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阶段节能监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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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县污水处理厂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细则 同心县污水处理厂项目监理部编制同 心 县 污 水 处 理 厂 工 程施工阶段监理实施细则(建筑节能工程)编 制审 批银川方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同心县污水处理厂工程项 目 监 理 部二九年元月第一章墙体节能工程2第二章幕墙节能工程5第三章门窗节能工程6第四章屋面节能工程8第五章地面节能工程9第六章采暖节能工程10第七章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12第八章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15第九章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18第十章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20第一章墙体节能工程第一节质量标准一主控项目1用于墙体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2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3墙体节能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粘结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3.1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3.2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3.3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是各抽查不少于6次。4严寒和寒冷地区外保温使用的粘结材料,其冻融试验结果应符合该地区最低气温环境的使用要求。5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前应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对基层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基层应符合保温层施工方案的要求。6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7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7.1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7.2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下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7.3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7.4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8外墙采用预置保温板现场浇筑混凝土墙体时,保温板的验收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4.2.2条的规定;保温板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接缝严密,保温板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不得移位、变形,保温板表面应采取界面处理措施,与混凝土粘结应牢固。混凝土和模板的验收,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相关规定执行。9当外墙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保温浆料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应见证取样送检。10墙体节能工程各类饰面层的基层及面层施工,应符合设计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0.1饰面层施工的基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基层应平整、洁净,含水率应符合饰面层施工的要求。10.2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宜采用粘贴饰面层;当采用时,其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砖应做粘结强度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10.3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不得渗漏。当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采用饰面板开缝安装时,保温层表面应具有防水功能或采取其他防水措施。10.4外墙外保温层及饰面层与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处,应采取密封措施。11保温砌块砌筑的墙体,应采用具有保温功能的砂浆砌筑。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砌体的水平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90%,竖直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80%。12采用预制保温墙板现场安装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12.1保温墙板应有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含安装性能的检验;12.2保温墙板的结构性能、热工性能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与主体结构连接必须牢固;12.3保温墙板的板缝处理、构造节点及嵌缝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12.4保温墙板板缝不得渗漏。13当设计要求在墙体内设置隔汽层时,隔汽层的位置、使用的材料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隔汽层应完整、严密,穿透隔汽层处应采取密封措施。隔汽层冷凝水排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14外墙或毗邻不采暖空间墙体上的门窗洞口四周的侧面,墙体上凸窗四周的侧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措施。15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等隔断热桥措施。二一般项目1进场节能保温材料与构件的外观和包装应完整无破损,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2当采用加强网作为防止开裂的措施时,加强网的铺贴和搭接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砂浆抹压应密实、不得空鼓,加强网不得皱褶、外露。3设置空调的房间,其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措施。4施工产生的墙体缺陷,如穿墙套管、脚手架、孔洞等,应按照施工方案采取隔断热桥措施,不得影响墙体热工性能。5墙体保温板材接缝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保温板接缝应平整严密。6墙体采用保温浆料时,保温浆料层宜连续施工;保温浆料厚度均匀、接茬应平顺密实。7墙体上容易碰撞的阳角、门窗洞口及不同材料基体的交接处等特殊部位,其保温层应采取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8采用现场喷涂或模板浇注的有机类保温材料做外保温时,有机类保温材料应达到陈化时间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第二节一般规定1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顶工程验收,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2墙体节能工程当采用外保温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时,其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安全性和耐候性检验。3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3.1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3.2保温板粘结及固定;3.3锚固件;3.4增强网铺设;3.5墙体热桥部位处理;3.6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3.7现场喷涂或浇筑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3.8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3.9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体。4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5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5.1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500-1000 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 M2也为一个检验批。 5.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第三节应具备的监理资料1墙体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资料;2工程隐蔽验收记录报审资料;3墙体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报审资料;4保温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等材料进场报验资料(材料报验单、材料进场核验单、厂家提供的检测报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见证取样记录、见证取样报告);5后置锚固件锚固力拉拔试验报告;6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拉拔试验报告;7保温浆料做保温层,保温浆料的同条件试块强度的见证取样记录及见证取样报告;8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测报告。9旁站监理记录第二章门窗节能工程第一节质量标准一主控项目1建筑外门窗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2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3建筑外窗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地区类别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3.1严寒、寒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统和中空玻璃露点;3.2夏热冬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统、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4建筑门窗采用的玻璃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5金属外门窗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金属副框的隔断热桥措施应与门窗框的隔断热桥措施相当。