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概述》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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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著作权法,第2章-第10章组成主讲:李文江,著作权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它与商标法、专利法一起构成鼓励创作和发明的法律体系。著作权既给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创作的智慧之火增添了利益之薪,同时又为保护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本部分主要讲述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邻接权以及著作权的限制和利用等制度。,“任何人都享有自由参与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欣赏艺术、分享科学进步及其带来的收益。任何人对其创作的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都享有要求保护精神和物质利益的权利。”联合国人权宣言第27条的这一表述,体现了国际公认的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本章重点:1、著作权的概念2、著作权的分类3、著作权的特征4、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一、著作权概念、分类、特征,一)概念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又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版权”与“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上没有区别,著作权法第57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从词源来看二者是有区别的。版权(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最初意思是“复制权”,侧重保护权利人的经济权利。著作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原意为作者权(Authorsright),侧重保护权利人的精神权利。“著作权”一词日语译自大陆法系的法、德语,其含义是“著作人的权利”,而“版权”一词译自英语国家英美法系的copyright,本义是“翻印权”,日语译为“版权”。,“著作权”和“版权”对我国都是外来词,这两个词都是来自日本。版权是日本教育家福泽喻吉根据英文copyright译出(1869)。为参加伯尔尼条约,版权法正式更名为著作权法。著作权是当时主持法律修改工作的法学博士水野练太郎根据“作者权体系”(droitdauteur)的概念转译创(1899)。,“版权”与“著作权”分别体现了两种立法模式,先有“版权”保护翻印权(copyright),后有“著作权”保护作者人身权在内的相关权利,立法的重点转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从立法思想上看“著作权”要先进于“版权”,从立法的趋势来看,世界上都趋同于重点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随着两大法系的国家加入伯尔尼公约以及两大法系的相互借鉴和融合,目前二者在概念上的差别逐渐缩小。,二)分类1、依范围划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既有人身权利也有财产权利。广义的著作权,除了包含狭义著作权的内容外,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律称谓上,通常叫做著作邻接权或称与著作相关的权利。我们研究的著作权是广义的著作权。2、以内容划分,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内容我们第四章详细论述。,三)著作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范围广泛。公民、法人都可成为权利主体。著作权权主体实际范围更广泛。如未成年人。2权利客体范围广泛。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表现为口头、书面、摄影、绘画、雕刻、音像等,广于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的客体范围。3权利内容丰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多方面的权能;著作权中的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摄制权、发行权等内容也比专利权、商标权的财产权内容丰富。4权利产生方式独特。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商标权均以依法确认为特征,即权利的取得需经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确认。著作权的取得采取“创作保护主义”的立法原则。即规定作品一经创作产生,不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从而使著作权的产生有别于其他知识产权。,二、著作权制度的沿革,这一制度从孕育到现在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即特许出版权时期、著作财产权时期、作者权时期和著作权制度国际化走向。这一问题教材上有内容,请同学们自己看。,三、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和发展,(一)非自发的被迫发展史中国版权概念、保护追溯至古代,西方世界认为,活字印刷是1438年由德国人谷登堡发明的,显然我国北宋毕昇的发明比西方早了400多年。但中国版权法并非直接源于古代。而是在被迫的引进、修改中建立、充实及发展的。有人将版权法称为枪口下的法律,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一直带有浓厚的美国色彩,尽管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是沈家本聘用日本人起草的,但它却是在美国的敦促下完成的。之后的民国及其继承者台湾地区的法律,为国内战争获取美国支持,1946年签订了友好通商和航海条约。因台湾多次被美国列为重点观察员后,1989年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新中国的著作权法,自1979年中美高能物理协定、中美贸易关系协定压力下,胡耀邦同志批复尽快草拟版权法,199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后达成了中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直到2009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因WTO专家组裁决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违反伯尔尼公约和TRIPS规定,2010年著作权法被迫将第四条非法出版物的删除、修改。,为什么说版权法是在枪口下发展?,1、1903年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清末的1903年,清政府在被迫情况下,与美国签订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首次使用“版权”;该条约中限制性规定“专备中国人民所用”,为1911年被美国经恩公司控告翻印欧洲通史侵权的商务印书馆赢得了诉讼,因为欧洲通史非“专备中国人民所用”。2、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1908年清政府派当时驻德国柏林的代办和商务参赞,以观察员的身份列席伯尔尼公约修改大会。1910大清著作权律在美国督促下聘请日本专家起草颁布,直接援引日本1899年著作权法近一半以上内容。,3、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袁世凯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内务部发布著作物呈请注册暂照前清著作权律分别核办通告文,之后迫于美、日压力,1915年颁布北洋政府著作权法,基本为1910大清著作权的翻版。