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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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条款适用于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根据国家与北京市现行的法律法规和FIDIC编制,编著人:张启龙。1.词语定义和解释 51.1词语定义 51.2 解释 92.语言文字 92.1适用语言文字 93.法律法规 93.1适用法律法规 94.合同文件 104.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次序 104.2合同文件的理解 104.3合同文件的差异通报 115.技术标准和要求 115.1适用标准规范 115.2适用技术要求 116.图纸 126.1合同图纸 126.2图纸误期和误期费用 126.3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图纸 136.4补充图纸和指令 136.5承包人的图纸 137.工程量清单 147.1工程量清单 148.合同工作内容 148.1合同工作内容 149.发包人 159.1发包人义务 159.2发包人代表 169.3发包人代表委托 1610.承包人 1710.1承包人义务 1710.2承包人代表 1810.3承包人代表委托 1811.设计人 1911.1设计人义务 1911.2设计人代表 1911.3设计人代表委托 2012.监理人 2012.1监理人权力 2012.2监理人义务 2112.3监理人代表 2112.4监理人代表委托 2112.5监理人审批 2212.6监理人指令遵循 2213.现场 2213.1现场踏勘 2213.2现场接收 2313.3现场管理 2314.施工组织设计 2314.1施工组织设计 2315.合同工期 2415.1合同工期 2416.进度计划 2516.1提交进度计划 2516.2修订进度计划 2516.3保证进度计划 2516.4进度报告与进度图片 2517.开工及延期开工 2617.1开工 2617.2承包人原因延期开工 2617.3非承包人原因延期开工 2618.工程暂停及复工 2718.1工程暂停 2718.2工程暂停责任 2718.3工程暂停材料设备支付 2718.4拖长的暂停 2818.5工程暂停后复工 2819.工期延误 2819.1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 2819.2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处理 2819.3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 2919.4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处理 2920.工程质量 2920.1质量标准 2920.2质量等级 3021.材料和设备检验 3021.1材料、设备检验 3021.2为检验创造条件 3021.3拒收 3021.4检验的费用 3122.工艺检验 3122.1施工过程中工序工艺检验 3122.2隐蔽工程检查和中间验收 3222.3设备试运行检测 3222.4重新检验 3323.不合格品的处理 3423.1不合格品的处理 3424.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 3424.1安全施工 3424.2现场安全 3524.3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3524.4事故处理 3625.样品 3625.1样品报送 3625.2样品批复 3725.3样品保管 3725.4样品费用 3726.材料设备采购与供应 3826.1独立供应商采购与供应 3826.2专项供应商采购与供应 3826.3承包人采购与供应 3927.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 3927.1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 3928.进口材料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4028.1进口材料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4029.替代品 4029.1材料设备的替代 4029.2替代品的使用程序 4129.3替代品的价款差额 4130.合同价款与调整 4130.1计价和支付货币 4130.2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4130.3合同价款调整因素 4230.4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4230.5工程量清单差异价款调整 4330.6工程变更价款调整 4430.7暂估价价款调整 4430.8规费与税金基数调整 4431.计量与支付 4531.1工程预付款 4531.2工程量计量 4631.3工程进度款支付 4631.4保证金的扣留与支付 4731.5延期支付处理 4732.工程变更 4832.1工程变更权 4832.2工程变更指示 4832.3工程变更合理化建议 4833.工程竣工和移交 4933.1竣工提前 4933.2竣工验收条件 4933.3竣工验收 4933.4工程移交 5033.5竣工图及相关资料 5134.竣工结算 5134.1竣工结算报告 5134.2竣工价款结算 5235.工程保修 5235.1工程质量保修书 5235.2缺陷责任期 5335.3保修期 5335.4保修范围及责任 5335.5保修费用处理 5436.保险与担保 5436.1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5436.2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5436.3农民工工伤保险 5536.4其他商业保险 5536.5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5536.6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5636.7预付款保证担保 5636.8保修金保证担保 5737.违约 5737.1发包人违约 5737.2承包人违约 5737.3合同解除处理 5838.索赔 5838.1发包人索赔 5838.2承包人索赔 5838.3非索赔事项 5939.争议 5939.1争议的解决 5939.2争议时合同履行 5940.分包与供应 6040.1分包 6040.2专业分包人和专项供应商 6040.3对专业分包人和专项供应商的接受 6040.4专业分包和专项供应时承包人应得的付款 6140.5进度款支付涉及专业分包和专项供应内容 6141.不可抗力 6141.1不可抗力 6141.2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6241.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的义务 6241.4发生不可抗力时的付款 6241.5不可抗时合同的解除 6242.知识产权 6242.1专利权 6242.2文件版权 6343.地下文物及障碍物 6343.1地下文物 6343.2地下障碍物 6344.保密 6444.1保密 6445.严禁贿赂 6445.1严禁贿赂 6446.合同生效、终止与份数 6446.1合同生效 6446.2合同终止 6446.3合同份数 65第三章 通用合同条款1.词语定义和解释1.1词语定义1.1.1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及要求、合同图纸、以及与工程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约定构成合同组成文件的总称。1.1.2合同协议书 指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1.1.3中标通知书 指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投标文件的正式接受函。1.1.4投标文件 指构成合同一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递交且通过发包人评审的文件及其澄清补正文件,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1.1.5专用合同条款 指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1.1.6通用合同条款 指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1.1.7技术标准及要求 指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1.1.8合同图纸 指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图纸字样的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所列图纸,合同履行阶段由发包人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等。1.1.9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投标文件一部分的、由承包人已经标价的、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1.1.10发包人 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1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在本工程上代表发包人全面履行本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授权委托代理人。