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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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1、火工品管理办法22、火工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83、火工品采购申请制度114、火工品检查制度125、火工品管理例会制度146、火工品使用审批制度157、火工品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制度168、兰山煤业公司涉爆人员培训及考核制度179、火工品管理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1910、火工品的购买、储存及运送管理制度2311、爆破材料丢失的处理办法2512、放炮工工作制度2613、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3114、露天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使用办法 .3815、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4016、爆破材料销毁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5017、雷管捡除、保管、上交、奖罚制度53第一章 火工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兰山煤业有限责公司各煤矿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和周围环境及设施的安全,为进一步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第一节 组织机构为促进火工品管理工作的进行,从组织上保证火工品的管理,经领导同意决定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组。组织机构组 长:黄朝军 兰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副组长:王明福 兰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副总经理成 员:白真权 兰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党总支书记吴宝斌 兰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拉远 兰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张志明 兰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彭建勇 兰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主任程好忠 兰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部主任杨勇军 兰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管理部主任王建斌 兰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治安保卫部主任王 涛 兰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动力部主任李金兰 兰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部主任耿邵光 兰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王风霞 兰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治安保卫部。办公室主任由治安保卫部部长兼任。第二节 组织机构职责一、兰山煤业公司总经理是兰山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工作的主持者,对兰山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是兰山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贯彻有关火工品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兰山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完善;责成公司所属各单位做好火工品管理安全工作;解决兰山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问题。二、兰山煤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兰山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审查批准公司所属各单位按规定报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技术性文件;是兰山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技术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组织制定兰山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火工品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指导参与火工品重大事故的抢险处理工作。三、兰山煤业公司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火工品管理技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协助总工程师审查火工品管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参与火工品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四、治安保卫部在兰山煤业公司领导组的的领导下,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有关火工品管理的规定,并认真组织落实;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火工品管理业务进行指导,并协助解决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问题;按规定权限审查火工品管理方案和措施,并制定矿井火工品管理技术文件,审批制度;协助解决火工品管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参与火工品事故抢险救灾工作。五、治安保卫部负责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指令中有关火工品管理相关规定,并严格落实;负责对火工品管理管理规定及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对公司所属各单位存在的火工品管理重大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消除隐患。第三节 地面运输及井下运输第三条、火工品到本单位后,安监部门及时通知保卫科协同对火工品进行验收入库。具体分工为:保卫科负责火工品专用车卸车现场至火工品库房的警戒和看护,火工品保管员负责火工品数量、质量的验收入库。第四条、在炸药、雷管运送过程中,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第四章 验 收第五条、爆炸物品到货后,保卫科认真登记数量,由安监部门组织火工品保管员对爆炸物品的外观、包装、质量、数量进行验收。第五章 贮存、保养第六条、火药、雷管库房存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第七条、火工品必须按品种摆放整齐,标识清晰。第八条、火药库的库存数量、品种、规格要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第六章 领 退第九条、发放爆炸物品时,守库员、火工品保管员要认真核实安全员、放炮员的证件是否有效,人员与证件是否相符。第十条、炸药、雷管的发放凭火工品领取申请单,经本单位领导、值班矿长逐级审批后方可发放,领取单位要用大写数字认真逐栏填写有关数字,不得涂改。第十一条、火工品保管必须认真检查领取火工品申请单的签字和签章,齐全后方可发放。第十二条、放炮员、安全员要按每班每次使用火工品的数量认真填写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签字留存相关单位备查,保管员月底须向生产技术科上报当月火工品入库、消耗、库存数量,以便考核和制订下月计划。第十三条、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不得涂改、撕毁。第十四条、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由放炮员、安全员亲自退回库房。严禁移交下班和私自存放。