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医疗工作核心制度一、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1、每位来院门诊或住院病人均实行首诊、首科、首院、首问四首负责制,任何医务人员均不得借故推诿、拒看(收)病人。2、对非本科室范畴疾病和边缘性疾病患者的门诊、急诊、住院病员,首诊医师应当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体检和相应的医技检查,认真书写医疗文件,耐心、细致地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病情及应去就诊的科室,并帮助联系会诊科室,必要时,可直接请有关科室会诊,经会诊医师同意后,始可结束该病人的的首诊工作。3、急诊病人由急诊护士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履行首诊医师负责制。4、重危病人如系非本科室病种范畴。首诊医师应首先对病人进行一般性抢救的同时,及时通知有关科室医师(专科医师),在接诊医师到场并详细介绍病情和实施抢救措施后方可离开。5、对于复杂疑难病例,需多科协同抢救的病人时,首诊医师应施行必要的抢救、检查,并报告医务处(总值班)调集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到场协同抢救。主持组织抢救者应是其中技术职称最高人负责。6、各项医疗文件的书写及抢救记录均应按省颁四版病历书写规范要求执行,其中抢救记录应于抢救病情稳定或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抢救结束时间和补记抢救记录时间的时和分。7、对首诊活动中拒看(收)、推诿或接到通知后片面强调客观拒不到场抢救的医务人员,在场其它医务人员及病员家属均可越级向科主任、总值班、医务处甚至院领导及时报告,以便即时采取相应措施,挽回影响。8、首诊活动中,首诊医师有责任有义务向患者家属及时告知病情和解答患者或家属的咨询问题。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1、医院实行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三级技术职称医师查房制度。2、查房前医护人员作好准备工作;查房时,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认真负责。住院医师报告病历及诊治过程,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上级医师根据病情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3、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科主任每周一次总查房,应有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内容包括审查和决定急、重、疑难患者、新入院患者及其它特殊病人的诊断、治疗计划、医嘱、病案、护理质量并听取各级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工作的意见,进行必要的示教工作,对所查病人应亲自询问诊疗情况和病情变化、补充病史及体征,了解生活及一般情况,系统而又有重点的查体。4、主治医师查房每日一次,应有住院医师参加。内容包括:系统了解主管住院患者的病情变化、系统体检、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对新入院、重危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重点进行检查讨论,确定新方案、决定出院、转科、会诊。检查住院医师病历,听取病人对医护人员的意见。5、住院医师每日查房至少二次,系统巡视检查所管病员的全面情况,对危重病人随时观察处理,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对新入院、手术后、疑难、待诊断的患者重点巡视、综合检查、结果分析、完善诊疗意见、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必要时给予临时医嘱,妥善安排患者膳食,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护理生活安排等方面的意见。6、床位医师在书写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时应在记录日期后注明上级医师的姓名及职称,内容应包括对病史和体征的补充,诊断依据、鉴别诊断的分析和诊疗计划,查房记录必须由查房医师用红笔在查房后3天内审阅并签名,注明审签日期。三、会诊制度1、科内会诊对本科内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意义的所有病例,都可由主治医师主动提出,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诊疗意见。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诊疗情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2、科间会诊(1)门诊会诊根据病情,若需要他科会诊或转专科门诊者,须经本科门诊年资较高的医师审签,由病人持诊疗卡片和门诊病历,直接前往被邀科室会诊。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在诊疗卡或门诊病历上,并同时签署全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本科病人可回转给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 (2)病房会诊 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所见以及初步诊断、会诊目的与要求,并将上述情况认真填写在会诊单上。主治医师签字后,由护士送往会诊科室。被邀请科室按申请科的要求,派主治医师或指定医师据病情在24小时内完成会诊。会诊时经治医师应陪同进行,以便随时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治疗方案,同时表示对被邀医师的尊敬。会诊医师应以对病人完全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会诊,并将检查结果,诊断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于病历上。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病例,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作出诊疗并提出具体意见,供兄弟科室参考。对待病人不得敷衍了事,更不允许推诿扯皮延误治疗。3、急诊会诊 对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的病人, 由经治医师提出紧急会诊申请,并在申清单上注明“急”字。在特别情况下,可电话邀请。会诊医师应迅速到达申请科室进行会诊。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作。4、院内会诊 疑难病例需多科会诊者,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邀请有关医师参加。一般应提前将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及邀请会诊人员报医务科。医务科确定会诊时间,并通知有关科室及人员。会诊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主持,医务科参加。主治医师报告病历,必要时院长参加。经治医师作会诊记录,并认真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案。5、院外会诊 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可聘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医务处同意,报请院长批准。医务处与有关医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及需解决的疑难问题,并负责安排接待事宜。会诊由科主任主持。院长,医务科长参加。主治医师报告病情,分管住院医师作会诊记录。需转外院会诊者,经本科科主任审签,医务处批准,特介绍信前往会诊。外出会诊要带全有关医疗资料,并写明会诊的目的及要求。院外会诊亦可采取电话会诊或书面会诊的形式,其程序同前。6、外出会诊外院邀请本院会诊者,根据申请会诊医院的要求,医务处派学有专长、临床经验丰富的人员前往会诊,会诊时要耐心听取病情汇报,认真细致地检查病人,科学地、实事求是地提出诊疗意见,供兄弟医院参考。要谦虚谨慎。杜绝高傲自大;要严肃认真,克服粗疏作风,防止不良倾向。7、会诊时应注意的问题 会诊科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切实提高会诊质量,做好会诊前的充分准备,专人参加。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历,与会人员要仔细检查。认真讨论,充分发扬技术民主,所有参加会诊的人员不论职称、年资,讨论问题时一律平等,要畅所欲言,以提出明确的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遇有意见分歧,一面查阅资料,继续研究,一面独立思考,综合分析会诊意见,由上一级医师或科主任提出诊疗方案。