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审计财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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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公司集体财产、资金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安保工作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全体职工。第三条 营业场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 第四条 职工必须按时到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不得擅自离岗。 第五条 职工临时离岗,须按要求对所管物品入箱加锁保管,并退出电脑操作系统。 第六条 营业期间营业人员不准接受他人分送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物品,不准外人寄放用途不明的物品。 第七条中午休息时,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等全部入库保管,并有双人值班。营业终了,营业人员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传票、押数机、电脑盘片等全部入库保管,并切断营业室电源,关好门窗。 第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消防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各单位安全员为消防员,具体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九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学习消防安全知识,使职工懂得火灾预防措施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十条 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注意安全用电,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照明线路不准搭接高功率电器,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增大熔断器保险丝容量,以防电器设备和线路超负荷引起火灾。 第十二条 确保走道、楼梯畅通,电源、水源总阀地点明确,便于操作。 第十三条 营业场、值班室、库房、档案室、电脑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固定挂在明显位置,防止受潮又便于取用,并做到专人负责,定时更换。 第十四条 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章行为,对已老化的线路要及时更换,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五条 发现火情,要沉着冷静,及时扑救,同时要立即报警,请求支援。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一条 公司的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的要求。第二条 按照审贷分离的要求设置工作部门,确定各部门岗位,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第三条 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第四条 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财务人员要有专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经验。内部审计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公司的正确执行,强化公司内部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一)年度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二)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三)对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四)经济责任审计。(五)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六)对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七)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九)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十)对国家税款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十一)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十二)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第六条 内部审计依据:(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三)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四)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五)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第七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一)召开本公司、部门有关审计工作会议;(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四)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五)参加有关会议;(六)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十一)对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鉴证,承包状按审计结果兑现。(十二)参与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第八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部门(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第九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部门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第十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第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种类(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部门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二)专案审计。对被审部门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三)专项审计包括:1、管理审计。对被审部门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3、任期审计。对被审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财务总监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至少是会计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部门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报经总经理同意,正副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后即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信贷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信贷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第四第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第五条 实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制度。信贷审查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成员、信贷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人组成。第六条 董事长对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可以使用“一票否决权”,对贷审会未获通过的信贷事项,董事长不可行使“一票否决权”。第七条 实行信贷业务核准、审批、备案制度。第八条 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不向股东及关联发放贷款,不跨区域经营业务。第九条 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不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十条 公司坚持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原则。第十一条 发放贷款地,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受信余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0%。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银行结算渠道进行。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需求。第十三条 借款人为农户的,应该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常年在本地居住的具有本地农业户口的农户;(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好;(四)遵纪守法,诚实正直;(五)从事种养业或多种经营,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第十四条 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十五条 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三)公司和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四)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五)必须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六)除自然人外的贷款人,资本金比率及资产负债率要达到规定比例。第十六条 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统一制定各级信贷业务权限。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核定权限内,对信贷管理部进行授权。第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在核定权限内,对信贷人员进行授权。第十九条 贷款是贷款人根据客户申请自主提供的并按决定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贷款资金,一般为短期贷款,期限一年。第二十条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措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第二十一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城区进行操作。第二十二条 实行贷款查询制度,贷款发放前要通过人民银行的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查询,若借款人有逃废债行为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等不得为其发放贷款。第二十三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审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核准、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第二十四条 贷款的利率及计息。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资源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收息方式按月计息。第二十五条 经公司同意,客户可提前归还贷款,并按实际借款期限计收利。第二十六条 合同管理。办理信贷业务对外签的各类合同要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文本,签定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第二十七条 建立信贷台账,台账是记录每笔信贷业务的原始档案资料,信贷业务发生后,要逐户分别设立信贷台账。台账要定期和会计账目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第二十八条 贷后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信贷管理部门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形成书面报告,必要时需向贷审会报告。