火工品保管员要对清退回库的爆炸物品及二联单认真清点、核对,在确认无误后和放炮员、安全员互相履行退库签字手续。第十五条、火工品保管员要建立雷管、炸药编号及领取人员台账,以备公安部门检查。第七章 现场使用管理第十六条、现场使用时,班组长、安全员要对放炮员进行现场监督,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作业。第十七条、火工品领取流程:施工单位开具火工品领取申请单后,由单位负责人、当日值班矿长签字审批后,调度室通知放炮员、安全员、保管员等到场,放炮员、安全员到火工品保管员处登记并开具火工品领退单,各方签字后方可领取火工品,火工品领出后由保卫人员安全护送至井口。第十八条、火工品清退流程:当班放炮员、安全员清点剩余退库的雷管、炸药,并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负责通知保管员到库清退火工品,通知保卫人员到井口协同当班放炮员、安全员把退库火工品安全护送至火工品库,由火工品保管员现场清点、登记并开具火工品领退单,各方签字后由保卫人员护送至火工品库房入库。第八章 废旧民爆器材的销毁第十九条、废旧炸药、雷管应及时进行销毁。废旧炸药、雷管销毁工作必须在县公安局的领导、安排下进行,销毁完毕,所有参加销毁工作的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盖章,记录交设备动力部和保卫科备案。第九章 考 核第二十条、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出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一)非炮掘工作地点查出私藏火工品的;(二)对火工品使用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三)严重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一条、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该单位停产整顿,直到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一)对没有严格按照“一炮四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操作的;(二)未悬挂作业牌板,违反矿有关炮掘作业程序规定的;第二十二条、违反下列情况时拒绝发放:(一)无证领取;(二)证件与本人不符。第二十三条、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一) 当班剩余火工品没有及时退库或私交下一班者,罚款5000元;(二)退库的火工品数量与领料单填写数目不符,除要查明原因外罚款2000元;(三)日期、班次不符罚款2000元;(四)签名与证件不符罚款1000元;(五)违反入库制度私自进入库内罚款1000元。第二节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1、保管员负责煤矿购进材料的验收入库,领用、发放登记,在矿长领导下工作。2、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擅离职守。3、必须对购进器材、设备认真按照发票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验收入库,防止票实不符。4、必须对爆炸物品妥为保管,严禁雷管、炸药混放,领用库存余额应保持平衡,如有差错,应及时查对。5、必须坚持收发、领退、保管制度,坚持八不发放制度。6、必须掌握材料消耗情况,制定购买计划,同时对库房内物资应进行分类堆放,随时盘点。对库存材料心中有数,帐实相符。7、必须服从领导安排,端正服务态度,全心全意为生产服好务。加强对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提高业务水平。8、以上各条款与工资挂钩,如有违反,根据情况处罚520%工资。岗位安全责任制度1、基层单位每旬由火工品管理组长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带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并予通报。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重新发放并按价赔偿。第三节 火工品采购申请制度一、使用火工品的煤矿企业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地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1、提供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等相关责任人、矿分管领导、矿领导、上级公安机关签字生效的临时使用爆炸物品审批表。2、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3、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4、兰山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领导组同意购买火工品的批复文件(必须经兰山煤业公司经理签字批准)。二、兰山煤业公司购买火工品,应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三、兰山煤业公司购买火工品,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第四节 火工品检查制度火工品的贮存应保证煤矿生产的需要,满足发放和清退的方便,应加强管理。兰山煤业公司特制定制度如下:一、火工品库应为平房,库门应安装两层。二、守库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三、严格按照库房存放数额存放,不得超量存放。四、库房里要用不燃性材料砌隔墙,隔墙的厚度不得小于24,各种不同的爆炸材料贮存在不同的隔间内,各隔间内要有带单独出口的套间。五、雷管和炸药要分开存放保管,禁止混装、混运、混放,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堆放,坚决遵守规程,确保安全无事故。六、火工品实行当班领退制度,火工品领退由安全员、放炮员凭调度室出单共同到火工品库房领、退。电雷管必须由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领退火工品时,安全员、放炮员、火工品库房管理人员要详细核实火工品数目、编号、种类等后签字认可,同时由安全员在安全员报表上纪录领退数目,放炮员签字认可。七、严格执行火工品发放“十不准”:1、无批准手续不准存放;2、无计划不准发放;3、手续证件有涂改的不准发放;4、无批准领运人员不准发放;5、炸药箱、药箱无锁不准发放;6、雷管无编号或编号不清不准发放;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8、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9、酒后领取火工品不准发放;10、违反上级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准发放;八、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严禁烟火,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库房,需进库房的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九、火工品管理人员负责入库质量监督,火工品要妥善保管,坚决杜绝非法购买、制造、转让火工品行为。十、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严禁电瓶车、拖拉机及其他车辆进入库区。十一、火工品库守库员要巡查库区及库房周围,坚决制止在库房周围动用明火,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公安机关。十二、火工品库守库员要昼夜巡逻,搞好防范保证在值班时间内不酗酒、外出、不会客,严禁与本库无关的人员进入库区。十三、火工品库守库员要经常检查防盗设施和安全消防器材,随时清除库区及周围杂草卫生,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十四、火工品库守库员要认真执行警卫看守制度,对一切不符合规定和制度的加以制止。第五节 火工品管理例会制度1、每旬由火工品管理组组长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月火工品监督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作业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的爆破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五、各工区工区长是本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工区长,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并予以通报。 