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按正常途径邀请的各种会诊要求。急会诊必须随叫随到,普通会诊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四、疑难病例讨论制度1、凡是危重、诊断不明的病人必须进行科内讨论。诊断明确的危重护理病人、经积极抢救35天后仍未脱离危险、病情仍不稳定者需进行科内讨论。2、凡是以“待查”、诊断不明入院的患者、完善相关检查后仍未明确诊断者,必须科内进行讨论。科内讨论后仍未明确者或涉及多种技术力量支持的,必须及时汇报医务处,组织院内会诊讨论。3、虽然诊断明确的病人但治疗效果不明显或者多脏器功能损害需要进行讨论。4、凡是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中规定的甲、乙类手术,术前必须进行科内讨论。小儿3岁、高龄70周岁、复杂、诊断不明、控查性手术、甚或院内外技术支援、本院新开展的手术、同一疾病3三天内再次手术者、重要脏器摘除或影响功能的手术、外宾、离休老干部及重要领导手术者,均必须进行科内讨论。同时邀请麻醉科派员参加一起讨论。5、死亡病例的讨论应该在一周内完成,特殊病例及时讨论。尸解病例可以在尸检报告后一周内讨论。6、讨论记录由经治医师负责整理后及时书写。7、病例讨论会由床位主治医师提出申请后及时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负责主持进行。8、各种讨论除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外,不需另立专页,在横行适中位置标明。各种讨论的记录格式、内容、主持人等请参照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四版要求。五、术前讨论制度术前讨论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及新开展的手术,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等所作的讨论。1、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暂行)及医院批准认可的涉及各类医务人员手术权限,个人要自觉遵守,上级医师及科主任要把好关,医务处要严格审核督查,分管院长要行使职权。2、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床位分管医师负责术前各项医技检查准备,汇报病史,整理记录讨论意见,分管主治医师审核认可。必要时可请麻醉科或相关专科医师参加。3、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畅所欲言。科主任或主持人总结的规范讨论模式,讨论重在手术适应症和禁忌症的掌握分析,在权衡利弊得失,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由各级负责人慎重,综合决策,要充分认识手术安全、手术预后,麻醉及手术中可能发生意外情况及相应防范措施以及术中注意事项等。坚决反对讨论走过场的敷衍了事伪科学做法,更要严禁不顾能力,不计后果的超范围手术,把关的责任人为科主任及麻醉科主任。4、医院建立术前讨论责任人制度:甲、乙类手术为科主任或具有医院认可的副高职称以上的对应专业技术人员;重大特殊手术,复杂诊断不明的探查性手术,再次性手术,新开展手术及涉及脏器切除或影响功能等的手术为分管院长或医务处主任。5、需报院部参加和申报审批的择期手术: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定(暂行)中非急诊的甲类手术;年龄70周岁,小儿3周岁或基础疾病多,夹杂症复杂,脏器功能差,手术风险特别大的病人手术;复杂、诊断不明的探查性手术;再次性手术;新开展手术,项目;涉及脏器切除或影响功能的手术;需多种或外院专家协作参与的手术以及领导干部、台胞、侨胞、外籍人员等特殊人员的手术。6、对予手术适应症不明确,禁忌症较明显或手术风险特别大,而病员及家属态度坚决的所谓“事到尽头博一起”的个别病人,提倡在术前充分讨论,做好防范措施基础上的术前公证。7、术前讨论结束后由讨论责任人牵头,相关医师共同参加的术前谈话和签订手术同意书工作,要求是及时、谈透到位。使患者或家属在充分知情同意基础上自觉理解、支持、配合。六、查对制度 查对制度是保证病人安全防止差错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医院工作者在工作中必须具备严肃认真的态度,思想集中,业务熟练,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无论直接或间接用于病人的各种治疗、检查物品及其生活用品,(如药物、敷料、器械、压缩气体,及治疗、急救和监护设备等),必须具备品名正规,标记清楚,有国家正式批准文号、出厂标记、日期、保存期限,物品外观表现符合安全要求。凡字迹不清楚、不全面、标记不明确以及有疑问的,应禁止使用。在使用过程中病人如有不适等反应,必须立即停用,再次进行查对工作,包括应用的一切物品,直至找出原因。所用物品不得丢弃,应按要求妥善保管备查。1、 手术病人查对制度手术室接病人时,应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及部位(左右)及其标志。手术人员手术前再次核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用药。有关人员要查无菌包内灭菌指标,手术器械是否齐全,各种用品类别、规格、质量上是否合乎要求。凡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缝合前由器械护士和巡回护士严格核对大纱垫、纱布、线卷、器械数目是否与术前数目相符,核对无误后,方可通知手术医师关闭手术切口,严防将异物遗漏体腔内。手术切除的组织,原则上均应送病检。2、有关科室查对制度检查科室查对制度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目的。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检验时,查对检验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检验后,复核结果。发报告,查对科别、病房。血库查对制度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住院号,姓名、血型、交叉试验结果、血瓶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发血后,受血者血液标本保留24小时,以备必要查对。病理科查对制度收集标本时,查对单位,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联号、标本、固定液。 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发报告时,复核检查项目、结果、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科室。放射线科查对制度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及目的。发报告时,查对检查项目诊断,患者姓名、科室,理疗科及针灸室查对制度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部位低频治疗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高频治疗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物。针刺治疗前,检查针数和质量,取针时查对针数和有无断针。特检科室查对制度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目的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发报告时,复核科别、病房、住院号、床号、姓名、住别、年龄、检查项目,结果。药房查对制度配方前,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含量,配伍禁忌。发药时,实行“四查、一交代”:查对药名、规格、剂量、含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药品包装是否完好、有无变质。安瓿针剂有无裂痕、各种标志是否清楚、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交待用法及注意事项。七、分级护理制度(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第二条 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第三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第四条 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第五条 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第二章 分级护理原则第七条 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第八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二)重症监护患者;(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第九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第十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第三章 分级护理要点第十二条 护士应当遵守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和疾病护理常规,并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按照护理程序开展护理工作。