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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排污申报与污染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公司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有效遏制企业环境异常排污和污染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异常排污申报管理第三条 异常排污是指:生产中发生的超标排放、无组织排放、环保设施停运排污、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不当、以及各种有害污染物严重跑冒、泄露、溢流等情况,影响环境。第四条 安全环保处组织环境监督检查,现场处理各类环保问题,并按照企业环境管理工作条例赫本制度有关考核条款执行考核。第五条 当生产单位因环保设备检修或因故处理能力不足,需要临时超标排污是,必须提前五天,有生产单位提出链式排污申请,并填报“临时排污申请单”,经安全环保处领导审核批准,签署审核意见后返回生产单位执行。第六条 对环保设备、生产设备故障抢修,需排放污染物时,生产单位药剂师想安全环保处报告,提出排污要求,经安全环保处人员现场确认,提出处理意见,生产单位执行。未经安全环保处批准,不得擅自排放。第七条 对于一次性排放量大,可能影响环境的,由安全环保处环保负责人向本地区环保局及时沟通和申报,净环保部门批准后,按环保局意见执行。第三章 污染事故管理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因操作失当、管理混乱或设备原因造成全称总排口超标或造成危及绿化、人身伤亡、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属于环境污染事故。第九条 事故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修恢复,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经济损失,事故部门必须及时通报公司安全环保处主管领导,同时生产单位要配合公司环保负责人立即对事故组织调查,并填报“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报告事故原因、污染危害状况、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第十条 造成厂内环境污染,绿化损害或总排扣超标,折算排污费一次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下的事故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第十一条 造成厂外环境污染,绿化严重危害,人身健康受到影响或总排口超标排放,折合排污费损失8-10万元以上的为严重污染事故。第十二条 导致人员伤残、死亡或公司财产损害、经济损失(包括缴纳排污费、罚款)10万元以上的事故,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第四章 考 核第十三条 为杜绝责任性异常排污行为和环境事故的发生,公司对下列行为进行考核,并根据情节及后果予以处罚。1、由于基层单位未事先申报二大量排放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如:炼铁厂铁口大喷、炼钢厂转炉冒红烟等),一次考核该单位500元,考核该单位领导500元。2、车辆运输易发生散落或扬尘现象的物质是,必须加盖苫布或做其他相应处理。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物料散落或二次扬尘,每次每项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等泄漏的,发现一次考核该单位500元,考核该单位领导200元;造成人体伤害的考核该单位200元,情节严重的依情节另行处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3、厂区内未事先申报,不允许随意排放工业废水,发现违规者一次考核责任单位2000元,考核该单位领导1000元。4、在厂区呃逆五故燃烧废料、杂物、垃圾等,一次考核责任者100元,考核该单位领导50元。5、各单位不得随意增加污染源,由于生产工艺需要新增污染源的,药剂师报告公司安全环保处,又增加污染源未申报的单位,发现一次考核该单位500元,考核该单位中层领导200元。6、清扫设备时高空抛灰,不文明作业,污染环境的,每次罚款责任单位100元;造成严重污染的加倍考核200-500元。7.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当,造成有害、有毒等重度污染物质跑冒、泄漏、溢流或未经申报批准,偷排的,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责任单位1000元,考核该单位领导200元;造成严重事故的,每次罚款责任单位5000元,扣该单位领导1000元;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每次罚款责任单位10000元,口该单位领导3000元,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公司此管理文件,具体细化本单位相关环保内容的考核,并落实本部门环保事故管理者,保安全环保处一份,进行督办,以便定期抽查。第十五条 安全环保处每月将环境异常排污和污染事故情况纳入环保综合统计中汇报,以便引起各级单位领导的重视和落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此项工作将纳入日常考核。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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