5、必须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爆破员特种工种证,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6、严格执行作业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7、各作业区,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 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8、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的要按价赔偿。第六节 火工品使用审批制度第一条、炸药、雷管的发放凭火工品领取申请单,经施工队领导、值班矿长逐级审批后方可发放,领取单位要用大写数字认真逐栏填写有关数字,不得涂改。第二条、守库员、火工品保管员要认真核实安全员、放炮员的证件是否有效,人员与证件是否相符。第三条、火工品保管必须认真检查火工品领取申请单的签字和签章,齐全后方可发放。第四条、放炮员、安全员要按每班每次使用火工品的数量认真填写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签字留存相关单位备查,保管员月底须向生产技术科上报当月火工品入库、消耗、库存数量,以便考核和制订下月计划。第五条、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不得涂改、撕毁。第六条、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由放炮员、安全员亲自退回库房。严禁移交下班和私自存放。火工品保管员要对清退回库的爆炸物品及二联单认真清点、核对,在确认无误后和放炮员、安全员互相履行退库签字手续。第七条、火工品保管员要建立雷管、炸药编号及领取人员台账,以备公安部门检查。第七节 火工品出入库 检查、领退、保管、登记制度1、爆破器材库存放爆破器材时,各种雷管的箱子必须放在货架上,其他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之间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3米。2、禁止在货架上叠放雷管。3、雷管箱距上层货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厘米,架宽不超过两箱的宽度。4、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厘米。5、堆放导火索、导爆索和硝胺类炸药的高度不得超过1.6米。6、库区必须设人守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7、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对所购进的爆破器材应进行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及数量,并对爆破器材的主要性能进行检验;(2)对发放的火工产品必须履行相关制度及手续,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的坚决不予发放;(3)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料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4)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5)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失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和使用。第八节 兰山煤业公司涉爆人员培训及考核制度为全面加强涉爆人员培训教育工作,提高涉爆人员素质和安全技能,规范涉爆人员正确做好本职工作,特制订本制度:1、涉爆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涉爆岗位相关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涉爆人员,不得上岗。2、涉爆人员上岗后在所在本单位有安全工作经验的涉爆人员带领下,工作满3个月,方可独立上岗。3、人力资源部负责涉爆人员培训教育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涉爆人员培训教育经费的使用和审核;计划财务科负责涉爆人员培训教育经费的提取及使用。4、 吊销涉爆证件的人员要停止工作,参加“三违”培训班学习,经考试合格后返还培训合格证书,否则不准上岗。5、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促进涉爆人员培训学习管理。6、涉爆人员培训期间工资执行人力资源部门制定的培训工资有关规定执行,其出勤执行矿方考勤有关规定。7、涉爆人员需按要求参加外出培训及本矿组织脱产和业余时间的培训,凡不按规定培训的,违反培训纪律的人员,按照矿方制定的培训学习制度执行。8、所有在我单位上班的涉爆证件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管理。9、职工考试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报销其培训费用。10、职工取得相关证件后需从事相关工作岗位至少5年后方可从事其它岗位工作,若中途更换岗位(矿方安排的除外)则按实际工作年限比例在本人工资中扣除相应的培训费用。11、员工在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件上岗后,需尽职尽责,对于工作不负责任,责任心不强的员工,主管科室科长有权解聘其特殊工种岗位,同时根据工作年限扣除其培训费用。第九节 火工品管理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为做好火工品库应急救援工作,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确保国家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民间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一、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安全隐患,特别是发生突发事件,为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小限度,特成立火工品管理组织机构:组长:黄朝军副组长: 王明福成员:白真权成员:刘拉元成员:程好忠成员:王建斌付四虎马文忠张海荣杨勇军负责灭火工程公司所需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入库、发放、使用等安全管理负责根据计划、作业规程等制定火工品消耗定额负责对各基层单位的火工品的发放、数量统计、库房的日常管理负责对火工品现场使用的监督、检查负责火工品的日常安全保卫、监督、检查、火工品库至井口的护送工作,并配备必要的警具李富仁二、潜在事故的分析(1)民用爆炸物品是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受到撞击、震动、高温或人为破坏,就可能发生燃烧、易爆事故。(2)如在管理中出现漏洞,就可能发生民爆产品丢失被盗事故,这些事故一旦发生不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给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3)火工品库是我矿安全保卫的重点场所,特别是雨季来临之际,如果不能将防汛工作落到实处,将会给火工品带来重大隐患,直接影响到我矿的全面安全生产。三、危险警报火工品库内一旦发生紧急情况,立即拉响报警器报警,仓库管理员立即集合所有库区人员,根据事故情节组织抢救伤员,尽可能采取措施进行抢险救援,并及时向矿领导报告,矿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四、事故应急预案火灾、爆破物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一)成立防火领导小组组 长:王明福副组长:张志明成 员: 彭建勇 魏荣福 杨建峰 程好忠 杨勇军 王 涛1、定期组织灭火演练,培训人员,如灭火常识、抢救伤员、消防器使用;2、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定期检测,确保有效使用;3、爆炸发生后根据现场情况应急处理并立即报领导小组。(二)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队 长:程好忠队 员:李富仁 杨勇军 王 涛 马文忠 张 平 (三)资源的配置(见附件)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清单、义务消防队人员名单项目部每月对工区综合评比时例行消防设施、火灾隐患、爆破物品管理详细检查。(四)应急响应措施1、当发生火灾事故时,现场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扩大或火势蔓延,截断电源、限制用电。2、现场人员同时应立即通知兰山煤业公司总经理,并报兰山煤业公司安全副总经理。