1.1.12承包人 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3承包人代表 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本工程上代表承包人全面履行本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也称为项目经理。1.1.14监理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5监理人代表 指由监理人任命的、在本工程上代表监理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也称为总监理工程师。1.1.16设计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设计服务合同,承担设计业务和设计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7设计人代表 指由设计人任命的、在本工程上代表设计人全面履行设计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授权委托代理人。1.1.18专业分包人 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联合招标确定、与承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具有相关分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9专项供应商 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联合招标确定、与承包人签订材料和设备的专项供应合同、具有相关供应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0独立承包人 指由发包人独立确定和签署合同、在承包人协调配合下,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具有相关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1独立供应商 指由发包人独立确定和签署合同、在承包人协调配合下,供应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和设备,具有相关供应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开工日期 指由监理人正式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中约定的开工时间。1.1.23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日期。1.1.24合同工期 指合同协议书标明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需的期限。1.1.25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完成本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对本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责任期限。1.1.26保修期 指按照保证工程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开始和结束的保修期间。1.1.27天(日) “天”和“日”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不是指工作日;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1.1.28工作日 指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不包括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节假日。1.1.29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1.1.30永久工程 指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所需建设完成的永久性建设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临时工程 指根据相关合同约定、为了实施永久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承包人所需的全部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他的施工机械设备。1.1.32材料 指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设备除外)、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1.1.33设备 指合同中约定的、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器具及其他装备。1.1.34施工机械设备 指用于实施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器具及其他装备,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的设备。1.1.35区段 指在合同中将工程划分为一个或若干的段落。1.1.36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1.1.37质量保修书 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的,约定永久工程的保修事宜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书。1.1.38合同价款: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的款项。1.1.39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1.1.40预留金 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而预留的金额。1.1.41零星工作项目费 指完成发包人提出的,不能以实物量计量的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费用。1.1.42费用 指承包人在现场内外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支出,但不包括利润。1.1.43预付款 指为保证工程顺利开工,发包人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材料、设备采购、机械设备进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等内容。1.1.44质量保证金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也称为保修金。1.1.45违约责任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1.1.46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47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48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解释1.2.1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1.2.2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应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其他性别。1.2.3合同中出现的目录或标题均仅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并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对合同进行解释时不应加以考虑。1.2.4本合同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为书面形式,并应通过人工、邮寄或数据电文等方式进行送达。2.语言文字2.1适用语言文字2.1.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合同应使用中文进行拟定和解释;如果需要翻译成其他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合同的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2.1.2如果合同中存在非中文的文件,提供该文件的当事人应同时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在不一致时,应以中文译本的内容为准。2.1.3工作联系或通讯交流同样应该使用中文,使用其它语言的当事人应当配备专职翻译,并承担相应的费用。3.法律法规3.1适用法律法规3.1.1本合同适用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北京市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北京市政府规章、北京市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等。