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期满考核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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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期满考核指引第一条【总则】 为完善我会实习人员期满考核规则,规范实习人员期满考核工作。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期满考核指引。第一章 申请考核第二条【申请人】本指引所指的申请人是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后向我会申请期满考核的实习人员。第三条【申请条件】申请人员必须在实习证载明的实习期满后方可向我会提出面试申请。第四条【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申请期满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原件一份,内容应体现下列内容:(1)辅助办理的案件应体现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 次接待当事人、不少于3 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案卷整理归档的实际操作及参与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2) “个人总结”部分详实、准确,并由本人签名;(3)“指导律师意见”应由指导律师本人撰写并签名;(4)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品行鉴定”及“执业能力鉴定”应由事务所进行评价,并由所主任或负责人签名,加盖事务所公章;(二)实习期间的工作日志复印件一份;同时应提供在实习鉴定书中“实习期间辅助办理律师业务情况”中列明的案件材料复印件一套并由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1)已结案的诉讼案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以及裁判文书;(2)未结诉讼案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起诉状、答辩状或代理词;(3)法律顾问服务的,提供工作记录或归档的材料;(4)非诉讼业务应提供证明本人参与服务的材料,以及证明本人参与辅助办理法律事务的材料。除考核小组认为需要核实外,上述材料将在考核完毕后退还。(三)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一份;(五)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申请人社保个人缴费历史信息和养老年帐户信息复印件各一份或者广东省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复印件一份。(六)我会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按照上述要求提交材料的材料,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为由拒绝提供。第五条【递交申请】申请人可在逢周一、三的工作日向我会提交考核申请。第二章 申请审核第六条【材料审核】我会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将签发收件回执。第七条【书面审核】我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第一次书面审核。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我会将要求进行补充或改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补充或改正。第一次书面审核完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第二次书面审核。第八条【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在十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参加期满考核。审核不通过的,我会将通知申请人不通过原因。第九条【请假及缺席】申请人应在接到面试考核的通知后,若有突发事情需要请假的,应向考核委员会书面提出。因故不能在指定时间参加面试考核的,其申请日期自请假之日起重新计算。情节严重的,提交实习考核管理委员会执委会讨论决定。第三章 考核小组第十条【考核小组组成】考核小组由三名实习人员管理考核委员会委员组成。第十一条【考核小组组长】考核小组设组长一名并担任主考,组长由执行委员担任;没有执行委员的,由执行委员会指定其中一名委员担任。第四章 考核纪律第十二条【考核参与人】考核参与人是指参加考核的申请人、考核小组、工作人员及参加考核的其他人员。第十三条【考核纪律】考核参加人应遵守以下考核纪律:(一)考核参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面试地点。(二)考核参与人均应注意考核仪表,男士应穿西服、系领带,女士应穿职业套装。(三)应保持会场安静。考核参与人的通讯工具应调至静音或振动状态,考核过程不得接打电话。(四)考核过程中应注意仪表和谈吐,不谈及与考核无关的内容(五)保守秘密。除评议讨论外,考核参与人应对面试考核过程中接触到的信息予以保密,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提供的案件、业务材料信息,考核小组引用的其他信息等。(六)遵守规则。考核小组应严格执行面试程序和面试评判标准,保证全过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申请人不得与考核小组交换名片或以其他方式互留联系方式。 (七)其他影响考核顺利进行的行为。第五章 考核第十四条【考核签到】申请人应在考核正式开始前十五分钟到达指定地点签到,并在指点的地点等候考核;申请人在签到截止时间后超过半小时仍未到达的,不再安排参加当次面试。第十五条【考核顺序】申请人考核顺序根据签到顺序依次进行。第十六条【考核开始】考核小组三名成员到齐后考核方可开始。第十七条【考核告知】考核开始时,考核小组应向申请人告知考核小组成员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询问申请人是否申请回避。需要申请回避的,根据本指引第二十五条处理。第十八条【面试问答】考核小组可要求申请人进行自我介绍,结合申请人协助办理的案件从品行表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等方面进行提问。申请人应正面、系统回答考核小组提出的问题。第十九条【面试总结及点评】考核结束时,考核小组应就申请人在考核过程中的表现进行总结及点评。第二十条【考核记录】考核全程录像、录音。第六章 回避及回避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回避事由】申请人及考核小组成员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一)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与申请人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三)曾经考核过申请人的;(四)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五)其他可能影响面试公正、公平的情形。第二十二条【申请回避】申请人申请回避的,应在面试开始前提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自行回避】考官或工作人员可自行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回避决定前的工作】被申请回避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考核工作。第二十五条【回避决定】考核小组成员的回避由实习人员考核管理专门委员会(以下称“实习委”)主任决定,主任担任考核小组成员的,由市律协分管副会长决定;第二十六条【回避决定形式】回避申请,记录后以口头形式作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如实记录后,不影响面试的继续进行。第七章 考核评议第二十七条【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由考核小组视情况采取逐个评议、综合评议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小组三名成员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就申请人的综合表现进行评议并作出评议结果。第二十八条【评议结果】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分为合格、不合格。第八章 合格公示第二十九条【合格公示】合格考核结果,将在广州市律师协会网站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的次日起,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可到我会领取考核合格证书及提交的案件材料。第三十条【不合格的评议的处理】考核小组认为申请人考核不合格的,应提交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执行委员会认为合格的,根据本指引第二十九条进行公示;执行委员会认为不合格的,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不合格结果及原因。附则第三十一条【解释权】本指引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专门委员会解释。第三十二条【施行时间】本指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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