6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外窗,应对其气密性做现场实体检验,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7外门窗框或副框与洞口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饱满,并使用密封胶密封;外门窗框与副框之间的缝隙应使用密封胶密封。8严寒、寒冷地区的外门安装,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保温、密封等节能措施。9外窗遮阳设施的性能、尺寸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遮阳设施的安装应位置正确、牢固,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10特种门的性能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特种门安装中的节能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11天窗安装的位置、坡度应正确,封闭严密,嵌缝处不得渗漏。二一般项目1门窗扇密封条和玻璃镶嵌的密封条,其物理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密封条安装位置应正确,镶嵌牢固,不得脱槽,接头处不得开裂。关闭门窗时密封条应接触严密。2门窗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应正确,中空玻璃的均压管应密封处理。3外门窗遮阳设施调节应灵活,能调节到位。第二节一般规定1建筑门窗进场后,应对其外观、品种、规格及附件等进行检查验收,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2建筑外门窗工程施工中,应对门窗框与墙体接缝处的保温填充做法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3建筑外门窗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以下规定划分:3.1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规格的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3.2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3.3对于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门窗,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其特点和数量,由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4建筑外门窗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4.1建筑门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并不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10%,并不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4.2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0%,并不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第三节应具备的监理资料1门窗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资料;2门窗节能工程隐蔽验收记录报审资料;3门窗节能安装、玻璃安装工程检验批、分项报审资料;4门窗、玻璃材料进场报验资料(材料报验单、材料进场核验单、厂家提供的检测报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5建筑外窗见证取样记录、见证取样报告6建筑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第三章屋面节能工程第一节质量标准一主控项目1用于层面节能工程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2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3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4屋面保温隔热层的敷设方式、厚度、缝隙填充质量及屋面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5屋面的通风隔热架空层,其架空高度、安装方式、通风口位置及尺寸应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要求。架空层内不得有杂物。架空面层应完整,不得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6采光屋面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应符合设计要求。节点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光层面的可开启部分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6章的要求验收。7采光屋面的安装应牢固,坡度正确,封闭严密,嵌缝处不得渗漏。8屋面的隔汽层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隔汽层应完整、严密。二一般项目1屋面保温隔热层应按施工方案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1松散材料应分层敷设、按要求压实、表面平整、坡向正确;1.2现场采用喷、浇、抹等工艺施工的保温层,其配合比应计量准确,搅拌均匀、分层连续施工,表面平整、坡向正确。1.3板材应粘贴牢固、缝隙严密、平整。2金属板保温夹芯屋面应铺装牢固、接口严密、表面洁净、坡向正确。3坡屋面、内架空屋面当采用敷设于屋面内侧的保温材料做保温隔热层时,保温隔热层应有防潮措施,其表面应有保护层,保护层的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第二节一般规定1屋面保温隔热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屋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2屋面保温隔热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2.1基层;2.2保温层的敷设方式、厚度;板材缝隙填充质量;2.3屋面热桥部位;2.4隔汽层。3屋面保温隔热工程的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找平层和防水层的施工,避免保温隔热层受潮、浸泡或受损。第三节应具备的监理资料1屋面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资料。2屋面节能工程隐蔽验收记录报审资料3屋面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报审资料4屋面保温材料进场报验资料(材料报验单、材料进场核验单、厂家提供的检测报告、合格证;进场复试报告、见证取样记录、见证取样报告)5旁站监理记录第四章采暖节能工程第一节质量标准一主控项目1采暖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设备、阀门、仪表、管材、保温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2采暖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2.1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2.2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散热器按其数量的1%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但不得少于2组;同一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的次数不得少于2次。3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3.1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3.2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3.3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3.4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4散热器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4.1每组散热器的规格、数量及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4.2散热器外表应刷非金属性涂料。5散热器恒温阀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5.1恒温阀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5.2明装散热器恒温阀不应安装在狭小和封闭空间,其恒温阀阀头应水平安装,且不应被散热器、窗帘或其他障碍物遮挡;5.3暗装散热器的恒温阀应采用外置式温度传感器,并应安装在空气流通且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上。6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安装除了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9.2.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6.1防潮层和绝热层的做法及绝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6.2室内温控装置的传感器应安装在避开阳光直射和有发热设备且距地.4m处的内墙面上。7采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7.1热力入口装置中各种部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7.2热计量装置、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观察、维护;7.3水力平衡装置及各类阀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操作和调试。安装完毕后,应根据系统水力平衡要求进行调试并做出标志。