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九项自律制度给企业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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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吉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九项自律制度(试行)目录一、索证索票制度二、进货与查验制度三、台账管理制度 四、储存与养护管理制度五、质量承诺制度六、销售安全管理制度七、卫生管理制度八、不合格保健食品召回制度九、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培训制度吉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九项自律制度(试 行)为促进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自律、规范经营,树立保健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保证保健食品经营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吉林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保健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自律九项制度。一、索证索票制度企业采购保健食品,要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索取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质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购进保健食品,必须向供货方索取发票。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需索取以下资料:(一)首营企业1、企业对首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索取加盖该生产企业原印章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2、企业对首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索取加盖该经营企业原印章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流通许可资质复印件。3、企业对与其进行首次业务联系的保健食品销售人员,应向该销售人员索取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其所在企业印章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法人委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二)首营品种1、采购员负责首营品种的资料收集,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资料的审核。2、购进首营品种时,应向供货企业索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证照、保健食品注册批件、质量标准和保健食品最小包装、标签、说明书的样板。以上资料都应加盖企业原印章。(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经质量审核批准后,要建立供货企业档案和保健食品质量档案。购进保健食品需索取以下凭证:(一)购进保健食品,必须向供货方索取发票,发票上应列明购进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二)所购进保健食品还应附供货单位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发票(包括清单,下同)与销售出库单的相关内容应对应,金额应相符;(三)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及金额应与付款流向及金额相一致,并与各自相关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四)企业对保健食品购销中发生的购销票据,应按有关规定保存。二、进货与查验制度(一)保健食品进货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二)采购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三)保健食品采购必须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以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和使用安全为前提。(四)购进保健食品必须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进货。(五)从首营企业购进保健食品必须索取有关企业和保健食品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六)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质量审核,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经营。(七)购进进口保健食品要加盖有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进口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八)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购进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及其联系电话、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生产单位、品名、生产批号、规格、保质期等内容。票据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九)购进保健食品的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条款。(十)采购员要随时了解市场信息和库存动态,按照采购计划购进保健食品,保证保健食品定点、按时、定量、优质、优价采购,并要求供货单位开具合法发票。(十一)验收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合格,熟悉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十二)保健食品进货验收必须在规定区域内进行。(十三)进货验收必须对购进保健食品的质量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文件进行逐批检查。内容包括:保健食品品名、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厂名、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注册商标、合格证等。(十四)验收整件保健食品按5%上、中、下分别取样,零散保健食品少于10瓶(盒、袋)按数验收,10-100瓶(盒、袋)按5%抽样,特殊品种、贵重品种逐一验收。(十五)进口保健食品除按规定验收外,还应检查是否具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进口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的中文标签、说明书。(十六)验收购进保健食品时,应及时向生产企业索取随批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十七)凡验收合格的保健食品,必须填写保健食品质量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企业、保质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验收员要签字盖章,保健食品质量验收记录必须完整、准确、书写工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十八)凡经验收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存入不合格品区,并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三、台账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的购销管理,保证质量管理工作规范性、可追溯性及完整性,制定本制度。(一)购销台账应填写及时,内容真实,不得提前填写或事后靠回忆追记。(二)填写记录要字迹清晰,正确完整。不得用铅笔填写,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需要更改时应划线后在旁边重写,并在更改处加盖本人名章,划掉部分仍需清晰可辨认。(三)按记录内容填写齐全。若某一项空缺,则可用斜线“/”画掉。记录内容不得用省略号“”或“同上”、“同前”代替。(四)记录上的签名、盖章必须用全名,不得简写。(五)填写日期一律横写,形式为年月日,可简写成“2002.7.10”。(六)在记录上签名表示同意,签名人要对记录的填写内容负责。四、储存与养护管理制度(一)保健食品的储存实行色标管理;待验、退货区为黄色,合格品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并严格按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分别存放在常温库(区)、阴凉库(区)、或冷库(区)。