3.1.2如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国家、部委、北京市政府或北京市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或修订了原有法律法规,则此后继的法律法规将自动适用于本合同。4.合同文件4.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次序4.1.1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矛盾或明显错误时,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合同文件的组成和优先解释次序如下:4.1.1.1合同协议书;4.1.1.2中标通知书;4.1.1.3投标文件;4.1.1.4专用合同条款;4.1.1.5通用合同条款;4.1.1.6技术标准及要求;4.1.1.7合同图纸。4.1.2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进一步规定如下:4.1.2.1如果“技术标准及要求”与“合同图纸”出现歧义或矛盾时,工程项目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技术标准及要求”为准;4.1.2.2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4.1.2.3发承包双方签署的与工程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其优先解释次序应视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4.2合同文件的理解4.2.1构成合同的全部合同文件(包括修改或补充文件) 应是充分和完整的文件,除此以外的其它文件,除非经发承包双方同意或声明纳入本合同,否则均应视为无效,并对发承包双方均无约束力。4.2.2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者约定,如果因故无效或者无法履行,不应影响到其他条款或约定的有效性,也不应在任何方面使得合同完全失效;发承包双方在对合同进行修订时,应最大限度地保证实现合同最终目的。4.2.3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承包人经详细研读合同文件,认真勘察施工现场,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或矛盾均已得到发包人的澄清和解答,充分透彻地理解了承包人的所有义务、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在投标文件和报价之中。4.3合同文件的差异通报4.3.1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矛盾或明显错误等差异时,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就此向承包人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5.技术标准和要求5.1适用标准规范5.1.1本工程中所有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均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5.1.2本工程应按照“技术标准及要求”中约定的国家、行业和北京市地方标准、规范执行;如果出现国家、行业或地方的要求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规定严格的标准、规范。5.1.3本工程适用的标准、规范或需使用的境外标准、规范,发承包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复制、购买或翻译的责任方和费用分担方式;如未约定,发包人应负责复制、购买或翻译,并承担相应的费用。5.1.4如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国家、行业或北京市颁布了新的或修订了原有标准、规范时,则此后继的标准、规范将自动适用于本合同。5.2适用技术要求5.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制订针对性技术要求,指令承包人实施。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指令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批复后执行。5.2.2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或使用需要,中途变更技术要求,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包人应按照变更后的技术要求报送新的施工工艺,经发包人批复后执行。6.图纸6.1合同图纸6.1.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套数,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用于施工的合同图纸。承包人如果认为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套数无法满足需要,应自费复制。6.1.2如需使用标准图集或境外图纸,发承包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复制、购买或翻译的责任方和费用分担方式;如未约定,发包人应负责复制、购买或翻译,并承担相应的费用。6.1.3设计人应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承包人应组织评审图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意见和建议。6.1.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6.1.5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以供发包人、监理人或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6.2图纸误期和误期费用6.2.1如果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必需的图纸,以致工程可能拖延或中断时,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通知中应包括必需的图纸细节、图纸延误将导致工程受到影响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为避免影响该图纸必须提供的最晚时间。6.2.2如在通知中该最晚时间以前,发包人仍然未能向承包人提供所需图纸,承包人则应就此进一步地通知发包人,并根据索赔条款的约定,有权要求:6.2.2.1如果竣工受到延误,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工期;6.2.2.2将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给予支付。6.2.3如果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图纸,缘于承包人的错误或拖延,承包人则无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追加合同价款。6.3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图纸6.3.1如果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等级,依法进行工程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6.3.2承包人应将设计的图纸、计算书、相关规范标准及其他资料报发包人批准,必要时应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获许后方可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减免承包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6.4补充图纸和指令6.4.1监理人发现工程设计图纸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改正,并将改正后的补充图纸下发承包人予以实施。6.4.2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有权随时下达指令要求承包人予以改正,承包人应遵照执行。6.5承包人的图纸6.5.1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需要或常识性要求制作大样图或施工配合图,并及时向监理人报批。大样图或施工配合图应在各方面均是完整和规范的,除非直接源于合同文件的差错,否则其错误或遗漏由承包人自行负责。6.5.2承包人应负责安排分包人绘制和报批必要的大样图,并负责总体配合协调工作。为保证总包工程和各分包工程、各分包工程之间的交圈,承包人应制作必要的协调配合图并在相关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报监理人审批。6.5.3大样图和施工配合图不是合同图纸的组成部分,其作用仅限于方便承包人自身的施工组织。监理人的审批是为了保证工程的总体设计意图,并不减免承包人的相应责任。7.工程量清单7.1工程量清单7.1.1除按合同约定实施的变更、追加(减)合同价款以外,工程量清单应是合同价款的唯一和全部载体。7.1.2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列项及数量只是估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承包人不应依据工程量清单订购任何材料、机械、设备或实施任何工作等。