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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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税务问题(一) 我们公司目前签订合同主要就是:国内购销合同。下面主要就国内购销合同中的涉税事项进行介绍:一、购销合同涉及的税费购销合同牵涉的税费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税务基本知识:(一)、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二)、现行增值税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普遍征收 现行增值税普遍适用于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等领域的各个环节。 2、价外计税 增值税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即以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格为计税依据。销售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要分别注明增值税税款和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以消除增值税对成本、利润、价格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增值税的价外计税决非是在原销售价格之外再课征增值税,而要求在销售商品时,将原来含税销售款中的商品价格和增值税,分别列于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上。例如,甲工厂销售给乙批发企业应交增值税商品若干,计收款项100元,增值税率17。则这100元中,销项税额为100(117)1714.53元,实际商品销售价款只有100元14.53元85.47元。乙批发企业购买甲工厂的商品时,除了需向甲工厂支付85.47元的商品价款外,应同时负担甲工厂的销项税额14.53元。甲工厂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填列销售价款85.47元和销项税额14.53元。 3、税率简化 增值税的税率分别为17和13两档。即除了税法规定的少数项目的增值税率为13外,其他应税项目的税率一律为17。 对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其应纳增值税额需按应税销售额的3计算,不再抵扣进项税额。当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亦可视为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范的方法计征增值税。4、实行抵扣制度 现行增值税制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然而,税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三)、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1、销项税额的计算 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尽管销项税额也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但是增值税采用价外计税方式,用不含税价作为计税依据,因而销售额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赔偿金、代收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纳税人(销售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收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或购进的货物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2、进项税额的计算(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以及运输发票计算的金额) 主要是运输费进项税额的抵扣(1) 运费进项税额=运输费金额*0.07,运输费金额是指运费发票注明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用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2) 购进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不得计算抵扣。(3) 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4)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的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5%(我们公司) 对购销合同来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5%(5) 印花税的计算 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对购销合同来说:印花税=(销售收入+购进金额)*核定比例*0.03%(6)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3% 对购销合同来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3%(7) 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2% 对购销合同来说: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2%(八)企业所得税 对购销合同来说:企业所得税=(含增值税销售额/1.17-含增值税购进额/1.17-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印花税的计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0.25二、签订购销合同应注意的税务问题 通过上述介绍,购销合同涉及的上述税费关键是增值税,为此我们应尽可能注意以下事项: (一)及时取得购进发票(增值税进项发票),为此购进合同中应尽量明确销售方应提供发票后才付款或预付货款后尽快取得发票,例如:我们公司的融资性业务; (二)销售发合同中应尽量明确先付款后开具发票; 上述两点虽然在金额上不能取得节税的好处,但是可以以推迟纳税时间,为企业获得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第二点尤为重要:如果开具发票后,购货方不及时付款的话,下月初要缴纳增值税,但是款项没有收回,加重了企业的资金负担,特别是发票开具后,应收款项成了坏账,更加重了企业的损失,不仅款项没有收回,还白交了税金。 (三)合同中结算方式的选择; 企业在购货过程中如果只能采用先付清款项、后取得发票的赊购方式,材料已经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全部付清,供货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法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会造成企业增值税税负增加。如果采用分期付款分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就能够及时抵扣进项税额,缓解税收压力。通常情况下,销售结算方式由销货方自主决定,购货方对购入货物结算方式的选择权取决于购货方和供货方两者之间的谈判协议,购货方可以利用市场供销情况购货,掌握谈判主动权,使得销货方先垫付税款,以推迟纳税时间,为企业争取时间尽可能长的“无息贷款”。 (四)注意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如果有两个进货渠道(同一品牌、规格、质量),含税价格一样,那肯定选择一般纳税人,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低,那就要通过计算确定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五)合同中运输费的条款: 1、销售合同:如果销售价格包含运费,而运输费由销售方负担,这时不应该采用开具含运输费销售发票与购货方结算,自己取得承运方开具的运费发票,而应该采用销售价格和运输费分开,同时规定运输费由销售方向购货方代收后代付给承运企业,承运企业开具运输费发票给购货方,由销售方转交给购货方。 注意:运输费发票必须项目齐全,在纳税人识别号前加+号的为受票方,如:在发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前加+号的,发票是开给发货方的,在收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前加+号的,发票是开给收货方的。 