3、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准备预案,组织有关人员、设备、设施及器材,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蔓延和扩大,与此同时: (1)负责组织救护火灾事故而受伤的伤者的责任人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作好标记,应尽量对事故现场和抢救过程进行录像或拍照。 (2)在重大火灾或爆炸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过传真或电话报告至公司安质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4、若事态不能有效控制,在应急救援小组统一指挥下,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或公司求援,必要时疏散人员。并要在当地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指挥下对现场进行清理,做好受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火 警:1195、若因火灾、爆炸引起员工伤亡立即启动员工伤亡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当地医院联系,安排车辆送往救治。医院急救电话:1206、纠正与完善火灾或爆炸事故调查完毕后,发生事故的单位要结合现场扑救情况对该预案进行分析研究,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并报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五)相关记录1、火灾事故扑救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名单2、义务消防队人员名单3、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清单4、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第十节 火工品的购买、储存及运送管理制度1、必须到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3、火工品到本单位后,由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及时进行入库。4、向井下运送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勾工、信号工,火工品严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内停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井下炸药库。5、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押往井下炸药库,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6、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7、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8、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建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9、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10、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11、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12、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第十一节 爆破材料丢失的处理办法1、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发现自己保管、使用的爆破器材丢失,或者被他人盗走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2、发现保管、使用的爆破器材丢失,或者被他人盗走时,应及时报告本单位保卫部门。3、工作中发生拒爆现象时,爆破工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收集未爆的雷管,必须于当班交回药库。4、爆破器材管理工收到爆破工交回的废雷管后,必须逐发登记废雷管编号、数量及爆破工改名。5、如有未收集的废雷管,爆破工必须于当班向药库保管汇报遗失的雷管编号及数量,保管员对此作详细记录。6、洗煤及运销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废雷管,利用专用木箱加锁存放,并予以登记,定期按规定程序销毁。7、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保卫部门或交给指定负责收缴电雷管的人员,不得擅自保存、转送他人、做私用或变卖。8、本单位辖区内任何人、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到保卫科,任何人不得擅自保存,或转送他人私用或变卖。第十二节 井下放炮工工作制度一、所有放炮人员包括放炮、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二、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放炮员担任,放炮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和“一炮四检”制。三、放炮员必须有2年以上的采掘工龄,经过培训并领取合格证的人员担任,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规程进行放炮。四、放炮必须将炸药、雷管分别放在两个专用炸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摆乱放,炸药必须放于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设备的安全地点,每次放炮时必须将炸药箱、雷管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五、在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提脚线,硬拽雷管、不得手提雷管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理顺理好,提住管端的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六、配装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时需要数量为限。1、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2、电雷管只许由药卷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3、电雷管装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必须将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七、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须用黄土填实,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和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放炮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小于0.5m,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都不得小于0.3m。八、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爆管放炮和放糊炮、明炮。九、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伤或者留有伞檐时不准放炮;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后瓦检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不准放炮;在放炮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不准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如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放炮。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带班长、跟班矿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必须拒绝装药放炮。十、放炮前,电气设备电缆工具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20m以外,放炮前安检员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处应设警戒牌,栏杆或栓绳等标志。