发包人不承担因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或量的错误、而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费用或损失。7.1.3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以及各类变更的工程量应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实际完成数量,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计量。7.1.4承包人应确认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和费率的正确性和充分性,并应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下述费用:7.1.4.1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全部义务和职责所必须发生的费用;7.1.4.2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发生的费用;7.1.4.3为完成全部合同工作内容而必须发生的费用;7.1.4.4有经验的承包人应予预见的任何紧急情况的处理费用。7.1.4.5工程量清单中已列名称和数量、但承包人未予标价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8.合同工作内容8.1合同工作内容8.1.1构成合同的全部合同文件(包括修改或补充文件)所包含、涉及的一切内容与含义,只要适用,都应作为对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的定义。8.1.2承包人的合同工作内容应包括如下:8.1.2.1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8.1.2.2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指令所带来的工作;8.1.2.3合同中写明或隐含的由承包人任何义务所产生的任何工作;8.1.2.4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完整、安全、稳定、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任何工作;8.1.2.5为了符合及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须的任何工作。9.发包人9.1发包人义务9.1.1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所有义务和职责,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9.1.2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9.1.3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开工许可证、安全施工措施、竣工验收等事项的手续、许可和证书等。9.1.4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合格后发放承包人,由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9.1.5发包人应对设计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协调,对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进行界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便于承包人顺利开展工作。9.1.6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或予以改进;符合约定的,应及时进行计量支付。9.1.7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人、承包人、监理人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和接收工程。9.1.8发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通过竣工验收以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移交工程档案。9.1.9发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提出违反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9.1.10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发包人移交承包人的现场应具备下述条件:9.1.10.1完成土地征用、地上物拆迁、场地平整等工作,具备施工条件;9.1.10.2将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接口引至建筑红线;9.1.10.3提供施工场地与市政公共道路的连接通道;9.1.10.4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进行现场交验。9.2发包人代表9.2.1在整个合同期内,发包人应任命一名合格称职的发包人代表进驻现场,代表发包人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发包人代表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标明,或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通知承包人及相关单位。9.2.2发包人根据需要可以随时更换发包人代表,更换后应通知承包人及相关单位,同时明确前任到期时间及新任开始时间;在他们收到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发包人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均不产生合同效力。9.2.3发包人代表受理或决策的任何通知、指令、决定、批准、证书等,均应视为发包人的受理或决策。9.2.4发包人代表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超出权限发布的指令,承包人应在提请发包人确认后予以执行。9.3发包人代表委托9.3.1发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这类委托。9.3.2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得到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确认,且在承包人收到之前不应产生合同效力。9.3.3发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发包人代表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约定:9.3.3.1发包人代表助理未对任何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并不影响发包人代表拒绝该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力;9.3.3.2如对发包人代表助理的任何决定和指令提出质疑,承包人可将该情况提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应对决定或指令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相关单位。10.承包人10.1承包人义务10.1.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所有义务和职责,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10.1.2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建立项目经理部、设置职能部门、配备专业人员,由承包人代表领导,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令,组织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复任何缺陷等。10.1.3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监理人代表签字后予以实施。10.1.4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建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依法分包他人的、应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10.1.5承包人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对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见证取样和检测试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和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10.1.6承包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毗邻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进行保护,并在施工现场采取充分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措施,合同价款中相应的措施费用应当专款专用。