2、购货合同:如果双方协议运费由购货方负担,那在合同中就定一个含运费结算价格,同时规定销货方开具含运输费的销售发票与购货方结算,运输费由销售方支付给承运方,运输发票开给销售方。(运输费只能抵扣7%) (六)特殊购销方式的税务考虑: 1、融资性业务的涉税分析 (1)如果采用公司目前采用的真实贸易背景的方式(实际就是售后回购业务)涉及到的税费同正常购销合同;合同净利=含税销售合同金额/1.17-含税采购合同金额/1.17-(含税销售合同金额/1.17-含税采购合同金额/1.17)*0.17*(0.05+0.03+0.02)-印花税-所得税(2)如果采用委托贷款方式涉及的税费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得税。委托贷款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合同净利=按委托贷款合同计算的利息-利息*0.05-利息*0.05*(0.05+0.03+0.02)-所得税。案例分析:我公司借给宝申实业公司五百万元谈判时双方约定签订购销合同,采购合同约定采购钢材伍佰万元(价税合计),宝申实业公司开具价税合计伍佰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同时销售合同约定,我公司销售钢材510万元,我公司开具价税合计伍佰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伍佰一十万元的给宝申公司。不考虑所得税和印花税:合同利润=510/1.17-500/1.17-(510/1.17-500/1.17)*0.17*(0.05+0.03+0.02)=8.4017万元如果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同时约定手续费由借款方承担,那么在不考虑所得税和印花税的情况下:合同利润=510-500-(510-500)*0.05-(510-500)0.05*(0.05+0.03+0.02)=10-0.5-0.05=9.45万元。但是委托贷款的利率按现在规定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2、代销行为在不同情况下的税务分析 (1)、代销行为的涉税分析 代销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视同买断方式,二是收取手续费方式。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不管是收取手续费方式还是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行为,都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视同买断方式同一般销售;而收取手续费方式又是一种代理行为(属于服务业),还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增值税由于进项和销项相抵,实际缴纳增值税为零。 (2)、代销合同代销方式选择的税务分析【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乙公司代销甲公司的产品,该产品成本为800元件。现有两种代销方式可以选择:一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乙公司以12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向甲公司收取200元件的代销手续费;二是视同买断方式,乙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甲公司按1000元件的协议价收取货款,乙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200元件的价格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差200元件归乙公司所有。若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则甲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00元件;若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则100元件计入产品成本后,使产品成本增至900元件。以上价款均为不含税价款,且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以下分四种情况对其代销方式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一)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方案一:收取手续费方式。甲公司增值税120017%100104(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4(7%3%)10.4(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80020010.4189.6(元)。乙公司增值税120017%120017%0(元);营业税2005%1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7%3%)1(元);所得税税前利润200101189(元)。方案二:视同买断方式。甲公司增值税100017%1007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0(7%3%)7(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8007=193(元)。乙公司增值税120017%100017%34(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7%3%)3.4(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10003.4196.6(元)。可见,采用方案二,甲、乙公司分别多获取所得税税前利润3.4元和7.6元,因此,应采用视同买断方式。(二)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方案一:收取手续费方式。甲公司增值税120017%100104(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4(7%3%)10.4(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80020010.4189.6(元)。乙公司增值税12003%36(元);营业税2005%1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610)(7%3%)4.6(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1200(117%)200104.618.6(元)。方案二:视同买断方式。甲公司增值税100017%1007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0(7%3%)7(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8007193(元)。乙公司增值税12003%36(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6(7%3%)3.6(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1000(117%)3.626.4(元)。可见,采用方案二,甲、乙公司分别多获取所得税税前利润3.4元和45元,因此,应采用视同买断方式。(三)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方案一:收取手续费方式。甲公司增值税12003%36(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6(7%3%)3.6(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9002003.696.4(元)。乙公司增值税120017%12003%168(元);营业税2005%1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810)(7%3%)17.8(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12002001017.8172.2(元)。方案二:视同买断方式。甲公司增值税10003%3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7%3%)3(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900397(元)。乙公司增值税120017%10003%174(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4(7%3%)17.4(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100017.4182.6(元)。