4、1928南京国民政府著作权法该法基本沿袭了北洋政府著作权法,遵循了大陆法系立法理念及模式。在权利内容上,就乐谱、剧本作品增设公开演奏或排演之权,这是中国著作权法首次在重制内容之外增设权利类型。,5、1946年中美友好通商航船条约1941年南京国民政府对日宣战后,在1943年和美国签署取消在华治外法权条约,抗战胜利前夕,1944年修正著作权法。为平息因大量盗版而震怒的西方特别是美国出版商,并争取美国在中国内战中的支持,在美国压力下,1946年签订友好通商和航海条约,旨在保护美国知识产权。,6、1979年中美高能物理协定、中美贸易关系协定在此期间,无论台湾,尤其大陆,版权的发展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断层。1949年11月1日,新中国成立出版总署,1950年9月第一届全国出版工作会议通过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1950年11月制止了新华书店大连分店未经世界知识出版社同意翻印朝鲜战争后的国际形势图书的印刷,并赔偿了损失。之后先后出台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草案)以及系列关于稿酬的规定,且排出了未来中国外国人的稿酬索取。但并没有系统制定著作权的制度、法规。,文革期间,稿酬因带有资产积极性质也被取消,甚至作者身份(署名权)也遭到了质疑,流行的说法是:“钢铁工人有必要在自己生产的钢铁上刻上自己的名字吗?如果没有,为什么知识分子享有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特权?”文革期间,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鲍格胥反复督促,试图吸收中国为成员国,督促建立完善的只是知识产权制度。1977年以后,特别是1979年1月1日,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并进行经济、技术领域合作以后,两国立即于当年签署建交后的两份文件中美高能物理协定、中美贸易关系协定。,(二)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受中美高能物理协定、中美贸易关系协定影响,1979年月,一份关于起草版权法并逐步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报告呈递到当时主管国家宣传工作的胡耀邦同志面前。胡耀邦批复:“同意报告。请你们赶快动手,组织班子,草拟版权法。”1986民法通则第94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源于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法、“特别301条款”出台后,针对美国文化产品被中国大量盗印,美国借机国内89事件,草拟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备忘录,要求中国89年底完成参考国际惯例的著作权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同时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进行保护。美国承诺当年不依照“特别301条款”将中国列为“重点外国”名单。,新中国著作权保护的第一部基本法律。该法自1979年开始起草,经过十一个春秋,先后易稿20余次,1990年在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1年美国发布“特别301条款”审查中,第一次将中国列入“重点外国”名单,并发起了对中国的调查。在1992年中美贸易大战前夕,基于中国希望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双方达成知识产权的和解备忘录,并迫使中国于同年9月发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国同意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三)第一次修改著作权法,这次修改主要解决了解决了超国民待遇问题,规范了网络时代的著作权,确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社会各界,尤其是知识界对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普遍表示欢迎。此间的舆论认为:这次对著作权法的修改研究并回答了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对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研究并回答了高新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对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研究并回答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修改背景和过程,背景:1、国内看,著作权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不久后加入的两个国际版权公约,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由于该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起草制定的,已远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也不能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同时,新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遏制盗版对知识经济的危害,向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切都迫切需要修改著作权法。,2、国际看,中国被美国分别于1992年列为观察名单;1993年列为重点观察名单;1994年列为重点外国。1994年6月,中美开始第二次谈判。1995年达成第二个谅解备忘录。为加入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必须达到要求,中国被迫于2001年对著作权法进行大修,对共计56条的著作权,进行实质内容修改的有36条,未作修改的有13条,删去5条,合并2条,新增11条,共计60条。之后,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曲折过程:1、1998年底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著作权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了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改著作权法第43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规定争议很大。另外,草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也没有得到体现。因此,1999年6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撤回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这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论证。,2、1999年11月,中美达成支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2000年9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谈判已基本结束,多边谈判正式开始,为了不影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保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需要,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的修改步伐必须加快。从2000年10月开始,著作权法修改工作重新启动。