十一、放炮母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1、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2、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线。3、放炮母线在接线和电雷管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物、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接触。4、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在0.3m以上的悬空距离。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水管或大地当作回路,放炮前放炮母线扭结成短路。十二、井下放炮都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十三、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放炮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十四、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不到放炮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十五、放炮脚线连接工作由放炮员进行,放炮母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放炮前安检员、放炮员必须清点人数。放炮要严格执行本矿制定的一炮四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进行放炮。十六、井下放炮都必须采用正向引爆,严禁反向引爆。十七、放炮后放炮员、安检员、瓦检员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有危险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吹散后,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安检员亲自撤回,安检员、瓦检员确认工作面无任何隐患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十八、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取下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检查找出不响原因。十九、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安检员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班放炮员在现场交待清楚,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接放炮。2、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压风吹这些炮眼。4、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5、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6、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放炮安全地点。二十、放炮时遇到下述情况时,必须重新检查瓦斯后放炮。当放炮准备工作完毕,所有人员全部撤至掩护地点处准备放炮,此时正好停风,放炮员必须立即停止放炮(放炮员应短接母线),待恢复通风后,瓦检员、安检员重新进入工作面检查瓦斯、顶板情况,特别是瓦检员必须重新检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及回风流瓦斯浓度情况,全部符合规程规定,重新执行一炮四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中有关规定后方可重新撤至掩护地点重新放炮。二十一、排除放炮母线的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严禁在盲巷内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二十二、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第十三节 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一、井下放炮管理制度1、所有放炮人员包括放炮、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2、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放炮员担任,放炮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放炮必须实行“三人连锁放炮”制(放炮员、瓦斯员、班组长)并严格执行一炮四检制。3、放炮员必须有2年以上的采掘工龄,培训并领取合格证的人员担任,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规程进行放炮。4、放炮必须将炸药、雷管分别放在两个专用炸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摆乱放,炸药必须放于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设备的安全地点,每次放炮时必须将炸药箱、雷管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5、在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提脚线,硬拽雷管,应将成束的电雷管理顺理好,提住管端的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形成短路。6、配装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距电器设备和导电体20米外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的数量按规程措施规定。(1)、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2)、电雷管只许由药卷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格将电雷管斜插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3)、电雷管装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必须将电雷管固定的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7、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须用黄土填实,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和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放炮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小于0.5m,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都不得小于0.3m。8、严禁放糊炮、明炮。9、掘进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伤或者留有伞檐时不准放炮;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后瓦斯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不准放炮;在放炮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不准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如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放炮。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带班长、跟班矿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必须拒绝装药放炮。10、放炮前,电气设备电缆工具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20m以外,放炮前安全员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处应设警戒牌,栏杆或栓绳等标志。