护士实施的护理工作包括:(一)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二)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三)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和帮助;(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第十三条 对特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一)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二)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三)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五)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六)实施床旁交接班。第十四条 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一)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第十五条 对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一)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第十六条 对三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一)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第十七条 护士在工作中应当关心和爱护患者,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八、交接班制度1、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节假日均须设医师值班。原则上应由住院医师任一线值班,主治医师任二线,副主任第三线值班。值班医师由本人和科室提出申请,请医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单独值班。2、值班医师应提前10分钟到岗,接受各级医师交班的医疗工作,交班时,应巡视病房。危重病员,应于床前交接。3、医师下班前,应将危重病员情况和处理事项记录于交班薄,值班医师亦应将值班期间的病情变化处理情况记于病程记录,并同时重点扼要记入交班薄。交接班对象:危重病人、病情有变化的病人、新病人、手术病人及手术后三天之内的病人。4、值班期间急诊入院的病人,原则上要及时完成病历书写,如需急救处理或急诊手术来不及书写病历时,应记首次病程记录,然后根据相关规定时间要求补写病历。5、值班医师在班期间,必须尽职尽责,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的临时处理,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上级医师处理。6、值班医师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随便找人顶替,确有特殊情况须提前经科主任批准、替班医师到岗位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7、值班医师若有事需暂时离开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当护理人员请叫时立即前往诊视。8、值班医师一般不脱离日常工作,如因抢救病员或其他特殊原因未得到休息时,科室可酌情给予适当补休。9、每日晨,值班医师将病员病情及处理情况向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清危重病员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10、值班医师每晚10时前与值班护士共同查房,包括对病员临时病情处理、陪伴人员、病房卫生及安全等全面检查一次。11、值班医师负责值班医师办公室的卫生清扫。九、病历书写制度1、病历书写的一般要求: 病历记录一律用钢笔(蓝或黑墨水)或圆珠笔书写,力求字迹清楚、用字规范、词名通顺,标点正确、书面整洁。如有药物过敏,须用红笔标明。病历不得涂改、补填,剪贴。刀刮、医生应签全名。 各种症状、体征均须应用医学术语,不得使用俗语。 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疾病名称或个别名词尚无恰当译名者,可写外文原名。药物名称可应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等名称填写。 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 度量衡单位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 日期和时间写作举例:1995、07、03 18:25。病历的每页均应填写病人姓名、住院号和页码。各种检查单、记录单均应清楚填写姓名、性别、住院号及日期。实习医务人员,毕业后第一年医师、进修医师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医院注册执业的医务人员审签并用红笔修改签名,修病历应在72小时内完成。病历书写应即时完成,对危重患者因抢救未能及时书写的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抢救完成时间和补记时间。2、门诊病历书写要求要简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别、生日(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签全名。初诊必须系统检查体格,时隔三个月以上复诊,应作全面体检,病情如有变化可随时进行全面检查并记录。重要检查化验结果和分析处理意见应记入病历。每次诊疗完毕作出印象诊断,如与过去诊断相同亦应写上“同上”或“同前”。两次不能确诊应提请上级医师会诊或全科会诊,详细记载会诊内容及今后诊断计划,以便复诊时参考。 病历副页及各种化验单,检查单上的姓名,年龄、性别、日期及诊断用药,要逐项填写,年龄要写实足年龄,不准写“成”字。根据病情给病人开诊断证明书,病历上要记载主要内容,医师签全名,未经诊治病人,医师不得开诊断书。门诊患者需住院检查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诊断,记录力求详尽。门诊医师对转诊患者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3、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原则上与门诊病历要求相同,但应突出以下几点:应记录就诊时间和每项诊疗处理时间,记录时详至时、分。采用24小时制和国际记录方法。必须记录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神志及一般情况等有关生命指征。危重疑难的病历应体现首诊负责制,应记录有关专业医师的会诊或转接等内容。对需要即刻抢救病人,应先抢救后补写病历,或边抢救边观察记录,以不延误抢救为前提。儿科患者、意识障碍者、创伤患者及精神病患者就诊需写明陪伴者姓名及与患者的关系,必要时写明陪伴者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电话。4、住院病历(完整病历)书写要求住院病历,由实习医师、试用期住院医师或无处方的进修医师书写。对新入院患者必须写一份住院病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出生地、工作单位、住址等12项基本要求与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系统回顾、家族史、个人生活史、月经史、婚育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病历小结、病史摘要、鉴别诊断、诊断及治疗等。医师签全名。 住院医师应尽可能于次晨上级医师查房前完成,最迟须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症、危重病人可先书写详细的病程记录,待病情允许时再完成住院病历。须行紧急手术者,术前应写详细的病程记录,术后再补写住院病历。接收大批病人或伤员时,住院病历完成时间可由医务处酌情规定。实习医师书写住院病历前应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应在住院医师指导下进行。住院病历必须由3年以上上级医师及时审阅,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修改住院病历应用红墨水。修改后,修改者用红墨水签名。被修改六处以上者应重新抄写。5、入院记录书写要求入院记录是住院病历的缩影。