叠和交叉的其他投资产品。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未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并不意味着本基金不会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基金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六)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本基金投资运作起始日起2年。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或无法运作(如无法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风险。(七) 基金财产存在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在本基金终止时可能采取非现金资产方式分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此项风险。此外,部分权利可能存在非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如债务人、担保人不配合,法律法规政策限制等)无法实际办理登记过户至投资者名下的情况,基金财产可能因此遭受损失。(八)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并为投资者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九) 投资者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外包服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详情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十)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提示函即表明:1、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函、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委托事项符合投资者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确认其符合基金合同所述“合格投资者”条件,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2、投资者声明用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投资者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3、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化收益(率)等类似表述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4、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以及代销机构已就基金情况向投资者做出了详细说明。投资人申明:作为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2、本人/机构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3、本人/机构已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www.amac.org.cn)查询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并将于本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查实其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与打款账户信息的一致性。4、在购买本私募基金前,本人/机构已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募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八章“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7、本人/机构知晓,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期间的权利。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十一章“私募基金的投资”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9、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十六章“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10、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六章“争议的处理”中的所有内容。11、本人/机构知晓,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12、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私募投资基金。13、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日期: 年 月 日合格投资者承诺书XXXX-不良资产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本人/本机构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即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或为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本人/本机构在参与管理人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机构自行承担,与管理人及本基金托管机构无关。 特此承诺。投资者: 日 期:本合同由以下各方订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姓名(自然人客户):名称(机构客户):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机构客户):联系人(机构客户):证件(营业执照 / 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手机号码: 电话:传真: 邮箱:基金管理人: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文广住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邮箱: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沈仁康住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通讯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邮政编码:310006联系人:电话:邮箱:目录风险提示函1一、前言1二、释义2三、声明与承诺4四、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6五、私募基金的募集7六、基金的成立与备案11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12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6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22十、基金份额的登记24十一、基金的投资25十二、基金的财产28十三、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9十四、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34十五、基金财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38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4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48十八、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交易、冻结、解冻及质押51十九、报告义务53二十、风险揭示57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签署61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62二十三、清算程序63二十四、违约责任66二十五、通知与送达67二十六、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68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69二十八、其他事项70附件一 资金到账通知书(样本)74附件二 划款指令授权书(样本)75附件三 划款指令(样本)7676一、前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 为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规定的非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明确基金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2、 自本基金成立且基金投资者依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存续期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再持有本基金任何份额之日起,其不再是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3、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相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5、 本合同及本基金将在本基金成立后,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6、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 本合同:XXXX-不良资产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 本基金:XXXX-不良资产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 私募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4、 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当然合格投资者。5、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于本基金,签署本合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6、 基金管理人: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7、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 监督机构:指本基金聘请的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账户监督的机构,本基金的监督机构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9、 注册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10、 关联方:于本合同中,关联方将根据中国有效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的规定进行认定。11、 工作日: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12、 开放日:为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13、 T日:除本合同特别说明外,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与本基金相关业务申请的开放日及临时开放日。14、 TM日:指本基金的申购开放日;15、 TN日:指本基金的赎回开放日;16、 T+n日(TM+n,TN+n): T日(TM日、TN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17、 基金财产: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交纳的款额所形成的财产。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基金财产。18、 托管资金账户(简称“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其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19、 基金资产总值: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20、 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21、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所得的数值。22、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23、 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的认购情况,决定延长或缩短募集期。24、 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本基金终止之间的期限。25、 基金成立日:基金成立公告中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发布成立公告后成立,具体成立日期以基金成立公告中的日期为准。26、 投资运作起始日:指募集期或开放期参与资金在基金成立且备案成功后开始投资运作的起始日,具体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和投资人公告。27、 收益分配基准日:指本基金可供分配收益的日期,为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最后一个收益分配基准日为本基金到期日。28、 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9、 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30、 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31、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因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三、声明与承诺(一) 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1、 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2、 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为机构时,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3、 基金投资者确认其符合基金合同所述“合格投资者”条件,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4、 基金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5、 投资者承诺将提供以下必备证件。