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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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思考王威2011年10月1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这是我国首次出台针对“小微企业”的一整套扶持政策,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意味着我国“小微企业”中长期财税扶持政策基调已经确立,即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都将充分运用财税政策手段促进“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本文拟以近期国家出台的针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为重点,粗略的阐述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几点看法、措施和建议,供大家参考。一、现阶段“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2011年,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是个大考之年。不久前,有人士如此总结去年小微企业的境遇:在珠三角和环渤海地区,表示客户拖欠货款严重的受调研小微企业比例分别为21%和30%。2011年浙江省有接近40%的受调研小微企业开工率在90%以上,而开工率在50%以下(处于半歇产或歇产)的受调研小微企业仅占21%;珠三角分别为34%和21%。人民日报,2012年2月15日据中国经济时报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当前小微企业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劳动力成本上升、原材料和其他生产成本上升以及税负过高。这三座大山是小微企业当前面临的最大负担。对“融资难”、“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的反映也比较突出。除此之外,困扰小微企业的问题还有:市场萎缩、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和管理方式陈旧。市场萎缩多因为外需疲软和内需不振,对许多出口企业来说,市场方面的变化引发的问题尤为严重。困难一:劳动力成本高。小微企业对劳动力成本上升的感知,不同行业各有不同。其中加工定制等人力资源密集型行业受到的影响最大。我们将劳动力成本上升归为以下三个方面:物价上涨导致工人生活成本上升,促使工人工资不断被抬高;国家对工人福利的保护力度加强,工人福利意识提升;企业在基本薪酬外支出的员工关联成本也在显著提高。另外,大部分的企业主抱怨自己花费了金钱和精力培养出的员工不能留下,员工频繁跳槽直接导致企业在人员维护上投入更高的成本。困难二:生产成本高。近年来,能源、原材料等要素成本的过快上涨,使许多原本就处于产业链低端的小微企业盈利空间被挤压殆尽,小微企业生存艰难。尤其是在当前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下,原材料的价格更是一路猛涨,物流成本居高不下,让很多小微企业措手不及。其他运营成本方面,水、电、房租等过高也是小微企业尤其是服务类小微企业的心头大患。困难三:税负高。大部分小微企业平均利润只有1%3%,而税赋每年以30%40%幅度增长。针对政府已出台不少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许多小微企业表示“没有接触到”,接触到的则认为优惠不多而限制太多,对企业作用不大。比如优惠政策规定,企业年盈利5000块钱以下的,所得税可减免5%,现阶段一个摆摊卖菜的年盈利也不止5000块钱吧?最后算下来,企业每年只能少交250块钱,这种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吸引力能有多大?另外,一方面政府希望通过减少税负为小微企业减压,另一方面政府为保证财政收入要求税务部门保持税收征收力度,这就使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大打折扣。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现阶段小微企业的艰难处境:这个承担了中国近90%人口就业的企业群体在各种经济和政策的压力下举步维艰,如果这些企业倒闭,将会致使大量的劳动人口失业,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出现更加极端的情况。二、现阶段国家出台的扶植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一)现阶段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现阶段,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已明确。“符合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满足: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010年,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根据国务院国发200936号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出台了财税2009133号和财税20114号文件,分别规定2010年度和2011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1月20日下发的财税2011117号文件除了在时间上对小微企业政策延续到2015年底外,在优惠对象范围上也有了扩大。据统计,本次政策调整后,全省国税系统管辖企业中预计新增5万余户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到6万之间)受惠 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继续执行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2013年底之前,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在进行风险分类后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任何一家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等等。根据现行税法,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只适用于个体户和自然人,小型微利企业在税法上也有严格规定,因此税收政策真正的受益面有限。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2011年10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二)现行税收政策的几点不足1、优惠手段、对象单一,涉及税种少。我国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就税种而言,局限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方面,其它税种涉及较少;就优惠手段而言,仅局限于降低税率和起征点两种,形式单一;就税收优惠对象而言,忽视对小微企业创业、投资阶段的税收扶持,无法适应不同性质、不同规模小微企业要求。同时优惠力度也不够,达不到扶持的效果。 2、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没有落到实处。起征点调高后,小的个体户每月可以享受少缴几百元的各项税费,但小的企业享受不到起征点待遇。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大幅调高后,标准由之前的5000元调高到2万元。但政策调整的受益人,只适用于每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的个体户。而对于企业,即使营业额不超过起征点,一样要按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这显然不太合理。应扩大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并将起征点改成免征额,这样可以改变起征点政策在临界点上税负不公的弊端,切实为小微企业减负。此外为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国家延长所得税减半征收期限,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一个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也就不到5000元,只适合小个体户,而企业规模再小也很难符合这个标准。3、现行税制中有对小微企业歧视性的规定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小微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小微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三、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几点税收建议和意见(一)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扩大优惠政策覆盖面。一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特点,进一步提高免税额度和税率优惠。目前,国家针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的力度着实太小。6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在现阶段看来,根本不是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而是一个企业濒临倒闭的财务标准。试想,一个企业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只有6万元,这样的企业根本不可能扩大生产规模,能够维持简单的再生产就已经不错了,稍有风吹草动企业就会伤筋动骨,破案倒闭只是早晚的事情。另外根据计算,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的小微企业不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应纳税额为15000元;享受税收优惠后,应纳税额为6000元。国家为其减免了9000元企业所得税。但是在现阶段物价飞涨,企业及职工生存日益艰难的情况下,9000元能够做什么呢?黑龙江省2012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880元/月,算下来一年也要10560元,减免的税款都不足以支付企业增加一个工人的工资。这样的减免税又有什么用处呢?能起到多大的效果?笔者认为,国家制定政策应当有前瞻性,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打出提前量。比如,如果企业能够维持简单的再生产,并每年增加两个工人,这样,企业每年需要支出的成本大概在3万元左右,这部分费用国家应当予以承担,那么,免税额度应当限制在12万元以上。如果要增强小微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程度,还需要保留一部分资金用于改进技术,假使我们按照5万元来计算,那么,企业的免税额度应当为20万元。这样看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免征企业所得税款是比较合适的。(二)简化办税程序,提供更加人性化的税收服务支持目前,享受税收优惠有着这样或那样的限定。我们认为,应当进一步取消那些不合时宜甚至不切实际的管理桎梏,全面扶植小微企业发展。比如,对小微企业的减免税备案管理,可以采取即申报即执行的做法:即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以下的,无需另外填写申请书,直接予以税款减免。减轻企业的办税负担,让企业多些时间用于思考如何加快生产,提高效益;另外,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服务应当做到实处。小微企业一般来说人员少,财务水平低,信息较为闭塞。这就需要我们税务机关及时地采取各种形式将政策送到企业,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用实际行动帮助企业发展。(三)简化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优化企业税收环境目前,小微企业的财务核算一般都不是很健全,存在许多漏洞和不足。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着眼长久,统筹兼顾的方式,策略型的调整这部分企业的管理:针对建帐户,从严格企业核算的角度出发,帮助企业理顺财务环节,及时取得有效地取得各项涉税凭证,规范财务管理。要坚决摒弃“挑毛病、找漏洞”的习惯性思维,转变观念,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思考和处理问题。针对核定征收企业,要通过进一步的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有根据的测算企业应税所得率等手段,帮助企业提高核算水平,掌握第一手情况。目前,针对小微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还没有单独制定,对此,我们建议,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单独的、更加切实符合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一般情况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努力帮扶小微企业发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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