要求原则上与住院病历相同,能反映疾病的全貌,但内容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入院记录由住院医师或有处方权的进修医师书写,一般应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对既往史及系统回顾、个人史、婚姻史、月经、生育史、家族史及体格检查中与本病无关的资料可适当简化,但与诊断及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体征及阴性资料必须具备。6、再次入院病历和再次入院记录的书写要求因旧病情复发而再次入院的病人,由实习医师、试用期住院医师和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书写再次入院病历,住院医师审阅后签名。因新发疾病而再次住院,不能写再次入院病历和记录,应按住院病历和入院记录的要求及格式书写,可将过去的住院诊断列入既往史中。书写再次入院记录时,应将过去病历摘要以及上交出院后至本次入院前病情与治疗经过,详细记录于病历中,对既往史、家族史等可从略。但如有新情况,应加以补充。病人再次入院后,医师应去病案室将上次入院记录调出,并置于再次入院记录之后。再次入院病历和再次入院记录的书写内容及格式同住院病历和入院记录。7、表格式病历的书写要求与格式表格式病历必须包含有住院病历要求的全部内容。实习医师、试用期间住院医师、无处方权进修医师仍按规定书写住院病历,表格病历由住院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填写。做到有项必填“无者”应划“”以示。表格式病历入院记录的内容同入院记录的内容。8、病历中其它记录的书写要求病程记录:入院后的首次病程记录在病人入院后及时完成,最迟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并注明书写时间。由住院医师或值班医师完成,应包括主要临床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诊断和诊断依据,初步诊疗计划,重危病人观察病情变化的注意事项。诊断不明者应展开鉴别诊断,病程记录应包括病情变化(症状、体片)、上级医师和科室内对病情的讨论分析及诊疗意见,实验室检查和特殊检查结果的分析和判断,特殊治疗的效果及反应,重要医嘱的更改及理由,各种会诊意见,对原诊断的修改和新诊断确立的依据等。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记录,一级护理每日记录。慢性患者可3天记录一次。慢性稳定性病人至少5天记录一次。重危病人或病情突然恶化者应随时记录。手术患者的术前准备、术前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记录均应及时、详细地填入病程记录或另附手术记录单。凡因轮班、进修、请长假等原因须移交患者的交班医师均需及时作出交班小结,接班医师及时写出接班记录,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负责记录在病程记录内。凡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患者,住院医师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转院记录。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报医务处或业务副院长批准。出院记录和死亡应在当日当班完成,出院记录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及各项检查要点、住院期间的病情转变及治疗过程、效果、出院时情况、出院后处理方案和随诊计划等由经治医师书写,并同时粘贴于门诊病历中,以便门诊复查参考。死亡记录的内容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记载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参加抢救人员的姓名、职称或职务。由经治医师书写或当班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凡做尸检的病例应有详细的尸检记录及病理诊断、死亡病例应有详细的死亡讨论。死亡讨论应在一周内完成并有记录。十、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1、重危患者的抢救工作,一般由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负责组织并主持抢救工作。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不在时。由职称最高的医师主持抢救工作,但必须及时通知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或本科听班人员。特殊病人或需跨科协同抢救的病人应及时报请医务处、护理部和业务副院长,以便组织有关科室共同进行抢救工作。 2、对危重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抢救,必须全力以赴,分秒必争,并做到严肃、认真,细致,准确,各种记录及时全面。涉及到法律纠纷的,要报告有关部门。 3、参加危重病人抢救的医护人员必须明确分工,紧密合作,各司其职,要无条件服从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但对抢救病人有益的建议,可提请主持抢救人员认定后用于抢救病人,不得以口头医嘱形式直接执行, 4、参加抢救工作的护理人员应在护士长领导下,执行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将医嘱执行情况和病情变化报告主持抢救者。执行口头医嘱时应复诵一遍,并与医师核对药品后执行,防止发生差错事故。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日夜应有专人负责,对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待,所用药品的空安瓿经二人核对方可弃去,各种抢救物品、器械用后应及时清理、消毒、补充、物归原处,以备再用。房间进行终末消毒。6、安排有权威的指定人员及时向病员家属或单位讲明病情及预后,以期取得家属或单位的配合。告知要点应记录于抢救病历内,必要时请家属签名。7、需跨科或多学科抢救的重危病人,原则上由医务处或业务副院长领导抢救工作,并指定主持抢救者。参加跨科抢救病人的各科医师应运用本科特长致力于病人的抢救工作。8、不参加抢救工作的医护人员不得进入抢救现场,但须做好抢救的后勤工作。9、抢救工作期间,药房、检验、放射或其他特检科室,应满足临床抢救工作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或推迟,总务后勤科室应保证水、电、气等供应。10、各科每日须留有12张床位,以备急、重症病人入院治疗、抢救时使用。十一、死亡病历讨论制度1、凡死亡病例讨论,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召开。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主持,科室医护人员参加。2、特殊及意外死亡病例,不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都要及时单独讨论并报医务处和院领导。3、用于做尸检的病例须在病毒报告做出后的一周内进行。4、讨论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参加者重点谈诊断意见、死因分析、抢救措施意见,经验教训及本病国内外诊治进展等,最后由主持人进行总结。5、讨论会由经治医师负责完整记录,整理后主治医师签字,科主任审签,入病案存档。不准以死亡小结代替死亡病例讨论会记录。6、记录内容按省四版病历书写规范相应要求执行。十二、技术准入制度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第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第五条 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 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列入本行政区医疗技术目录。第十条 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准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得在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第三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第十四条 属于第三类的医疗技术首次应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第十五条 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实行第三方技术审核制度。