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校园内部安全保卫讲座,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治安大队蔡毅辉,第一讲中小学生自身安全现状,一、当前中小学生的安全状况,(一)受到各种伤害、侵害的基本情况(二)安全防范意识的状况(三)自我保护能力的状况,一、当前中小学生的安全状况一项调查显示,在中小学生的生活环境中,家长最担心孩子受到伤害的场所是学校。学校周围的交通安全状况,学校的各种通道及楼道的安全状况,学校的设备安全状况,学校的安全制度等都有可能潜藏安全隐患。我国中小学生安全事故频发,小则对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大则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我国实施计划生育以来,儿童出生率有了明显的下降,优生优育使中小学生的健康和安全问题变得十分重要。学校是育人的场所,需要稳定和良好的秩序,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人数较少,管理范围宽,管理难度大,成为中小学安全管理的现实情况。,(一)受到各种侵害、伤害的基本情况中小学生校内伤害事件的发生多种多样,有伤害个例,也有群死群伤事件,少则几百名学生,多则上千人。校园安全涉及学生生活和学习方面的安全隐患有20种,其中包括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火灾火险、溺水、体育运动损伤、网络交友安全、毒品危害、疾病传染、房屋倒塌、楼梯拥挤伤亡、校园暴力,等等。2005年6月20日黑龙江沙兰水灾造成106名小学生遇难和6月22日山西江阳化工厂爆炸殃及周边几个村庄,致使80多名小学生受伤的事故,令人触目惊心。有调查分析,我国正进人中小学生安全事故多发期,据统计,全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约有40多名学生死于食物中毒、溺水、交通或安全事故。但这些死亡事故中,排除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和人力不可抗拒的特大事故外,约有80的非正常死亡本可以通过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得到避免。,(二)安全防范意识的状况无数的事实证明,发生在中小学生身上的绝大多数人身安全事故是可以避免或防范的。为什么会有一桩桩、一件件的悲剧接连不断地降临到中小学生身上,原因固然很多,但最主要的还是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所造成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学校方面有些学校领导没有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没有把预防安全事故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没有进行全面、规范、系统的安全管理,存在侥幸心理。部分学校对校园安全工作不够重视,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应试教育上。虽然有些学校已经对安全比较重视,但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事故预防管理方法,如何管理又成为他们的最大困难。现在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大体上是停留在技术层面上。学生安全教育电视片生命安全高于天,侧重的就是技术层面的安全教育,比如“一个5岁的小男孩,出于对插座的好奇心,把一根细小的铁丝插进了插座里”,等等。技术层面的教育是必要的,但仅此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加强管理。我国许多中小学校至今还没有专门的校园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分析表明,几乎所有校园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都在于学校管理工作的薄弱。,2学生方面中小学生是中小学安全工作的主体,导致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的中小学生缺乏安全防护知识,没有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安全防范意识淡薄,不能或不易发现影响自己人身安全的危险的存在。