8采暖管道保温层和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8.1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8.2保温管壳的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保温管壳每节至少应用防腐金属丝或难腐织带或专用胶带进行捆扎或粘贴2道,其间距为300-350mm,且捆扎、粘贴应紧密,无滑动、松弛及断裂现象;8.3硬质或半硬质保温管壳的拼接缝隙不应大于5mm,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8.4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毡类材料在管道上包扎时,搭接处不应有空隙;8.5防潮层应紧密粘贴在保温层上,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8.6防潮层的立管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8.7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50mm;8.8阀门及法兰部位的保温层结构应严密,且能单独拆卸并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9采暖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用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10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高于1。二一般项目1采暖系统过滤器等配件的保温层应密实、无空隙,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第二节一般规定1采暖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按系统、楼层等进行,并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第三节应具备的监理资料1采暖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资料。2采暖节能工程隐蔽验收记录报审资料3采暖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报审资料4散热器、保温材料、阀门、仪表、管材等进场报验资料(材料报验单、材料进场核验单、厂家提供的检测报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5散热器、保温材料见证取样记录、见证取样报告6散热器及系统试压记录7系统联合试运转记录和调试记录8旁站监理记录第七章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第一节质量标准一主控项目1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所使用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1.1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热回收装置等设备的冷量、热量、风量、风压、功率及额定热回收效率;1.2风机的风量、风压、功率及其单位风量耗功率;1.3成品风管的技术性能参数;1.4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2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2.1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2.2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检验数量:同一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按数量复验2%,但不得少于2台,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3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3.1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3.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3.3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3.4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4风管的的制作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4.1风管的材质、断面尺寸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4.2风管与部件、风管与土建风道及风管间的连接应严密、牢固;4.3风管的严密性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验和漏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4.4需要绝热的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复合风管及需要绝热的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和内部支撑加固处,应有防热桥的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5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5.1各种空调机组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5.2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且与风管、送风静压箱、回风箱的连接应严密可靠;5.3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各功能段之间连接应严密,并做漏风量的检测,其漏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14294的规定;5.4机组内的空气热交换器翅片和空气过滤器应清洁、完好,且安装位置和方向必须正确,并便于维护和清理。当设计未注明过滤器的阻力时,应满足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50Pa(粒径5.0,效率:80%E20%);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80Pa(粒径1.0,效率:70%E20%);的要求。,6风机盘管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6.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6.2位置、高度、方向应正确,并便于维护、保养;6.3机组与风管、回风箱及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6.4空气过滤器的安装应便于拆卸和清理;7通风与空系统中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7.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7.2安装位置及进出口方向应正确,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可靠;8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和集中排风系统中的排风热回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8.1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8.2进、排风管的连接应正确、严密、可靠;8.3室外进、排风口的安装位置、高度及水平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9空调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风机盘管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空调冷热水系统中水力平衡阀、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9.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9.2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10空调风管系统及部件的绝热层和防潮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0.1绝热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10.2绝热层与风管、部件及设备应紧密贴合,无缝隙、空隙等缺陷,且纵、横向的接缝应错开;10.3绝热层表面应平整,当采用卷材或板材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5MM;采用涂抹或其它方式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10.4风管法兰部位绝热层的厚度,不应低于风管绝热层厚度的80%;10.5风管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10.6防潮层(包括绝热层的端部)应完整,且封闭良好,其搭接缝应顺水;10.7带有防潮层隔汽层绝热材料的拼缝处,应用胶带封严,粘胶带的宽度不应小于50MM;10.8风管系统部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11空调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的绝热层和防潮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1.1绝热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11.2绝热管壳的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绝热管壳每节至少应用防腐丝或难腐织带或专用胶带进行捆扎或粘贴2道,其间距为300-350MM,且捆扎、粘贴应紧密,无滑动、松弛与断裂现象;11.3硬质或半硬质的绝热管壳的拼接缝隙,保温时不应大于5MM,保冷时不应大于2MM,并用粘结材料勾缝无上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11.4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毡类材料在管道上包扎时,搭接处不应空隙;11.5防潮层与绝热层应结合紧密,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11.6防潮层的立管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低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11.7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50MM;11.8空调冷热水管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且绝热层与穿楼板和穿墙处的套管之间应用不燃材料填实不得有空隙,套管两端应进行密封封堵;11.9管道阀门、过滤器及法兰部位的绝热结构应能单独拆缷,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12空调水系统的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设置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大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衬垫的表面应平整,衬垫与绝热材料之间应填实无空隙。13通风与空调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14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二一般项目1空气风幕机的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纵向垂直度和横向水平度的偏差不应大于2-1000。2 变风量末端装置与风管连接前宜做动作试验,确认运行正常后再封口。