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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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政服务经营行为,维护家政服务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家政服务员和家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的自律,促进家政服务业的产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适应家政服务社会化的需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对满足家政服务消费者需求而提供保养、宠物护养与植物养护、接送、特约服务、婚介婚庆和搬家等为主要内容的有偿服务。第三条我国境内家政服务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家政服务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家政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和安全、方便的原则。第五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业的统一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六条各级家政服务业协会是家政服务组织的行业组织,受政府委托,承担行业统计、标准拟订、培训等有关工作,开展行业自律、信息交流等工作。第二章家政服务组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等,不包括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组织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第八条家政服务组织招用家政服务员可采取员工管理模式(简称员工式)和职业介绍(中介式)两种用工形式。两种用工形式的家政服务组织可以向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员工管理模式的家政服务组织可以向家政服务员收取适当的技术信誉的保证金和管理费,向消费者收取服务费,为家政服务员和消费者进行后续的跟踪管理,处理消费者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纠纷。以中介形式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家政服务组织必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家政服务组织不得扣押家政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第九条实行员工式的家政服务组织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实行中介式的家政服务组织应为消费者、家政服务员签订家政服务员合同,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家政服务组织提供一次性或计时家政服务的,也可采取电话、网络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其他形式订立。提倡家政服务组织为家政服务员购买家政服务员职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条家政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家政服务组织、家政服务员和消费者的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二)家政服务的内容;(三)服务的地点、方式和期限;(四)服务费及其支付形式;(五)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内容。第十一条家政服务组织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六)未满十六周岁的;(七)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八)患有不宜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第十二条家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并落实家政服务员岗前培训制度。提倡家政服务组织招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家政服务。鼓励、支持家政服务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的家政服务组织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家政服务组织不具备培训资质或能力的,应将所招收的家政服务员委托政府职能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代为培训。第十四条家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家政服务员的工作档案,全面记录家政服务员的工作经历和评价。第十五条实行员工式的家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家政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追查制度,定期了解家政服务员服务情况,接受消费者或家政服务员的投诉,协调家政服务员与消费者的关系。家政服务组织了解家政服务员工作情况时,不得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干扰,不得侵犯消费者的隐私。第十六条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政服务组织可以解除家政服务合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一)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和相关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二)与家政服务员恶意串通,损害家政服务组织合法利益的;(三)侵害家政服务员合法权益的;(四)要求家政服务员从事违法活动的;(五)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强迫家政服务员从事合同约定以为得家政服务或要求家政服务提供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六)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鼓励家政服务组织加入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第十八条家政服务组织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已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不正当竞争;(二)不安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三)唆使家政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相信息误导消费者;(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七)长期扣押、拖欠家政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的管理费用。第三章家政服务员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员,是指具有法定劳动资格,以从事家政服务为主要内容而取得有偿报酬的人员。服务员应当如实向家政服务组织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技能等资格证明相关资料,并向家政服务组织提供真实有效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家政服务员因提供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恶意损害家政服务组织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6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和家政服务知识技能;(二)根据需求、提供相关学历教育证明;(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四)身体健康,持有县级(含)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或当地卫生所免疫部门发的健康证。第二十一条家政服务人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取得政府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方能上岗担任家政服务员;未经家政服务员岗前培训,不得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第二十二条家政服务员有权要求家政服务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有权了解家政服务组织与消费者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内容,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家政服务组织和消费者表更家政服务内容或消费者要求提供约定之外家政服务的,应征得家政服务员同意。第二十三条中介式的家政服务员有权了解家政服务组织提供得家政服务员合同的内容,有权增改合同条款。第二十四条家政服务员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遵守职业守则和家政服务组织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家政服务组织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家政服务员提供服务应当做到:(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服务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家政服务组织和消费者安排的工作任务。(三)遵守合同条款,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四)努力学习服务技能,完成家政服务组织和消费者安排的工作任务。(五)保证自身和消费者的安全。要注意防火、防盗。(六)组织自身仪态仪表。讲究个人卫生,提倡讲普通话,要使用文明用语,杜绝不礼貌的语言和行为。第二十六条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政服务员可以拒绝继续提供服务:(一)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的;(二)强迫家政服务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事项的;(三)对家政服务员有虐待行为的;(四)严重损害家政服务员人格尊严的;(五)要求家政服务员从事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六)要求家政服务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二十七条家政服务员在提供家庭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纠纷的,应当及时向家政服务组织反映,经同意后方可中止提供服务。禁止擅自离岗。严禁不通过家政服务组织或法律途径解决而私自采取报复行动。第四章消费者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聘用家政服务员从事以家政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个人。消费者应到正规、合法的家政服务组织选聘家政服务员,不要在非法劳务市场中招雇。消费者到家政服务组织聘请家政服务员时,应持有户口薄或身份证,并如实登记。消费者因提供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恶意损害家政服务组织、家政服务员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消费者要与家政服务组织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或与家政服务签订家政服务员合同。消费者有权要求家政服务组织按照合同约定指派家政服务员和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家政服务组织如实提供所指派家政服务员的道德品性、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个人资料。第三十条消费者应确保家政服务员不与异性成、青年人同居一室(生活不能自理者除外),每月应安排家政服务员必要的休息时间和每天基本睡眠时间,并保证其食宿。第三十一条消费者不能随便给家政服务员增加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如需增加要事先与家政服务组织、家政服务员协商,并适当增加服务报酬。如法定节假日仍需家政服务员工作,应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应工资;不得扣押其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原件。第三十二条消费者未经家政服务组织同意,不得擅自将家政服务员转到另一家庭服务,已经发现,家政服务组织有权撤回家政服务员终止服务合同。第三十三条由于家政服务员的责任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追究其责任,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采取员工式的家政服务组织,消费者可要求家政服务组织先行赔付。第三十四条家政服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家政服务合同:(一)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不履行的;(三)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家政服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家政服务组织更换家政服务员:(一)不符合本办法及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二)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第三十六条家政服务组织拒不更换家政服务员或者更换3次后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应尊重家政服务员的人格和劳动,保障家政服务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服务环境。消费者不得要求家政服务员超越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不得虐待家政服务员和侵犯家政服务员人身安全。家政服务员离岗后,合同各方不再为对方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对家政服务员的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家政服务组织反应。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对家政服务员在家政服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不能让其违规作业。家政服务员在提供家政服务期间如果生病或发生意外事故,消费者应迅速通知家政服务组织和有关部门,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可先行垫付费用。家政服务员在提供家政服务时发生意外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消费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向家政服务组织支付相关费用,不得有损害家政服务组织合法利益的行为。第四十一条消费者不能无故违约。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与家政服务员到家政服务组织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合同期满,若消费者还需续聘家政服务员,应提前7天通知家政服务组织,并办理续签手续。第五章家政服务教育培训机构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进行家政服务知识、技能教育培训的组织。第四十三条家政服务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培训教师应有家政学或相关专业的认可资格。3.要有符合办学规模的校舍。4.要有与培训内容想匹配、能满足培训要求的实习场所、设施和设备。第四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积极举办或者联合举办家政服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并组织、协调、指导大型家政服务行业的企业举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家政服务组织及家政服务员之间发生争议或者出现矛盾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家政服务行业协会调解;(三)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六条因家政服务组织、家政员、消费者的欺诈等损害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害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经济、精神等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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