对医务人员开展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技术审核,由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卫生部指定或者组建的机构、组织(以下简称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者组建的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卫生部可以委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指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第十七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体系;(二)在医学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三)学术作风科学、严谨、规范;(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审核工作制度,制定并公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程序,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审核工作制度、程序和专家库名单报送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技术审核机构专家库成员应当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并担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价工作;(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技术审核机构聘请上述人员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第二十条 专家库成员参加技术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向相应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一)该项医疗技术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三)有在本机构注册的、能够胜任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四)有与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五)该项医疗技术通过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六)完成相应的临床试验研究,有安全、有效的结果;(七)近3年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八)有与该项医疗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九)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应当提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级别、类别、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相应科室设置情况;(二)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三)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 (四)开展该项医疗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资质、相关履历,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其他辅助条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五)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报告;(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一)申请的医疗技术是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二)申请的医疗技术未列入相应目录的;(三)申请的医疗技术距上次同一医疗技术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间未满12个月的;(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审核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在12个月内向其他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同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再审核。第二十五条 技术审核机构接到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后,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相关专业专家按照审核程序和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并出具技术审核报告。第二十六条 技术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或者到现场核实有关情况。第二十七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结论实行合议制。参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人员数量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每位审核人员独立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署名。技术审核机构根据半数以上审核人员的意见形成技术审核结论。技术审核机构对审核过程应当做出完整记录并留存备查,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与审核结论不同的应当予以注明。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确保技术审核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并对审核结论负责。第二十八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自做出审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结论送达申请的医疗机构。第二十九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申请材料、审核成员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成员信息、审核结论等材料予以永久保存。第三十条 技术审核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可以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第三十一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将审核结果报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技术审核机构每年向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开展技术审核工作情况;未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第四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第三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定第二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卫生部负责审定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审定其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一)技术审核机构审核同意意见;(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科目;(三)该项医疗技术与医疗机构功能、任务相适应;(四)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及其项下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和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和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具有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展不同级别的手术进行限定,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审核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 必要时,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二)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三)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四)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五)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六)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出现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情形的,负责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的相应医疗技术登记,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出现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六)款情形的,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对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论证。