个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原件、本人户名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机构投资者: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已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履行了相关的注册登记备案手续,对本基金的合法合规性承担全部责任。基金管理人保证其已通过要求基金投资者向其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确认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符合基金合同所述“合格投资者”条件。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P1012575。基金业协会为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保证其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均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三) 基金托管人承诺其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托管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约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基金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四、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一) 基金名称:XXXX-不良资产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二) 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三) 基金计划募集总额本基金计划募集总额20000万元,在募集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超募;最终总额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稳健的收益和回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资金闲置时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五) 基金的存续期限本基金的预计存续期限为本基金投资运作起始日起1年。经持有2/3以上份额的委托人书面同意,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延长基金的存续时间(但不超过两年)或提前终止基金。如本基金存续期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本基金存续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于提前终止或延期前1个月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可由销售机构通过短信和/或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通知。 (六) 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人民币1.00元。(七) 基金的结构化安排:本基金无结构化安排(八) 基金的托管事项本基金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托管。五、私募基金的募集(一) 基金份额的募集机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募集对象1、 募集机构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方式进行募集基金投资者通过管理人直销渠道认购基金的,应将认购款划入如下募集账户:募集账户名称:募集账户账号:募集账户开户银行名称:募集账户大额支付号:本基金由监督机构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募集账户是监督机构接受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监督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不表明监督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监督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监督机构对于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基金财产。本基金聘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作为募集资金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2、 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1个月。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的工作日认购本基金,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募集期的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管理人拟缩短或延长募集期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发布通知。当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时,管理人可以终止本基金的募集。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不能成立的,基金募集失败。3、 募集方式本基金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募集。本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4、 募集对象本基金仅向合格投资者发售。(二) 私募基金的认购事项1、本基金合格投资者人数上限: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并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每个工作日,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2、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3、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的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若认购不成功,投资者已交付的款项将于基金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无利息地退还至基金投资者账户。4、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面值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5、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存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保管,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形成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募集利息到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将利息划入基金财产中。(三) 私募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付款期限1、认购资金应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募集期内,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以人民币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在本基金合同签署的当日一次性足额缴纳认购款项。募集期限届满日仍未足额缴纳认购款项的,该委托人签署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者如缴纳部分认购款的,已缴纳部分认购款将无息退回投资者账户。3、认购本基金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事项,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4、本基金对单个基金投资者不设认购金额上限。(四) 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资金的管理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存入募集结算资金专门账户进行保管,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五) 投资者冷静期本基金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六) 回访确认1、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2、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3、在下述情况下,回访确认成功:(1)基金投资人签署回访确认函。(2)基金投资人未签署回访确认函,但在收到回访确认函之日起1个自然日内未书面要求解除本基金合同的,视为回访确认成功。(3)以视频、录音电话方式进行回访的,基金投资者在视频电话、录音电话中对回访内容明确表示知悉或认可。(4)以电邮方式进行回访的,基金投资者在电子邮件中对回访内容明确表示知悉或认可。(5)投资人未对回访邮件进行回复的,在管理人或募集机构将邮件发送至本协议所在投资人邮箱地址之日起1个自然日内未书面要求解除本基金合同的,视为回访确认成功。4、基金投资者在管理人或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解除基金合同。投资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投资者书面解除合同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机构发出划款指令,要求其将该投资者的全部认购资金无利息地退还至基金投资者账户。5、回访确认成功的,基金投资人无权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有关冷静期及回访制度的相关条款解除本基金合同。6、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六、基金的成立与备案(一) 基金成立的条件本基金募集期内,当全部满足如下条件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成立:1、 基金投资者交付的认购金额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2、 有效签署本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少于1人(含),累计不超过200人。(二) 基金的成立募集期届满,本基金符合基金成立条件的,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托管资金账户并通知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附件一)。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托管人提交基金成立公告后成立,具体成立日期以基金成立公告所示日期为准。本基金需发布成立公告并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基金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三) 基金的备案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本基金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四) 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不满足成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宣布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 在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3、 将托管人已盖章的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10日内如数原件返还托管人。未能如数返还的,应向托管人出具相应说明加盖公章。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基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或请求任何报酬。(五)基金合同签署方式本合同应当采用纸质合同的方式进行签署。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本章节适用于开放式运作私募基金)(一)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1、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本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方式如下:申请申购与赎回的投资者必须在开放日T日对应的T-20日至T日的工作日之间向基金管理人提交份额申购或赎回申请。未提交申请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受理投资者的参与或退出申请。投资期间,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开放日以及投资者必须提交申请的时间。基金管理人提前1个工作日以投资者认可的其他形式告知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以投资者认可的其他形式告知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2、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价格、程序、确认及办理机构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以基金投资者提交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和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赎回。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支付申购资金,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确认。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合法经营场所3、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私募基金份额的,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申购费)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已持有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基金份额的除外。