例如,有的学生总是把现金和贵重物品乱丢乱放,给盗窃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有的学生经不住犯罪分子花言巧语的欺骗,很快就上当受骗;有的学生随意玩火甚至抽烟乱扔烟头,从而引发火灾事故;有的小学生出于好奇用手握持铜丝直接插入电源插座导致触电身亡;有的学生不注意遵守交通规则,甚至在马路上追逐嬉闹引发交通事故;有的学生进食有毒野果或其他受污染的食品而中毒;有的学生参与打架斗殴遭伤亡;有的学生到野外水中游泳溺水身亡,等等。这些举不胜举的例子都说明了一点,那就是中小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很差。因此,对中小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安全防范意识,显得相当迫切和重要。,(三)自我保护能力的状况由于中小学生年幼体弱,社会阅历太浅,实践知识较差,自我控制、自我管理能力也比较弱,常常不能准确地判别好坏、是非、真假。因而,在某些情况下,无法正确把握住自己,调控好自己的言行,一般情况下,也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更不能有效地防范各类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面对诸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各类意外事故造成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中小学生多数都表现出手足无措,容易受到伤害。针对中小学生自我防范能力差,年幼体弱的特点,犯罪分子往往是以强欺弱,专拣“软柿子”捏,选择中小学生作为其作案的对象,致使中小学生极易受到各种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二、中小学生容易受到哪些侵害或伤害中小学生相对成年人来说,在安全保护和防范方面是一个弱势群体,往往容易受到以下几方面的侵害或伤害。(一)不法分子造成的人身伤害无论是校园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暴力案件,还是社会上不法分子针对中小学生施暴引起的伤害,都是造成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主要根源。针对中小学生施暴造成的人身伤害主要有两类:一是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如打手、罚跪、揪耳朵、打嘴巴等。二是不法分子对学生的侵害,如侮辱、殴打、欺负、抢劫、敲诈、绑架、勒索等。尤其是后者值得高度关注。以2006年发生在校园暴力案件为例,在全国有影响的就有:,1抢劫类案件2006年1月3日下午,几个流氓结伙闯人云南省宣威市热水镇一中的校园,敲诈学生钱财。宣威市公安局热水镇派出所接报后,立即组织警力进行侦破,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据查,此案是由该镇一中辍学不久的5名学生结伙,利用威胁、恐吓手段对该校的15名学生进行敲诈、抢劫。2006年1月8日19时许,陕西韩城市象山中学数名学生分别在厚甫亭园和操场被3名身着黑衣的青年男子持刀抢劫,抢去现金数百元及一部手机,其中4名学生被殴打,1名学生腿部被刺伤。韩城市公安局经过两个多月摸排与蹲点守候,抓获犯罪嫌疑人薛某(男,1989年9月出生)、李某(男,1989年9月出生)、贺某(男,1987年3月出生),并缴获水果刀一把,3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2006年2月22日22时,5名男青年进入云南省兰坪县一中,在高一男生宿舍持刀抢劫钱财。县公安局金顶派出所接报后,立即组织民警、巡防人员在学校周边搜寻,抓获因逃离时摔伤的犯罪嫌疑人李某(17岁)。经查,持刀抢劫嫌疑人为5名社会闲散人员,其互相邀约,先后对高一(5)、(8)、(9)班男生宿舍二十余名学生抢得人民币三百余元后,又准备进人高一(10)班宿舍进行抢劫时,被学校保安人员发现。,2绑架类案件2006年1月6日至7日,安徽庐江县公安局陆续接到该县乐桥中学3名学生家长报案,称他们的儿子被人绑架到云南省中缅边境,歹徒向他们索要赎金共计22万元,迟了就撕票。经查,庐江县乐桥中学学生鲍某(男,17岁)、徐某(男,18岁)和束某(男,18岁)3人被“网友”骗至瑞丽市中缅边境的一个小村庄,在歹徒设好的赌局中输掉22万元后被绑架。经瑞丽市和缅甸警方共同努力,1月10日18时许,成功将3名人质安全解救。2006年1月9日12时,兰州市第十四中学学生李某(男,13岁)放学后,在校门口被一男子以找人为由胁迫带走。当日19时,李母接到一男子电话,称其子已被绑架,勒索赎金10万元,并要求于10日16时许,在约定地点交赎金。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将嫌疑人王某(男,15岁,小学文化程度,河南商丘人)抓获,并根据王某交代将另一犯罪嫌疑人郭某(男,17岁)抓获,成功解救人质。2006年3月9日10时45分,福建宁德市李某(男,44岁)报案称,当日早晨其子李阳(11岁,蕉城区第五小学四年级学生)在上学途中遭绑架,歹徒打电话向其勒索人民币2万元。