第二节一般规定1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按系统、楼层等进行,并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第三节应具备的监理资料1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资料。2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隐蔽验收记录报审资料3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报审资料4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进场报验资料(材料报验单、材料进场核验单、厂家提供的检测报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5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见证取样记录、见证取样报告6通风与空调系统单机试运转记录、系统调试记录、系统风量平衡调试记录7旁站监理记录第八章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第一节质量标准一主控项目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类型、规格和外观等进行检查验收,关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的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1.1锅炉的单台容量及其额定热效率;1.2热交换器的单台换热量;1.3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额定制冷量(制热量)、输入功率、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1.4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调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和名义制冷量、输入功率及能效比(EER);1.5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名义制冷量、供热量、输入功率及性能系数;1.6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耗电输热比(EHR);1.7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输送能效比(ER);1.8冷却塔的流量及电机功率;1.9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2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绝热管道、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3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3.1管道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3.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3.3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3.4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4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和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5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5.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5.2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6锅炉、热交换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蒸气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等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6.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6.2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应正确。7冷却塔、水泵等辅助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7.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7.2冷却塔设置位置应通风良好,并应远离厨房排风等高温气体;7.3管道连接应正确。8空调冷热源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要求,可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10.2.11条的规定执行。9当输送介质温度低于周围空气露点温度的管道,采用非闭孔绝热材料作绝热层时,其防潮层和保护层应完整,且封闭良好。10冷热源机房、热交换站内部空调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绝热衬垫的施工可按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10.2.12条的规定执行。1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的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1.1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及调试;11.2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物室内或采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11.3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下表规定。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在制冷期或采暖期时,应先对下表中序号2、3、5、6四个项目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带冷热源补做序号1、4两个项目的检测。序号检测项目允许偏差或规定值1室内温度冬季不得低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高于1夏季不得高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低于12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0.9-1.23供热系统的补水表0.5%4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0.925空调机组的水流量20%6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10%二一般项目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及其辅助设备、配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第二节一般规定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分别按冷源和热源系统及室外管网进行,并应符合建筑节能施工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第三节应具备的监理资料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资料。2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节能工程隐蔽验收记录报审资料3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报审资料4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管网、阀门与仪表、绝热和保温材料等进场报验资料(材料报验单、材料进场核验单、厂家提供的检测报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5绝热材料见证取样记录、见证取样报告6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单机试运转、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7旁站监理记录第九章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第一节质量标准一主控项目1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进场验收时应对下列技术参数性能进行核查,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和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1.1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下表的规定: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允许值灯具出光口形式开敞式保护罩(玻璃或塑料)格栅格栅或透光罩透明磨砂、棱镜荧光灯灯具75%65%55%60%-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75%-60%60%1.2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应不小于下表规定:镇流器能效限定值标准功率(W)18202230323640镇流器能效因数(BEF)电感型3.1542.9522.7702.2322.1462.0301.992电子型4.7784.3703.9982.8702.6782.4022.2701.3照明设备谐波含量限值应符合下表规定:照明设备谐波含量的限值谐波次数n基波频率下输入电流百分比表示的最大允许谐波电流(%)22330510779511n39(仅有奇次谐波)3注:是电路功率因数2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查。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不同标称截面的电缆、电线每芯导体最大电阻值标称截面(mm2)20时导体最大电阻(/km)圆铜导体(不镀金属)0.536.00.7524.51.018.11.512.12.57.4144.6163.08101.83161.15250.727350.524500.387700.268950.1931200.1531500.1241850.9912400.07543000.06013工程安装完成后就对低压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其中:3.1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单相220V为+7%、-10%。3.2 公共电网谐波电压限值为:380V的电网标称电压,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为5%,奇次(1-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24次)谐波含有率为2%。3.3 谐波电流不应超过下表中规定的允许值。谐波电流允许值标准电压(KV)基准短路容量(MVA)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23456789101112130.3810786239622644192116281324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14151617181920212223242511129.7188.6167.88.97.1146.5123.4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短时不得超过4%。