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北区人民医院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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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贵港市港北区人民医院奖惩制度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医院管理,完善考核制度,健全医院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医院各项工作质量和正常秩序,在职工中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增强职工爱岗敬业的责任感和遵纪守规的自觉性,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树立医院良好的社会形象,以相关法规和要求为依据,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守则等规范。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医疗、护理、医技、行政、后勤等各科室及个人。第四条医院实行奖惩制度,坚持弘扬模范、激励先进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批评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本制度中相关内容的执行方法。1. 职能部门深入科室,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调查核实。2. 科室自查,缺陷上报。3. 群众采访反映缺陷,调查核实。4. 院外各职能部门、上级领导监督检查,发现缺陷,归类转报。 第六条本制度的解释和实施由院办负责,凡发生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问题,由涉及者所在科室提出书面自查意见及处理建议上报院办执行。奖则 奖励对象:当事个人、科室及相关个人、科室。 奖励方式:1.精神奖励: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作者、文明科室称号等; 2.物质奖励:给予经济奖励。 所有奖励均记录入个人医德档案,并作为晋职、晋升、考核、聘用依据。第七条服务态度好,病人送锦旗、牌匾或表扬信的个人或科室,每例给予奖励50元。第八条每月民意测评中,有被点名表扬的个人每次奖励50元。第九条在突发事件或重大抢救中,医德医风表现良好,事迹突出,受到上级表彰者,给予奖励300元。第十条在省级、国家级学术会议或期刊上交流发表文章、论文的,发表费用医院给予报销,在省级的给予额外奖励200元,国家级的额外奖励300元。第十一条。举报收受“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医德医风规范,为医院挽回重大影响或损失有功者,给予保护并给予300元奖励。第十二条。组织全院性学术活动,主讲者给予奖励50元第十三条。科室内开展新技术、新业务,为医院带来良好影响或效益的,给予个人奖励300元,给予科主任、护士长奖励100元,给予科室奖励500元。第十四条。全年内无医疗争议、无医疗纠纷、无医疗事故、无医疗差错发生、无任何人受到处罚的临床科室,给予科室奖励500元。第十五条。年终考核被评先进的个人(一年内被处罚超过3次者无资格评选先进)给予奖励50100元。给予被评选为优秀(先进)科室(一年内被处罚超过15人次的科室无评选优秀或先进资格)奖励20004000元。第十六条。代表医院参加区级以上(含区级)各种活动、比赛的集体或个人,为医院争得荣誉,受到上级奖励的,医院视情况给予每人50元以上奖励。第十七条。拒收“红包”,主动上缴礼金、礼卡等的科室或个人,给予全院通报表扬或奖励50元。第十八条。自觉参加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国家教委承认的本科学历及硕士、博士学位者,给予奖励50元。第十九条。委屈奖,在无医疗差错,无职责偏失的前提下,对病人及家属的无礼辱骂、殴打,做到不还口、不还手,较好应对医患矛盾,经查证确实存在严重委屈情节的,奖励当事人100元。惩则 处罚对象:当事个人、科室及相关的个人、科室。 处罚方式: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及撤职24个月; 2.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3.其他处分:低聘、待岗、解聘、辞退、除名。 所有处罚均记入个人医德档案。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卫生法律法规及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诊疗常规,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杜绝各种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发生。如有违者,引发缺陷、差错、争议(事故)发生,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的判定标准进行分级处理。 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临床诊疗规范,对违反该临床诊疗相关条款的,每违反一例扣罚当事人10元,扣科室100元。 第二十二条。凡住院病历中出现乙级病历的,每份扣罚当事人50元,出现丙级病历的,扣罚当事人80元并责令重写,扣罚科室300元。 第二十三条。住院病人出院后一周,病历必须归档,逾期交病历而无正当理由的,每逾期一天扣罚当事人5元,逾期一周未交的或遗失的每份扣罚100300元,涉及纠纷(事故)的病历规定期限内未交或遗失的,按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未在规定期限完成各类医疗(护理)文书书写的,每发现一份扣罚当事人10元。 第二十五条。处方书写以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有不符合要求书写的,每出现一处扣罚责任人2元。 第二十六条。财会、出纳、办公室、设备科、后勤、药库等管理人员,所涉及科室支出未按规范要求,统计上报并如实计算任务和工资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并一次性扣罚50100元。 第二十七条。各职能科室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对临床、医技科室等反映问题和合理要求能办到的不及时办到或不予答复,一时办不到的不耐心解释,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汇报,不采取措施,扣罚当事人50元,如果连续发生,加扣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二十八条。严格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管理制度,造成档案、文件及医疗文书等破损或遗失的,视档案、文件及医疗文书等的重要程度进行处罚,造成破损的扣罚责任人每份50元,遗失的扣罚责任人每份100元。 