3月10日8时许,宁德市公安机关在蕉城区宁古公路24公里处路旁一废旧采石场内发现一具被焚烧裸体男性小孩尸体,经家属辨认,死者系李阳。经侦查,专案组于3月22日凌晨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5岁,宁德市蕉城区人,蕉城区飞鸾小学教师),经初审,张交代了其因沉迷赌博欠下一笔赌债,于3月9日绑架杀害李阳,并向被害人父亲勒索的犯罪事实。,3强奸类案件2006年9月20日凌晨6时许,辽宁抚顺县拉古乡拉古村发生一起恶性强奸案,被害人齐某(女,10岁,拉古小学三年级二班学生)在上学途中被他人强奸,致使齐某阴道内腔破裂导致大量出血,被村民及时发现,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4伤害、杀人类案件2006年1月14日6时35分,安徽池州市东至县二中发一起23名学生、1名教师因放火案导致的不同程度的受伤,其中21名属烧伤、烟熏伤(面部、手部、口腔为轻度烧伤),3人为坠落伤。经池州市、东至县两级公安机关初步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李某对2000年被打致伤案件的处理不满而报复社会的放火案件。案发当日6时35分,行为人李某(男,45岁,住东至县青山乡发生梅塘村西边组)头戴摩托车头盔、面戴口罩,携带装有汽油的高压锅、矿泉水瓶、铁制钢刺、防风打火机、自制装置等物品闯入校园时,门卫在值班室,但因疏忽大意而未发现此人进入,教学楼也未有教师巡查,导致李某直接进入二中艺术楼二楼203教室(初二年级三班),并将教室门关上,用课桌将门抵住,尔后站在讲台边用钢刺戳穿高压锅,将锅内汽油洒向学生。该班班长发现后,及时打开后门(东门),大部分学生从后门逃走。有两名学生拿起椅子砸向李某,李某迅速用打火机点燃汽油,致使高压锅爆燃,接着李又点燃一枚自制燃烧装置抛向教室后面正在逃离的学生,致使教室内书包等物品着火燃烧,有23名学生、1名教师受伤。其中,1名学生从楼上跳下被老师接住,导致此2人同时受伤,另1人跳楼时未被接住,造成其头部着地,枕骨骨折;另有6名学生在老师的帮助下沿着从四楼教室垂下的消防带滑下地面。同时,李某身上的衣服被火烧着,李作案后从教室南中间窗跳下,摔倒在地。消防大队接火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将火扑灭,犯罪嫌疑人李某及烧伤较重的学生被送往医院救治,李在抢救过程中死亡。,(二)精神伤害精神伤害是指受害人在思想、情绪、精神上产生痛苦而引发精神疾病的伤害。导致精神方面遭受伤害的因素较多,也很复杂,往往难以界定,因为精神伤害与心理创伤界限不清,并无截然区别,必须依靠精神医学专家才能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一般来说,中小学生遭受精神伤害可由以下因素诱发:(1)学习和生活上的压力;(2)因为受害人有生理缺陷或其他问题被同学或老师歧视;(3)家庭发生特殊变故或事件等遭受心理打击。此外,中小学生遭受精神伤害也与自身性格内向、孤僻和家庭遗传有密切关系。精神伤害的基本表现为:恐惧、悲伤、抑郁、神经衰弱、焦虑、猜疑、强迫、妄想、偷窃癖等,严重者会出现精神分裂症的表现。,(三)学生之间因琐事相互斗殴造成伤害、死亡由于中小学生年幼无知,年轻气盛,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比较弱,常常会因为一些琐碎小事发生矛盾和冲突,以致引发打架斗殴事件。一旦动起手来,往往都会失去理智,双方都会造成各种不同程度的伤害。轻则鼻青脸肿,软组织损伤,饱受皮肉之苦;重则皮开肉绽,伤筋断骨,造成终身残疾;甚至伤及重要脏器,流血过多等导致死亡。近年来公安机关接报的侵害中小学生人身安全的恶性案件中,因学生之间矛盾冲突引发的致人伤亡案件所占比例较高。2006年1月4日上午10时许,辽宁盘锦市实验中学初三五班学生赵某(男,15岁)在上课间操跑步时,因琐事与同班同学王某(男,15岁)发生口角,赵某称放学后要打王。课间操后,王与赵各率要好的同学在教室发生群殴,当赵某一方的李某(男,15岁)看到王某用椅子砸赵某时,将事先携带的匕首取出,欲刺王某,但由于人群杂乱,误将赵某扎伤,致赵某失血性休克死亡。,2006年1月7日上午9时许,辽宁盘锦市盘山县职业教育中心第二高中高一(6)班学生张某(男,18岁)与高一(10)班学生张某(女,17岁)因琐事发生口角。10时40分许,张某找来两名男生杜某和商某与张某发生争吵,并威胁张“你中午等着”。张某中午下课后立即到商业城附近买了一把匕首。12时40分,杜某和商某来到高一(6)班,一起殴打张某,张掏出匕首扎了杜某一刀,致其肝左叶贯穿伤,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2006年2月21日7时许,宁夏彭阳县一中高一学生赵某(男,19岁)在学校操场读书时,被同年级学生张某(男,16岁)、李某(男,17岁)、徐某(男,16岁,3人与赵有矛盾)叫到学校厕所内进行殴打。