可见,采用方案二,甲、乙公司分别多获取所得税税前利润06元和10.4元,因此,应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四)甲、乙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方案一:收取手续费方式。甲公司增值税12003%36(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6(7%3%)3.6(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9002003.696.4(元)。乙公司增值税12003%36(元);营业税2005%1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610)(7%3%)46(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1200(13%)2001046149.4(元)。方案二:视同买断方式。甲公司增值税10003%3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7%3%)3(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900397(元)。乙公司增值税12003%36(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6(7%3%)3.6(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1000(13%)3.6166.4(元)。可见,采用方案二,甲、乙公司分别多获取所得税税前利润0.6元和17元,因此,应采用视同买断方式。 3、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合同的税务分析 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钢材一批,含税金额总计1170000元,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乙方的一种折扣优待(10天内付款,价税合计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价税合计货款折扣1%;30天内付款,价税合计货款全价),由于这里折扣额是销售折扣,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在一定情况下,企业可变更合同约定,变销售折扣为折扣销售,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可按折扣后销售额计税,实现节税 4、不同“合作方式”的涉税分析 企业的经营行为不是生产、销售这么简单,难免要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合作过程中就会涉及进项税抵扣的问题。那么,应该采取哪种合作方式,才能为企业节省税费支出呢?让我们通过下面这个例子来看一看。 一家企业(下文称甲企业)是从事机械设备制造的,其中某部件是该企业核心专利技术,需对外合作加工制造。为了保证该部件性能符合本企业的技术要求,同时也出于管理的需要,防止核心专利技术泄密,甲企业决定请一家模具厂为其专门设计制作生产某部件的模具,甲企业从模具厂购买模具,然后交给部件制造商(下文称乙企业),由乙企业按照甲企业的要求生产某部件。 2011年末,甲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00万元,成本5200万元,取得进项税金800万元(含购进模具10套,采购成本500万元,取得进项税金85万元、900万元加工费进项税额)。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甲企业和乙企业有以下两种业务合作方式可供选择。第一,甲企业采取出租的方式,将模具租赁给乙企业使用,甲企业向乙企业收取模具租赁费。第二,甲企业在支付乙企业部件加工费中剔除提供使用设备的价值,不收取模具租赁费。 现对上述两种合作方式分析如下: 方式一:甲企业采取出租的方式,将模具提供给乙企业,假设甲企业支付乙企业加工某部件的单位劳务费为1800元/件,10月份产量为5000件,甲企业支付某部件的劳务费为900万元,模具单位租赁费450元/件,收取模具的租金为225万元。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模具的出租业务属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劳务范围,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因此,购进模具支付的进项税金85万元不得抵扣,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因此,甲企业应纳税费为: 1.营业税:2255%=11.25(万元)。 2.增值税:600017%-(800-85)=305(万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11.25+305)(7%+3%+2%)=37.95(万元)。 应纳税合计354.2万元。 方式二:甲企业采取在加工劳务中剔除使用设备的价值假设甲企业提供给乙企业使用的模具单位租赁费450元/件,在支付乙企业的加工费劳务中作扣除项处理,扣除模具租赁费后,某部件的单位劳务费为1350元/件(1800-450),10月份产量为5000件,甲企业支付乙企业某部件的劳务费为675万元。 甲企业应纳税费为: 1. 增值税:600017%-800-(900-675)17%)=258.25(万元)。 甲企业购进的模具无论是甲企业自用,还是提供给乙企业使用,都是用于甲企业的增值税应税产品(设备),因此,该设备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258.25(7%+3%+2%)=30.99(万元)。 应纳税合计为289.24万元。 从上述两种合作方式中不难看出,企业间的合作方式是灵活多变的,模具的进项税金可否抵扣,业务合作的方式是关键,不同的合作方式所产生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 模具的使用过程是制造某部件的一个加工环节,是构成应税产品(设备)的一个成本项目。甲企业购进的模具是甲企业拥有和控制的资产,方式一将模具出租给乙企业的行为,实际上是甲企业把应该由自己核算的成本项目向乙企业转移,并将模具的使用价值隐含在支付乙企业的加工劳务费中,然后再通过收取模具租赁费的方式收回,无形中增加了模具使用中的业务流转环节,多缴了税款:354.2-289.24=64.96(万元)。通过这个例子和一系列计算,相信大家都应该知道该怎样选择更节税的合作方式了吧? 5、商场“满就送”促销方式的涉税分析如今部分百货商场推出了“满就送”系列活动,即消费者购物达到一定金额商场就送商品或礼券,借此吸引消费者眼球。活动取得很好的效果,该商场首次实现了单日销售额过亿元的目标。商场促销让利的方式有很多,单就“满就送”来说,不同的送法,其税收负担也不一样,而大型商场由于送的金额巨大,因此“满就送”尚需细作税收负担的分析。例:某大型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优惠。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1.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2.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3.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4.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5.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如下(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方案一:满就送折扣。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25%=4.2725(元);税后净收益=17.094.2725=12.8175(元)。方案二:满就送赠券。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如果规定折扣券占销售商品总价值不高于40%(该商场销售毛利率为40%,规定折扣券占商品总价40%以下,可避免收取款项低于商品进价),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475(元);税后净收益=34.198.5475=25.6425(元)。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方案三:满就送礼品。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由于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设礼品的进销差价率同商场其他商品)。