第二十九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无故不来上班者(含无故超假不归,先休后请假)作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罚一天工资及一个月奖金及其他待遇;旷工两天以上(含两天)五天以下(不含五天)依此类推扣罚工资、当月奖金及其他待遇;旷工五天(含五天)以上除作以上处理外,根据认识态度给予行政处分;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或一年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给予除名处理,对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而超假十五天及以上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条。各科室及洗衣房丢失工作服、床单、枕套等,除按价赔偿外,扣罚50元。 第三十一条。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不虚心接受批评,无理取闹或吵架者,每人扣罚100元。 第三十二条。违反医疗保密制度,或向院外提供不该让病人或外界知道的病案资料等信息,扣罚当事人50元,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罚当事人1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科室或个人无安全意识,出现火警、火险、被盗,扣罚200元,并赔偿损失的30%60%。 第三十四条。职工进修学习必须服从医院安排,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进修安排的,扣罚100元,擅自终止进修任务或擅自更改进修安排的,扣罚100元,进修中态度消极,以怠工论处,扣罚并追缴进修期间医院给予的各种形式支出,进修期间出现违反进修医院或进修科室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医德医风、服务规范等情况,参照本制度相关条款处理,进修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回院工作的,以旷工处理,进修后回院工作不满十年,非正当理由离开医院的,承担5万10万元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各级各类人员有必要参加各种相关的短期培训,通知参加培训无故不去的或去了无正当理由未到培训现场的或无故中途离开的,按旷工处理,如果医院根据规定给予了培训经费,差旅费等费用的则如数退还。 第三十六条。医务人员凭借职权和工作之便,利用诊疗、住院、手术、特殊检查、开证明书等机会,以公开或暗示的手段,向病人家属或单位“索、拿、卡、要”,敲诈钱物者,一经查实,除全部退回索要钱物外,分别给予以下处理:(1)索要钱物200元及以下者,处以35倍罚款,给予警告处分。(2)200500元者,处以35倍罚款,给予行政记过处分。(3)500元及以上者,处以35倍罚款,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解聘两年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者另外处理。第三十七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收受病员或家属的“红包”、物品、药品回扣等,隐瞒不退不交者,视为受礼,一经查实(本人不承认者以组织调查为准),除退回钱物外,按情况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收受钱物200元以下的,令其书面检讨、全院通报批评,扣发一季度奖金。(2),200500元者,处以23倍罚款,给予警告处分。(3),5001000元者,处以23倍罚款,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4),1000元以上或多次(两次及以上,下同)收受者,处以23倍罚款,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解聘两年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手术、检查工作中,不得接受病员请吃。凡集体接受请吃的酒席费,应按人分摊交钱退回病人或家属,并处以23倍罚款,多次发生者,加以重罚。第三十九条。非财务部门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收取现金。凡私自收取现金者,经查实,没收其全部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35倍罚款。第四十条。收费部门巧立名目乱收费,乱开收据,多收费或少收费或以无零钱找补为由拒绝收费或不到下班时间停止服务的,扣罚当事人每次50元,造成不良影响者,一经查实,清退全部多收款项,个人从中得利情节恶劣者,处以35倍罚款,未经过医院同意私自将医院发票私自外用,一经查实,对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按使用发票金额大小处以5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第四十一条。职工借住院或门诊患者名义搭车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或冒名检查,一经查实,责令退回搭车开药或检查的全部费用,当事人必须向病人或单位赔礼道歉。此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搭车开药或冒名检查金额100元以下者,处以35倍罚款。(2),100500元者,处以35倍罚款,全院通报批评,医师停止处方权半年。(3)5001000元者,处以35倍罚款,给予警告处分,医师停止处方权一年。(4),1000元以上或多次发生或情节严重者,处以35倍罚款,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解聘两年专业技术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着另行处理。第四十二条。.医务人员不得为病人配用与疾病完全不相符的药品,不得以处方、开具医疗收据及其他形式将各类非药品配给患者,不得以物代药,不得任意将自费药品或保健类药品按公费药品开具报销收据;不得将非职工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药品住院记账,不得将特殊医疗按基本医疗处理,如有发生,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35倍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第四十三条。凡损害医院利益,在医疗业务中未经医院同意以转诊、转院、会诊、介绍外出检查等名义分流病人,收取介绍费、好处费,一经查实,除没收全部所得外,处以35倍罚款(返聘者停止返聘),多次发生者,停止处方权,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两年。若因分流转诊构成医疗事故或纠纷,按医疗差错处理细则加重处理。第四十四条。凡私自将医院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试剂、物品拿到院外行医或体检者,一经查实,没收全部所得,按器械物品罚款5005000元。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发生冷、硬、顶、拖、推诿病人,使病人严重不满,影响极坏者,责令书面检讨并扣100300元,若延误诊治造成差错事故者,按医疗差错事故处理细则加重处理。