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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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资料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 目的及依据为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与健康,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属各货场及相关单位。3. 职责3.1 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制度负责解释,并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3.2 总经理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3.3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检查和职业健康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3.4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工作。4. 管理规定4.1 公司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员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4.2 公司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按照国家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设施,不得投入生产。4.3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4.3.1 岗前告知4.3.1.1 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安全管理部门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4.3.1.2 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安全管理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4.3.2 现场告知各部门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说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4.3.3 检查结果告知4.3.3.1 安全管理部门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行政部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4.3.3.2 安全管理部门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4.3.3.3 公司制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4.3.3.4 各部门必须在有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4.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4.4.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4.4.2 安全管理部门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或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5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4.5.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部门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4.5.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员工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4.6 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4.6.1 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公司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有从业经历的,需提供原从业单位相应的职业健康资料。4.6.2 安全管理部门制定体检计划,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4.6.3 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6.4 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4.6.5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4.6.6 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公司员工,安全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4.6.7 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 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健康资料。4.7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时报告公司和政府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4.8 公司建立防护用品管理台账。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健康防护用品。4.9 公司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健康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5. 检查与考核5.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 目的及依据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 号)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和外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3. 定义3.1 特种作业是指从事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本公司特种作业包括:压力容器、起重设备、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规定的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和制冷与空调作业。3.2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4. 职责4.1 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制度负责解释,并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4.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登记管理,并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4.3 各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并负责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4.4 行政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得取证培训、定期复审和日常培训管理。5. 管理规定5.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年满18周岁以上;- 医院体检合格,身体健康,无癫痫病、精神病、心脏病、眩晕症、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相应安全技术知识、技能;-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它要求。-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5.2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及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工作,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办理。- 行政部必须根据公司及各部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及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得取证培训、定期复审和日常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内容与复审期限由发证机关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每次复审操作证上注明签章方为有效,复审不合格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5.3 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 新入职员工,首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证以后,方可独立操作,操作者应持证上岗。- 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本工种作业或违章扣证期满后,要求继续从事本工种作业者,须经培训并重新考核后,方能上岗独立作业。5.4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5.4.1 安全管理部门应对特种作业人员汇总登记,并保留特种作业操作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5.4.2 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应对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汇总登记,并保留特种作业操作证,建立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5.4.3 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外借所取得的资质证,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及时向所在部门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申请补办。5.5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管理5.5.1 各部门须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和条件。5.5.2 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部门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动。5.5.3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时,须随身携带“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以备检查。5.5.4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认真检查设备和作业环境是否符合安全作业条件,发现隐患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有权拒绝作业。5.5.5 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行业安全作业规范进行作业,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工属具,杜绝违章,保证作业安全。5.5.6 外来人员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作业负责部门进行参考确认。外来单位因工作需要,携带到本公司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证照齐全,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公司范围内使用。5.5.7 外来人员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部门及作业负责部门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6. 检查与考核6.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6.2 考核结果纳入安全绩效评定,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进行奖惩兑现。6.2.1 特种作业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特种作业资格三个月,重新进行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未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发现作业现场存在隐患未能及时停止作业并报告的。6.2.2 特种作业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部解聘其特种作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聘用:- 违章操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采取措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从事与“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项目不一致的作业。7. 附件-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登记表可修改编辑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登记表序号姓名性别(单位)部门操作证号身份证号取证时间复审时间换证时间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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