国务院将经反复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0年12月和2001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第21次会议又两次审议了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最后,本届常委会第24次会议顺利通过了这部法律修正案。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共6章60条。,本次修改解决的实际问题,1、解决了超国民待遇问题。著作权法颁布实施后,为解决该法与国际版权公约的差距,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规定,实践中形成了对外国著作权人的保护优于中国著作权人的所谓“超国民待遇”的局面。突出表现在著作权法第43条上,我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无偿使用已出版的录音制品。但根据实施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规定,我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播放外国著作权人的录音作品时必须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这法律保护上的不平等,严重地损害了我国著作权人的自尊和创作积极性。谷建芬等许多全国人大常委在审议著作权法修正草案时,据理力争。此条的删改与否,一直成为著作权法修改的焦点问题。此次将第43条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既考虑和国际公约接轨,又考虑了国情。,2、增加了网络传播权。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等新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给著作权保护不断提出新的课题。如何在网络环境中较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又能兼顾网络本身的开放性和交互性,有利于作品的传播,是著作权法修改中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在这方面,既要适应国际上有关的立法发展趋势,又不能脱离我国的实际,缺乏可操作性,是著作权法修改的又一个焦点问题。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著作权人享有的诸多权利中,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明确了把作品上网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今后,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把其作品在网上传播,就将构成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有了这些“网络著作权”的规定,网络将不再是“盗版者的天堂”。,3、确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西方,制度已有200余年历史。是指众多的作者通过一个统一的机构共同行使他们的权利。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实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作者和使用者之间搭起了方便的桥梁,成为著作权保护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4、增加了侵权打击力度。面对盗版猖獗,原著作权法苍白无力。参照了国际上通行的在权利人不能确定自己的损失时规定法定赔偿额的做法,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确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还规定:著作权人或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这些都将有利于著作权案件审判工作的进行,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修改小结,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共60条,比修改前的56条增加了4条,其中新增11条,删除5条,将4条并为2条。从条款数量上看变化并不多,但修改的内容却很重要,意义深远。正如此间舆论所指出的那样:著作权法从九十年代初的制定到世纪末修改,其间10年正处于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重要时期。正在这一历史时期,它由一部人们陌生的法律,变成了一部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法律;由一部曾被视为仅为作家艺术家服务的法律,变成了一部为所有公民确认和保障自身权利的法律;由一部封闭的、曾打着鲜明的计划经济烙印的法律,变成了一部开放的、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相适应,同时又逐步与世界规范相衔接的法律。,(四)第二次修改,2009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因WTO专家组裁决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违反伯尔尼公约和TRIPS规定,2010年著作权法被迫将第四条非法出版物的规定删除、修改(除此,还增加了26条出质条款,因物权法已有明文规定,此条完全是为颜面,掩饰第4条被迫修改的点缀,实属多余),保护了没有通过审核的美国大片(未通过审核应定为非法出版物)在中国的版权保护,无不体现了美国的影响。至此,最早规定于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依出版法之规定,不得出版之著作物,不得享有著作权。”被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共6章61条。,(五)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正在进行,2011年7月13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启动会议在京举行,标志着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正式启动。此次启动意义重大,因为它是与往不同的被迫式修订,而是中国立法者主动的修订,多数学者寄希望于此次修订,完善著作权体系化。,四、著作权法概念、原则、作用,一)概念著作权法是保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著作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法是专指著作权法,它又称为形式意义上的著作权法。广义的著作权法又称为实质意义的著作权法。它除了包括狭义的著作权法,还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条文,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意见、批复,以及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有关著作权方面的命令、指示、决议等。此外,我国参加的有关著作权国际保护方面的条约、协定也属于广义的著作权法的范围。,二)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比较集中地体现在著作权法第1条中。该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保护作者权利原则。著作权法确认作品是作者的私有财产;他人侵犯,作者依法维权。2保护传播者正当权益的原则。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者是作品的主要传播者。3促进社会公益的原则。作品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不能赋予作者绝对的垄断权。著作权法在尊重和保护作者权益的前提下,又规定一些限制。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4与国际著作权制度保持一致的原则。