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工伤认定复议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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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工伤认定复议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某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路某某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复议请求:撤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做出认定某某右眼受伤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于2001年11月26日做出了编号为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确认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了某某右眼负伤为工伤,并载明某某所在单位为签名:*ue*ila日期:年 月 日申请人:中国银行市支行,地址:区街46号,负责人:,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中国银行市支行组织人事部经理。委托代理人:,中国银行市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被申请人: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区处江城大道236号,负责人:,职务:局长。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事实及理由:申请人计划财会部员工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参加农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当日晚饭后8时许与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楼(行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被申请人在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为:是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任何条款,故认定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立法目的,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参加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按要求,为执行检查任务做准备,包括在内的所有参加人员必须于3月2日集中在分行报到并接受统一培训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当日晚饭后8时许与同事(检查组成员)上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上述事实已经被申请人调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无疑,在因工外出期间,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认为,是否“工作原因”要结合因工外出期间的具体情况分析。执行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必然要为该任务做许多必要的准备工作,为此分行要求检查人员接受统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这些活动和真正的检查工作构成整个外出工作期间的工作行为,在这些行为中受到伤害,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应该排除在工作范围之外。与同事散步并一起返回住宿楼,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统一行动的具体表现,应为工作原因。被申请人将“因工外出期间与同事外出散步返回行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上楼时不慎摔伤右膝”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意外受伤”并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显然模糊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适用条件,是不恰当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的受伤不属于这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综上,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及行政复议法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此致区人民政府签名:*ue*ila日期:年 月 日申请人:*县*中板厂,住所地:*县*镇*号。负责人:*,职务:厂长。被申请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负责人:,职务:局长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12月2日作出的*字*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人劳社字*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事实与理由:一、*的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一)*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年10月8日上午*受伤当时,*所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二)*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吃住均在厂内,只要他呆在厂内,他的任何受伤都是在厂内,如果不分清具体情况就一律认定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科学的。(三)*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1、工作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劳动并能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申请人有严格的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岗操作,*的工作岗位是锯木,而不是切板,*刚到申请人厂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会操作旋切机,申请人更不会安排*操作旋切机,*擅自操作机器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能创造劳动价值,反而是破坏申请人生产的行为。2、*开机主观上不是为了工作。申请人所有生产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别是机长不开机时,生产组根本无法工作,*在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开机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工作,不是为老板加工木材,完全是为了好奇、学习等个人目的而去违规开机。二、被申请人认定*为因工负伤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仅是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的证词,所有证词雷同,其证人据申请人调查均与*存在亲属等利害关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实、信口雌黄、恶意串通,证词不可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任何调查,甚至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都没有联系,直到看到被申请人的认定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请人已经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仅凭*等人的一面之词就轻率认定,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三)被申请人在向*等人单方调查核实的过程中经常只有一人进行,严重的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的受伤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其受伤完会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偏袒*一方,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此致*县人民政府申请人:*县*中板厂二OO年月日1.工伤认定复议申请书4.行政复议申请书6.工伤认定申请报告3篇7.单位工伤保险申请书8.个人工伤申请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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