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范围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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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范围答案1、 国际法体系相对于国内法的特点a) 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公民b) 创制主体,国际法的创制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组织c) 执行主体d) 调整主体2、 什么叫自然法和实证法19世纪,实用主义和乐观主义,实证法宣称应当对现存的法律进行经验分析,而不能有任何道德因素,对道德的渴望在法律科学中不应当有任何地位,必须对由人制定的法律本身进行考察,而且必须拒绝自然法的思索。纳粹之后,自然法复兴,自然法采取各种不同的方法探索生命的意义和法律的道德基础认为正当的理性和永恒法相背离的法律是不道德的。3、 国际法渊源论述(一)渊源的含义从法律意义解释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形成的方式或程序,研究渊源的目的是为了用国际法的原则或规则,当然就要知道它是通过什么方式取得法律效力的。(二)国际法的各种渊源研究国际法各种渊源的主要文件是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该规约第38条虽然是规定的法院判案适用国际法,但也指明了国际法形成的方式,因此,是研究国际法各种渊源的根据。依据法院规约,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前两项是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形成的主要方式,一般法律原则是次要的或是前两项渊源的补充地位。除了上述三项直接渊源外,国际法还有辅助渊源,即对国际法原则确立的辅助说明,包括规约规定的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司法判例。此外,根据二战后的实践,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一种重要的辅助渊源。 关于国际法的渊源这个问题是有些复杂,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但我们要求大家掌握教材上的内容。国际法的渊源可以有两种意义:其一;他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赖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其二:是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从法律的观点来说,前一意义的渊源才是国际法的渊源;后一意义的渊源只能说是国际法的历史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和国际习惯,除此还有一般法律原则。(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主是要国家)以国际法为准确立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各国的一般实践被接受为法律者。是不成文的国际法规范。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个是各国的一般实践,称物质因素:另一个是这种国际实践表现的行为规范被各国普遍承认具有法律拘束力,即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称为“法律的确信”或“心理因素”。国际习惯形成后对所有未提出异议的国家具有拘束力,但对习惯形成过程中持反对意见者一般不发生效力。国际习惯就是习惯法,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对国际法规范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国际习惯的形成是国际实践被接受为法律的结果,习惯规则已经形成通常可由有关证据予以证明。如:国家的外交文件、国家的内部行为,国内立法、国内法院的判决、行政命令等;国际组织的实践,如国际组织决议、宣言、国际法院的判决等。4、 国内规则在国际法中的作用a) 一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位理由而不履行条约,不能以其遵循国内法行事为由来为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抗辩,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b) 然而由于国内法律规则在国际法律机制的运作中是至关重要的,当对某个案子进行判决时,审理该案件的国际性法院常认为有必要对效果的国内立法进行研究。c) 国内法规则还可以用来作为是否履行国际义务的根据。5、 概括在各国国内法庭中的国际法(中、美、英)英国:原则上,法院应该适用明白确立的国际法规则。包括转化说和纳入说,转化说坚持认为在任何国际法规则或原则在国内范围适用之前必须利用适当的宪法机制,纳入说即国际法自动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无需宪法批准程序的介入。主流是纳入说。美国:在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果与之冲突的是州宪法和法律,条约优先;如果是联邦法律,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美国的权利法案和宪法优先于条约;美国联邦法律与条约处于同等地位;美国的各州宪法和法律服从条约。中国:以不完全纳入方式适用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申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6、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重点掌握一个实体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所具备的三个条件: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履行义务;当本国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利用国际法保护自己,进行国际求偿。(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国际法主体有三类: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民族解放组织。但国家是主要的主体,因为它能进行全面的国际交往、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国际法是由国家创立的。其他主体是次要的。 答: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即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同时要是实体。而国家是最主要的国际法主体是因为:1。国家是国际社会中最重要的参加者;2。目前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法规范大都是调整国家与国家间关系的;3。国家是主权的,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7、 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 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一国不经任何外国统治地经营自己的福利和发展的能力平等权, 无论面积、人口、国家实力,具有同样的法律能力和职能,并在联合国享有一个投票权。自卫权管辖权8、 国际上人权的保护机制答:(一)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每个人作为人而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国际人权保护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发展到现代的产物,指的是国家根据其主权并依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确立各国接受的国际人权规则和原则,并承担予以尊重和履行的国际义务,由有关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国际机构或法律机制对这些国际义务的履行实施监督,加以保证。(二)1945年6月联合国成立时的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保护人权规定为一个国际组织的宗旨,宪章关于人权问题的原则性规定,成为国际人权保护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联合国直接负责人权事务的机构主要有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等。