11、放炮母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1)、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2)、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线。(3)、放炮母线在接线和电雷管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物、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接触。(4)、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在0.3m以上的悬空距离。(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水管或大地当作回路,放炮前放炮母线扭结成短路。12、井下放炮都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13、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放炮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14、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不到放炮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15、放炮脚线连接工作由放炮员进行,放炮母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放炮前安全员、放炮员必须清点人数。放炮要严格执行本矿制定的一炮四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进行放炮。16、 放炮都必须采用正向引爆,严禁反向引爆。17、放炮后放炮员、安全员、瓦斯员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有危险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吹散后,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安全员亲自撤回,安全员、瓦斯员确认工作面无任何隐患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18、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取下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检查找出不响原因。19、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安全员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班放炮员在现场交待清楚,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接放炮。(2)、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压风吹这些炮眼。(4)、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5)、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6)、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放炮安全地点。20、放炮时遇到下述情况时,必须重新检查瓦斯后放炮。当放炮准备工作完毕,所有人员全部撤至掩护地点处准备放炮,此时正好停风,放炮员必须立即停止放炮(放炮员应短接母线),待恢复通风后,瓦斯员、安全员重新进入工作面检查瓦斯、顶板情况,特别是瓦检员必须重新检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及回风流瓦斯浓度情况,全部符合规程规定,重新执行一炮四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中有关规定后方可重新撤至掩护地点重新放炮。21、排除放炮母线的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严禁在盲巷内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22、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二、一炮三检制度1、凡是井下所有放炮地点都必须有专职瓦检员负责检查瓦斯。2、专职瓦斯员必须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强,按章办事,身体健康,不怕惹人。3、专职瓦斯员必须经县以上专职培训机构培训并领到合格证者担任。4、专职瓦斯员必须在打眼前检查工作面瓦斯,当瓦斯浓度在规定范围内时,方可批准打眼工打炮眼。放炮员装药前进行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在1.0%以下,即可批准放炮员进行装药。放炮员装药完毕,瓦斯员再次对放炮地点20m以内进行检查,20m以内瓦斯浓度全部在1.0%以下,放炮母线连接要符合要求,通知工作面人员撤到安全地带,设好警戒,完全符合放炮规定后,方可换发放炮交换牌。放炮员接到放炮交换牌后方可放炮。放炮后,炮烟散尽,瓦斯员同放炮员一起进入工作面检查瓦斯,工作面瓦斯浓度全部降到规定浓度以下方可进行工作。5、专职瓦斯员必须随时将检查的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记到自己的笔记本和一炮三检卡片中,并及时填写到一炮三检牌板上,做到“三对口”,让工人随时知道瓦斯浓度情况。6、专职瓦斯员负责本辖区内的通风设施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问题立即汇报调度室。7、专职瓦斯员每天下班后,必须将“一炮三检”表、瓦斯日报表填写上报通风科。三、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放炮必须实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结合我矿的实际生产组织形式,规定为:放炮时,由放炮员、班组长、工作面专职瓦斯员三人进行连锁放炮,现将放炮员,班组长,工作面专职瓦斯员各自责任明确规定:1、放炮员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2、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上下出口风量、堵塞物、工具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无误,达到放炮要求条件时,负责布置警戒,组织撤出人员到规定的安全地点待避。班组长必须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规定距离的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3、瓦斯检查员在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0%以下,煤尘符合规定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4、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后,才允许将放炮母线与联接线进行连结,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通风良好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掩护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距离,拐弯不少于70m,严禁直线放炮。放炮员、警戒人员和放炮躲避人员都必须躲在有支架、物体等掩体和支护、通风良好的安全地点。5、放炮通电工作只能由放炮员一人完成,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后,连线最后离开放炮地点,人员全部撤出放炮地点后,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s,然后再放炮。6、工作面专职瓦斯员负责工作面的打眼前、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的瓦斯检查,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停止其工作,并监督工作面的支护,放炮母线、充填炮泥是否符合规定,煤电钻是否失爆漏电。7、班组长负责组织并监督工作面支护、撤人、设警戒工作,直接指导放炮员处理瞎炮。8、放炮员负责工作面装药、放炮、火工品的领退、运送和保存。