第四十六条。与病人或家属吵架,谩骂病人或家属被投诉者,扣300500元,并向医院做书面检讨;殴打病人或家属者,除加重扣奖金外,按情节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等处分,致伤致残按治安管理条例加重处罚,以上情况多次发生,应采取下岗、辞退直至开除处理。第四十七条。工作极端不负责,擅离工作岗位者(包括医务人员用手机值班),按旷工处理,扣100300元,责令书面检讨,延误病人抢救诊治发生医疗差错事故者按医疗差错事故处理细则加重处理,若再发生,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两年,同时责令科主任向办公室作书面检讨。第四十八条。凡是出具假证明或假检查报告,造成一定影响,扣50010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有损害或侮辱病人行为或言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书面检查等处理。第五十条。不得借人事调动、招工招干、学生分流、基建工程、添置设备、购买商品、联系业务办理手续之便暗示或索要钱物、收受回扣。违者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按23倍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和金额大小给予处分,触犯刑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一条。上班时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查实一次扣10元,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1)穿拖鞋; (2)不佩戴胸章; (3)工作服穿戴不整齐; (4)做与业务不相关的工作如打毛线、打牌、玩电脑游戏、看电视电影、长时间网上聊天等。 (5)上班、开会无故迟到、早退。第五十二条。凡在医院范围内,医务人员擅自推销医疗用品或其他用品,严重影响医院形象,损害医院利益的,一经查实,没收其全部所得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责令其向医院办公室作书面检讨,经过教育重犯的给予待岗处理。第五十三条。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科室没有及时给予解决致使患者向医院领导或有关部门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罚科室50元。第五十四条。因工作安排不合理,拖延病人候诊时间,被病人投诉,影响医院形象的科室,扣200元,科主任向医院办公室作书面检讨。第五十五条。无故不参加医院业务会议、考试又不请假(值班除外)的,一般职工每次扣20元,中层及以上职工扣30元。第五十六条。“三基”考试不合格者,每次扣20元。第五十七条。限、剧、毒、麻、贵重药品管理不善、丢失,扣科室主任、护长50%奖金,查处当事人的处按价赔偿外,处以罚款1000元,触犯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八条。辅助检查报告单缺签名或报告日期,每张扣科室当月效益1%。第五十九条。损坏仪器的按医疗仪器设备报废处罚规定处理。第六十条。急诊检查如生化、血常规、B超、心电图、X线、CT检查等,一定要在技术范围规定的时间内出报告(机器故障或停电等特殊原因除外),做不到者扣20元,由此造成医疗差错事故的,按医疗差错事故处理细则加重处理。第六十一条。值班医师、值班护士、值班救护车接到出诊(出车)任务后五分钟内未出诊(出车),查实后每次扣当事人501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各类传染病例经过核实应报而未报者每例扣50元。第六十三条。职工间闹纠纷,发生争吵等过激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扣过错方100500元,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第六十四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管理者安排工作,扣当事人1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五条。参与赌博,经过调查情况属实者,视情节给予待聘或解聘处分。第六十六条。盗窃、恶意损害公共财产,出现一次扣当事人50010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待聘或解聘处理,并移交公安机关。第六十七条。医务人员在医院公共场所内吸烟,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0元。第六十八条。不合理收费,出现漏收、少收、多收,由当事人追回或退回,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第六十九条。在上级组织有关检查中,成绩不合格者或被点名批评者,扣罚当事人100元,扣罚科室500元。第七十条。门诊病历相关内容填写不规范,扣50元/例。第七十一条。行政、后勤人员不及时完成任务,影响临床工作的,扣当事人100元,被科室投诉的,经查实确有过错者扣当事人100元,年度内3次(含3次)以上被投诉,每次均有过错者,给予待聘处分。第七十二条。科室社会满意度在85%以下的扣100元,在75%以下的扣300元。第七十三条。非医学需要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扣罚当事人200元。第七十四条。乱停乱放车辆,违反医院机动车、自行车管理制度者,扣罚当事人50元/次。第七十五条。接到紧急维修任务通知,无正当理由而10分钟内未赶到维修现场,或无相应反馈意见,扣当事人100元。第七十六条。门诊及住院部收费处、药房等重要部门,非本科室人员勿进,违者每次扣50元。第七十七条。参加执业医师考试连续3次未通过者,以待岗处理。第七十八条。保安组疏于防范,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医院或职工重要物品被盗的,扣罚当事人每次100元。附则第七十九条凡一年内受到处罚金额或累计处罚金额在500元以上(含500元)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扣罚年终奖金的30%50%,并取消评优、评先进资格,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或受到行政处分或违法的,当年无年终奖,并取消评优、评先进资格。 第八十条。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职称和级别,有优异表现者可缩短处分期限。第八十一条。其他本制度未涉及的,参照相关类似条款进行处理,并对本制度进行补充。第八十二条。涉及本制度所列的扣罚金额由财务科从个人或科室奖金中一次或分次扣除,作为医院的奖励基金。第八十三条。凡奖励或处罚对象在本制度中有两条以上不适用的类似条款,不采取累加的方式进行奖惩,而是以奖励或处罚程度最大的条款为准。第八十四条。本制度若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从 开始实施。 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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