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111线南大梁至撒袋沟门段改建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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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111线南大梁至撒袋沟门段改建工程监 理 实 施 细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评定实施细则、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制定本监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道111线南大梁至撒袋沟门段改建工程。第三条:监理人员应按现行的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施工设计文件、施工操作规程、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有关规范、规定和市局质量监督站及业主的具体要求,进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第四条:所有工程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公司制定的监理工作守则和各项规定。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全工期内施工全过程中,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必须接受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监理机构与权限第六条:国道111线南大梁至撒袋沟门段改建工程的监理工作:是承德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后,派出该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负责该项目工程现场施工监理工作。承德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工程驻地监理工作负责,组建国道111线南大梁至撒袋沟门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第七条: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办事机构(总监办)的职权与权限:1、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负责主持总监办的监理业务工作;批准组建并领导各驻地监理开展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和业主授权范围内,对工程项目监理业务拥有独立决定权;任命合同段驻地监理工程师,并授予相应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下达建设项目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对各标段工程进度、质量和费用支付等进行控制;审批业主授权范围内的承包人、延期、索赔、工程变更的申请;签发报批以上事项业主授权范围外的文件;协调处理合同争端;主持审议工程项目的重大技术措施,处理重大事故;签发工程支付证书、工程竣工证书、退还保留金支付证书及其他重要文件;表彰、奖励有功监理人员;处分违纪监理人员;安排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2、总监办公室的职责和权限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办理总监理工程师职权内的监理业务工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文件作准备,办理对各驻地报告和文件的审核批复,包括施工计划、支付证明、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工程延期等;对各驻地的监理业务工作进行领导和指导,编制项目监理规章制度,检查督促执行情况,保证监理目标的实现;组织协调驻地工作和各施工段施工活动,重点检查各标段监理和施工工作,参加每个合同段竣工验收活动;组织监理人员上岗培训;组织处理重要技术和合同管理问题。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权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主持监理的一切业务工作,有权授予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各标段监理工作,领导各驻地监理工程师开展监理业务工作,对各驻地监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协调,以保证各合同段监理工作顺利进行;审核各合同段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布单项工程开工令、暂时停工令、复工令等。对工期、质量、投资进行控制;审批承包人,延期、变更申请和计量支付证书;主持召开各合同段的工地会议;领导监理试验室工作,推动质量保证体系的工作;组织参加工程事故和安全事故处理。认真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工作。4、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分管部分工程(如道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等)和从事专项业务(如试验、测量及合同管理)的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明确授权,并通知承包人;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授权下负责分管监理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有权在其分管的工作范围内,根据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试验数据,制止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施工要求的材料、半成品;制止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施工机械、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进行施工;制止承包人在不符合施工技术规范或操作规程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在未进行检测、试验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认为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立即安排检测或试验,然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施工;同样,专业