赵的同班同学郝某(男,17岁)发现后上前帮赵,5人在殴斗过程中,赵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张某左胸刺伤,并向李某连刺数刀,致张、李二人重伤。2006年4月22日,云南昭阳区乐居中学一起学生被杀案件。高三(10)班学生刘某(男,21岁)因与同校高一(15)班学生刘某(男,19岁)发生口角,刘某于当日12时将私藏的一把不锈钢水果刀刺杀刘某,致刘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2006年10月18日21时许,贵州黔南州兴义市园陵路民族中学高一学生单某(女,15岁)与同班同学韦某(女,15岁)发生矛盾,双方在民族中学校门前抓扯打斗,单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杀中韦某胸腔,致韦某当场死亡。,(四)交通、火灾事故1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和行人进行交通活动时,违反交通法规发生各种意外情形,并且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地面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和空中交通事故三大类。在造成中小学生伤害和死亡事故的主要因素中,交通事故占810,是极易造成中小学生群死群伤的主要事故之一。,2006年2月15日17时25分,安徽宿州市行政新区一交叉路口,一辆自卸大货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与宿州市蛹桥区民办龙飞幼儿园接送学生的面包车相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名儿童死亡,2名儿童重伤,4名教师和11名儿童不同程度受伤。据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初步调查,事故原因是由自卸大货车驾驶员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造成的,接送儿童的面包车驾驶员为无证驾驶。另外,该车核载14人,实载21人,存在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2火灾事故火灾事故是指燃烧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以致危害人类安全的灾害事故。一旦发生火灾,除了会烧毁大量财物,给人类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之外,还会威胁人类生命安全,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给人们带来无法估量的间接损失。它也是极易引发中小学生群死群伤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五)食物中毒、溺水等意外事故1食物中毒事故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人进食了含有生物性和化学性有毒物质的食物,引起人的中毒反应发生急性或亚急性疾病的事故。食物中毒事故是最常见的直接影响或危及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原因之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近几年来,学生食物中毒事件报告数呈上升趋势,事件发生数和中毒人数均成倍增长。2006年10月13日上午,广西百色凌云县加尤镇上岩中心小学因学校饭堂蒸饭不熟,为解决五、六年级住校学生中午吃饭问题,到当地小卖部购买方便面(南宁市好展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按厂家标注,均是8月8日、9月15日以后生产,未过食品保质期)煮给学生中午食用,从13日12时起,共有67名食用过方便面的学生陆续出现头痛、恶心、手脚麻木等中毒症状。,2溺水事故溺水事故是指人因不慎或其他原因,水被吸入呼吸道和肺泡而引起的窒息甚至死亡的意外事故。常见于水灾遇险、失足落水、游泳意外等情况。在造成中小学生人身安全遭受侵害的安全事故中,溺水事故也占有一定比例。,2006年6月18日上午,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王家村小学3名四年级学生在该区千河镇黄家崖村采石场一挖沙水坑戏水时,不慎溺水身亡。同年7月13日13时20分,海南澄迈县公安局接报;上午8时许,居住在西达农场坡养村的3名小学生到该农场福龙桥处的大朗河段玩水,不幸沉人深水处,经该队群众打捞寻找,已从水里捞起1名溺水小学生的尸体,还有2名小学生下落不明,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查找。经各方努力,先后于当日16时8分与16时18分从河里打捞起另外2名遇难学生尸体。