10.1.7承包人应对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工程无偿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0.1.8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承包人代表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10.1.9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将保险办理凭证及时交付发包人;为职工和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告知。10.1.10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发包人及相关单位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保证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的活动引起的任何诉讼、责任及费用。10.2承包人代表10.2.1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任命一名合格称职的承包人代表进驻现场,代表承包人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承包人代表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标明,或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通知发包人及相关单位。10.2.2承包人根据需要可以随时更换承包人代表,更换后应通知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同时明确前任到期时间及新任开始时间;在他们收到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承包人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均不产生合同效力。10.2.3承包人代表受理或决策的任何通知、指令、决定、批准、证书等,均应视为承包人的受理或决策。10.3承包人代表委托10.3.1承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这类委托。10.3.2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得到承包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确认,且在发包人收到之前不应产生合同效力。10.3.3承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承包人代表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11.设计人11.1设计人义务11.1.1设计人的名称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标明,或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通知承包人及相关单位。11.1.2设计人的义务包括下述内容:11.1.2.1及时提供满足工程实施需要的图纸及相关设计资料;11.1.2.2及时解答或澄清关于设计方面的任何疑问事项;11.1.2.3在任何必要的时候,参加工程的检查和验收;11.1.2.4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质量负责。11.1.3设计人应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设计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监督、管理和协调。11.1.4除非得到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确认,否则设计人无权对承包人下达任何指令;得到发包人同意或确认后,该指令将被视为发包人的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11.2设计人代表11.2.1在整个合同期内,设计人应任命一名合格称职的设计人代表进驻现场,代表设计人履行权利与义务;设计人代表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标明,或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通知发包人及相关单位。11.2.2设计人根据需要可以随时更换设计人代表,更换后应通知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同时明确前任到期时间及新任开始时间;在他们收到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设计人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均不产生合同效力。11.2.3设计人代表受理或决策的任何通知、指令、决定、批准、证书等,均应视为设计人的受理或决策。11.3设计人代表委托11.3.1设计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这类委托。11.3.2设计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得到设计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确认,且在发包人收到之前不应产生合同效力。11.3.3设计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设计人代表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12.监理人12.1监理人权力12.1.1监理人的名称、监理内容、监理权限等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标明,或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通知承包人及相关单位。12.1.2监理人应当依据发包人委托、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行使合同中明文约定或隐含的权力,但无权修改合同或者变更承包人的义务和职责。12.1.3监理人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承包人应予以执行。12.1.4如果发生紧急情况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危及工程或邻近财产安全时,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发布紧急指令,承包人应予以立即执行,但监理人应于事后获得发包人的确认。12.1.5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监理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专门批准或授权以后,行使下述权力:12.1.5.1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12.1.5.2决定工期延长;12.1.5.3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非重要部分;12.1.5.4审查批准技术标准或工程变更;12.1.5.5确定索赔、追加(减)合同价款、及预留金的使用。12.2监理人义务12.2.1监理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实施监督,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12.2.2监理人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改正。12.2.3监理人应当审查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12.2.4监理人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2.3监理人代表12.3.1在整个合同期内,监理人应任命一名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代表进驻现场,代表监理人全面履行权利与义务;监理人代表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标明,或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通知发包人及相关单位。12.3.2监理人根据需要可以随时更换监理人代表,更换后应通知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同时明确前任到期时间及新任开始时间;在他们收到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监理人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均不产生合同效力。12.3.3监理人代表受理或决策的任何通知、指令、决定、批准、证书等,均应视为监理人的受理或决策。