处理瞎炮、放炮母线连线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9、放炮后,工作面专职瓦斯员、放炮员、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帮、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果有危险情况,立即进行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炮烟吹散,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第十四节 露天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使用办法1、火工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2、火工品仓库由项目部协同地方民爆部门负责管理,设于施工现场,位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要求。3、爆破器材储存于干燥的仓库内,温度保持在18-30,库内设消防设备,不同性质的炸药分开;雷管和炸药分库储存。雷管和炸药严禁同车运输。4、爆破施工,在进行爆破作业之前,要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向公安局申请购买、运输、储存及使用爆炸品的许可证。5、加强火工品的管理,实行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登记本使用制度。程序如下:(1)使用火工品时,应由施工作业队根据爆破设计工程技术人员计算的当天“爆炸物品用量设计表”,提出当日爆炸物品使用的申请计划,填写“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交由物资部门审核后,签发意见,并经现场安全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发放爆炸物品登记表”,由领取人员签字。(2)爆炸物品领回后,根据每一班组当次使用情况进行下发,填写“领回爆炸物品发放登记表”,并由班组领料员签字。(3)班组当次使用情况,填写“爆炸物品现场使用情况记录表”。(4)施工作业队将当天剩余物品交回仓库,不得在工地留存过夜,并填写“爆炸物品退料登记表”。6、爆破器材堆垛不得过大、过高(炸药、导火索堆垛不宜超过1.8米高,雷管堆垛不宜超过1.6米高);进入爆破器材库房(特别是电雷管库房)人员不得身着化纤服装,不得穿带铁钉皮鞋,不得在库房内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库内不得有散落的爆炸物或药粉、粉尘。7、严禁私存用、截留、藏匿、出售、转让、倒卖和以物易物。8、严格遵守规定的爆破作业时间,并告示当地居民及施工人员,设置醒目标志牌,放炮时设专人警戒。9、爆破工要持证上岗,装药过程中不能抽烟,放炮前要对炮眼连线进行逐孔检查,点炮前要由专职安全检查其他人员及所有机械设备是否撤至安全地带。对哑炮要严格按爆破作业规程进行处理。10、爆破作业现场设专职人员现场指导,装好炸药的炮孔必须适当地加以覆盖保护。在潮湿条件下作业,采用乳化、水胶等防水炸药。第十五节 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爆破器材及库房安全管理:一、爆破器材的申请、购买、存储和运输要求严格执行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爆破器材库的选址要按相关规定,经管理部门确认,并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不准私改,私建。爆破器材库要按规范标准有防雷 ,并经气象部门检测合格,出具检测报告。爆破器材库经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爆破器材库的管理由矿方或爆破方负责,各方应监督爆破器材的使用,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爆破器材库要24小时有规定数量的专职保安值班,实行双人双岗制,库房内要有可靠的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库房内应设有警犬,在夜间应处于游离状态。爆破器材库要设立消防用品(消防沙、灭火器及消防水井),库房内的爆破器材要码放整齐,码放高度应小于2米,存放的爆破器材距墙边应预留20cm的距离,以便通风,库房院内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杂草,易燃易爆物品存在。雷管与炸药(导爆索)应分库存放,不得昏存。二、爆破器材入库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规定:1、爆破器材入库时应该核对好爆破器材的数量,做到账、物、卡持平。2、炸药及雷管要用专用厢式车进行运输,不得通车运输,运输到现场的雷管必须用非金属、密封的箱子存储,不准露天存放。3、运输车辆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驶离规定路线,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停留或休息,车速不得超过40KMh,不得超载,车内需安装温控装置。4、搬运时必须将雷管和炸药分开,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抛、严禁携带火源和电源。5、运输车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对爆破器材运输的规定。6、出库时,必须经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三方签字后方可出库。三、施工现场的炸药和雷管不得一起存放,必须保证炸药、雷管相隔20米,并由专人保管。四、在雾天、雨天或沙尘暴天气下车速不得超过20KMh,并开启警示灯。五、爆破器材实际出入库数量要与信息数据相符,并及时上报。六、严格遵守爆破器材领退制度,领退及使用要有记录,保证爆破器材不丢失或挪做他用。七、爆破器材必须由出具相关证件进行领用。八、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的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及雷管。九、要把好爆破器材的质量检验关:1、电雷管、导爆管表明有生锈、裂隙、变形不准使用,电雷管导通实验时,电阻值相差太大,不准串联使用。2、电雷管脚线有锈蚀、破皮时不得使用。3、硝铵类炸药,受潮严重结块禁止使用。4、乳化炸药破乳时,不得使用。十、爆破器材不允许在施工现场过夜,当日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及时清退。十一、夏季经常打开库房进行通风、散热,防止炸药由于库内温度升高而发生化学反应产生爆炸现象。十二、库房围墙外面应设“禁止穿化纤服装”、“禁止穿带钉鞋”、“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吸烟”、“禁止打手机”、“禁止烟火”、“库房重地,闲人免进”等标识牌板。十三、做好每日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清退记录,特别是雷管的编码要统计详实,以便管理部门的检查。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十四、总则1、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2、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3、爆破开工前,凭各种相关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爆破手续。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4、露天爆破工程要有爆破技术说明书及施工组织设计,并应有应急救援预案。5、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组长、爆破安全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6、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爆破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7、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8、爆破前要对周围的自然环境。环境状况及周围设施进行调查,了解危及作业人员和器械施工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9、露天爆破作业应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夜间不允许进行爆破作业。10、不准酒后施暴,不准让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爆破作业。11、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12、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统一醒目的不产生静电的纯棉工作服,工作服上要有夜光条,佩戴安全帽和胸卡。十五、钻孔、装药和堵塞1、穿孔作业必须要按穿孔数设计要求进行,并配备防尘设施。2、穿孔机在有老空的工作面穿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在钻机人员总指挥下进行。3、穿孔机进行穿孔作业或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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