1.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是联合国系统内监督人权状况、处理人权问题的主要机构。其职责是负责进行专题研究、拟具建议和与人权有关的国际文书,调查关于侵犯人权的指控和处理与这种侵犯有关的来文,协助经社理事会协调联合国系统内人权的活动。 2.经社理事会设立了“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作为人权委员会最主要的下属机构,1999年改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对有关促进人权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并向人权委员会提出报告。 3.1993年设立了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职权是在联合国秘书长授权下,负责协调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1997年进一步设立“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负责处理联合国人权事务。4.1965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决议,要求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各成员实行三年一度的报告制度,即在每三年的第一年报告本国有关公民及政治权利的保护情况。5.1970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了一个题为“有关侵犯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来文的处理程序”的决议,规定在经证明确实存在一贯和严重地侵犯基本人权情形前提下,“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可以不必依据条约,即有权受理个人的申诉来文。也可提交人权委员会审议,人权委员会可以自行研究并向经社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也可以在取得有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任命一个特设委员会进行调查,即“1503程序”。但依据这个程序所做的决议并没有法律拘束力。9、 概括国际刑事法院的主要机制组成:18个法官,一个检察官办事处,一个预审庭,一个上诉庭。包括纽伦堡国际法庭和远东国际法庭。产生基础: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管辖权:仅限于下述四种整个国际社会最严重的犯罪: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害罪。被告人是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缔约国的公民时,才实施制裁,实行属地和属人管辖权。10、 个人的国际罪行包括哪几个,定义。a) 种族灭绝罪,蓄意全部或局部地消灭某个民族、种族或宗教团体b) 危害人类罪,在战争发生前或战争期间,对任何贫民实施的谋杀、灭绝、奴役、驱逐及其他不人道行为c) 战争罪,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习惯法和条约规则的行为d) 侵略罪,计划、准备、发动或实行被宣告的或未被宣告的侵略战争,或参加为达成上述任何行为的共同计划或阴谋11、 承认的概念、种类、法律效果(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条件 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新国家可以由于殖民地独立、现存国家的合并、分离或解体等原因而产生。只要新国家符合国家构成的四要素的要求,并且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而不是外国侵略等非法行为造成的。现存国就可以予以承认。 (二)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1承认效果的理论主张 (1)构成说 (2)宣告说 2承认的实际效果 现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它政策的选择,一旦承认了新国家,它就要接由此而产生的法效果,例如,承认新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内的财产权、出诉权和豁免权等。 12、 领土的取得方法我们讲的领土主权的取得与变更是指在一个国家形成之后,它的领土因某种原因而有新增加或减少。不是国家形成时的原始领土的取得。传统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有五种:先占,即国家对无主地的发现并实行有效统治的结果而取得领土主权。例如,中国取得钓鱼岛、南海诸岛等领土就是先占的结果。时效是一国对别国领土长期平稳行使管辖权的结果而取得该领土主权。添附是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使国家领土有了新增加。例如河流入海口形成三角洲或围海造田等都会使国家领土面积扩展。割让是国家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别国,从而使受转国取得领土主权。征服是以武力对别国领土的兼并。这种方式是现代国际法所禁止的,因为这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破坏,是非法使用武力的结果。13、 一些概念保持占有:核心原则是确保对获得独立时的领土边界的尊重,原殖民地的行政边界转变为名符其实的的国际边界。领海是国家陆地领土和内水之外,并且与之相连接的一带海域,其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的方向延长不应超过12海里。领海基线可以采用正常基线的方法或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沿海国虽然对本国领海有排他的领土主权,但领海主权要受海洋法确立的无害通过制度的限制。所谓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在通过期间不得实施任何非无害活动。对于非无害活动海洋法公约列了12种情形(见教科书)。此外,外国的潜水器通过领海需要浮出水面。载有高度危险物质的船应有特殊预防措施。沿海国可规定分道航行和要求外国船暂时停止通过。同时应公布领海中的危险情况并对外国船不得歧视。内水(internal waters):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海湾(bays):海湾一般是指海洋深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港口(ports):港口是指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用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地方。领海(the territorial sea):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毗连区是伴随着领海制度的形成而出现的一项海洋法律制度。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原是地质地理学上的概念,通常是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在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的新的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海峡:海峡是指大陆与大陆之间、大陆与岛屿之间或岛屿与岛屿之间连接两个海域的狭窄水道;就其水域的法律地位来说,分为内水海峡、领海海峡和非领海海峡。(四)登临权军舰在公海上对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不得登临该船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1.该船从事海盗行为;2.该船从事奴隶贩卖;3.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4.该船没有国籍;5.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但是,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而且该船并为从事此种行为,应予赔偿。(五)紧追权紧追权是国际法为保护沿海国的权益,赋予沿海国在公海上行使的一项特殊权利。沿海国主管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舶进行紧追,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小艇之一在其上述管辖海域内时开始,只要追逐未曾中断,可在公海中继续进行。当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应立即停止。