4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4.1 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为90%。4.2 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规定。二一般项目1母线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当采用螺栓搭接连接时,应采用力矩板手拧紧,制作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标准中有关规定。2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宜品字型(三叶型)敷设,且不得形成闭合铁磁回路。3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第二节一般规定1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的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3.4.1条的规定执行,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2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已批准的设计图纸工、相关技术规定和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第三节应具备的监理资料1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资料。2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隐蔽验收记录报审资料3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报审资料4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材料进场报验资料(材料报验单、材料进场核验单、厂家提供的检测报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5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见证取样记录、见证取样报告6系统调试记录第十章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第一节质量标准一主控项目1监测与控制系统采用的设备、材料及附属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品种、规格、型号、外观和性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各种设备、材料和产品附带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2监测与控制系统安装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2.1传感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的有关规定;2.2阀门型号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安装位置、阀前后直管段长度、流体方向等应符合产品安装要求;2.3压力和差压仪表的取压点、仪表配套的阀门安装应符合产品要求;2.4流量仪表的型号和参数、仪表前后的直管段长度等应符合产品要求;2.5温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插入光度应符合设计要求;2.6变频器安装位置、电源回路敷设、控制回路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2.7智能化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温度设定器安装位置应符合产品要求;2.8涉及节能控制的关键传感器应预留检测孔或检测位置,管道保温时应做明显标注。3对经过试运行的项目,其系统的投入情况、监控功能、故障报警连锁控制及数据采集等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4空调与采暖的冷热源、空调水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应成功运行,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5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6监测与计量装置的检测计量数据应准确,并符合系统对测量准确度的要求。7供配电的监测与数据应采集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8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实现下列控制功能:8.1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区应采用集中控制并应按照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用分区、分组控制措施,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8.2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开关;8.3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一般照明,应采用节能自熄灭开关;8.4房间或场所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应按下列方式控制:8.4.1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8.4.2电教室、会议室、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9综合控制系统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功能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9.1建筑能源系统的协调控制;9.2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优化监控。10建筑能源管理系统的能耗数据采集与分析功能,设备管理和运行管理功能,优化能源调度功能,数据集成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二一般项目1检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实时性、可维护性等系统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1控制设备的有效性,执行器动作应与控制系统的指令一致,控制系统性能稳定符合设计要求;1.2控制系统的采样速度、操作响应时间、报警反应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1.3冗余设备的故障检测正确性及其切换时间和切换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1.4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参数修改、下载功能、设备及网络故障自检测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1.5控制器的数据存储能力和所占存储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1.6故障检测与诊断系统的报警和显示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1.7设备启动和停止功能及状态显示应正确;1.8被控设备的顺序控制和连锁功能应可靠;1.9应具备自动控制/远程控制/现场控制模式下的命令冲突检测功能;1.10人机界面及可视化检查。第二节一般规定1本章适用于建筑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质量验收。2监测与控制系统施工质量的验收应执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相关章节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3监测与控制系统验收的主要对象为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和配电与照明所采用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能耗计量系统以及建筑能源管理系统。建筑节能工程所涉及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冷热电联供系统、能源加收利用以及其他与节能有关的建筑设备监控部分的验收,应参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4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纸设计进行复核。当复核结果不能满足节能要求时,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建议,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经原节能设计审查机构批准。5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制定文件制定系统控制流程图和节能工程施工验收大纲。6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分为工程实施和系统检测两个阶段。7工程实施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随工程实施过程时行,分别对施工质量管理文件、设计符合性、产品质量、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对隐蔽工程和相关接口进行检查,同时,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图像资料,并对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不少于168h的不间断试运行。8系统检测内容应包括对工程实施文件和系统自检文件的复核,对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安装质量,系统节能监控功能、能源计量及建筑能源管理等进行检查和检测。系统检测内容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系统检测结果是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依据。9对不具备试运行条件的项目,应在审核调试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模拟检测,以检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节能监控功能。第三节应具备的监理资料1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资料。2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工程隐蔽验收记录报审资料3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报审资料4监测与控制系统所采用的设备材料及附属产品进场报验资料(材料报验单、材料进场核验单、厂家提供的检测报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5系统调试记录和功能检测记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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