12.4监理人代表委托12.4.1监理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这类委托。12.4.2监理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得到监理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确认,且在发包人收到之前不应产生合同效力。12.4.3监理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监理人代表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约定:12.4.3.1监理人代表助理未对任何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并不影响监理人代表拒绝该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力;12.4.3.2如对监理人代表助理的任何决定和指令提出质疑,承包人可将该情况提交监理人代表;监理人代表应对决定或指令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相关单位。12.5监理人审批12.5.1收到承包人呈报的函件、文件、技术方案、施工措施、样品后,监理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12.5.2如果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批,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予以批准,如果发出通知后3日内未被拒绝,则视为监理人已经批准和确认。12.6监理人指令遵循12.6.1承包人应遵循监理人的指令,组织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复任何缺陷等。12.6.2如果承包人未能正确地执行监理人指令或者合同意图,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改正。12.6.3监理人对承包人工作的指令,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13.现场13.1现场踏勘13.1.1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承包人已经对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了认真细致和全面地踏勘,充分掌握了现场位置、施工场地、邻近建(构)筑物、地质、道路交通、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其他任何足以影响合同价款的情况。13.1.2承包人不会因为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获得发包人的任何费用补偿或者工期延长。13.2现场接收13.2.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前通知承包人接收现场。承包人应当按时到场,填写现场移交记录,进行签字移交。13.2.2承包人应在进场前后做好必要和适当的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承包人自愿实施,不应因此向发包人进行任何索赔。13.2.3承包人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合同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临时用地。如果需要,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承包人应自行办理相应的手续、许可和证书,并承担相关费用。13.3现场管理13.3.1承包人负责对对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人应听从承包人要求、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13.3.2承包人应当遵循政府主管部门关于道路使用和车辆停泊的要求,负责申办有关手续、许可和证书,组织协调所有交通、运输及保护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13.3.3承包人应当保护周边现有道路、步道、天桥、通道、踏步和地下设施的正常使用;承包人如果造成损害,应当修缮直至管理机构满意,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和罚款。13.3.4承包人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施工现场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的要求。14.施工组织设计14.1施工组织设计14.1.1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结合现场情况和发包人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与完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对于工程重点、难点或者主要工序,承包人应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业。14.1.2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监理人代表签字后实施。14.1.3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文件后14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照批复意见修改完毕后再次报批。14.1.4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提交与施工组织设计有关的任何说明、计算书或其它文件,承包人应予以执行。14.1.5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无论任何情况,监理人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15.合同工期15.1合同工期15.1.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承包人应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起开始工程的施工,至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日期达到竣工验收标准。15.1.2本工程的开工日期可能会随工作进度做出调整,如果开工日期提前或推迟,竣工日期也应相应的提前或推迟。15.1.3如果因为承包人的延误,致使计划竣工日期明显地无法实现,发包人可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加班赶工、增加资源或优先完成工程的某些部分,承包人应无偿地予以执行。15.1.4竣工日期应当按照下述情形,分别确定:15.1.4.1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竣工日期应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15.1.4.1如果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但是发包人拖延验收,竣工日期应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日期;15.1.4.3如果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或进驻,竣工日期应为转移占有工程的日期。16.进度计划16.1提交进度计划16.1.1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文件中的工程进度计划,结合现场情况和发包人要求,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完整的工程进度计划以获得批准。16.1.2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编制完成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4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照批复意见修改完毕后再次报批。16.1.3无论监理人何时需要,承包人均应编制和提交一份计划保证方案,说明为保证进度拟采用的方法和措施,以供监理人参考。16.2修订进度计划16.2.1如果监理人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无论监理人何时需要,承包人均应修订原有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并应按照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予以执行。16.3保证进度计划16.3.1承包人应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证工程进度按照批准后的进度计划或修订进度计划执行,由此产生的任何措施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6.4进度报告与进度图片16.4.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承包人应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监理人要求的时间间隔和内容,及时提交工程的进度报告与进度图片,所需费用视为已含在合同价款之中。