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施工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文件,发出准许(或不准)使用某些经测试合格(或不合格)的材料或施工工艺指令;专业监理工程师会同合同工程师负责组织对分管的工程进行质量认证、验收和计量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分管工程的施工工艺试验和认定工作,必要时经监理工程师代表审批;合同工程师主要对施工合同的执行或变更事项进行管理和控制,对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人员、配备、进场计划、施工计划制定执行、工期的保证、工程变更及工程支付等进行全面检查、控制;组织并参与各阶段的验收工作;测量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工程平、纵线形、标高、构造物设置位置等进行控制,有权对施工放线进行检查,经检测不合格者不准开工;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或暂停施工;协助合同工程师作好计量工作;试验监理工程师负责本合同的试验检测工作,对材料性能、各种混合料配合比、成品材料的强度、密度及其他质量指标进行控制;按要求频率独立进行抽检,经试验合格者予以确认、验收,不合格者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或报请上级主管监理工程师下令报废或返工;有权对承包人的试验室配备和试验人员素质进行检查确认,对试验方法、流程进行确认,对不合格者有权要求更换或改变;有权审查承包人的试验资料,检查承包人的试验仪具的使用状态,督促承包人及时进行调试、校正,以保证试验的可靠性;5、监理员的职责与权限监理员的职责权限可根据工地实际情况和要求加以确定,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明确授权,并通知承包人。监理员主要负责主要工序、隐蔽工程的全过程监理工作,必须熟悉所管工序的施工工艺和技术要求,认真检查施工所用材料及其配合比,操作程序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对施工初期成品进行外观鉴定和必要的抽样检查,并随时做好记录。监理员发现有异常情况,可随时向施工人员提出,必要时及时报告主管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对明显违反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有权要求施工人员暂停施工,等候处理;一旦发生质量事故,监理员必须立即整理有关检测资料,分析原因,上报主管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办,以便及时处理。第八条:监理人员对下列情况有权向施工单位下达:“工作指令”、“工程暂时停工指令”、“复工指令”,有权通知承包人及时纠正,如不及时纠正、而强行施工者,有权制止施工:不按设计施工、且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不按监理程序执行、或违反技术条款、施工规范要求者;使用的原材料、成品构件不符合质量要求者;工程质量低劣、达不到设计标准或规范要求;未经监理检查认可、而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采用未经鉴定、审批、又无法保证质量的新工艺、新技术;主要材料无试验报告单(如:钢筋、水泥、砂、石料、沥青)等;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使用时无抗压强度试验单、报告单;不按施工规范施工,如砌筑砂浆:砂、石料不过秤;路基填土虚铺厚度超过规定值、粒径超大;混凝土试件不按28天龄期做抗压强度。均视为不合格工程。对于上述情况,监理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纠正,不纠正者,监理人员有权暂时中断施工。所有小桥涵及大型挡土墙基坑开挖必须经监理人员鉴定。基底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根据基底土质情况(除砂、砂砾石外),施工单位必须做地基承载力试验,如地基承载力试验结果达不到设计标准要求,必须上报指挥部进行特殊设计处理。未经地基承载力试验的基坑,不准进行下步工序。凡砌石工程,砂浆配合比必须准确,拌和均匀。砌石分层错缝,缝宽符合规定、坐浆饱满。嵌挤密实,平整美观。石料强度、尺寸、必须符合规定要求。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技术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监理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并令其纠正。二次通知无效者,及时汇报总监办公室,驻地总监代表有权令其暂停施工,进行整顿或进行罚款,屡令不执行者有权中止施工并清退出场。第三章一般规定第九条:工程进度计划的提交: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3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招文件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在14天内答复审查意见。第十条:承包人要严格履行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第63.1款规定;入场人员、机械设备与投标书如有变化,必须以书面形势报请业主批准。否则视为违规,按专用条款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一条:承包人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包括:项目经理、总工、质检负责人、试验负责人)必须执行请假制度,有事向总监办公室请假、消假。不准请长假(超过5天)。如有随意离岗情形,按业主规定罚款制度进行处理。第十二条:承包人项目经理部为保证工程质量,要建立一个完整的自检质量保证组织体系,质检负责人及质检员必须设专职人员。质检组长要富有施工经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技术规范、标准和图纸,并且工作作风优良的技术人员担任,自检工作人员不准兼任其它职务。承包人的质检人员,要配置专用交通工具,随时配合现场监理工作,不准以各种理由搪塞及脱岗。第十三条: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精心施工。原材料采购,必须要有出厂合格证和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单。材料进场前要进行品质检查与试验,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报告送监理工程师验证认可。第十四条:承包人要虚心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凡未经监理工程师验证的工程材料和工程项目,不允许使用或施工。