,(六)自然灾害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引发的各种灾祸,给人类带来危害的事故,主要包括地震、暴雨、洪水、台风、雷击、雪崩、海啸、泥石流、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等。一旦发生,都会不同程度地给人类带来灾难和伤害,除了直接引发房屋等物体倒塌伤害人和动物之外,也可使人类发生瘟疫、物理性和化学性次生灾害。当然也是中小学生最容易受到的伤害之一。,(七)其他事故1触电事故触电是指人体被较强电流通过,引起组织、脑和心脏等重要器官功能障碍的现象。常见的症状有皮肤灼伤、抽搐、休克、昏迷和呼吸、心跳骤停。主要是由于用电不当或遭雷电击所致。,2房屋倒塌事故房屋倒塌事故是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校舍等建筑物损坏或倒塌引起人身伤亡的事故。近几年来,中小学校发生房屋倒塌引发学生伤亡的事故屡见不鲜,已经引起国家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3楼道拥挤伤亡近几年,由于中小学校楼梯通道狭窄或者组织管理不当,在放学或集体活动散场时造成楼梯通道拥挤引发学生踩踏伤亡的伤害事故屡见不鲜。据调查分析得知,约有413的中小学校通道或楼道狭窄,课问或放学时拥挤。部分学校楼道未设照明器具或宽度不够,部分学校楼道较滑,学生在集中通行过程中很容易摔倒,从而发生踩踏伤亡事故。2006年11月18日晚8时20分左右,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土塘中小学初一年级学生下晚自习时,在教学楼二楼至一楼的转弯处,因一名学生踩到前面一名同学的脚后跟,导致该学生倒地并绊倒另一个学生,后面的学生继续向前涌,致使许多学生摔倒并相互挤压,造成6人死亡、39人不同程度受伤。此外,容易引发中小学生人身伤亡或伤害的事故还有许多,诸如中暑、蛇犬咬伤、烧烫伤、毒蜂蜇伤、运动损伤、疾病传染,等等。,三、易受各种侵害或伤害的原因中小学生容易受到各种侵害或伤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比较复杂的,既有外部因素,也有内部因素;既有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有中小学生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总之,与学校、社会、家庭的关心和保护,以及自身心理和生理素质、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常识和能力等都是密切相关的。其中最重要的起主导作用的还是中小学生自身因素。造成中小学生易受侵害或伤害的自身因素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一)生理心理不成熟1中小学生的生理特征专家研究分析后,将人一生中的身体变化分为三个阶段:前一个阶段为生长期,中间阶段为成年期,后一个阶段为衰老期。人的生长期是指自成胎起,到24岁左右身体停止生长发育时为止。也就是说,中小学生均处于人的生长期,身体各部分的生长发育还没有完全成熟。人们为了更有效地抚育、关心和培养孩子,又把生长期分成胎儿期、婴儿期、儿童期、少年期、青春期、青年期(又称青春后期)。由此可见,小学生多处于儿童期或少年期,中学生多处于少年期或青春期。在生长期,中小学生有以下生理特征:(1)多数处于第二次生长高峰。从人的身体生长曲线来看,人在生长期会出现两次生长高峰,即从成胎到2周岁为第一次生长高峰,增长极为迅速;从9周岁左右起至16周岁左右为第二次生长高峰,在这7年的时间中,不仅身高、体重出现了陡增现象,而更重要的是身体内部发生了质的变化,这是中小学生在青春期身体生长发育的突出特点。,(2)有性的萌发但不够成熟。我国男女性萌发、成熟年龄,平均在十一二岁到十六七岁。一般从9岁开始到18岁这个范围,都算是正常。从人的第二性征出现情况来看,女孩性的萌发与成熟普遍早于男孩2周岁左右。女孩在818岁出现骨盆增大,臀部变圆,乳房发育,月经初潮等第二性征,男孩在1018岁出现喉结增大,声音变粗,腋毛和胡子长出等第二性征。,(3)能量代谢旺盛。能量代谢的水平是反映一个人生命旺盛与否的标准。一般来说,人体一昼夜所消耗的能量与年龄是有关的,6岁儿童每昼夜约消耗能量1400千卡,8岁儿童每昼夜约消耗能量1680千卡,10岁、12岁、14岁、16岁、18岁青少年每昼夜所消耗能量分别为1920千卡、2160千卡、2400千卡、2600千卡、2800千卡。中小学生完成某项与有经验的成年人相等的活动,所消耗的能量要比成人多。因为中小学生的身体还不完全协调,缺乏活动技巧,多余的动作多,往往带有一定的易激动的情感色彩等。,(4)脑的形态和结构发育尚不够成熟。脑的形态和结构发育完整,是脑的机能发育的基础。脑是心理的器官,条件反射是人脑机能活动的反应,它既是生理现象,也是心理现象。除疾病状况之外,脑的重量大小从某些方面反映脑的形态和结构的发育情况。