16.4.2进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获得监理人的同意,包括内容有:工程进展、所需图纸资料、进度偏差、延误理由、工期延长请求、补救措施、进度图片等。16.4.3承包人应配备专门人员和数码相机,记录工程的每日进展和阶段进展,对同一工程部位应从不同方位和角度进行拍摄,包括远景、近景和特写等,以便查看和比较。17.开工及延期开工17.1开工17.1.1现场具备开工条件以后,监理人应在开工前14天签发开工通知书,通知承包人进场开工。17.1.2监理人签发开工通知书后,承包人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组织有关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并按时开工。17.1.3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发包人应于承包人进场当日,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并填写现场移交记录。 17.2承包人原因延期开工17.2.1承包人不能按照通知要求的日期开工,应在通知要求日期前至少7天,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天数;监理人应在接收延期开工申请后3天内予以批复。17.2.2监理人同意延期开工申请,或收到延期开工申请后3天内未予批复,承包人的工期应相应顺延。17.2.3监理人如不同意延期开工申请,或承包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承包人的工期不予顺延。17.3非承包人原因延期开工17.3.1由于发包人原因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致使无法按时开工,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和延期天数;监理人应在接收延期开工申请后3天内予以批复。17.3.2监理人在接收延期开工申请后3天内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延期开工申请,工期相应顺延,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给予支付。18.工程暂停及复工18.1工程暂停18.1.1如监理人下达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18.1.2在工程部分或全部暂停期间,承包人应保护、照管及保证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18.2工程暂停责任18.2.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下述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在工期与费用上发包人不予以补偿:18.2.1.1承包人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18.2.1.2承包人为调整本工程的施工布置,或为了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的停工。18.2.2如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说明停工原因,并根据索赔条款的约定,有权要求:18.2.2.1如果竣工受到延误,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工期;18.2.2.2将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给予支付。18.3工程暂停材料设备支付18.3.1如果在监理人发出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指令以前,承包人已经根据施工进展订购了有关材料设备,并且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暂停已经超过28天,承包人则有权获得该未被运到现场的材料设备的款项支付。18.3.2承包人有权得到的付款,应为该材料设备在工程暂停开始日期的价值,但应以下列条件作为前提:18.3.2.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暂停已经超过28天;18.3.2.2承包人已将该材料设备标记为发包人的财产。18.3.3承包人得到该材料设备的付款以后,如果要求,发包人应随后接管该材料设备的保护、照管、保障及保险的责任。18.4拖长的暂停18.4.1如果工程暂停已经持续84天以上,且此暂停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要求监理人自接到该通知后28天内同意已中断的工程或其部分继续施工。18.4.2若在上述时间内未得到许可,承包人可以(但不一定要)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暂停影响的部分视为变更条款的删减项目;如果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人可以终止合同。18.5工程暂停后复工18.5.1在收到监理人继续施工的指令后,承包人应和监理人共同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材料和设备。18.5.2工程暂停期间,工程、材料和设备如果发生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承包人应负责修复,修复结果应得到监理人的同意。18.5.3如果发包人承担了工程暂停期间材料设备的照管责任和风险,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继续施工的指令后,该责任和风险应重新归属承包人。19.工期延误19.1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19.1.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造成工期延误,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加快工程进展,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9.1.2如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工期按时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相关的工期延误条款进行处理。19.2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处理19.2.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违约金;误期违约金按专用合同条款中标明的赔偿标准和实际延误天数进行计算。19.2.2如果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区段已经竣工验收,误期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应按已经验收区段占整体工程价款的百分比,进行相应减少。19.2.3误期违约金如不足以弥补承包人误期竣工造成的损失,并且该损失为承包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数额以补足误期违约金与造成损失的不足部分为限。19.3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19.3.1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影响工程进度,且受影响的工程处于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健线路上,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合同工期。19.3.2监理人应与承包人进行适当协商,根据实际延误情况决定工期延长天数,竣工日期应随该延长工期进行相应地调整。19.4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处理19.4.1非承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以内,向监理人报告初步情况,然后7天以内提交事件详情报告,供监理人批复。19.4.2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承包人应在首次发生后7天以内,向监理人报告初步情况,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人提交阶段性详情报告,事件影响结束14天以内提交最终详情报告。19.4.3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初步报告以后,应做出是否延长工期或延期天数的临时决定;收到(最终)详情报告以后,应复查全部情况,做出关于延长工期的最终决定。19.4.4承包人如未按照本条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报告延期事件情况和提交详情报告,监理人可以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20.工程质量20.1质量标准20.1.1构成合同的任何文件中的约定或描述,如与质量相关,均应理解成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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