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当监理工程师认为该项工程有疑问时,有权要求开挖检查,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第十五条:经过质量检验后,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要求,或外观质量有严重缺陷的工程,及时汇报驻地总监代表定出处理意见,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自负。第十六条:凡未经监理人员确认签证的隐蔽工程(尤其是基础工程)一律按不合格工程对待。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及工作指令,无论要求纠正、补救、中断施工,返工的项目,施工单位现场施工负责人要签字接收。承包人应认真落实,并及时进行处理,并以书面形式24小时内上报处理结果。当存在异议时可报上级有关单位仲裁,但不得无故拒绝和拖延。第十八条:承包人所有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必须配带胸卡上岗,监理或上级领导现场检查工作时,施工人员必须正面接受指导意见,如有躲避抵触现象或不接受指令(指令包括:文字指令、口头指令),按违规施工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九条:施工原始记录(包括测量、检验、试验三部分)将作为工程档案保存,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对待,及时填写,准确可靠,逐级签字,作为施工检查及交工验收技术资料。第二十条:当监理工程师的检测数据与施工单位的检测数据发生不一致时,以监理工程师检测的数据为准。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试验检测人员必须遵守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试验结果、数据的整理、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试验数据视为无效,该项工序视为不合格工程。第二十二条:所有分项工程完成后,经自检合格后,必须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经验收合格后,签发中间交工证,进入计量程序。否则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第二十三条:质量评定标准及规范的使用:依据JTG F80/1200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评定施实细则,部颁公路工程施工所有技术规范及设计文件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中间交工证,是分项工程的完工合格证件,也是计量支付的主要依据。分项工程完成后,未签认中间交工证者,则认为该项工程为不合格,不予计量。第四章计量支付制度第二十五条:计量工作根据合同文件要求,工序工程或分项工程完成后随时进行计量工作,隐蔽工程不经计量不准进行下步工序。现场的检测数据及核准的中间计量单,双方计量人员随时签字认定,作为中期支付凭证,中间交工证书签发后,核准的工程量中间计量单生效。第二十六条:中期支付按招标文件专用条款规定进行支付。工程量清单第100章款项支付,按照招投标文件范本要求进行分期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的工程项目附件、证件:中间计量单、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签字必须齐全,土石方计量必须附实际填筑标高检测表、横断面图、土石方工程数量计算表,横断面图支付部分绘出阴影,结构物必须绘制草图,列出计算式及简要说明。 第五章 监理会议制度第二十八条:监理工地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驻地总监代表主持,会议时间另见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试验负责人,计量支付人员,指挥部人员列席参加。主要解决工程施工中的质量及进度问题,检查计划进度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施工单位参加月会必须有文字材料:说明本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下月的详细进度计划、施工中所存在的问题、急需解决的问题。第二十九条:进度计划月报:各项目经理部必须按时上报进度月报,每月20日报送总监办,如实统计本标段工程完成情况,每月计划与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表,下月进度计划。如月进度滞后,详细说明滞后原因,写出下月进度计划,补救措施。具体处罚办法依据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第63.1款第(5)条的规定执行。第六章设计变更程序第三十条:设计变更按合同条款规定执行。工程变更程序:1、业主指令变更的项目;由业主下达变更通知及变更图纸。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下达变更指令,施工单位接到变更指令后执行施工。2施工单位要求变更的项目;由施工单位上报变更申请,并附设计图纸,经总监代表审核同意后,上报业主。经业主批准后通知总监办,由总监办下达变更指令,施工单位接到指令后执行施工。第七章工程质量事故及安全生产要求第三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划分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造成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构造物倒塌所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在24小时内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第三十二条:所有爆破器材按公安部门的安全管理及使用要求执行,建立健全保管、入库、出库、使用手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三十三条:施工危险地段要设置明显标志,便道口、构造物基坑四周要设置围栏、标志、标牌以保证行人及行车安全。第七章 其它第三十四条:各级管理部门要支持监理人员的工作,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承包人要为监理人员的抽检工作,提供设备及辅助人员。第三十五条:廉政建设,双方必须遵守廉政建设规定要求,杜绝违纪、违规行为,施工单位要遵守监理工作纪律,并且监督监理人员工作行为。发现监理人员违反纪律者,要及时向监理单位反映情况,如不及时向监理单位反映情况或掩盖事实真象,为他人开脱,一旦被查出,按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或报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六条:质量目标,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质量评定93分以上,无质量事故。第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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