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6.97(元);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01.1717%)=21.02(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1.02+(121.17+201.1717%)25%=8.5456(元);税后净收益=21.028.5456=12.4744(元)。方案四:满就送现金。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亦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相关计算如下同方案一。方案五:满就送加量。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25%=5.9825(元);税后净收益=23.935.9825=17.9475(元)。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1.17)17%(121.17)17%=1.16(元);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8425%=1.71(元);税后净收益=6.841.71=5.13(元)。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2.8175+5.13)=17.9475元,与方案五相等。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五优于方案一。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综上所述,商场“满就送”的最佳方案为赠送折扣券的促销方式“满就送加量加量不加价”的方式,其次“满就送加量加量不加价”的方式的促销方式,再次为打折酬宾和返还现金的方式,而赠送礼品方案则为不可取。6、合同中的包装物的涉税分析 如果销售的物品有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又为过期的,不计入销售额征税,但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针对这样的规定,企业不应该在合同条款中规定有以固定价格回收包装物的义务,应该把包装物的价格规定为收取押金,一年以内收回,这样可以取得少交增值税的好处。 7、融资租赁合同的增值税筹划案例及分析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税法对租赁期满承租人是否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对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了划分,并以此作为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是完全一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融资租赁方式不同,其税收负担也各不相同。这就给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契机。案例说明乐安实业有限公司系商品流通企业,兼营融资租赁业务。乐安实业有限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2年9月份,乐安实业有限公司按照田林电子有限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一台大型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7、教育费附加3)。方案(一)租期十年,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田林电子有限公司,租金总额1000万元,田林电子有限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方案(二)租期八年,租赁期满,乐安实业有限公司将设备残值收回,租金总额800万元,田林电子有限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分析乐安实业有限公司两种租赁方式应负担的税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国税函(2000)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号和国税发(1997)39号文件。比较分析乐安实业有限公司两种租赁方式应负担的税额计算如下:方案(一)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如果,乐安实业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应允许抵扣。乐安实业有限公司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01.17178560.30(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30(73)6.03(万元)由于征收增值税业务的融资租赁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照购销合同征收0.3的印花税。应纳印花税10000.30.3(万元)乐安实业有限公司获利10001.175006.030.3348.37(万元)如果,乐安实业有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企业,则:乐安实业有限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1.03329.13(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9.13(73)2.913(万元)应纳印花税10000.30.3(万元)乐安实业有限公司获利10001.035852.9130.3382. 66(万元)方案(二)按规定应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按照国税发200015号文件的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收回残值585102117(万元)应纳营业税额(800117585)516.6(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6.65(73)1. 66(万元)另外,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假设8年后,乐安实业有限公司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那么,乐安实业有限公司获利应该是:80020058516.61.66396.74(万元)。业务说明这里需要说明两点:(1)上述计算过程中,由于在两种租赁方式下,企业发生的费用变化不大,故在计算企业获利时未考虑费用的减除。(2)在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获利时,是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选择第二种方案税负轻,获利高。事实上,由于科技的进步,设备的老化,客观上会使收回设备的变现值会远远低于设备的理论“剩余”价值,因此,在选择租赁方式时,应当通过寻找在企业获利相同情况下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临界点来确定。假定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为X,当乐安实业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时,令:800X58526.561.66348.37解之得,X161.59(万元)由此可见,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161.59万元时,乐安实业有限公司应选择方案(二),反之则应选择方案(一)。用同样的方法,可求得乐安实业有限公司为非一般纳税人时的“X”值为185.61万元。即只有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185.61万元时,乐安实业有限公司选择方案(二)才合算,否则应选择方案(一)。特别提示案例中,企业应将以上两套租赁方案与承租方分别洽谈,按照对方提供的条件,结合预计可收回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然后再计算税负的高低来比较其优劣。此外,对上述乐安实业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由于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而计算销项税额则按年分别计算,是否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应根据各个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不同情况而定,这里不作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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