中小学生脑的发育和成年人脑的重量相比,大致是:满周岁时相当于大人的50;2岁半时相当于大人的75;7岁左右相当于大人的9l;10岁时相当于大人的95;到14岁或再晚一些,脑的形态发育即告完成。人脑的重量和容积,早期发育十分快,十四五岁以后仍在慢慢地增加。这就给中小学生个体跟外界环境发生复杂的暂时联系提供了物质基础和前提。,2中小学生的心理特征中小学生不仅仅在生理发育上不够成熟,而且在心理上也不够成熟,主要是心理上的矛盾比较多;并且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不断增长的物质需要与未独立的经济地位的矛盾。中小学生在生长过程中,逐步认识到人与物的关系。6岁左右的儿童对物主关系的反应较为明显,个体对具体物有了一定的选择性;7岁至11岁的孩子逐步认识到物质价值标准“钱”的重要意义;11岁至18岁时,对物质的需要更多了,更高了。因此,他们对钱的追求就会更加明显,容易产生各种心理矛盾。,(2)自主要求与依附关系的矛盾。研究发现,人在从依附地位向自主地位的转化过程中,有三个比较突出的转折点,即2岁半到3周岁时,发现了自己;6岁半到8周岁时,突破家庭;12岁到15岁,迈向社会。2岁半或3周岁以后的儿童已能意识到自己的存在。七八岁的孩子非常信赖和崇拜自己的老师。小学高年级的学生,正处在由依附地位向自主地位发生转变的酝酿时期。中小学生正经历着依附与自主急剧转化的过程,他们独立自主的要求比较强烈,但他们的观点、信念尚未形成或极不稳定,环境的诱惑又是多种多样。所以,他们想独立还立不住,想自主而主不了。他们必须在老师、家长的带领和指导下,在集体活动中,通过各种途径逐渐地形成初步的世界观,才能达到独立自主的程度。,(3)异性的吸引与道德法制的矛盾。9岁、10岁及其以前的男孩、女孩,只能从身体的外形上区分男女之间的差别,对于性的真实含义尚处在无知状态。当女孩到12周岁左右,男孩到13周岁以后,就会在异性之间彼此产生爱慕之情。13周岁以后的女孩,14周岁以后的男孩,对两性关系的体验有了显著地增强,心理上已开始萌发初恋的幼芽。这种年龄的男女往往会“一见钟情”,但这是靠不住的,十之八九不会有肯定的结果,社会道德和法律也是不允许的。这就要求教师和家长要及时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和道德、法制教育,培养他们健康的心理,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做到遵守法律,抑制感情的冲动,自尊自爱。,(4)活动能量与认识水平的矛盾。从出生到十一二岁,这一阶段活动能量和认识水平的变化,都是十分显著的。7岁以前的孩子认识带有一定的直觉性,常是一边活动一边认识,活动结束了,认识也就暂时停止了。7岁至9岁的女孩,8岁至ll岁的男孩身体的生长发育出现了缓慢期,活动能量的增加不显著。由此可见,小学生行与知的矛盾同7岁以前的孩子相比有本质的差别。中小学生活动能量超过了认识水平,如果肌体能量与正常的成年人相比较,认识水平与正常的成年人相比较,前者差距小于后者。也就是说,中小学生总感觉到自己浑身都是劲,能量无处用,容易冲动,容易冒险。,(5)现实与未来的矛盾。十六七岁的中学生,有的已有了初步的比较稳定的个人理想,并渴望能实现它,这是非常好的。但他们往往把问题看得很简单,还不懂得美好理想是在坚韧不拔地克服种种困难的过程中实现的。他们常常过于相信自己的力量,看不到不利的因素,并有急躁情绪。他们一遇到困难和挫折,就容易产生埋怨、不满、灰心丧气的情绪。特别是对未来会丧失信心,因为现实是直觉的、亲切的,未来是抽象的、遥远的。老师和家长必须把他们对现实的某种满足和欢乐,转变为向往未来的要求和动力,一步一步地引导他们向更高更远大的理想目标前进。总之,以上五个主要矛盾就是中小学生的主要心理特征,也就是中小学生心理发展不成熟的主要表现。中小学生在复杂而又多变的社会关系影响下,每个心理矛盾总会变化多样,在这个年龄段的中小学生就会表现出非常的敏感,容易采取一些不安全的行为,发生突然的人身伤害事故。,(二)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差中小学生天陛好动,好奇心强,生活经验不足,危险意识薄弱。面对各种意外伤害,他们往往无法预料,缺乏安全防范意识,他们意识不到一些做法或活动会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看到别人那样做了,自己也放心大胆地、毫无顾虑地、自由自在地去做,尽力满足自己的内心需要,去体验由此而产生的一种快感。例如,小学低年级的学生注意力容易分散,对交通标志辨别不清,对交通状况缺乏判断力,有的学生喜欢在公路边嬉戏、打闹、追逐,这样来往车辆万一避让不及便极易发生事故;有的学生横穿马路不走斑马线,骑自行车随意拐弯;有的学生喜欢爬高,稍有不慎,就会从高空跌落;有的年纪较小的学生在水边玩耍时失足落水,而年龄较大的学生则常常因游泳时滑人深水区或腿部抽筋而溺水;有的学生误食有毒食物而引发食物中毒;有的学生课外活动时,打打闹闹、推推搡搡,结果摔伤了腿,磕破了额头或折伤了胳膊,磕落了牙齿;有的学生玩耍将废旧的电话线扔到10千伏高压电线上,高压线爆燃造成该地区半个城市陷人黑暗,经济损失无法估量。