作品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我国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并于2001年11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与此同时,在立法上适时调整相关法律规定,促使国际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准则在我国得到实行。,五、著作权法的作用(5),1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著作权是作品的创作者付出了艰辛的劳动而获得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它既包括对创作者和传播者的确认与保护,同时也对抗一切非著作权人对著作权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侵犯。此外,传播者在作品的传播使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也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犯。例如,表演者因表演作品而取得的权利就受到法律保护。,2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是衡量知识价值的杠杆。圣西门在一则寓言中提出一个假设:如果法国突然失去50名物理学家,50名优秀化学家,50名优秀作家,50名优秀军事工程师和民用工程师就要变成一具没有灵魂的僵尸。这个被列宁称为“圣西门名言”的政治寓言,充分肯定了知识的价值。作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同一般商品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自由地进入文化市场,作品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或由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使用。这有利于人们依法运用价值规律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生产与流通,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市场。,3著作权法是建立正常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我国著作权法不仅通过法律责任制度,预防和减少了因不法行为对于权利主体的财产、人身等权利造成的损害,而且还有效地保护作品的合法使用,保护公众获得知识和分享科学成果的权利。它还满足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社会对智力作品的正常要求和最大限度的文化参与。,4制定著作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智力成果对社会的进步、文化的繁荣、经济的发展所具有的价值,在通常情况下无法用数字来计算。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科学技术和经济比较落后,要缩短同发达国家的差距,就必须激发智力劳动者的积极性,使智力成果转变为生产力,从而为经济建设服务。因此,从法律上确认和保护智力劳动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对作品传播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必将促进复制、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广播、电视、文化娱乐及其他有关事业的发展。,5著作权法是国际间文化艺术交流的桥梁。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有关国家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护外国人在我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既承担保护外国作品的义务,又使本国作品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得到保护。因此,建立完善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对于加强对外文化科学交流,传播我国的历史与文化,促进整个人类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六、两著作权法系的哲学基础,在著作权保护领域中,各西方国家基于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意识的差异,形成了功能趋同但风格迥异的法律传统。著作权制度主要分为两大体系,即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版权体系”和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普通采用的“作者权体系”。,一)普通法系版权体系,普通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构筑在“财产价值观”的基础之上,他们奉行“商业著作权”学说,认为著作权的实质是为商业目的而复制作品的权利。著作权的价值在于它是一项可以移转于他人的财产。1709年的安娜女王法令的主要立法目的在于鼓励人们对生产精神产品和兴办出版业进行投资。坚持单一财产性质的传统观念,而未能顾及作者的人格利益。美国于17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也体现了“财产价值说”的基本理念。日本学者阿部浩二评价说,美国法对著作权的保护,不是将作者自身的保护作为第一目的,而是置于以促进科学和工艺的发展为起因的位置上。,关于普通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哲学思想,不同时期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表述,但都是在“财产价值观”的基础上。早期的思想家倡导智力作品的“产权论”,允许作者像农民在土地上耕种与收获一样自由地转让其作品的产权。值得一提,近年来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立法开始注重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美国的1990年法对可观赏艺术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作了明确规定。英国1988年以前的著作权法不保护作者精神权利,为了加入伯尔尼公约才在新法中增加了作者的精神权利。,二)大陆法系作者权体系,大陆法系国家以“人格价值观”作为其著作权立法的哲学基础。将天赋人权思想引入著作权理论范畴,确立了以保护作者精神权利为中心的著作权法观念。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称,“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见是最珍贵的人权之一,因此,所有公民除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滥用自由负责外,都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写作和出版。”从作者本位出发,将立法的重心置于个人精神利益保护的支点上。为了区别普通法上的“版权”观念,他们创制了“作者权”的用语(authorsright、Urheberrecht),强调对作者个人权利的保护,而不是出版者权利的保护;强调法律不仅应保护作者财产权利,更应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加,著作权制度的协调成为国际关系的重要问题。在知识产权现代化、一体化潮流推动下,两大法系在著作权领域呈现出互相渗透、互相融合的趋势。普通法系而言,明文规定保护作者的署名权和作品完整权(1988年英国著作权法、1990年美国著作权法、1968年澳大利亚著作权法);取消作品注册保护的做法,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即自动取得著作权(1991年英国著作权法、1976年美国著作权法、1968年澳大利亚著作权法)。而大陆法系国家,无论是吸收英美法系传统判例法倡导的合理使用制度,还是接受美国主张的软件著作权制度,在许多方面也不能不受到英美法系相关立法的影响。,谢谢!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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