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和飞机行使。沿海国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的情形下,对于在领海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因此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以赔偿。14、 被动人格原则+普遍原则+域外管辖权 被动人格原则,一国可以对某人在境外实施的已经影响或将要影响该国国民的犯罪主张司法管辖权。普遍原则,只要相关行为违背了一切的义务并构成国际法上的罪行,国家就可以行驶管辖权。有于所有的国家对这些行为都有管辖权,因此在国际法上,国家因此而行驶管辖权的原则称为普遍性管辖原则域外管辖权指在经济问题中,一些国家,特别是美国,提出了企图把它们的法律适用到境外的主张,并且以可能与其他国家产生冲突的方式进行。15、 管辖豁免的绝对豁免说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国家行为或者国家财产不受另外一国国内法律管辖。因为在国际中国家是平等的。但其受国际法管辖。在传统国际法中,只要是国家行为或者国家财产都不受另一国国内法律管辖。一战后,在国际法学者中出现: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要对其二者进行区分,的观点。国家豁免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豁免范围的问题,即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绝对豁免是说一切国家行为和财产不论性质如何均享有或豁免。相对豁免认为只有国家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才享有豁免,而国家的非统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享有豁免。19世纪时第一种主张得到广泛的支持。16、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素构成国家责任有两个要素:一个是存在归因于国家的行为。用什么标准衡量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行为,那就是看一个行为是否代表国旨意。国家责任条文草案列了七种行为属于归国于国家的行动(参见教科书第77页)。另一个要素是国家行为违反国际义务,无论国家实施了违约行为,还是实施了国际犯罪行为,或是其他违法行动,均是违反国际义务行动。满足了这两个要素的条件就构成了国家责任。17、 解除不法性的情况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就排除的国家责任。那些情况可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呢?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反措施。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国家的自卫行动。 18、 外交保护的定义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但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的非法侵害;受害人自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受害者应用尽所在国的救济办法。 19、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除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要求外,还要求受害人在受害之后,首先用尽当地救济办法。所谓用尽当地救济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受害人用完加害国法定的、全部的、有效的和可采用的救济办法,包括地方的、区域的和中央的行政办法和司法办法,并且将各种办法的审级用到最终。二是要求受害人充分正确的利用加害国法律规定的各种救济办法中的所有程序。20、 国际争端和平解决的机制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有哪些?试加评述。答: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亦称为外交方法,是指法律方法以外的争端双方解决方法和争端双方以外的第三方解决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方法:(一)谈判或协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有关冲突、矛盾或争端得到谅解或解决而进行的直接交涉或接触,包括澄清事实,阐明观点,消除隔阂和误会,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谈判或协商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最经常使用的方法。(二)调查。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有关当事国同意一个与争端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方,通过一定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明是否存在争端当事国所声称的情势,以有助于合理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三)斡旋或调停。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主动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进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斡旋的特点是:第三方主动地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之间直接谈判的行动,但斡旋者本身不参加谈判;而调停的特点是: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主动推动争端当事国采取和平的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包括提出建议作为争端当事国进行谈判的基础,并且直接参加争端当事国之间的谈判。(四)和解,也称为“调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条约或其他形式同意或商定把他们之间的争端交给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通过对争端事实的调查和评价,向争端当事国澄清事实,并在听取各方意见和做出促使他们达成协议的努力后,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内的报告的一种争端解决方法。21、 诉讼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包括对人管辖权和对事管辖权A对人管辖权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国际法院诉讼当事方,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及个人都不能成为诉讼当事方。其中主权国家有三类:a,联合国会员国;b,非会员国,但是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c,非前两者,但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且承诺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国家。B对事管辖权:a,自愿管辖,争端发生后,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自愿把案件交到国际法院,且不限于法律性质的争端。b,协定管辖,联合国宪章和现行条约中特别规定的事件或者争端。有关公约事先达成了协定,一方认为另一方违反了公约或者条约,则可以到国际法院起诉另一方。c,任择性强制管辖,国家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一切法律争端。临时措施:法院如认为情形有必要时,有权指示当事国应行遵守以保全彼此权利之临时办法,称为“临时保全措施”。第三方参加:咨询管辖权: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 法院的角色:国际性司法机构的发展趋势,在国际法的发展中,国际法院作出的判决和咨询意见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申请案件表明,国际法院在国际法体系中正在扮演者越来越中心的角色。相关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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