第二十九条 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信贷管理部门要对客户的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发现可能危及贷款安全情况,要及时向贷款管理部经理及董事长等董事长报告,在贷款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三十条 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借款人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要向贷款管理部及董事会报告。相关人员接到报告后,按管理权限及时制定应对措施。第二十八条 信贷违约处理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公司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并采取停止提供新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依法起诉等措施。第三十二条 对大额贷款和重点贷款户的管理,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万以上的贷款大户和重点贷款户,信贷管理部要制定有针对性地管理方案,并指派信贷中进行专户管理,制定并落实管理责任制,防止贷款出现风险。第三十三条 信贷档案是信用提供、管理、收回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和信贷操作档案。信贷管理部门按客户管理建立信贷档案,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客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文件、分析报告、评估报告、信函等,信贷操作档案主要包括信贷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人签批等过程的有关资料。信贷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人员变动要进行移交,实行信贷档案借阅、查阅登记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公司章程、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条 公司依法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财务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司财务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同时接受股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重大财务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年向股东大会报告财务状况。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第六条 公司收入、成本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第七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者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八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股东缴纳的股本金和公司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 第九条 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十条 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按实际投入额计价。公司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第十一条 公司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资本公积可以按法定的程序转增资本金。第十二条 公司盈余公积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第十三条 公司未分配利润是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第十四条 公司的负债包括各项借入资金、各种应付款项和其他负债等。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流动负债为期限在1年期(含1年)以下的各项负债;长期负债为期限在1年期以上的各项负债。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第十五条 公司应配备专职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收缴、支出和存放同业存款的帐务核算及对账工作。第十六条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钱帐分管,及时核对库款,账款相符。第十七条 出纳长短款的处理按公司相关岗位责任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成本费用是指公司从事资本运作、咨询等业务和为股东、客户提供管理服务的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支出、汇款贴现差额支出、行政管理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支出、其他营业支出、营业税及附加支出、营业外支出、所得税支出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一)借款利息支出是指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融入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等。其中如有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二)行政管理费支出是指公司为履行对辖内分支机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的基本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1、宣传费。开展各项业务宣传活动支付的费用。2、印刷费。印刷业务报表、文件资料等支付的费用。3、电子设备运转费。购置计算机的配套设备、专用纸张、色带、软盘等费用。4、保险费。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5、邮电费。电话安装费、月租费、电话费、线路租用费、邮费等支出。6咨询费。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律师等支付的费用。7、外事费。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用等。8、职工工资。职工、临时工的工资、各种津贴、奖金、补贴等。9、职工福利费。职工的医药费、集体福利费等开支。10、职工培训及教育费。对辖内职工进行教育培训的费用和培训基地的教育费开支。11、工会经费。按有关规定列支的工会费用。12、劳动保护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劳动保护费。13、劳动、医疗及失业保险金。职工异地安家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经费、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等费用。14、公杂费。购置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杂志等费用。15、差旅费。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或探亲等报销的车、船、飞机费及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等。16、水电费。公用水电费支出。17、会议费。各项会议费用,包括会议支付的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及文具、纸张等其他费用。18、交通用具费。使用和修理维护工作车辆开支的费用。19租赁费。因管理工作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办公用房、电子设备、汽车及其他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20、修理费。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21、取暖及降温费。取暖和降温开支的费用。22、固定资产购置费。因工作需要并经董事会批准后购置固定资产支付的费用。23、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因工作需要购置低值易耗品支出。24、其他支出。经批准的其他支出。如业务接待费、安全防卫费、诉讼费、公证费、审计费等。(三)营业费用是指公司在在办理科技支持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四)手续费支出是指公司在办理科技支持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五)其他营业支出是指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属于以上三项的其他成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投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等。(六)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公司按税法规定交纳的税金,如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资金、综合规费等。(七)营业外支出是指公司办理其它事项时发生的费用,如非常损失、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损失、出纳赔款等。(八)所得税是指公司按规定交纳的所得税。(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指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分级授权的审批制度。第二十条 公司的经营性费用支出要与行政管理费分别核算。行政管理费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单独管理、单独建账、专户存放、专项核算的原则。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存放,混淆核算,管理费帐户余额不得出现红字。管理费利息收入及上级部门下拨的管理费均应纳入管理费帐户核算。第二十一条 公司利润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不足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可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按10%提取盈余公积;3、按10%提取公益金;4、按5%提取员工劳动分红基金;5、按5%提取董事长基金;6、向股东分配利润。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公司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第二十四条 财务报表包括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列示的项目和内容,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要按季向公司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年向股东大会以及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颁布施行。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为了防范公司信贷业务风险,提高贷款审批效率,规范信贷审批人员的行为,依据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1、公司贷款业务审批实行集体决策制,对信贷业务部与风险管理部共同审查通过的贷款项目,须提交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2、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单数,由公司信贷业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分管信贷业务部领导、分管风险部领导等组成,总经理担任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委员负责会议召集和主持。3、贷款审批委员会就贷款项目可以会议审议,也可以采取会签制审议,具体方式由主任委员决定。4、委员对贷款项目有权提出口头或书面质询,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有义务解答。5、委员对贷款项目审议后,必须书面表决是否同意,不允许弃权,但可以对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6、贷款审批委员会实行三分之二或五分之四通过制,审议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退回补充调查另议三种。7、贷款审批委员会会务由综合部负责,综合部负责安排会议场所、发布会议通知、印发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对审议通过的项目报请董事长签批。8、贷款审批委员会直接对公司董事长负责,对审议通过的项目,董事长有权直接否定。9、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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