(二)仓库保管员应根据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正确存放保健食品。库存保健食品应按保健食品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集中堆码,不同批号保健食品不得混垛。(三)保健食品储存时,严格按要求堆垛,且不得超重和超高;应离地、隔墙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保健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保健食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保健食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四)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保健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五)养护员应根据库存保健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质量情况,对储存中发现有质量疑问的保健食品,应立即将营业场所陈列和库存的保健食品集中控制并停售,并及时通知管理人员进行处理。五、质量承诺制度(一)为营造良好的保健食品安全消费环境,保障消费企业的保健食品消费安全,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形象,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企业的监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二)营造温馨购物环境,接待顾客礼貌、热情、热心、耐心、周到。(三)保持店容店貌整洁、产品摆放整齐有序。(四)企业应建立保健食品安全总监(质量受权人、质量负责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指定一名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为保健食品安全总监(质量受权人、质量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质量安全主管人员,承担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职责。并严格执行保健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严禁经营不合格保健食品。(五)认真履行购进保健食品查验制度,查验保健食品质量及来源,建立进货台帐,做到台帐与进货凭证相符。(六)实行保健食品售前检查制度,保健食品上柜销售前要检查质量和保健食品外包装,谢绝不合格保健食品上柜销售。(七)保健食品实行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合理。(八)所经销的保健食品符合国家保健食品相关标准,不经销违法添加、违法宣传、超过有效期以及假冒伪劣的保健食品。(九)凡顾客购买保健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可凭发票按国家保健食品有关规定处理。(十)如果违背承诺给消费企业造成直接损失、本单位负责赔偿。(十一)维护消费企业合法权益,认真做好消费投诉工作,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六、销售安全管理制度(一)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保健食品。(二)企业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备案凭证。(三)销售人员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四)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冒保健食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销售。(五)销售过程中怀疑保健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进行处理。(六)卫生管理员负责做好防火、防潮、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七)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保健食品营销宣传(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外发布广告;广告批文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七、卫生管理制度(一)企业负责人对营业场所卫生和员工个人卫生负全面责任,并明确各岗位的卫生管理责任。(二)应保持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整洁、卫生、有序,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洁,无污染物、污染源。(三)货架及陈列的保健食品应保持无灰尘、无污损,柜台洁净明亮,保健食品陈列规范有序。(四)营业场所和仓库环境整洁、地面平整,门窗严密牢固,并有防虫、防鼠设施,无粉尘、污染物。(五)仓库要定期打扫,做到“四无”,即无积水、无垃圾、无烟头、无痰迹,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六)保持店堂和库房内外清洁卫生,严禁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库房,放入货架。个人生活用品应统一集中存放于专门位置,不得放在保健食品货架或柜台中。(七)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勤洗澡、勤理发。头发、指甲注意修剪整齐。八、不合格保健食品召回制度(一)企业发现已售出的保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召回保健食品,并做好记录。(二)保健食品召回范围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通知、公布、公告召回的,且本企业经营的保健食品。2、检验部门检验不合格、且本企业经营的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该品种该批次保健食品。3、本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保健食品。4、向本企业销售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要求召回的保健食品。5、向本企业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企业要求召回的保健食品。(三)召回工作的组织质量安全员负责保健食品召回工作,其它部门和人员配合。(四)召回程序1、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制定召回计划,质量安全员应在6小时内制定保健食品召回计划。3、召回实施(1)保健食品召回计划批准后,12小时以内开始保健食品的召回工作,销售员根据销售记录,查找该批号保健食品的去向。(2)保管员应立即封存该批号保健食品,并停止发货。(3)保健食品召回期间要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密切注意势态发展,随时处理突发事件。(4)从市场召回的保健食品入库后要立即放入指定区域,挂待验标志,并逐件贴上“召回”标记,食品安全员填写“保健食品召回记录”。4、召回保健食品的处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提出的召回保健食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退出。5、召回结束后,质量负责人应将召回的全过程进行总结,形成保健食品召回报告,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归档保存。九、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培训制度(一)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企业),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按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三)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四)企业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五)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六)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七)企业应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后下发实施。企业应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八)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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