已持有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基金份额的,追加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投资者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时,管理人应当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全部赎回处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列明的投资者可不适用本项。4、申购和赎回的费用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5、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带来的收益和损失归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带来的收益和损失归入基金财产。6、申购资金的利息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资金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基金财产。7、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在如下情形下,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上限200人;(2)根据市场情况,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3)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4)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5)证券/期货经纪服务机构未及时提供估值所需资料,导致运营服务机构、托管人于开放日无法对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账户。在如下情形下,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2)证券交易场所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4)证券/期货经纪服务机构曾发生过未提供且申购日前未补全估值所需资料,导致运营服务机构、托管人无法对基金资产进行正常估值的情形;(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告知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告知基金投资者。在如下情形下,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2)证券交易场所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3)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4)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5)证券/期货经纪服务机构曾发生过未提供且申购日前未补全估值所需资料,导致运营服务机构、托管人无法对基金资产进行正常估值的情形;(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确认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确认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交易日予以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8、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交易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部分延期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交易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交易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交易日赎回申请(如有)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本基金不就延期赎回份额的相应款项计算利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暂停赎回:连续2(含)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交易日,并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3)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且管理人决定执行部分延期赎回时,管理人应当选择信函、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站公告等方式之一,在开放日结束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相关处理方法。(二)基金份额的转让基金份额经管理人书面同意后,可以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转让,但份额转让之后不能出现任一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100万份的情形。相关资金的划转通过相关资金专用账户实现。基金份额转让须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由注册登记机构完成份额注册登记变更。基金份额的转让行为不影响收益计算的连续性。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份额持有人1、 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同一种类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1) 取得基金财产收益;(2) 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有),认购、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4) 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5)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6)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7)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1) 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2) 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3) 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4)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主动了解本基金的的风险收益特征,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5) 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进行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6)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7)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8) 申购、赎回、分配等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应予返还;(9)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10)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基金的,应向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11) 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基金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且履行上述文件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12) 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管理人1、 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杜文广联系人:办公场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 依法募集资金;(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4) 依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5)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6)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7)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并有权临时开放基金申购;(8)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私募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9)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基金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10)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1)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如有);(12) 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3)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2)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4)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7)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8)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0)除依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11)按规定开立和注销基金财产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1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委托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1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委托人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本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及时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等重要文件(如有);(14)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并向基金委托人报告基金份额净值;(15)确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16)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7)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8)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9)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委托人分配收益;(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委托人;(2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4)(适用于两个以上(含两个)管理人)两个以上(含两个)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所有管理人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三)基金托管人1、基金托管人概况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仁康通讯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联系人:联系方式:邮政编码:310006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 自募集资金划入托管资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3)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4)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基金托管人对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协助基金管理人开立和注销基金财产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8)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定期报告,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9)按照本合同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0)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11)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12)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3)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14)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15)按照本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的全体持有人组成。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 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2、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3、 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顾问(如有);4、 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顾问(如有)的报酬标准;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做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二)日常机构本基金不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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