根据复核结果和论证结论,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做出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并对相应的医疗技术目录进行调整。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批准其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一)与该项医疗技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备、设施、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带来不确定后果的;(二)该项医疗技术非关键环节发生改变的;(三)准予该项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未在临床应用的;(四)该项医疗技术中止1年以上拟重新开展的。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工作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审核。在定期审核过程中发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做出是否注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该项医疗技术登记、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已经准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撤销医疗技术登记:(一)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不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规划的; (三)未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四)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五)医疗技术与其功能、任务不相适应的;(六)虽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但不再具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条件的;(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一)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临床应用新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三)临床应用未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立即停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或者擅自临床应用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准予医务人员超出其专业能力开展医疗技术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未经医疗机构批准,医务人员擅自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第五十三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审核机构技术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技术审核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技术审核机构资格:(一)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二)超出技术审核权限或者超出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医疗技术目录,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三)受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的;(四)严重违反技术审核程序的;(五)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技术审核工作的;(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技术审核机构在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下做出的审核结论,卫生行政部门不作为批准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的依据;已经准予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撤销。第五十四条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对参加技术审核工作的专家库成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5年内不再聘请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并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及指定技术审核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 (一)在技术审核工作中不能科学、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的;(二)严重违反技术审核程序的;(三)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技术审核工作的;(四)在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技术审核机构工作人员在技术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以及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禁止其参与技术审核工作,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技术审核机构5年内不得再聘任其参加技术审核工作。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技术审核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没有提出技术审核申请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不予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的,一律停止临床应用第三类医疗技术。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临床应用的第一类医疗技术和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与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五十八条异种干细胞治疗技术、异种基因治疗技术、人类体细胞克隆技术等医疗技术暂不得应用于临床。第五十九条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试验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第六十条 法律、法规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十三、临床用血审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一、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二、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三、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四、输血申请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