,另据对600名中小学生抽样调查,674的学生业余时间上网,149的学生有通宵达旦上网的经历,7的学生接触过色情影像;中国34亿17岁以下未成年人中,约有3000万人处于心理亚健康状态,其中中小学生心理障碍患病率为21632。总之,诸如因游泳、乱服药物、横穿马路、触摸电器、打架斗殴、煤气泄漏、燃放鞭炮、滑冰、攀高、骑车、乘车、探险、玩火、雷电袭击以及中暑、咬伤、烧伤、烫伤、蜇伤而危及中小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屡有发生,举不胜举。所以,中小学生很有必要学会正确认识遇到的人和事,明辨是非,区分真善美和假恶丑,提高预防各种侵害的警惕性,消除对危险的麻痹和侥幸心理。同时也要树立自我防范意识,掌握一定的安全防范方法,增强自己的防范能力,使自己在遇到异常情况时,能够冷静、机智、勇敢地去应付。,(三)缺乏自我保护的常识和技能由于我国中小学校过去普遍未开设专门的安全教育课,没有系统地向学生传授有关安全知识与防范技能,加之社会、家庭安全教育也未形成一定的氛围,使得许多中小学生面对侵害缺乏自我保护的知识、防范技能和应急能力。他们不知道有些做法很危险,比如在易燃物堆积的地方玩火,用湿手去触摸电器,雷雨天在大树下避雨,随意服用药物,跟陌生人外出等。甚至在遇到危险时,也不知道如何去躲避、去自救或打电话报警。许多学生虽然知道些基本的自我保护常识,但在实际生活中却不能正确运用,有些学生甚至连呼救也不会。北京星光青春自护学校的许建农老师在临危情景模拟训练中发现,有60的学生在呼救时“喊得不合格”,还有15的学生“怎么也喊不出来”。学生由于缺乏自我保护常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往往不能明辨是非,容易上当受骗,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引发了许多财物被盗被骗,女生被拐卖、被强奸,人身安全遭受各种侵害或伤害的案(事)件。所以,中小学生应当自觉地、认真地去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各种安全知识的学习活动,尽可能地全面掌握自我保护的常识和技能,在遭遇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境地之时,才能临危不惧、临阵不乱,沉着、果断、机智、勇敢地去应付影响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的各种侵害或伤害。,(四)自我保护能力薄弱许多事实证明,中小学生由于自身年龄、身体、心理、知识、经验以及体力和能力等因素的影响,还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一旦他们接触或从事有危险的活动,就很有可能会不敌来自人为和自然的力量而受到意外伤害。中小学生自我保护能力,主要是指判别不安全因素和识别罪犯的能力,面对犯罪分子沉着应对、周旋的能力,遇到危险或不安全因素正确避险和处置的能力,以及急救逃生、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能力。有的学生不能及时发现和识别犯罪作案人员,有的学生面对危险、侵害时束手无策,有的学生身处危险境地(如火灾、地震、洪水等)却不知如何逃生和急救,等等。以上这些问题充分表现出中小学生自我保护能力薄弱的特点。因此,中小学校要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学生在校园暴力、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安全问题的认识和防范能力,通过认真开展以提高中小学生自护、自救、防灾、逃生能力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增强教师和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掌握基本的遇到危险时自护、自救、逃生和报警的方法。中小学生也要通过多种途径或方式,主动地学习自我保护技能,加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饮食卫生,增强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自觉远离危险地区,自觉远离不安全因素,确保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第二讲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颁布日期:20040927实施日期:20041201颁布单位:国务院经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指导、监督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法律责任: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